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

合集下载

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范本(2篇)

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范本(2篇)

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范本____同志公务员试用期已满,我局党委组成考核小组,通过民主测评、座谈了解等形式进行全面考核,其考核情况如下:____,男,____年____月出生,____年____月毕业于____大学,____年____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____人民政府工作,担任____一职。

工作期间,该同志严格律己,工作认真负责,现鉴定如下:一、坚定信念,筑牢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

能运用____的立场、观点和方____,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

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____,坚定____信念,与党____保持一致,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能够辩证、理性地看待事物和问题,具有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勤奋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坚持把学习作为完善和提高自己的重要途径,不断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始终保持虚心好学的态度对待业务知识的学习,能够在领导同事的带领下,深入基层,进村入户,直接与群众直接接触,平时作到了多看、多问,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学习实际工作方法。

三、遵守单位纪律、努力工作,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该同志服从安排,认真负责,踏实肯干,讲求实效,凡事积极主动,迎难而上。

一是积极做好我局统计办公室工作。

二是踏实做好党政办公室工作。

三是主动做好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四是积极深入基层,了解掌握乡村发展情况,通过进村入户上门,增长了实际工作经验。

该同志立场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自觉与党委、政府保持一致,遵纪守法,团结同事、淡泊名利,工作积极、务实,具有开拓创新能力,宗旨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较强。

勤于学习,能用____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各种问题,能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

通过一年对该同志德、能、勤、绩的考核,该同志是一名合格的基层公务员,同意该同志转正予以定级。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三)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四)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 罚的; (五)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六)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七)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考察前,应当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提供考察人选的有关情况,明确考察内容、考察程序、工作要求和工作 纪律等。
第十二条考察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同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沟通,确定考察的时间安排、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二)根据考察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
(七)廉洁自律。注重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保持高尚情操、健康情趣等情 况。
考察时,注意核实考察人选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是否具 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状况,以及与招考职位的匹配度等情况。
第八条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尚未核
准的;
(五)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长考察期限的情形。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一贯表现,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 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1-12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2024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标题:____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是指对拟录用机关公务员进行综合素质考察、能力评估和背景调查的一系列活动。

通过科学合理的考察工作实施方案,旨在确保机关公务员选拔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人才的优胜劣汰,提供符合机关需求的人才队伍。

本方案旨在规范____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确保其顺利进行。

二、考察工作目标1. 确保考察工作公平、公正、透明,并有效提高选拔能力和选拔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2. 了解拟录用公务员的政治品质、职业操守、勤勉尽责程度、工作成绩和群众评价等情况,评估其是否具备担任公职的基本条件和素质;3. 掌握拟录用公务员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经济状况、个人信用记录等情况,并对其背景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

三、考察程序1. 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为已通过公务员笔试和面试的拟录用人员。

根据机关招录计划和录用岗位要求,确定考察对象名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2. 考察工作安排(1)组织人员成立考察工作组,由机关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成员包括人事部门、监察部门、党组织等,确保考察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2)考察环节和内容考察工作主要包括资格审查、考察材料审核、综合考核和背景调查等环节。

- 资格审查: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审核。

- 考察材料审核:对考察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材料真实、准确。

- 综合考核:采取笔试、面试、群面、个案讨论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多维度综合考核,评估其政治表现、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 背景调查:对考察对象的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经济状况、个人信用记录等进行调查,以获取全面的背景信息。

(3)考察时间和地点根据考察工作进度安排,确定考察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考察对象。

(4)考察记录和评定考察工作组对考察对象的每个环节进行记录和评定,建立详细的考察档案,为最终录用决策提供依据。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一、考核目的和原则1.1 考核目的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评估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促进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和提高工作素质。

1.2 考核原则考核办法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考核过程应公开、公正,避免一切不当的干扰。

•突出实绩原则:重点评价公务员的工作成果和绩效,注重实际工作的产出。

•鼓励创新原则:鼓励公务员在工作中勇于创新,积极探索新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综合考核原则:综合评价公务员在工作态度、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2.1 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工作态度: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主动性和工作积极性等方面。

•业务能力:考核公务员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

•工作业绩:考核公务员在工作中的成果、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等方面。

2.2 考核方法公务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绩效考核:根据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评估,采用绩效评分的方式进行打分。

•考试考核:根据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进行书面或口试考核。

•个人述职:公务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述职,展示自己的工作成果和职责履行情况。

