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银行法讲座模版课件
银行法课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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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课件内容第一讲银行法导论一、银行业概述(一)什么是银行?银行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二)银行的产生与发展1、基本理论线索银行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它的产生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出现了货币兑换业和兑换商。
第二阶段:增加了货币保管和收付业务即由货币兑换业演变成货币经营业。
第三阶段:兼营货币保管、收付、结算、放贷等业务,这时货币兑换业便发展为银行业。
2、银行发展简史1)西方:古代西欧的货币兑换业→1171·威尼斯银行→1580·威尼斯银行→1694·英格兰银行→1844·改组后的英格兰银行2)中国:明代中叶·钱庄→清代·票号→1897·中国通商银行→1905·户部银行(三)银行的类型1、依职能划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2、依资金来源划分:国有独资、股份制、外资3、依地域划分:全国性的/区域性的;城市的/农村的(四)商业银行的业务与职能范围1、信用中介:负债业务与资产业务2、支付中介:汇兑、代收代付、代理融资等3、信用创造:贷款→“存款”→贷款4、创造金融工具:金融债券、银行票据、信用证、银行保函等能够代表一定货币的法律文件。
5、金融服务:现金管理、代理保管等。
二、银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银行法的概念:指调整货币银行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二)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内部组织关系、经营业务关系、监督管理关系(三)银行法的属性特征:由调整对象决定,兼具公、私法特征,主要为经济法;调整方法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
示例:1、刑事方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银行业务法律常识2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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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一、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何时成立 依据《合同法》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储户到银行存款,
填写凭条并将现金交给柜员,意味着已向银行发出了订立储蓄 合同的要约,但是柜员接受了储户交付的存款凭条及存款后并 不意味着银行已向储户作出了订立储蓄合同的承诺,因为储蓄 合同属要式合同,存折是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形式要 件,从储户将所存款项与存款凭条交给柜员开始,到柜员对其 予以确认并在存折上记账签章、返还存款人后,双方的关系才 成立。从本案看,虽然柜员已操作了此业务,但储户未领到存 折,可认为此项存款交易并未全部完成。储蓄合同并未实际成 立,银行不应当承担任何合同上的义务。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对于因老弱病残、出国、意外事件等特殊原因,无法办理须由持 卡人本人亲自办理业务的特殊客户,要求各银行开设绿色通道, 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做好柜台延伸服务,必要时要提供上门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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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抹帐纠纷
案例1:抹帐问题
某银行经办人员在为一储户的一本通存折上办理存款过程中, 开始储户要求分别存入4万元、3万元、2万元三笔定期一年存 款,中途该储户改变主意,要少存1万元,于是银行经办人员 就办理了2万元存款抹帐(当时打印存折时刚好遇到存折中间 的装订处,未能显示打印数据),又新开了一张1万元定期存 款业务。一年后,储户声称当时一共存了10万元。银行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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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审查
法律规定: 1《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 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 置意见的通知 3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 知》(银发[2008]191号)
审查有效证件时应注意问题:
1、军人、武装警察即可使用军人武警身份证件,也可用身份证件。 2、除法定有效证件外,还可根据需要要求存款人出具户口簿、护照、 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社会保障卡、公用事业账单、学生证、介绍 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 3、判定监护关系。
银行法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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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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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name
第三节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存款客户要求返还存款的权利(限制条 件:1.须在银行公告营业时间内 2.数额巨 大的现金款项,须提前通知银行) 2.取得利息的权利 3.知情权(有权获得银行服务的性质、风 险、条件、收费等方面的信息)
银行与客户关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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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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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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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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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
广义的银行客户泛指接受银行提供任何金融服务的人。 狭义上解释银行客户是指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委托银行办 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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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银行与客户的契约关系是从何时开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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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存折是合同成立 的形式要件,必须在银行登录存折后,合同才成立。
另外,《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 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 生效。” 在储蓄存款关系中,银行的交易惯例并没有要求作出承诺 时必须通知对方,而通常是以发放存折作为承诺行为。
权利
义务
company name
1.还本付息的义务(贷款业务) 2.诚信的义务(客户要以真诚、真实、讲 信誉、守信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开户银行 ) 3.谨慎的义务(客户账户的密码应该对他 人保密,公章和名章要妥善保管)
第四节
银行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
银行法之商业银行法PPT课件(1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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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设立的不同之处:向工商部门登记时领取的是 《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由银监会吊销营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一)事项变更 下列事项变更时需经银监会批准——第24条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分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主体变更 1.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分立:存续分立,新设分立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3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4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
一、组织体制
(一)单一制(独家银行制):指依法不设立分支机构或跨地域设立分 支机构的体制。 1.利:各银行间相互独立,能避免银行垄断保持适度竞争,能隔离风险 2.弊:风险集中,规模有限,经营成本高等 (二)分支制(总分制):指依法可在国内外开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体制。 1.利:规模大、成本低、经营灵活。2.弊:易形成垄断 (三)集团制:指银行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商业银行股权的体制。 1.利:规模经济、国际竞争力强。2.弊:易操纵市场、风险连带 (四)连锁制(联合银行制):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 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ppt课件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90bfe5099b89680202d82511.png)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
