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研究
视 角 着 眼 , 鉴 两 大 法 系 国 家侦 查 阶 段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规 定 , 助 于 完善 我 国 的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 借 有 【 键 词 】 查 取 证 权 ; 查 阶 段 ; 讼 构 造 ; 诉 草 案 关 调 侦 诉 刑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是 指 律 师 在 刑 事 诉 讼 中通 过 调
查 而 获 取 证 据 的 权 利 。 律 师 获 取 证 据 的 途 径 是 多 种
视刑 事辩 护 为险途 , 倾 向于选 择风 险较 小 、 润较 更 利 高 的 经 济 纠 纷 或 非 诉 业 务 : 从 被 追 诉 者 人 权 保 障 的 现 状上 来看 . 讯 逼供 暴行 屡禁 不 止 , 事 冤假 错案 刑 刑
帮 助 者 ” 的 尴 尬 身 份 以 及 调 查 取 证 等 权 利 的 缺 失 导 致 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事 实 上 几 乎 无 用 武 之 地 。2 0 0 7年 《 师 法 》 改在 律 师会 见 、 卷 和 调查 取 证 方 面赋 律 修 阅
予 了 律 师 更 多 的 权 利 , 但 对 侦 查 阶 段 律 师 的 身 份 和
【 摘 要 】 于 侦 查 阶 段 的 特 殊 性 和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重要 性 , 查 阶 段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利 在 世 界 范 围 内 由 侦
得 到 了广 泛 的 认 可 。 从 发 展 历 程 上 看 , 师 由 审 判 阶 段 进 入 侦 查 阶 段 是 各 法 治 国 家 刑 事 诉 讼 发 展 的 历 史趋 律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之比较一、英美法系国家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英美法系国家奉行当事人主义模式,其从当事人平等的理念出发,不承认任何一方有优于对方的诉讼权利(权力)。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得到律师的有效帮助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可以与侦控机关抗衡,律师辩护权在这种侦查模式下得到充分表现,辩护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维护其合法权益。
英美法系各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人身份得到法律确认。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 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辩护人为他辩护的权利》”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闻名于世的米兰达规则也要求警察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被告人有权自被传讯或逮捕即获得律师的帮助,被告人有权在因为经济困难不能委托律师时,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在英国,通过习惯法以及判例或制定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或限制人身自由时,被告有权委托律师。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在加拿大是一项法律原则,被告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国家有责任为其提供合理的机会和途径,社会公共基金会在被告人不能支付费用时为其提供资助。
其次,各国法律都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通信权。
通常情况下美国享有随时与律师的会见通信权,只要犯罪嫌疑人要求获得律师帮助,无论案件类型如何,都不得在实际听取律师咨询意见或会见律师之前进行讯问。
加拿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接触的时间、条件予以不同程度保障,警察有义务在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后为其提供合理的机会和途径,保障其行使与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
再者,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在场权:律师在美国的侦查程序中具有广泛的申请在场权;在调查、讯问、提讯阶段,享有申请在场权。
政府在正式指控前让证人试图从展示的照片中辨认罪犯时,不保障律师在场权。
在英国,警察询问嫌疑人时原则上允许律师在场,但其在场权会因侦查需要受限。
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研究
四 、制 度构 建
( ) 一 明确律 师 在 侦查 阶段 的调 查取 证权 。 修 改刑 事 诉讼 法 , 增加 《 师 法》 调查 取 证方 面 的 内容 , 律 在 使二 者 在相 关 规定 上 统一 。其 次 , 在立 法 机 构在 对 其他 法 律 修 改前 , 出台相 关 的司法 解 释 , 与新 修 订 的律 师法 规 定一 致 , 到 待 成熟 时 , 步修 改相 关 法律 。完善 救 济程 序 。 逐 ( ) 二 建立 制约 机 制。 调 查 取证 权 的 行使 势 必 会 与 公 民 的隐 私权 等 权 利 发 生冲 突, 因而 也应 该在 法律 上进 行 相应 的 限制 首先 , 取 证手 段 和 在 方式 上 , 律师 不 能具有 强 制取 证 的权利 ; 次 , 其 对律 师 调查 取证 对象进 行 适 当限制 。对 涉及 到 国家 秘 密 , 者 影响 到对 其他 案 或 件的侦 查 的调查对 象 , 以限制律 师 调查取 证 , 确 实需要 调 查 可 如 的证 据 , 申请法 院进 行 调查 ; 次 、 申请 法 院调 查取 证 的 限 可 再 对 制 。对律 师故 意拖 延 诉讼 而 申请 调 查与 案件 事 实无 关 的证 据 , 或案件 事 实 已经清 楚而 无须 再 调查 的证 据 , 院可 以拒 绝 。 法 ( ) 三 完善 配 套措 施 。 律 师 侦查 阶 段 的调 查取 证 权应 该先 经 侦 查机 关 审 批 。 因 为我 国实 行 的是 单轨 制 的侦 查模 式 , 查机 关 是刑 事诉 讼 证据 侦 的主要收集者 , 有条件、 实力收集各种证据, 因而在不改变现有 侦 查模式 的情 况 下 , 过 法律 严 格 的程 序 限制 实现 律 师通 过 侦 通 查机 关 调取 有利 于 被追 诉 人 的证 据 。口 ( 者 单位 : 作 湘潭 大 学法 学 院 )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问题探讨——以新《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规定的实施为视角