•360度评估:通过对公务员的同事、上级和下级等多个角度的评价,综合考核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表现。

三、考核结果和运用3.1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根据公务员的考核表现与考核标准进行综合评价,分为以下等级:•优秀:表现突出,成绩卓著,达到优秀的水平。

•良好:表现良好,成绩较好,达到良好的水平。

•合格:表现基本符合要求,成绩合格,达到基本要求的水平。

•不合格:表现差,成绩不合格,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水平。

3.2 考核运用考核结果将根据公务员的考核等级进行运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公务员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和额外的激励措施等。

•晋升: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将有机会晋升到更高职位。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浙人发[2008]170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发〔2008〕17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国家公务员政审考核标准

国家公务员政审考核标准

国家公务员政审考核标准
(一)考察工作由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考察组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抽调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并具有一定考察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

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察前,招录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考察工作应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民主测评、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

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

考察期间,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提请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

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

(四)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具有履行职位职责必备的素质能力,能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清正廉洁自律。

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

《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两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从制度上杜绝和减少‚两好‛干部,努力建设一支与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干部队伍,准确评鉴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4月13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了《成都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对我市各级各类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昨日,市人事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市人事局副局长周俊安表示,《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促进我市公务员队伍能力素质的提高,工作作风的转变,为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奠定基础。

考核对象4万多名非领导成员公务员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去年的考核登记来看,全市非领导成员的公务员有4万多名。

以市级部门为例,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包括处长、副处长及以下级别的公务员。

另外,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该实施细则从4月13日印发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从本月起,全市4万多名公务员就将按此办法接受考核。

考核内容考核德能勤绩廉5方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与我市原来实行的公务员考核制度相比,该实施细则依然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考核,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纳入了考核指标体系。

其中,在‚德‛的方面提出了要‚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对待个人名利,执行党委、政府和部门党组(党委)决策部署的坚决程度,服务意识,群众观念,以及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中的德行和操守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在‚能‛的方面强调了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学习理解能力、贯彻执行能力和创新工作能力。

在‚勤‛的方面提出了要‚重点考核在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过程中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努力程度。

吉林省公务员考察细则

吉林省公务员考察细则

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确保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

第三条对拟录公务员的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侧重考察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二章考察组织第四条市(州)以上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招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在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考察对象。

第六条招考部门(单位)应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考察任务成立相应的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细致、有一定人事考察工作经验、与被考察者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考察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群众观念、道德观念和法纪观念;(二)业务能力素质。

主要包括: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三)工作现实表现。

主要包括:爱岗敬业精神、求真务实态度、履行职责和团结协作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效;(四)廉洁自律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具有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艰苦奋斗思想,遵守法律、法规、纪律情况,工作和学习时间之外情况;(五)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公务员录用考察的基本标准:(一)思想政治素质好;(二)具有适应招录职位要求的业务能力;(三)学习、工作现实表现好;(四)廉洁自律意识较强;(五)符合招录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及回避有关规定。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

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重庆市公务员局公众信息网 2011-3-15 9:54:00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处:现将《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联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公务员局二○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重庆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工作遵照《关于印发<重庆市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量化考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168号)执行。

从选派大学生中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考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章考察组织和实施第四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负责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各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公道正派、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招录职位工作性质。

第六条考察应坚持实地考察原则。

对到市外考察确有困难的,各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或市级机关可委托被考察对象工作单位、学校、人事档案管理单位、户口所在派出所(居住地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等机构代为考察。

1 安徽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1 安徽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公政治[2001]511号)和安徽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和政审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进行。

第八条考察和政审的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和政审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能力素质、工作(学习)表现和录用资格条件、应回避的情形以及配偶、直系亲属、近亲属的情况等。

第九条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考察和政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应在考察和政审期内作出。

第十条考察和政审中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一)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二)曾受过刑事处罚、少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两年内受到治安拘留处罚的;(三)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四)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原工作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或因主观原因违反规章制度在高校、工作单位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五)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六)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七)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八)配偶、直系亲属和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3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九)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十)有其他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的。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内容》录用考核的内容是依据职位要求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而制定的,以笔试、面试等考试环节无法考察的项目内容作为考核的重点。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报考复审。

确认考核对象是否具备所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在报名时是否用假证件或隐瞒问题。

2.考核需要回避的情况。

3.政治思想考核。

4.道德品质考核。

5.拟录用职位工作要求的考核。

6.体检。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基本程序1.公布被考核者的考号,确定考核时间,下达考核通知。

