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的优越性及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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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子提单的利与弊

浅议电子提单的利与弊

子提单 完全取 代纸质提 单还存 在很 多 的障碍 , 比如 说技术 因素 、法律 制度方 面 的因素等 。文 章通 过 对 电子 提单 的利 与 弊进 行分 析 ,结合 电子提 单在我 国 的现 状 ,对我 国现有提 单法律 制度 的调整提 出

些建 议和 看 法 。
关键 词 :电子提 单 ;电子商 务 ;国际贸 易
所 包含 的信 息是大 体相 同 的 ,只是 电子提 单表 现为
储存 于计 算机 储存器 中的 电子数据 ,其交换 和处 理
到达 港 口才 能使 收 货人及 时提 货 ,而在 实践 中 ,随 着航运 技 术 的快 速 发展 ,货物 在途 运输 时间大 大减 少 ,提 单 的流转 速度 却无提 高 ,常 常会 发生货 物 比
U C P 5 0 0都 明确 允许 使用 电子 数据 。 电子提 单是无 纸单证 ,即按一 定规则 组合 而成 的 电子数据 ,在这 点上它 与传 统提 单不 同 。但 是 电子提 单 与传统 提单
二 、电子提单 的优越性
1 . 电子提单 的使 用缩短 了单 证处理 和 流转 的时
间。提 单是物 权凭 证 ,理 论上 提 单应该 比货 物更快
的便捷 与高 效性 。
收 稿 日期 :2 0 1 3 - 0 4 。 0 3
作者简介:韩雨潇 ( 1 9 8 7 ) ,女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 院国际法 专业研 究生。
而 在 当今世界 ,科 技 突飞猛进 、网络迅 速 发展 ,传
供 当事 人 自愿 采纳 ,其核心 是 由承运人 发 出 电子 单 证 并有承 运人 对提 单 的转让做 非官 方 的登记 ,同时 为 电子 提 单提 供 了一 套 由承运 人控 制 的登记 系 统 。

物流与电子运单

物流与电子运单

物流与电子运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运单逐渐取代了传统的纸质运单成为了物流行业的主要工具之一。

电子运单具有方便、高效、环保等诸多优点,极大地提升了物流效率和用户体验。

本文将探讨物流与电子运单的关系,分析其优势和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

一、电子运单的定义与特点电子运单是指将物流信息通过电子方式记录下来,包括发货方、收货方、货物信息、运输方式、运输路线、收货人信息等。

与传统的纸质运单相比,电子运单具有以下特点:1. 实时性:电子运单可以通过互联网实时更新信息,提供方便的追踪和监控功能,确保物流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共享性:电子运单可以方便地被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共享,避免了纸质运单在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丢失、损毁等问题。

3. 环保性:电子运单不需要纸质材料,减少了对森林资源的消耗,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4. 效率性:电子运单的填写、传输和存储都更加简便和高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劳动力成本。

5. 安全性:通过电子运单可以实现信息的加密和权限的控制,保障物流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二、物流与电子运单的优势和挑战1. 优势物流与电子运单的结合带来了诸多优势:首先,电子运单的实时性和共享性使得物流企业和客户可以随时随地查看货物的运输情况,提升了物流的可追踪性和透明度。

其次,电子运单减少了物流过程中的纸质文件数量,降低了物流环节产生的成本和人力资源的管理负担。

此外,电子运单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有助于减少运输中的信息盗取和错误,提升物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电子运单的环保性不仅符合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也有效地减少了运输行业对环境的污染。

2. 挑战然而,物流与电子运单的结合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部分物流企业尚未全面推行电子运单系统,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无法实时追踪的问题。

其次,物流网络的覆盖程度和信息技术水平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运单的推广和应用。

另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电子运单在推广过程中需要加强相应的保护措施。

关于电放提单的问题

关于电放提单的问题

关于电放提单的问题其一:电放:也就是电报放货的简称。

国外的承运人保留全套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港的代理,收货人可凭加盖正本公章的提单复印件和保函换单提货。

以前,在海运中会出现一种情况:货物通过海运到离启运港很近的港口,货物随船已经到达目的港,而提单却因为没有很方便的传递方式送达收货人,导致“货到单未到”,收货人没有办法提货。

为了解决这种问题,在发明电报以后,收货人要求发货人通过电报把放货信息传达收货人。

这种形式就叫做:电报放货。

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先后出现了电传传真这样的东西,以致人们不再用费用高、效率低的电报来通知收货人,而采用了电传或者传真的形式。

到了现在,我们有了网络,大家又开始逐渐摒弃电传传真的方式,采用邮件来解决问题。

这就是电放的沿革。

现在来说操作:电报时代:首先给船公司把正本提单交回,然后给船公司指令,要求船公司给目的港代理人发电报,用电报通知此票货物放弃正本,收货人凭密押或者印鉴提货。

发货人按照电报字数收取费用。

电传、传真时代:先是交回正本,声明放弃,改用release形式放货。

由船公司统一对目的港发电放指令,同时在发货人放弃的正本提单上加盖电放章,回复给发货人,以证明此票货物已经电放。

发货人将此电放提单传真给收货人,以凭此收货。

其实,这个电放提单已经不存在任何意义,纯粹只能满足发货人视觉上的满足感。

后来,在传真与邮件过渡时期,主力船东开始改变电放格式:不再在正本提单上加盖任何与电放有关的签章,或者出具带有电放字样的提单,而是直接收货正本,改用电放回执以证明此票货物电放。