公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过 于原则 , 缺乏 可操作 性 , 导致 新《 律师法》 的 相关 合 国公 约所 确 认 。联 合 国《 第 1 4 条 第 3款规 定 : “ 对 判定 对他 提 出 规定 得不 到 有效 执行 , 司法 实 践 中仍 然 存 在 着 阅 国际公 约 》
2 ) 被 拘 捕 人 总结 司 法工 作 实 际 经 验 的基 础 上 , 对 我 国 的辩 护 权 与其 法 律 顾 问进 行 联 络 和磋 商 。 ( 或者 被监禁 人应 当被 准许 有充 分 的 时间 和便 利 与 [ 收 稿 日期 ] 2 o 1 3 —0 3 —1 0
[ 作者简介]步洋洋 ( 1 9 8 7 一 ) , 中国政法 大学 刑事 司法学 院硕 士
第 2 0 1 2年修 订后 的《 刑 事诉讼 法 》 ( 下称 新《 刑 事诉讼 护所 有遭受 任何 形 式 拘 留或 监 禁 的人 的原 则 》 8条也 规定 : “ ( 1 ) 被 拘 捕人 或者 被 监禁 人应 当有 法》 ) 以原 《 刑事诉讼法》 与新《 律师法》 为根 据 , 在 1
进行 了较 大力 度 的改 革 , 如 将 律 师 介 入 诉 讼 的时 问题 进行 探讨 。 间提 前至 侦查 阶段等 , 促进 了辩护 制 度 的进 步 , 对
一
、
保 障犯罪 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具有 重 要 意义 。但 随
着 司法实 践 与社 会 的发 展 进 步 , 辩 护 制 度 也 暴 露
侦查阶段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 问题 探讨
— —
以新《 刑 事诉 讼 法》 及 其 相 关 解释 规 定 的 实施 为 视 角 步 洋 洋
( 中 国政 法 大学 刑 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我国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过同意后可以收集案件相关材料证据,也可向法院申请证据的调取。
此规定有利于辩护律师对案件进一步了解,并进行有力的辩护,最终使得当事人获得其权益。
但此规定仍存在部分问题和限制。
刑诉法第41条辩护律师收集证据的规定是怎样的?以下是规定和相关解读:▲一、法律规定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法律释义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
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第五十条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浅议侦查阶段的律师调查取证权
方面的内容 , 即律师 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 申请相关 国家机关调取 、 收集证据和通知证人 出庭作证 的权 利; 还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 查 阅案卷材料
等 所有 涉 及证 据材 料 的权利 。狭义 的律 师调 查取 证 权 是指 律 师 的 自行 取证 权 , 即律 师 为 了进一 步 了解 、 核 实案 情 , 有权 依 照有 关规 定 向有关 单 位 、 个 人进 行 调查 , 收集 证 据资料 , 本 文所 讨 论 的仅指 狭义 上 的律 师调查 取 证权 。 侦查 阶段 的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是 将 该 权 利 放 在
段 应该 享 有调 查取 证权 。
二、 侦 查 阶段赋 予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具 有 极 深 的
理 论基 础
所涉及的人权保障内容极其丰富 , 其 中辩 护权在犯 罪 嫌 疑人 、 被告 人 各项 权 利 中 , 居 于核 心 的地 位 , 正 如一句法谚所说 , 刑事诉讼 的文明史就是辩护权 的 发展史。同时, 为了促进律师积极有效的替犯罪嫌
取证难的困境。文章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 以及赋予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的现实必要 性 出发 , 明确 了在现行刑诉 法下侦查阶段赋 予律师调 查取证权 , 能够更好地行使律师辩护权, 履行
辩护 职 责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维护 侦查 阶段 犯 罪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益 。
[ 关键词 ] 律师调查取证权 ; 辩护权 ; 人权保障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2— 0 0 4 1 — 0 3
( 二 )控 辩平 等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同为刑事诉讼 的 目的, 二 者处于一种对立统一的状态 , 但长久以来 , 不论是立 法层面还是 司法实践层面上 , 我 国都过多的强调惩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辩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辩护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从两个方面规定了辩护制度,一是关于自行辩护的规定,二是关于辩护制度的规定。
尽管如此,辩护制度依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受到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会见权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尤其是在侦查阶段。
这导致律师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其次,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受到限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较窄,难以全面了解案件材料,从而影响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也受到限制。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调查取证权,这使得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难以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为了完善辩护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
应当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确保会见不受干扰和限制。
这样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权范围,使其能够全面了解案件材料,提高辩护效果。
最后,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其能够获取充分的事实材料和证据。
