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利及义务[概念]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简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
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
《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
[分类]公司股东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以下分类:(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
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
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
(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
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
股东权利的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
股东权利的主要包括了哪些内容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出资⽽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
各经济发达国家⼀般都通过各类经济法律法规对股东权利进⾏界定,我国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股东权利做出了规定。
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呢?以下,是由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股东权利的主要有哪些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使表决权股东对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有表⽰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段,股东可以亲⾃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
同时,股东本⼈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
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
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事项决策、⾏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请求,说明⽬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股东提出书⾯请求之扫起15⽇内书⾯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
股东就此起诉时,⼈民法院应当⽴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上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
既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它们必然都要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一般性探讨。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
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
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以下是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模板:合同(协议)主体: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协议)标的:本章程旨在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运营。
权利义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
3.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7.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8. 公司解散清算后,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违约责任:1.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1. 股东之间因本章程或与本章程相关的事宜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1.2 公司的经营范围。
1.3 公司的注册资本。
1.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1.5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1.51 股东会的职权。
1.52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1.53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54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1.55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股东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权。
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1)缴付所认购的供款;(2)公司注册后,不得撤回出资;(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是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股东是持有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人。
他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也有权参与其他合资企业的投资者。
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中,作为出资人的股东享有股东分享收益,作出重大决策的权利,并根据出资额选择经理(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股东之间的关系中,股东的地位是平等的。
原则上,股票是相同的,相同的股份是相同的,但公司的章程可以做出其他协议。
我们的法律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规定。
一、股东的权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管理人选权。
具体来说,股东有以下权利:1、股东身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存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威。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每股持有一票。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当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将利润的10%纳入公司法律公积金,并将利润5%~10%纳入公司法定公益基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不能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一年的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的利润弥补损失,然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照前款规定设立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撤回任意公积金。
公司应当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盈余。
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优先购买权,简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等权益变更时,已有的股东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公司股份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股东的投资利益和维护公司的稳定经营。
1. 股份转让
2. 增资扩股
3. 公司合并、分立,股份的变更等
这些情况均需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以上情况时,公司应根据其章程规定,通知所有股东进行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通知中需要说明:
1. 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和方式
3. 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基于通知应给予股东一定的时间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股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为放弃该权利。
如果有多个股东对同一股份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优先选购的顺序通常按照原有股份的所占比例划分。
例如,如果股东A拥有公司30%股份,股东B拥有公司20%股份,在新的股份增发中,公司发行了100股,那么股东A就有优先购买30股的权利,股东B就有优先购买20股的权利。
综上所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保障措施,其能够有效保护股东的投资利益,提高公司的运营灵活性,有效促进公司发展。
因此,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股东优先购买权条款。
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The easiest thing to do is to make simple things complicated, and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to do is to makecomplicated things simp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大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享有下列权利: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其拥有以下权利:(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二)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六)审核利润分配;(七)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八)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
此外,股东还享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在特定情况下的诉讼和代位权、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时支付认缴的出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不承担公司债务。
(四)履行义务的缴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义务出资填补下列情形: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估价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差额由交付出资的股东承担,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我们都知道,股东在整个公司中是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的,一个大股东的撤资甚至可能使一个公司破产,同样,优秀的股东则是一个公司运作良好的基础。
那么,股东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又要履行什么义务,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一下吧。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
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以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也有股东。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试题及答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试题及答案解析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2016、2017 年判断题;2018 年多选题、简答题;2019 年判断题、简答题;2020 年单选题)(2021 年调整)(一)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考点主要内容股份代持协议效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有效投资权益归属争议(1)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2)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实际出资人终止代持协议转为股东性质属于公司股东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条件(21年调整内容)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50%)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链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50%)同意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股权归属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取得股权”损失造成实际投资人损失,实际投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1)不得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2)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老侯提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的股份代持协议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举个例子】如果老赵(实际出资人)想要转为正式的公司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50%)同意。