届时,整船货物电放后,由船公司缮制电放回执,此回执一般有船公司标志,启运港证明,货物信息,收货人证明等信息组成,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船公司出示的电放编号,发货人将此回执通知于收货人,收货人凭电放编号即可受领货物。

由此,电放的风险就变得低了很多,而且效率高了很多。

建议所有的收发货人尽量不要使用电放方式,因为电放又不经济(船公司会收取电放费),风险又高(电放对收货人是不具备完全追索权的)。

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

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

海运业务中电放提单的风险控制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电放提单由于能有效地解决近洋运输过程中“货等单”情况而在实际业务中被广泛运用。

电放操作在给贸易各方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本文首先介绍了电放提单的含义和基本流程,然后分析了电放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防范风险的措施。

关键词:电放提单;风险;措施随着现代船运技术的发展,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运输的普及和集装箱运输技术的进步,在我国的近洋航线上,经常会出现“货等单”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了“电放”的概念。

电放业务具有快捷、简便,并为收货人提供方便和节约费用等特点,在实际业务中被广泛采用。

目前在我国与日本、韩国和东南亚一些国家的出口贸易中使用电放提单已达10%左右。

同时由于电放提单仅是提单副本或复印件,不具有物权效果,这也为买方诈货提供了可能。

因此,对电放提单进行研究,提高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意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电放提单的含义及基本流程所谓“电放(Surrendered or Telex Release)”是指在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情况下,收货人由于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或凭正本提单无法提货,为避免货物滞港产生损失和费用,要求托运人指示承运人,以电讯手段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的一种行为。

电放提单,在法律上没有定义,只是实务中的称呼,是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 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其基本作用有三:一是承运人收到其照管的货物收据;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三是用来换取提货单的收据。

提单已有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等赋予其定义、加以规范,而“电放”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

从以上流程中可以看出,“电放”实质上是一种无单放货行为。

提单一经“电放”处理,其“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来转移物权的性质即归于消灭。

浅议电子提单的利与弊

浅议电子提单的利与弊

浅议电子提单的利与弊作者:韩雨潇来源:《职业时空》2013年第05期摘要:电子提单与传统纸质提单相比,在效率、安全和节约成本等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但要使电子提单完全取代纸质提单还存在很多的障碍,比如说技术因素、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等。

文章通过对电子提单的利与弊进行分析,结合电子提单在我国的现状,对我国现有提单法律制度的调整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电子提单;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提单(Bill of Lading,B/L)始于16世纪,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重要凭证,在运输单据中占据首要的地位。

依据《汉堡规则》,提单被定义为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契约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而在当今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网络迅速发展,传统的纸质提单越来越与国际货运不相适应,以电子数据为载体传输信息资料的新形式——电子提单应运而生。

一、电子提单概述电子提单(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简称EBL)是EDI技术与传统纸面提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提单形式,是通过EDI系统将传统提单内容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电信网络中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

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

目前INCOTERMS 1990、INCOTERMS 2000和UCP500都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数据。

电子提单是无纸单证,即按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在这点上它与传统提单不同。

但是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所包含的信息是大体相同的,只是电子提单表现为储存于计算机储存器中的电子数据,其交换和处理也是由计算机自动进行的,各有关当事人只需要凭借密码通过EDI系统进行电子提单的相关数据流转,其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又解决了传统纸质提单易出现的提单晚于货物到港问题。

因此,电子提单一经出现便迅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推广使用。

当前,电子提单的流转模式主要是CMI与BOLERO两种:CMI(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90年通过了电子提单规则,既CMI规则。

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电子提单与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电⼦提单引发的新隐患 电⼦提单是指遵循传统提单运作规程,按照相关国际规则,即《联合国管理、商业和运输电⼦数据交换规则》(UN/EDIFACT)和《远距离数据交换统⼀规则》(Uniform Rules of Conduct for the Interchange of Data by Teletransmission),组合⽽成,并以电⼦计算机通讯途径进⾏传送的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电⼦数据。

[1]电⼦提单与纸⾯提单的功能相同。

然⽽电⼦提单的安全性、正确性、⾼效率、快速度等优越性,是纸⾯提单所⽆法⽐拟的。

可是,正因为电⼦提单具有数据形式特征和电⼦传送途径特征,导致承运⼈在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纸⾯提单不涉及的问题。

主要是: (1)由于不可抗⼒或意外事件所导致的电⼦提单客户的利益损害,例如突然停电、络故障、遭受雷击、⽕灾等; (2)错误发送电⽂或该发送电⽂使托运⼈与承运⼈之间的运输合同不能成⽴或使密码被第三⼈知悉⽽导致持有⼈利益受损; (3)防范、管理不严或故意欺诈导致⽤户数据被增加、修改、删除; (4)所⽤的传递软件出现传输错误⽽损害⽤户利益。

2 传统的承运⼈的归责 长期以来,承运⼈的赔偿责任归责有别于⼀般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体现在归责原则和责任限制制度两⽅⾯。

2.1 承运⼈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违约⾏为所导致的事实后果的归属判断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

它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2]承运⼈的责任归责原则有以下两种原则: 2.1.1 不完全过错责任原则 长期以来,由于控制国际航运的国家多数是发达国家。