这样可以提高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辩护制度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通过保障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扩大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措施,可以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援助。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
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探讨[摘要]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是实现法律保障人权的机能和保障公平、公正的一道有力的屏障。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辩护职能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是律师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法律为更好的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权利。
只有保障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实现真正的辩护权利和地位平等,更加全面地体现法律保护人权的功能。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条文明文规定了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国对于律师权利又一新的规定,更加完善的同时,对保障律师顺利执业有着推动作用。
然而,从整个法律体系看,这项权利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控辩平等;职业豁免权为了体现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应该享有调查取证权,此项权利可以说是其基本权利。
本文所论述的调查取证权是广义上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即《律师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修改规定,指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享有的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向证人或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性质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一项权利。
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也是律师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首先,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执业权利。
《律师法》中规定了其一系列的权利,调查取证权就是其中之一。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行使其辩护权时的一项职务性权利,是律师向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特有的权利。
只有律师在从事执业活动时才享有这项权利。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执业活动,则就不享有法律所赋予的这项权利。
因此可以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执业权利。
其次,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其在诉讼活动中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摘要:在如今的刑事诉讼中,律师最主要的职能即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们认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定位为”辩护人”的角色,然而,对于侦查阶段这一特殊阶段却无法对律师进行定位,是”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值得探讨,笔者认为,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 在侦查阶段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诸多问题解决得好, 对下一步辩护作用的发挥有着着重大的影响,也对维护人权, 提高诉讼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辩护人帮助者一、现行法律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各项活动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第一、提供法律咨询,是指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办理的经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并提供建议。
具体包括申请回避权、自行辩护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权利,和如实陈述案情、配合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有遵守法律规定等义务。
第二、代理申诉、控告,代理申诉, 作为受委托的律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犯罪、侦查人员违反程序或者不应当定此罪名的情况下,可以向侦查机关提起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如侦查机关扣押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 或者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没有在24 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等情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对申诉作出了规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确认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并因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之日起,7 日以内可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纠正,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7 日以内作出审查决定, 并通知犯罪嫌疑人;如果侦查机关拒不纠正, 继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 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应有权提出控告。