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逾三年;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 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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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 设立商业银行须有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我国商业银行多为股份有限公司,依我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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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接管
•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或可 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 采取接管措施促使其正常经营,以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利益。
银行法律讲座材料(2020年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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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第二章--银行法教学讲义PPT课件
![最新第二章--银行法教学讲义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c39f17fe647d27284b7351e9.png)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 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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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四)
《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 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二章--银行法
提纲 (一)
(一)银行业务中保证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实务操作中常见的保证无效的情形 2、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3、保证无效的法律后果 4、人保和物保并存情形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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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二)
(二)银行业务中不动产抵押担保操作风险以及法律实务
1、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 2、在建工程抵押中银行的权利保障 3、不动产抵押登记中银行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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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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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一)
※ 公司章程: 意思自治原则 决定公司一般性担保的决策程序 只能在法律框架内安排决策程序
未安排决策程序情形 擅自安排情形 总结:先看章程担保条款,然后判断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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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 决定公司特殊担保事项 实行回避制 银行对决议的形式负有审查义务 总结:银行需要改变审贷观念,提高注意义务
XX银行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学员版)
![XX银行法律法规培训课件(学员版)](https://img.taocdn.com/s3/m/43d7344510a6f524ccbf859f.png)
银行人一不小心就会被坑 的
“冒名”系列
冒名开 户
冒名挂失
冒名解挂
冒名签约、取消电子银 行
储蓄合同关系
存款关系是以存款合同确 定的。通过存款合同存款,机 构与存款客户之间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 故必须是存款客户将款项交付 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 证后,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刘某粗略统计了一下,手机中留存的短信, 自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数量为30多条。
刘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发送商业 信息,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公证费1000元,律师 费1万元,损失5万元。在收到刘先生诉状之后,
争辩焦点
围绕工商银行发送短信的性质、格式条款的 效力以及赔偿标准等问题,原被告双方展开了 激烈的辩论。
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
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不
合同是否有效?
还
能不能打 赢官司?
合同约定与证据是否充分?
怎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否超过?
么
有无财产执行?能否执行?
办
打赢了官司
担保权与其它权利冲突?
能拿到钱吗?
是否行使合同权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 经营者的义务 ●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收钱、点钞、盖章……这是每个银行工作人员 都 烂熟于心的业务,前后只用了十几分钟就办理完毕。 工作人员陈某向徐先生开具了112600元的存单,双 方 都没有异议。徐先生离开后,陈某照常工作。
直到当天下午盘库时,陈某才发现当日的资金 款 项少了1万元,而那天营业厅里的监控设备又损坏, 事 后花了很长时间才修复了部分录像资料。从录像资 料、 点钞机点钞记录单来看,信用社方面认为是徐先生 的 存款业务出了差错,其中一沓1万元钞票被工作人员
第十一章银行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十一章银行法《经济法概论》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2ace41fa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6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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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 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 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以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 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以其全 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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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
(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包括商业银行的解散、被
撤销和被宣告破产三种情况。 ◆ 商业银行的解散,是指商业银行因分立、合
并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事由而终止的事实。 ◆ 商业银行的被撤销,是指商业银行因违法行
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而终止的事实。 ◆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在达到破产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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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念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 质、地位、职能、组织体系和业务范围等方 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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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 它是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务院的领