【举个例子】李逵急需用钱,把持有跨时代煤炭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包拯,包拯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后,可以取得股权,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该情况下,老赵(实际投资人)可以要求李逵(名义股东)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十大权利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导“股权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围绕这一规定而展开.新公司法力图通过各项具体的制度安排,让公司股东的权利落到实处.因此,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变更、解散、清算、注销等过程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体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设立公司须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后,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有权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仅限于股东.公司成立以后,股东可以通过形成股东会表决修改章程.因此,股东拥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二、显示股东身份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当然就是公司的股东.公司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比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显示该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若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没有得到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书面确认,该出资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权确认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有许多:除了股东名册以外,还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这几项法律文书均需要有股东签名;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以及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等.需要指出的是,这几项证明股东身份的文件如果发生冲突的话,该以哪种证据确认定公司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资料属于对抗证据,它具有对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说,工商登记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名册属于效力证据,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因为新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决议、股东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术语基础证据,它们可以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但对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产生效力.实际出资人如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话,只能根据这些证据首先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第38条对股东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会决定.而股东作为公司老板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股东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这些需由股东按资本比例或约定比例集体通过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形式等11项职能.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且如果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召集、不主持股东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见公司法第41条.这个规定是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亮点,对于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维护非常重要.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的不当决议,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撤销之诉与无效之诉的区别在于:如果会议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可申请确认无效.如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章程则可申请撤销.见公司法第22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为了确证股东的知情权,防止控股股东或者优势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而损害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发生,2005年前实施的旧公司法就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还增加了股东对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除此之外,股东对上述各文件还享有复制权.更为关键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使得股东的知情权无论从广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变化.如果股东的上述知情权得不到满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行使知情权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对于这两会的会议记录是不允许查阅的;二是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拒绝提供查阅,但必须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可见,新公司法将查阅公司帐簿的最终决定权归于法院所有,由法院来判决股东查阅帐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帐册的原始凭证不能被查阅.七、转让股权,优先购买公司股权股东的转股权是说股东不愿持有股份时怎样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由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封闭性的特征,以及公司法对公司资本不可随意改变的资本规则,上述三种途径中,法律限制最少的是第一种--内部股东转让,只要股东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以及登记机构都不得干涉.完全遵从契约自由的规则.第二种途径受到一定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第三种途径则是限制最严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实际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有违资本法定原则,所以,公司法第75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出资回购请求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告诉我们当股东希望增加他在公司的出资额或出资比例时,除了购买其他股东的股权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办法.具体来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则公司股东均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二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公司内部股东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八、以自己名义向侵犯公司或股东利益的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和第153条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侵犯的是公司的利益,后者侵犯的是股东的利益.相对而言,股东派生诉讼比较复杂,它指的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侵犯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怠于行使权利诉权或者情况紧急,股东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原告资格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具有主体资格,同时公司法要求原告应当先竭尽公司的内部救济措施,股东的书面请求只有遭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拒绝或收到请求后30天董事会、监事会不起诉的,股东才能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起诉.九、分配公司利润,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获得分红是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原动力,因此当公司在弥补亏损、提起法定公积金后,股东可以依法分配取得相应的营业利润.股东分多少、公司留多少,股东按什么分配比例,以及什么时间进行利润分配等问题公司法均不加干涉,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当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解散或者被主管部门撤销需要解散的,公司完成清算程序后就可以注销从而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而股东就有权在公司注销前有权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十、出现公司僵局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公司运行陷入僵局,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新公司法第183条针对公司僵局作出了股东可以请求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及“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5月颁布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了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四种情况:“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这一条既是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形式审查依据,也是法院判决是否解散公司时的实体审查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是该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记录了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是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交往的基础。
以下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一般内容和要求:第一章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业务范围
1. 公司名称应当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注册地址为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应当清楚明确。
2. 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二章公司的组织结构
1. 公司的董事会应当包括执行董事和监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管理行为。
2. 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1. 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在公司清算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2.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出席、表决。
第四章公司的利润分配和税收事项
1.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挪用公司资金。
2. 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及时缴纳税金。
第五章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监管事项
1.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财务报告,并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2.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公司章程的修订
1.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备相关部门。
2.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以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的一般内容和要求,公司在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时应当谨慎慎重,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公司的合法合规经营。