”代理控告, 主要指受委托的律师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嫌疑人权利和利益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的控告。
中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之比较
二、 与美 国相 比我 国侦 查阶段 律师 调查 取证权 存在 的不 足
从前 文论 述可 以看 出, 我 们 国家和美 国对于律 师在侦 查阶段
规定, “ 辩 护人 收集 的有关犯 罪嫌疑 人不 在犯罪 现场 , 未 达到刑 事 调 查取证权 的规 定都有 一些共 同 的做 法 , 即都赋予 了律师在 侦查 责任 年龄 , 属 于依 法不 负刑事 责任 的精 神病 人 的证据 , 应 当及 时 阶 段享有 该权 利 , 包括 自主 调查取 证权 和 申请调 查取证 权 。 不同 告知 公安机 关 、 人 民检察 院 。 ” 从这 一 法条 也可 以看 出, 法 律是 赋 的是 , 由于诉 讼 结构 以及对 实体 正义 和程序 正义 的追 求的不 同 ,
义, 在 审判 阶段 又 向着 当事 人主 义 的改革 方 向发展 , 那 么必 然会 为当事 人调 查取 证 , 甚至 是衡 量其是 否尽 职 的一个 重要标 准 , 这 造成控 辩双 方在 掌控证 据信息方 面 的严 重不 对等 , 从而造成 形式 得益于 美 国 的立 法 赋予 了辩 护律 师较 为丰富 的调 查取 证权 的保
护 律 师在侦 查阶 段仍 然是 没有调 查取 证权 的 。 但是 , 新刑 诉法 将 模 式下 ,被 追 诉人及 其辩 护律 师与 侦控 机关 享有 同等 的诉 讼地
律师在侦 查 阶段 的地 位 , 从先前 的“ 犯罪 嫌疑人 的法律 咨询者 ” 转 位 。
变 为“ 辩 护人 ” , 那么 , 律师在 侦查阶 段既然 是辩护 人 的身份 , 享 有
的调查 者 , 私人 聘用 的律 师可 以雇佣 私人 侦探 。可 见 , 在实 行当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问题
第2 4卷第 5期
20 0 9年 9月
J OURNAI 0F , GIANGXIADMI S I Nl汀RATI VE
CA DRE I TI r E NS T【 I 0F OLl CS AND W P TI L气
Vl. 4. 0 2 No. 1 5 S p.1 9 e 2) 0
权利 。其理由是, 我国刑事诉讼至少在真实发现的 程序 方面 , 然倾 向于 “ 方 调查 ”对 辩 护 律 师 的 仍 官 , 调查 取证行 为相对 比较 排斥 , 尤其 是公 安机关 与律 师基本上处于互不信任的状态,纠问式” “ 的侦查构 造短 时间 内难 以得 到根本 改变 , 即使 将来 法律 确认
一
、
为: 在刑 事诉讼 法再修 改时不 宜赋 予律 师在 侦查 阶 段调查 取证 权 ( 自行 取证 权 )但 是 , 议 赋 予 侦查 , 建 阶段辩 护律 师 以下 三 项权 利 :1 查 阅讯 问犯 罪嫌 () 疑人 的笔 录 、 讼 文 书和 鉴 定 意 见 的权 利 。 ( ) 诉 2 申 请 侦查机 关鉴 定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鉴 定 或 者 重新 鉴 定 的权 利 。 补 () 3 申请 侦查机 关保全 有利 于犯 罪嫌 疑人 的证据 的
利 配置模 式 , 在强化律 师取证 申请 法律 效力的同时, 予律 赋
师 在 侦 查 阶 段 一 定 的 阅卷 权 , 此 弥 补 侦 查 阶 段 自行 调 查 以
取 证 能 力之 不 足 。
【 关键词 ] 侦查阶段 ; 律师 ; 查取证权 ; 调 配置
[ 中图分类号] F 5 D 8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8 6 8 2 0 )5 07一o 10 —82 (0 9 0 —0 5 4
调查取证的一般规范
调查取证的⼀般规范调查取证的⼀般规范是什么?想必⼤多数读者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调查取证的⼀般规范1、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式有两种:(⼀)辩护律师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2、辩护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辩护律师向⼈民检察院、⼈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以书⾯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申请⼈的基本信息、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等。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式两份,⼀份交⼈民检察院或⼈民法院,⼀份由律师事务所留存。
3、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调查专⽤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并由⼆⼈以上进⾏。
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师事务所共同办理本案的律师。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可以在征得被调查⼈同意后进⾏全程录⾳、录像。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见证⼈或基层组织、单位、司法机关代表⼈等相关参与⼈员签名。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时,最好有见证⼈在场,但下列⼈员不得担任调查取证的见证⼈:1.⽣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3.⾏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作⼈员或者其聘⽤的⼈员;3、由于客观原因⽆法由符合条件的⼈员担任见证⼈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录像。
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1、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就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问题进⾏调查取证。
3、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附书⾯辩护意见。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变化[论文]