导下,专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防 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查监督。 ◆ 第二,对金融市场的监督调控。 ◆ 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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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1)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 (2)统负盈亏的收支制度。 (3)统一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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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人民币管理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金融业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银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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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法律允许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范围?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二分之一
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 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
的三分之一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担保物权的消灭情形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 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 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民法典关于银行业务的基础知识
银行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 、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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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几种特殊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贵宾理财室 ·银行周边地区,如停车场
案例:储户存款未果,返回停车场途中被抢,银行是否担责
(5)银行违反安全保障的责任
其一,直接责任 其二,补充责任
(6)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建议
第一,重点做好事先防范工作 第二,采取积极措施, 有效控制损失的扩大 第三,制定完备的纠纷应对机制
(2)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
其一 诚实信用原则 附随义务 其二,风险控制理论
(3)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和客体
(4)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空间范围
其一,银行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应限于其经营场所
案例:储户被抢,
其二,经营场所主要区分为银行的大厅以及电子银行 ATM机的几种情况:A 银行营业厅外边;B独立的自助
1、开始
问题1:存款合同成立时间认定的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问题2:开户前被抢,责任由谁承担 问题3:信用社虚开存单的法律责任
2、终止
其一,协议终止
其二,单方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权利
1、收费的权利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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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抵消权的条件
①客户所欠的是金钱债务 ②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意见 》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49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
1、明确业务范围的意义
•
2、立法模式
全能银行制VS分离银行制
•
3、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
➢
正面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条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成立 2、商业银行必须以效益为目的 3 4、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住所
1、商业银行住所的法律效果 2、商业银行住所的确定 3、商业银行分支行的住所
➢ 《民诉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的当事人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2、保密义务
• (1)保密义务的确立
案例:1924 年英国的图尔尼尔案
• (2)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1、29、30、53条;《刑法》第219条
• (3)保密义务的范围
其一, 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
银行本身以及其内部工作人员;银行的关联企业
其二,保密义务的客体范围
银行与客户交往的事项;客户经营上的秘密
法》第37条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
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职权的的决定》;银监法41条 ;证券法180条 ;审计
法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21条
第二,客户事前承诺 第三,银行徵信资料的交换 第四,为公共利益而向公众进行披露 第五,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公开客户的秘密
➢
负面规定:《商业银行法》第24、42、43条
二、商业银行和客户
(一)法律特征
•
1、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是一种凭要求偿还的特殊借贷
合同
•
2、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
3、商业银行和客户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信托特征
•
4、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具有保密性
(二)商业银行和客户关系的开始和终止
• (3)特约商户操作不当的风险
案例:刘银桥与佛山市南海区惠雅货仓商场等信用卡纠纷上 诉案
• (4)信用卡被盗,被抢到挂失的风险责任承担
•
国内各银行规定与国外比较
四、涉及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 问题
(一)个人住房贷款象的有关问题
➢ 案例分析:杰克先生在中国居住了5年,现年26岁,无国籍人,有 居留权,现其因购买二手房而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请问银行是否可 向杰克先生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4)保密义务的免责事由
第一,法律的强制披露
➢ 《商业银行法》第29条表明对个人存款保密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 的得以免除。第30条也表明对单位存款保密的义务法律或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的得以免除。
➢
此处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包括:《民事诉讼法》第221条 ;《刑事诉讼法》
第48条 ;《行政诉讼法》第65条 ;《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第32条 ;《海关
(二)未成年人是否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 案例分析:张先生以其本人及其年满15岁的儿子的名义购买房屋 后,由张先生向银行提出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请问这种申请可不可以 受理?如银行可接受客户的申请,有什么办法确保银行与借款人之间 有关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合法有效?
(三)个人住房贷款中期房抵押预登记及房屋抵 押登记的法律效力
银行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
主讲人 鲁篱
中国经济法学会理事 中国税法学会理事 四川省人大立法咨询委员 四川省民法经济法研究会秘书长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教授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确定持卡人信用的风险 (2)持卡人资信变化风险
(3)持卡人透支的风险 (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中国银行长城卡海南透支案例
3、银行、持卡人、担保人以及特约商户共同面临 的风险
• (1)不法分子冒用、诈骗的风险
案例 :借记卡内莫名丢钱
• (2)担保的风险
案例:工商行高阳县支行诉保证人王钊承担信用卡限额透支 保证下申领人实际透支额的偿还责任案
➢
《物权法》第180、187条的规定,我国的房屋抵押采用登记生效
三、信用卡交易风险及其法律规制
(一)、信用卡交易风险的类型
1、持卡人的风险
(1)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2)持卡人与发卡行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新民晚报>0.24元未还被罚853元的案例
(3)设备故障风险 许霆案 与国外ATM机的不同处理
(4) 网上购物刷卡消费的风险(货物质量不影响付款,德国地毯案例)
2、发卡行的风险
③双方并无其他相反的明示或暗示的约定
(2) 对四川省高院的批复
(3)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银行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 (4)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银行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 (5)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帐户可否主张和行使抵消权
(二)商业银行的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
其一,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二,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