2.组建考核领导小组。

3.拟订本部门的考核要求和工作安排。

4.对考核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5.考核小组成员拟订具有针对性的考核方案。

6.与被考核者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所需要的协调,具体实施考核。

7.考核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整理,结合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对被考核者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

三、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的方法录用考核方法是指按照录用考核的内容、标准对考核对象实施考核的方式和评价手段。

确定科学的考核方法应注意从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本单位补充的职位情况和考核对象的个人情况,确定不同的考核方法,使考核方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常用的考核方法有两种。

查阅档案考核法和谈话考核法。

在具体考核的过程中,还可以采用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1.查阅档案考核法。

这是考核中常见的一种方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必经的第一道手续。

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可以熟悉被考核人的自然情况、工作经历、历史和现实情况,起到对被考核者在报名期间自报条件的复核作用。

2.谈话考核法。

通过谈话可以征询到一些在查阅档案时无法了解的情况。

在考核之前,考核小组要对考核的内容、重点作出合理的设计,以便充分利用此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到被考核者在档案中反映出来的个人工作、学习、品德等方面以外的情况。

谈话的对象多种多样,包括被考核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本人等。

3.定性与定量考核法。

定性考核指通过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对被考核者进行客观评价;定量考核是运用数学统计方法,对考核项目打分,两者结合能更准确、科学地评定被考核者的表现。

2024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对____年新录用机关公务员进行考察工作,以确保公务员选拔录用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录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机关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提供保障。

一、考察内容和方式(一)考察内容1. 政治素质考察:包括政治理论水平、党风廉洁意识等方面的考察。

2. 公共管理能力考察: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问题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考察。

3. 职业道德素养考察:包括纪律规矩意识、服务意识、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考察。

4. 专业知识考察:根据所报考职位的专业要求,进行相应的专业知识考察。

(二)考察方式1. 面试:通过个人互动、问题回答等方式,全面考察考生的政治素质、公共管理能力、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

2. 群体讨论:组织考生进行群体讨论,考察考生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

3. 个人陈述: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撰写个人陈述,自述个人政治理论水平、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的情况。

4. 专业能力测试:针对某些专业要求较高的职位,可以组织专业能力测试,考察考生相关专业知识水平。

二、考察程序和组织(一)考察程序1. 面试环节安排:主要考察政治素质、公共管理能力、职业道德素养等方面。

2. 群体讨论环节安排:主要考察组织协调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方面。

3. 个人陈述环节安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个人陈述,提交给考官进行评阅。

4. 专业能力测试环节安排:根据职位要求和报考人数情况,适当安排专业能力测试。

(二)考察组织1. 考官组成:考官由具有丰富经验的机关工作人员、相关专家学者等组成,确保考官队伍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 考官培训:对考官进行培训,明确考察内容和方式,提高考官的专业素养和考察能力。

3. 考官分组:根据考察内容的不同,将考官分为面试组、群体讨论组、评阅组等,确保各环节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4. 考察安排:统一制定考察日程安排,确保考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休息,避免考察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一)原则:录用国家公务员,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为依据,在编制定员和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整个考录工作坚持“五公开”,即录用政策公开、录用指标公开、资格条件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结果公开。

(二)程序:1.根据《河北省根据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和年度录用计划,制定考试录用方案。

2.发布考试录用公告。

3.组织公开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依据笔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笔试由省人事厅统一命题、统一评分。

面试由省人事厅统一安排。

5.体检。

根据考试成绩,按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由各用人部门组织,具体按《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6.考核。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录用指标一定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核对象,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考核。

7.录用审批。

根据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录用人员。

录用审批时,应报下列材料: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两份、笔试和面试成绩、体检表、考核结果及用人部门的意见。

8.对符合录用条件的,及时提交处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疑难问题,提交主管厅长研究决定。

9.对研究确定的人员,由承办人员及时起草通知,处领导签发,承办人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10.做好记录,登记造册,及时归档。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一、为了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录用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和拟任职务相关的实践经验。

录用考核的对象是笔试、面试合格的报考人员。

三、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核在省人事厅统一指导下,委托用人单位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地)以下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录用考核工作,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2018最新】公务员录用考察方案-范文模板 (10页)

【2018最新】公务员录用考察方案-范文模板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公务员录用考察方案篇一:吉林省公务员考察细则吉林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确保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吉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