刑诉法修改前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变化摘要新刑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身份会见犯罪嫌疑人及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本文就此略作分析关键词刑诉法律师介入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新刑诉法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规定集中在第34条及35条到41条之间,涉及到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等权利,现将刑诉法修改前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变化情况分析如下:1会见权得以细化和完善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新刑诉法第 33 条第 1 款将律师会见嫌疑人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新刑诉法的规定使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大为提前,从“第一次讯问后”提前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1.2律师会见普通犯罪嫌疑人无须批准原刑诉法第 96 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虽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但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其会见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
后新律师法就律师会见权作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但看守所等羁押场所仍以原刑诉法为准,只有在律师持有侦查机关签发的有关文书的情况下安排会见。
现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也衔接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
1.3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内容更广泛原刑诉法第96条第2款规定律师会见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新刑诉法第37条第4款在此基础上,增加律师可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
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阅卷、取证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对律师侦查阶段会见的规定新刑诉法对于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问题的修改,体现了⽴法机关对于改进刑事诉讼制度,维护犯罪嫌疑⼈的辩护权,规范侦查权合理⾏使的基本⽴场。
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进步,增强了律师的辩护权,更加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被告⼈的权益。
新刑诉法第三⼗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迟不得超过四⼗⼋⼩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起,可以向犯罪嫌疑⼈、被告⼈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被告⼈时不被监听。
根据这⼀条⽂:1、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要求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贿赂犯罪案件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及犯罪嫌疑⼈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从⽽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在侦查阶段,律师还可以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与侦查机关沟通,从⽽帮助侦查机关明确侦查⽅向,准确惩罚犯罪。
3、看守所负有及时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义务,并且⽴法对上述时限予以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时间⼤为缩短。
4、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的⽅式上的秘密性,不再需要侦查⼈员陪同,不被监听,有利于律师和犯罪嫌疑⼈之间充分交流,相互信任,从⽽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的合法权益。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律师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该如何行使呢?侦查阶段律师应如何辩护?下面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辩护。
但辩护人的地位有了,辩护权如何行使呢?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笔者认为,刑事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首先,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会见权”。
在大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的,由于里外两相隔,亲属为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之后,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
而里面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急切地想要见到律师,了解外面的情况。
可是,这项基本的权利在以往却是很难实现的,办案机关会百般阻挠,重重设障,为阻止律师会见无所不用其能。
笔者几年前在徐州办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就是因为公安机关的阻挠,虽然律师想尽各种办法,到各个部门投诉,但最后还是没有会见到当事人。
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这种“会见难”得到了改观。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元旦伊始,新刑诉法生效实施之际,笔者因为一起毒品的案件到湖北宜昌第一看守所会见,虽然案件还在侦查阶段,但是,在出示了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函和委托书之后,看守所顺利地为我办理了会见手续,不到十分钟,我就会见到了我的当事人。
可见,新法在实施方面还是很有成效的。
关于律师会见的内容。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不应该只停留在嘘寒问暖上。
如果只是问一下是不是缺衣服,是不是缺钱,里面冷不冷这样的问题,就浪费辩护律师这个身份了。