发达国家,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在《海⽛规则》(the Hague Rules)、《维斯⽐规则》(the Visby Rules)中都对承运⼈的责任承担规定了宽松的归责原则,即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

不完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在过错的范围之内另加排除情况,进⼀步缩⼩承运⼈的责任范围。

《鹿特丹规则》下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浅析

《鹿特丹规则》下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浅析

《鹿特丹规则》下电子提单流通的法律问题浅析作者:邵晓红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7期摘要提单是国际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

传统纸面提单的滞后性、风险性等问题逐渐凸显,直接导致了国际社会在提单实践中的混乱,其中最为突显的便是承运人的无单放货问题。

电子提单具有快捷、安全的特点,成为解决提单流通速度与船速的不协调这一矛盾的有效途径。

《鹿特丹规则》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立了电子单证适用的法律框架,但其并没有将这些规定与电子提单的流转实践相结合,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要解决。

关键词电子提单鹿特丹规则流转作者简介:邵晓红,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88-02一、电子提单概述(一)电子提单的定义“电子提单是由承运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光电形式或者类似形式签发、传输和储存的具有如下三项功能的电子记录:(a)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b)证明运输合同;(c)能够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所规定的机制转让对货物的占有。

”电子提单的流通以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签发电子提单为起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提单在流通中经过转让等环节,最终到达目的港,由电子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向承运人以此提单载明的方式提货。

电子提单的流通模式并不统一,有的牵涉两方,有的则涉及独立的第三方,即让与机制与电子流通机制两种。

但是它们均需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进行信息交换。

这个系统相当于一个“信息高速路”,使得提单以电子数据的方式,通过网络迅速、安全的到达对方终端。

(二)电子提单的优越性1.单证处理速度更快。

传统的纸质提单,主要依靠邮寄的方式传递,中间还要经过签单、审单等诸多环节,并且多由人工操作,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传递效率低。

而电子提单是基于电子数据交换系统来进行单据传递以及单据流转的,瞬间即可完成,电子提单的这一快速处理是传统提单所无法比拟的。

对我国建立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建立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建立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建议我国目前与国际贸易运输有关的法律,包括《合同法》、《海商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于具有域内域外双重适用的效力,因而也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其中关于合同书面形式的规定,很好地解决了网络环境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订立的书面形式要件问题。

2005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又成功地解决了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的问题。

因此,就网络环境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而言,我国现存的法律己经不构成太大的障碍。

问题较多地出现在提单方面,我国《海商法》第71条仅对传统意义上的提单作了界定,但并未包括电子提单。

这样,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有鉴于此,现提出如下立法建议:第一、通过立法赋予电子提单合法地位。

在贸易领域,我国虽然已经开始使用电子提单等电子单证,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此加以详细规定。

在《合同法》制定之前,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形式要件必需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订立合同未用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以前应用EDI进行国际贸易时,贸易合同、提单、保险单等有关票据如果是以电子信息形成存储于计算机中,通过计算机屏幕加以显示的话,这些不属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协议,也无需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是得不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无形中成为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

另外,我国在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提出了两条保留,其中一条就是对条约十一条“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的保留。

《合同法》明确规定EDI是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将其纳入书面范围之内,从而改变了EDI长期“无法”保护的局面,可以看出《合同法》在立法精神上与前述UNICTRAL示范法是一致的,倾向于在法律上接纳EDI。

然而,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是我国迄今为止最权威的一部对提单等海上货物运输单证加以详细规定的法律,该法第四章第二节对提单等运输单证的规定仅适用于纸面贸易,而且仍然要求提单须以书面形式签发,对电子提单尚未涉及,可见该法还没有接纳EDI,提单的签发和背书显然还没有运用到EDI中去。

提货单电子化流程篇

提货单电子化流程篇

货主/货代/报关行船代控箱公司单一窗口海关码头/堆场拖车公司船舶抵港前发送补料通知补料通知补料通知补料接受补料信息确认补料信息确认补料信息补充驳船信息确认补料信息发送原始舱单发送原始舱单(海运舱单)接收原始舱单入库船舶抵港发送到货通知到货通知到货通知货物报关清关委托报关申报发送报关数据(货物申报)报关放行换单接收海关放行指令(转发相关企业)发送放行指令接收海关放行指令接收海关放行指令接收海关放行指令带正本提单或保函、委托书等到船代缴费办理手续办理押箱手续发送电子EIR单产生电子EIR校验码输出:设备交接单,校验码(一单一码)接收电子EIR单及电子EIR校验码输出:设备交接单,校验码接收电子EIR单及电子EIR校验码接收电子EIR单及电子EIR校验码办理换单手续、发送电子提货单(产转发电子EIR单生提货单校验码,状态:已放行)。

输出:提货单+校验码接收电子提单(状态:已放行)输出:提货单+校验码接收电子提单(状态:已放行)输入:提货单+校验码接收电子提货单及校验码货物运输提货发起运输委托请求报关行也可以发起提货申请、办理押箱等接收运输委托请求接收运输委托、接收电子提货单和电子EIR 单信息码头办单缴费、获取码头作业号接收提箱预约和司机信息接收提箱预约和司机信息,校验设备交接校验码网上预约提箱,绑定车辆、箱号、司机(身份证)信息。