第三条对拟录公务员的考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侧重考察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二章考察组织第四条市(州)以上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招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考察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生总成绩,按照录用计划1:1的比例在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考察对象。

第六条招考部门(单位)应成立考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单位)公务员考试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根据考察任务成立相应的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必须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细致、有一定人事考察工作经验、与被考察者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担任。

第三章考察内容和标准第八条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主要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

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群众观念、道德观念和法纪观念;(二)业务能力素质。

主要包括: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岗位适应能力和发展潜力;(三)工作现实表现。

主要包括:爱岗敬业精神、求真务实态度、履行职责和团结协作情况及主要工作业绩和成效;(四)廉洁自律情况。

主要包括:是否具有克己奉公、淡泊名利、艰苦奋斗思想,遵守法律、法规、纪律情况,工作和学习时间之外情况;(五)进一步核实是否符合报考职位的资格条件。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浙人社发〔2014〕14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增强考察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精神,现对《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作如下修订:一、第三章第十二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新录用公务员尚在试用期或未满当地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服务期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报考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赌博、诈骗、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公务员考察方案

公务员考察方案

公务员考察方案这篇文章是由资料站为您准备的,有关,根据《20XX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现进入考察程序。

为了确保本次考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将20XX年考录公务员考察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公布如下:一、考察对象我市20XX年招录公务员考察对象为已经进行公务员体检且体检合格人员。

总体要求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整个考察工作须于8月25日前完成。

二、考察归口责任单位:1、市直单位职位由市直招录单位直接负责考察。

2、法院、检察院职位分别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考察。

3、乡镇公务员、县直单位职位由各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考察。

三、考察主要程序1、考察责任单位通知各职位合格人员领取《委托考察函》和《考察调档函》;2、考察对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考录公务员考察情况登记表》和《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并填写;3、考察对象持《调档函》向档案所在地联系调档,持《委托考察函》自行联系委托考察单位并递交《考录公务员考察情况登记表》,接受考察;4、考察对象接受考察后,向考察责任单位报送个人档案、《考察情况登记表》和《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上述材料也可由委托考察单位直接向考察责任单位寄发;5、考察责任单位审阅档案,结合委托考察单位签署的考察意见,/zt/kaocfa/形成最终考察意见分别上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

四、注意事项1、委托单位由考生根据便于进行考察工作的原则提出具体单位: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委托用人单位对考生进行考察。

对暂时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委托考生所在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对考生进行考察。

对办理了人事档案代理的考生,委托其人事档案挂靠的人才市场对考生进行考察。

对档案存放在原毕业院校的考生,也可委托学校对考生进行考察。

2、各位考察对象要认真配合考察责任单位的考察工作,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写《考录公务员考察情况登记表》和《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因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准确信息造成考察不合格,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察工作。

第三条考察工作贯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考察对象是指按公务员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二章考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招录机关具体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考察时,应当选派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考察组。

第七条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集体议事,不得以个人意见替代考察组集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考察情况和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四)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卷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九条对于确需到国(境)外进行考察的,可以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外交部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实施。

第三章考察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任职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复审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考察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考察结论为合格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并应在考察期内作出。

第十二条考察中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二)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三)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或近两年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四)曾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参与赌博赌资较大,被有关部门处罚的,或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曾被有关部门认定参与邪教、吸毒、色情、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受行政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受党、团内警告未满一年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或在高校学习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或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
(七)近两年内,在事业单位工作年度考核中有一次及以上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而被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未满一年的;
(八)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有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其它情形。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作出考察结论。

自考察期结束后30天内,上述审计、审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考察结束后,对考察对象有反映或举报的,招录机关要进行认真核实。

必要时,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会同招录机关调查核实,由招录机关重新作出考察结论。

第四章考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以及听取所在学校、工作单位、社区(村)情况介绍等形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考察的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组织成员学习、熟悉考察规定和有关要求,掌握考察方法;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必要时可发布拟录用人员考察预告;
(三)到考察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进行考察,也可到其生活所在地和曾工作单位深入了解情况,必要时可以和考察对象本人核实相关情况;
(四)考察组撰写考察报告并提出考察结论建议,招录机关对考察报告进行研究并作出考察结论;
考察报告作为公务员录用审批的申报材料,必须有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

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五)对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招录机关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应告知其对考察结论如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录用考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