保险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手册
保险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手册摘要:一、引言二、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及权利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三、保险股东的权利1.参与公司决策2.获取公司利润3.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四、保险股东的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时缴纳出资3.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声誉五、股东权益的保障与救济1.股权纠纷处理2.股东诉讼制度3.监管机构保护措施六、结论正文:一、引言保险公司股东权利义务手册旨在帮助广大股东了解在我国保险公司中,作为股东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本文将简要介绍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权利、义务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以期提高股东对公司治理的认识和参与度。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及权利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1)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资料;(4)获取公司利润分配;(5)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或异议。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权利主要包括:(1)参加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查阅公司财务报告、章程等资料;(4)获取公司利润分配;(5)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建议或异议。
三、保险股东的权利保险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主要包括:1.参与公司决策:股东有权参加公司的各类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2.获取公司利润: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获取公司利润分配。
3.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合规、稳健发展。
四、保险股东的义务保险股东在公司中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遵循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2.按时缴纳出资:股东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诚信经营,维护公司声誉:股东需诚信经营,严禁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破坏公司声誉的行为。
五、股东权益的保障与救济1.股权纠纷处理:如股东之间发生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进⾏简单的归纳和分类。
⼀、共同的权利:1、以认缴的出资额、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2、享有资产收益权;3、对公司重⼤事项的决策参与权;4、为公司选择管理者的权利;5、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6、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7、有可以被选择为⾼级管理⼈员的权利;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3、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使股东权利的权利;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11、按实缴出资⽐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16、义务主体不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监督的权利;19、有按出资⽐例或按章程规定⾏使表决权的权利;20、股权依法转让权;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24、股东资格继承权;25、百分之⼗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简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简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具有出资账户的权利,股东的出资不错过股
份的总值。
股东可以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他人,但是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同意。
首先,股东们需要告知本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自己想要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详
细提出理由,此外还要提供转让方的有效信息。
在宣布转让的时候,本公司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都需要参与,他们会根据本公司的宪法及公司法来审查股东的转让
申请。
其次,本公司的宪法和公司法规定,如果一名股东想要转让其出资,需要先根据转让
方的名称、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将公司章程中对转让方的有关条款修改完善。
此外,在股东将出资转让给他人的时候,转让方需要提出一定的保证,确保将要出资。
转让方还需要提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文件,以及股东转让和受让方签订的关于出资
转让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再次,出资转让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之后,转让方应当收到受让方在规定期
限内以符合财务监督要求的货币或者满足股东大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出资。
在受让方及转
让方的行为充分履行的情况下,出资转让方案就正式完成了,受让方也就获得了该股东原
有的出资权利,转让方则会失去该股份的所有权和出资权利。
总而言之,《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诸多规定,包括了申请转
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确定转让方的名称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的完善以及由转让方向受让
方支付出资等,严格依据这些规定来操作出资转让,可以使双方都能够履行其在出资转让
中应有的义务,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股东出资转让而出现的法律纠纷。
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哪些?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遵守公司章程、缴纳股金、不得退股、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等,对于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应当本着对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有利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一、有限公司股东责任及义务有哪些?公司股东享有的责任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法律责任(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股东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热门城市:细河区律师桥西区律师梨树县律师白塔区律师新华区律师龙山区律师文圣区律师井陉矿区律师股东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是要按照法定或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
实践中,不同身份的人,当然权利和义务也是不同的。
那么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股东权利有哪些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证据。
2.参与重大决策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3.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在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有哪些
有限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有哪些⼤家都知道法⼈是与⾃然⼈相对的,⽽股东作为公司才出资⼈,对于公司具有⾮常重要的作⽤,所以股东也是需要承担⼀些责任的。
那么,有限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家了解这⽅⾯的法律知识,店铺⼩编特为⼤家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
有限公司法⼈和股东的责任承担分别有哪些⼀、股东的责任承担1、公司注册资⾦不到位,出资不⾜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格未能合法产⽣的(公司法⼈⼈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不⾜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然⼈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在6个⽉内既未吸纳新股东,⼜未进⾏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财务账⽬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混同,并持续地使⽤同⼀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为、交易⽅式、交易价格受同⼀控制股东⽀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格即被股东所吸收⽽不再独⽴,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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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
股东的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者股权,指股东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
股东权具有综合性质,即包括实体方面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方面的权利。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出席会议权或者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一种机构,没有股东就没有股东会,而股东会就是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的。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多少出资就有多少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股东会可以选举和罢免公司的董事、监事,按照这一项规定,股东则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但是这项权利表现在公司的股东只能按照自己出资数额的多少,来表达自己的意志,即对所要选举的董事、监事表达自己的意志,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弃权票。
公司的股东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就可以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权利。
根据股东地位平等的原则,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一律平等。
3.红利分配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红利分配权是股东权的核心,股东投资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即通过公司的盈余分配获得红利。
红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红利是指向股东分配的一切公司盈余。
狭义的红利是股息以外的向公司的股东分配的盈余。
4.剩余财产分配权。
即公司解散时,对于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后所留下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的清算人进行分配。
5.查阅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产会计报告,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为封闭式公司,公司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不对外公开,但对于公司的股东不能保密和封锁,股东可随时进行查阅。
6.增资优先认购权。
公司成立以后,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资本总额。
这时,公司原有的股东有优先的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7.转让出资权。
转让出资是指公司的股东把自己所持有的出资份额转让与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具有人合的因素,股东之间比较密切,一般来说,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
但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时,则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全体股东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