输入设备交接单校验码+码头作业号接收提箱预约和司机信息,校验码头作业号接收箱出闸信息接收箱出闸信息司机扫身份证入闸提货货运运输还箱接收还箱预约和司机信息、校验设备交接单校验码网上预约还箱:绑定司机、车辆信息。

输入设备交接单校验码+码头作业号接收还箱预约和司机信息,校验码码头作业号派车接收入闸信息接收入闸信息入闸核对信息司机凭身份证入闸提货接收箱出闸信息接收箱出闸信息收到出闸信息提箱出闸确认信息确认信息接收确认还箱信息收箱确认入闸还箱申请退押退押确认信息概念: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IR来实现提单作用,简单理解就是利用电子数据交换,系统转让海上运输中货物物权的程序。

区块链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

区块链电子提单若干法律问题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促进国际贸易 的无纸化进程。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提高国际贸易 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未来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应用前景与挑战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在全球范围 内得到广泛应用。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面临技术、 法律和商业等多重挑战。
区块链电子提单将为传统纸质 提单带来巨大冲击和变革。
感谢观看
THANKS
能。
案例二:DHL区块链电子提单试点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DHL是全球知名的物流公司,其在区块链电子提单试点方 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DHL与货运代理合作,在东南亚地区开展了一项区块链电 子提单试点项目。该项目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货物信息的 实时更新和共享,提高了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
案例三
总结词
04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安全性问

网络安全问题
总结词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网络安全问题主要包括黑客攻击、网络钓鱼等手段,可能导致数据泄露、资金损失 等问题。
详细描述
区块链技术虽然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但仍然存在一些网络安全风险。例如,黑客可能会利用漏洞攻击 网络节点,窃取数据或进行恶意操作。此外,网络钓鱼等欺诈行为也可能会对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安全 性造成威胁。
程的监管能力。
02
区块链电子提单涉及的法律
问题
合同成立与生效
总结词
区块链电子提单作为新型的运输单据,涉及合同成立与生效等法律问题。
详细描述
与传统纸质提单不同,区块链电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均在区块链平台上进行, 其合同成立和生效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货物所有权转移
总结词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 问题。

【航运实践】保赔险视角下电子提单问题浅析

【航运实践】保赔险视角下电子提单问题浅析

【航运实践】保赔险视角下电子提单问题浅析CPI 资讯 No. 534作者:赵芦印摘要虽然电子提单在航运实践中已存在一段时间,但由于人们对纸质提单的长期依赖,电子提单一直未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电子提单逐渐成为业界所关心的热点话题。

一般来说,电子提单需要通过电子贸易系统来完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会员,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会对由此所产生的货物运输责任进行分析并评估,以确定是否认可或批准该电子贸易系统。

这样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提单能够发挥与传统纸质提单一样的作用,避免产生货物所有权争议以及错误交付等问题。

电子提单简介电子提单,简单来讲就是提单的无纸化。

航运市场上常用的电子提单操作系统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以互联网和法律框架为支持,将核心信息平台作为主构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交换单据、核查数据,进而完成电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

它的另一主要特点是通过“登记处”,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以解决电子提单转让的问题。

另一种操作系统就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由法律架构支援,将电子提单流转及电子签收过程写入区块链,可支持承运人、收发货人、金融机构、托运人、海关、商检等多个参与方在线共同完成并同时可以看到整个提单签发、转让和背书的过程。

这种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方式由集体维护一个加密数据库的技术方案,具有全网分布保存,防丢失、多方共同记账,防篡改、状块链式结构,易追溯的特点。

区块链这一全新技术受到了国际上各航运企业的青睐,最近在提单交易中试用区块链技术的成功案例包括来自CargoX、Wave和Maersk-IBM 合作伙伴TradeLens的Smart B/L。

以星轮船也与区块链公司Wave 以及Sparx Logistics合作并实施了区块链电子提单。

由MSC、Maersk、赫伯罗特和ONE联合组建的数字集装箱运输协会(DCSA)也在积极创建标准化电子提单。

提单电子化与电子提单

提单电子化与电子提单

提单电子化与电子提单一、电子提单研究的两个角度——提单电子化与电子提单在研究电子提单的时候,提单电子化是一个经常会碰到的与电子提单有着密切的术语。

所谓提单的电子化,有时又称作“提单的无纸化”、“提单的非物质化”或“提单的电子传输”等,其含义应该是指传统纸面提单上所载列的信息改由电子化的方法进行生成、发布、传送或记录。

国内外学者均有从提单电子化的角度研究电子提单的。

与此同时,随着纸面提单的电子化,一种被我们称作“电子提单”的电子文件也得以产生。

笔者认为,电子提单是提单电子化的副产品应该是二者关系的出发点。

之所以作如此判断,主要是基于人们最初将电子技术应用于海运单据处理的首要目的只是为加快这些单据的处理过程,这个时候人们考虑的尚不是创设这些纸面单据的电子替代物;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当时提单的电子化只是局部的电子化,只是提单的某些形式的电子化或者说是提单流转过程中某些环节的电子化。

譬如,在SeaDocs电子提单项目中,纸面提单仍然是要签发的,只是其不再进入流通过程,而是被存入SeaDocs中心,此时进入流通过程的是纸面提单的电子文件形式,但在最终提取货物的时候,SeaDocs仍应将原始的书面正本提单交付给最后的收货人,并依纸面提单提货。

由此可见,创设一种自治性的海运单据一一电子提单,并不是SeaDocs项目的实质性目的,其真正目的在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来达到纸面单据的快速传递。

因此,SeaDocs项目最多可称为“提单的电子化”,其发出的所谓“电子提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提单。

真正的电子提单,是能够替代“纸面提单”的,从存在形式上看,它仅是一系列以电子化方式传输和储存的数据而己,但这些电文作为整体具备传统纸面提单的功能。

根据传统提单的三大功能,我们可以为电子提单作如下定义:电子提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电子化方式发出的一条或多条电文所组成的结构化信息,其具有以下功能,证明承运人已接收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证明运输合同,能够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或对其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机制转让对货物的推定占有。

国际贸易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运用

国际贸易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运用

国际贸易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运用论文报告:国际贸易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运用一、前言在贸易领域,提单作为货物运输的凭证,其中电子提单的应用已越来越广泛,成为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传统的电子提单系统存在诸多不足,如信息不完整、易被篡改和伪造等问题,导致一系列纠纷和交易风险的增加。

因此,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提单系统就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分析国际贸易区块链电子提单的运用。

二、标题1. 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提单的优化2.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作用及优势3. 区块链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4. 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安全性问题与解决方案5. 区块链电子提单实践案例及分析三、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提单的优化区块链技术通过去中心化的方式和分布式的数据记录机制,实现了信息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性。

因此,区块链技术可以解决传统电子提单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信任问题、安全问题和追溯问题等。

同时,区块链技术还可以实现电子提单的智能合约,使得交易的执行过程更加自动化和规范化。

四、区块链电子提单的作用及优势区块链电子提单的出现,可以优化传统电子提单中的缺陷,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其具体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易于追溯:区块链电子提单可实现完整的交易信息记录,使交易双方对交易历史进行追溯,便于确认交易过程中的流程和责任。

2. 提供高效服务:通过电子提单的自动化和高效化,可以让货物在运输途中快速通关、快速到达、提高交易效率。

3. 提高交易安全性:电子提单系统中定义的规则能够更有效地规范交易过程,进一步降低欺诈和风险的风险。

4. 减少交易成本:传统的纸质提单,需要保证接收和发送的准确性,且需要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而电子提单只需要互联网,避免了传统提单网络交互成本主要体现在邮件、传真、电话等各种传统渠道的硬件设备和相关人力等。

5.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区块链电子提单使各方之间的交流更有效和更安全,通过完成更高效和可靠的交易以增加贸易量的同时,构建了可信和高效的交易体系,为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电子提单的定义

电子提单的定义

一、电子提单的定义要弄清电子提单的定义,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DI系统是利用计算机联网设施,使用专用密码进行信息交换,通告货物支配权转移的一种特殊通讯工程。

那么,我们对电子提单的定义便可以这样表述:它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的货物支配权进行转让的程序。

我们之所以将这种特定的程序称为电子提单,是因为该程序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和收货人均以承运人(或船舶)为中心,通过专有计算机密码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支配权的转移时间和对象。

2、在完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

3、收货人提货,只要出示有效证件证明身份,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

二、电子捍单的优点我们知道,传统的书面提单是一张提货凭证。

因此对货物权利的转移是通过提单持有人的背书而实现的。

而电子提单转移是利用EDI系统根据特定密码使用计算机进行的,因此它具有许多传统提单无法比拟的优点:1.可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EDI系统是一种高度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可以利用计算机操纵、监督运输活动,达到快速、准确地实现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2.可方便海运单的使用。

电子提单是在海运单得到使用后产生的,二者在对待收货人的态度上是一致的。

因此,电子提单的出现必将方便海运单的使用。

当海上运输航程较短时,则可避免传统提单因为邮寄而可能出现的船到、提单尚未寄到的现象。

3.可防冒领和避免误交。

由于整个过程的高度保密性,它能大大减少提单欺诈案件的发生。

承运人可以控制监视提单内容,以防止托运人涂改提单,欺骗收货人与银行;托运人、银行、甚至收货人可以监视承运人行踪,可以避免船舶失踪;承运人对收货人能够控制。

只有当某收货人付款之后,银行才通告货物支配权的转移。

承运人可准确地将货交给付款人,可防冒领,避免误交。

三、使用电子提单必须具备的条件EDI对世界航运界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但随之而来的变革及其对未来的影响将是十分深远的。

电放提单-SEAWAYBILL海运单-BILLOFLADING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详解

电放提单-SEAWAYBILL海运单-BILLOFLADING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详解

电放提单-SEAWAYBILL海运单-BILLOFLADING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详解给大家详细介绍电放提单-SEA WAYBILL海运单-BILL OF LADING海运提单的区别与风险,这些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使用的运输单据,希望大家理解清楚,适当运用:一:电放提单的详细介绍(一)电放提单的定义:Surrender B/L(电放提单)表示不用全套正本提单清关,你只需要扫描或传真给客人电放提单的COPY件就可以了。

这种方式一般是提单寄送来不及的情况。

一般近洋航线,例如:韩国,日本等船期短的情况。

还有就是合作非常久,互相很信任的基础上。

电放提单,也是放货指令的一种操作形式!SURRENDER B/L一般是卖方收到买家的货款/或确信买家能付款的情况下,通知船公司出电放单给目的港代理,这样,客户就可以不凭提单提到货了。

这样做比较有风险,但是如果是货款到帐了的话,是比较简便的操作模式。

我们通常的L/C. D/P. D/A 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是发货人通过银行交提单或T/T情况下,在出口方收到货款后自己将提单寄给收货人。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此收货人只有拿到正本提单后才可以提货。

但在近洋运输如从大连到日本或韩国时,由于船期很短,几天船就到了,但这时通过银行或邮寄提单可能还没到,但货物已经到港。

这时为不影响收货,收货人会要求发货人将提单电传、传真或E-mail到发货人,发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货物到港后收货人凭提单传真件就可以提货。

因此所谓电放就是凭电子的、电传的或传真件放行的意思。

提单电放在办理时,先与船公司联系,告诉提单需要电放。

这样船公司就可以通过电报让目的港的船公司机构凭传真件提货。

一般最好是在未出提单前办理,船公司不用出具正本提单;如果已经出具正本提单,则需要将正本提单交回船公司(如果是TO ORDER(横条加法人章背书)或者是船公司要求的话就必须背书(公章)),让船公司电放提单。

另外,船公司会要求发货人出具一份保函(船公司或货代有现成的格式)且盖shipper公章,保证电放造成的一切问题与其无关。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提单逐渐成为了国际贸易运输行业的重要工具。

然而,在电子提单的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电子提单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明确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的具体表现、成因以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

在过去的文献中,已有不少关于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的研究。

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电子签名和证据效力等方面。

尽管这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的全面性分析不足、研究方法较为单一等。

因此,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研究。

本文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首先,电子提单在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其次,如何从法律层面有效地解决这些电子提单法律问题?为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采用了文献综述、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等多种研究方法。

通过对大量文献的梳理和评价,可以发现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的表现主要包括:电子提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以及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可执行性等。

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技术风险的存在以及贸易双方对电子提单的信任度不足等方面。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假设:一是完善电子提单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法律地位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二是加强电子签名的技术保护,提高电子提单的真实性和证据效力;三是强化贸易双方的法律意识和信任度,推动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

为验证以上假设,本文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首先,对国内外电子提单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评价;其次,结合典型案例,对电子提单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问卷调查,了解贸易双方对电子提单及其法律问题的认知和态度。

通过大样本的问卷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贸易双方对电子提单的便捷性和高效性表示认可,但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据效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疑虑。

此外,部分贸易双方还表达了对电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可执行性的担忧。

电子提单与提单的区别

电子提单与提单的区别

电子提单与提单的区别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电子提单作为纸质提单的电子替代品问世,且随着技术的发展,已形成取代传统提单的发展趋势。

那么,其与传统提单主要有哪些区别呢?一起来看看!其一,就介质而言,传统提单为纸质提单,而电子提单是以电子信息为媒介的。

这一本质区别使二者在法律效力上出现了较大差别。

在各国立法中,对于书面形式的认可程度要远高于电子形式,对电子提单系统的规范也远不及规范纸质提单的法律来得完整、严谨。

其二,二者介质上的不同导致了其流转方式上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流转基础不同,二是流转程序不同。

流转基础的不同体现在传统纸质提单凭背书流转,而电子提单则凭登记制实现流转。

对于电子提单而言,在纸张上签字背书已不可能,故其进行流转时只能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电子背书或登记制度。

目前接受度最广的CMI模式和BOLERO模式均采取了登记制度。

流转程序的不同体现在传统纸质提单在流转时,仅涉及提单持有人与被背书人,即提单持有人凭背书就可将提单转让给被背书人;而电子提单需依靠第三方介入方能实现流转上,由于电子提单在流转时采取了登记制,登记中心的介入便不可避免。

这一登记中心的角色在CMI 模式下由承运人承担,在BOLERO模式下则由权利登记中心承担。

其三,就法律性质而言,电子提单能否像传统纸质提单那样作为物权凭证,尚有争议。

就电子提单的定义来看,各国学者的看法并不相同:BOLERO 组织认为,电子提单仍然具有纸面提单的性质,只是用电子记录代替了以纸面为媒介的传统提单而已;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拟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中表示,电子提单是“可流转的电子记录”;而在我国,司玉琢在《海商法详论》中表明,电子提单是“通过电子传输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就物权法来看,权利凭证只能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设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创设权利凭证的。

而在商业实践中,除澳大利亚明确立法表明电子提单可作为物权凭证外,大多数国家并未在专门法中对电子提单的性质加以规定。

依托进口提货单电子化的船代业务服务质量提升

依托进口提货单电子化的船代业务服务质量提升

依托进口提货单电子化的船代业务服务质量提升作者:陈慧苹来源:《水运管理》2021年第11期0引言为提升通关便利性,全国多个口岸创新进口提货单方式,实施提货单电子化改革。

船代企业作为提货单电子化项目的重要参与方,积极参与相关流程制定、系统建设、风险防控的调研分析,最终顺利完成相应的业务流程再造、信息系统构建等相关工作,适应口岸要求,提升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1进口提货单电子化1.1提货单电子化背景在传统海运进口业务中,船舶抵港后,船舶代理人(以下简称“船代”)根据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提单等资料签发提货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提货单交由报关行进行报关、缴费、查验等,直到海关放行,然后凭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单到港区提货,最后安排拖车将货物送达最终收货人处。

一般清关时间为5~7d。

由于提货单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的重要凭证,关系到提货权的转移和交接,一旦出错将导致巨大的风险,因而迟迟未能实现提货单电子化。

这是制约通关便利化和口岸效率提升的瓶颈。

进口提货单电子化改革,恰逢天时、地利、人和。

“天时”指的是国家积极改善外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国家战略对进口清关便利性的迫切要求;“地利”指的是在新技术条件下的行业发展已具备无纸化的可实现性,设备交接单(EIR)比提货单先一步完成了无纸化;“人和”则是进口相关的生态圈参与方,从货主到参与口岸物流服务的企业,对提货单电子化简化操作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殷切期盼并达成共识。

提货单无纸化改革被视为打通进口提货单证无纸化的“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

1.2提货单电子化意义提货单电子化作为各口岸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措施之一,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重大影响。

(1)通过协调推动进出口企业、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加快实现提货单电子化,提升换单环节效率,使得报关报检环节不再要求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交纸质提货单,简化相关操作环节,加快了整体通关速度,改善了外贸营商环境,提升了外贸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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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的优越性及其存在的问题提要近年来,随着计算机设备的普及与相关技术发展,电子提单(EBL)作为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崭新的单据种类,因其所特有的安全性、正确性、高效率、快速度等优点,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本文就电子提单的运转模式、电子提单应用的优越性及电子提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电子提单;EBL;问题一、引言随着计算机科技和网络技术发展,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和电子商务(E-Com)技术在贸易领域逐渐得到应用,使国际贸易交易方式从传统书面交易时代进入到无纸化电子商务时代。

电子提单(EBL)作为无纸化电子商务的主要特征,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和接受。

电子提单是通过EDI技术将纸质提单的全部内容与条款以电子数据交换格式进行传送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的电子数据,即电子提单是电子数据交换与提单相结合的一种形式,通过计算机把提单信息转换为数字信号后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高速传递,最后由接受方计算机处理还原为原信息,提单的缮制、修改、流转、储存等一切过程都在计算机内进行。

二、电子提单的运转模式电子提单的运转模式主要有两种,即CMI模式和Bolero模式。

(一)CMI模式。

CMI规则系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

其核心是由承运人发出电子单证并由承运人对提单的转让做非官方的登记,同时为电子提单提供了一套由承运人控制的秘密登记系统。

其运作过程如下:承运人在接收到托运人提供的货物之后应按照托运人说明的电子地址给予托运人一个带有密码或“密钥”的收到货物的电讯通知。

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确认收讫电讯,根据该确认电讯,托运人便成为电子提单的持有人。

电子提单应包括以下内容:托运人的名称、所载货物的说明、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对承运人的说明,等等。

该密码或“密钥”的持有者对货物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

他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放货,也可以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他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括持有人自己;他还可以根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他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提单持有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遵循下列程序: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个新的持有人的通知;由承运人确认该通知电讯,并据此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除密码以外的有关信息;之后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据此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新的密码。

(二)Bolero模式。

Bolero由欧共体发起创立,由TT CLUB (THROUGHTRANSPORT CLUB,一家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与SWIFT于1998年4月合资成立。

Bolero的用户包括了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

Bolero交易系统包括中央电讯系统、权利注册系统、用户数据库系统和用户支持系统,用户创建电子提单及其转让、质押、交回均需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示,通过Bolero创建、更改记录的方式完成。

Bolero中所有与提单有关的操作,均需由有权的用户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权利注册指令完成。

1、创建提单。

当承运人按发货人的要求签发一份电子提单时,他应通过核心电讯平台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一个指令创建一份提单,按规定的格式输入发货人、收货人(或通知方)、货物描述等一般提单上需载明的内容,然后指定一个提单的持有人。

2、提单流转。

提单的流转将通过指定另一个提单持有人的方式进行,“指定”必须由当前的提单持有人通过承运人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令完成。

3、提单修改。

提单内容的修改必须由承运人根据持有提单的发货人的请求,来修改权利注册系统中的记录。

4、提货。

当最后收货人(或通知方)成为提单的持有人时,他可以将提单交回给承运人或承运人指定的其他人并要求提货。

三、电子提单应用的优越性(一)电子海运提单应用是提高贸易链效率的关键一环。

当前,单证周转的效率低下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壁垒。

不符点率居高不下、处理速度较慢、周期冗长、交易成本高、支付过程中消耗大量人力物力等因素常常导致其他附加费用及罚金。

自20世纪末期,包含进出口企业、物流或金融服务提供商在内的贸易参与方投入了高昂成本,试图通过提高单证的流转效率来提高贸易链效率,降低贸易交易成本。

很多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建设了完备的ERP系统,各个贸易监管单位搭建了电子政务系统,服务机构提供了或者正在尝试提供一系列延伸服务。

即便如此,以海运提单为代表的核心单证因自身性质复杂,难以实现其电子化,使得电子化与纸质单证并用,多个系统的独立应用成为当今贸易链中信息交互的首要特征。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效率并没有得到提高,而交易成本仍在提高。

要消除国际贸易发展的壁垒,实现贸易便利化,电子提单的应用已经成为了必然。

(二)电子海运提单应用可提高交易安全性,降低贸易风险。

电子提单以电子形式记录在物权登记与管理系统中,被伪造的可能性大大减少。

电子提单的发送和接收通过特定的确认手段,可以防止提单欺诈,承运人、托运人、银行、甚至收货人均可知悉货物运输情况,只有当收货人付款之后,银行才通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承运人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货物交给真正的收货人,避免货物冒领、误交。

(三)加速单证流转效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由于所有的单证均以电子形式保存和流转,缩短了单证在传递过程中耽搁的时间;同时有利于货主及时提货,减少无单放货,降低承运人的营运风险,减少贸易商为取得担保而支付的费用。

因为电子单证不需要重复录入,便于审核,可以有效地提高单证的处理速度。

电子提单替代了传统意义上的提单,极大地降低了办公成本,节省了大量的纸张费用和提单投递费用,降低了人力成本。

使用电子单证后,绝大多数资料和信息只需要以电子形式缮制、修改、流转和储存,整个过程都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降低了单证处理的人工费用,原有的昂贵的快递、电传、传真将被成本低廉的电子系统取代,通讯费用将明显下降,因而可以极大地减少人力和物力的消耗。

使用电子提单后,电子数据不再需要重新录入,并可避免纸张单证分次、分散缮打发生不一致的错误,单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大幅减少。

即便有错误,也可以立即由单据的签发方通过服务系统进行更正,减少拒付事件。

(四)海运提单电子化是提单流转所涉及各个环节的共同意愿。

海运提单的签发及流转涉及到物流服务企业、银行以及外贸进出口企业,银行等多个角色。

提单的电子化受益范围广泛,是提单流转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的共同意愿。

对于承运人,可以只通过海运提单而不需要根据进口货物提前获取保证书交付货物,从而摆脱由此发生的贸易欺诈,规避风险。

此外,可以在到达目的港之后,迅速卸货,尽快使船舶返航,节约运营成本。

对于出口方,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通过海运提单的流转转移在途货物的所有权,达到及时结汇的目的,而且不用担心由于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失去商机。

对于进口方,可以应用海运提单,而不需要其他文件提货而承担附加成本费用与交易风险。

而且,在后续交易过程中,可以不受时间和场所的制约,对海运提单进行合并或拆分。

纸质海运提单因其体现形式无法实现物理上的分割,而可通过电子方式流转的海运提单,很容易进行拆分等操作,为进口方提供前所未有的便利。

因此,进口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一宗货物进行分批销售,实现更高的商品价值,并规避因提单性质限制失去商机的危险。

众所周知,银行往往是贸易欺诈的受损方。

电子提单的应用,可代替不具有担保能力的海上货物运单,减少商业银行的业务风险。

同时,通过正本电子提单,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来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扩充高附加值服务业务量。

此外,银行通过应用系统的推广可以稳定顾客关系,提高企业更换服务银行的成本,维系与高质量贸易商的业务量,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

四、电子提单存在的问题电子提单作为崭新的提单形式,相对纸质提单有其优越性,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目前还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法律问题。

相对纸质提单而言,电子提单的法律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有关电子提单的国际立法有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199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2000)等;国内立法有《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文代替纸面单证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则》、《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协议规则》等。

上述法律法规中都承认电子提单与纸质单证的同等效力,但我国的《海商法》中却没有对电子提单有直接的规定,且我国的《合同法》对电子提单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在《海商法》和《合同法》中增加电子提单的规定,以适应电子提单的发展形势,同时也便于解决由电子提单引发的纠纷。

(二)恶意欺瞒问题。

尽管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取得和查实所持电子提单、提单的批注和提单下货物的真实性,但电子提单还不能完全杜绝恶意欺瞒行为的发生,主要原因有二:首先,电子提单流转过程中,各方的交流都是定向的,即EDI中心只与已经注册的承运人交流,承运人能同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或者收货人交流,EDI中心通常是不与提单持有人直接交流的;其次,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试图对第三方进行欺瞒事实的行为并不会因为提单传输速度和方式的改变而受到制约。

因此,只有加强法律建设,用严厉的惩罚手段,减少恶意欺瞒行为的发生。

(三)电子提单与纸质提单互换问题。

虽然电子提单正在快速推广使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纸质提单仍然将是提单的最主要载体,纸质提单与电子提单会在很漫长的一段时期中共存,两种提单的共存必然会引发对于同一票货物的一种提单需要转换为另一种提单的情况。

如,卖方按照买方开具的信用证的要求,在承运人处取得了电子提单,但是由于某种原因,买方变更想法,换了一家只能接受纸质提单的银行(比如某小国的小银行),那么为了完成交易,卖方只有要求承运人再开具纸面提单。

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两种提单交替,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在相同货物上同时存在两种提单,而每一种都是这票货物的合法有效的物权凭证,如果当两种提单分别开始在不同的渠道流转,可能会产生如下问题:谁有权提取货物?承运人应该交货给谁?交于其中一个是否算正确交付?另一方能不能诉承运人或者提货人侵权?因此,必须在法律上设立一个严密的强制性的规定,来防止共存现象的发生,但是各主要航运国家的立法至今还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有《运输法公约草案》中提出了解决的办法,所以当务之急应该进行相关的立法,以防范两种提单共存影响提单制度的稳定。

(四)电子提单的安全性问题。

电子提单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便捷,但是计算机网络安全性问题也给电子提单带来了巨大隐患,黑客、病毒、计算机故障给电子提单的推广发展造成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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