试析刑事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 新《 一) 律师法》 于侦查 阶段律师身份的界 对
定
新《 律师法》 虽然并未 明文规定 侦查 阶段 律师 的辩护人身份 , 但扩大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 改 善了律师的会见权 , 确立了律师调查取证权 , 这些权
利的性质和权利的来源都烙有刑事辩护性质深深韵 的烙印。因此对 日后无论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 对侦查阶段律师 身份的界定都有着非 常重大 的意
于独断的地位。侦查机关在开展工作时 , 由于代表 国家公权力 , 所以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 且侦查人员大
多主观上认定犯罪嫌 疑人有罪 , 因此其询 问方式询 问内容多具有主观认定其 有罪性 , 由此得来 的“ 口 供” 的真实性有待商榷。根据新《 律师法》 的规定 , 将律师纳入侦查工作 , 就可 以由律师对侦查机关 的 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 , 有利于增加侦查活动的 公开性和透明度 , 减少刑讯逼供和其他 以获取证 据 为 目的的非 法 手段 , 现司法 公 正 。 实 ( ) 律师法》 立了律师在侦查 阶段 的调 三 新《 确
义。
两个方面, 这两个 目的应 当在刑事诉讼 的各个 阶段
都得到实现。律师在侦查阶段中保障人权这一 目的
上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 , 因此律师在侦查 阶段 的行为 也应 当认定为辩护行为。从另一方面来讲 , 肯定律
( 新《 二) 律师法》 改善了律师在侦查 阶段 的会 见 权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充分 了解案情为犯罪嫌 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的重要途径 , 也是律师在 侦查阶段的主要权利。新《 师法》 律 从法 律的角度 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独立 自主的会见权。律师在
、
刑事 侦查 阶段 律 师的职 责 和作 用
权利包括接受犯罪嫌 疑人 的委托为其 提供法律帮 助;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 保候审等。 律 师 的调查 取证 权是 从 审查起 诉 阶段开 始 。细 究《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 律师在侦查阶段起到 的是
犯人被拘留,其律师能进行调查取证吗
犯人被拘留,其律师能进行调查取证吗?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所有的法律工作均应以准确无误的事实为基础。
特别是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也是关系到当事人主张的利益能否实现的关键,在诉讼程序中律师每一项职务的履行都应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因此调查取证权可以看作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也是最天然的一项权利。
律师只有经过调查取证,才能核实控方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最大限度地防御控方的指控,在某些案件中才能提出进攻性的积极辩护,从而成功地实现无罪辩护或轻罪辩护。
《律师法》第3l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一规定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括性授权。
具体到刑事案件的辩护,《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本条明确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权,但其适用对象仅仅为具有辩护人地位的律师。
如前所述,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介入侦查程序的律师辩护人的法律地位。
律师具备辩护人的身份是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的。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律师在侦查程序中所能从事的活动仅仅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包括调查取证活动。
因此,廊坊刑事律师总结,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
原文出自廊坊刑事律师/mlist3709/54530/。
再议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以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冲突为视角
幸 十 多年 的 讨 论 终 于 结 出硕 果 。2 0 年 新 《 师 法 》 07 律 的颁 布是 对《 事 诉 讼 法 》 重 大 突破 , 对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刑 的 其
没 有 诉 讼 阶段 的 限 制 , 际 上赋 予 了受 委 托 律 师 在 侦 查 阶段 调 查 取 证 的 权 利 , 不 容 忽 视 的 是 这 必 然 会 造 成 侦 查 实 但
将 其 收 集 到 的 证 据 向 侦 查 机 关 提 供 。 由此 可 见 , 辩 双 方 控
在 侦 查 阶 段 的 调 查 取 证 权 冲 突 , 有 可 能 会 给 侦 查 工 作 带 很
来 诸 多 不 利影 响 , 至 放 纵 真 正 的犯 罪 人 , 碍 司 法 公 正 。 甚 妨
阶段 律 师 的调 查 取 证 权 与 侦 查 机 关 的调 查取 证 权 的 冲 突 。 正 确 处 理 这 一 矛 盾 对 于保 障 犯 罪嫌 疑 人 的 诉 讼 权 利 、 发
挥 律 师调 查 取 证 权 的 积 极 作 用 、 护 司法 公 正 都 具 有 重 大意 义 。 维
关 键 词 : 查 阶 段 ;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 查 机 关 调 查 取 证 权 ; 突 侦 律 侦 冲
第1 O卷 第 4期
21 0 1年 8 月
淮 北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HU AI ROFE S ONAL BEIP SI AND TECHNI CAL COl LEGE
Vo . O No 4 11 .
Aug. 011 2
再议侦查阶段律 师的调查取证权
— —
以侦查 机关 的调 查取 证权 与律 师 的调查 取证权 冲突为视 角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
浅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功能及其法律完善问题摘要: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执业中履行职权的范围扩大,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有完善相应的规则、细则的设计,建立完善的法律执法体系,加大律师的执法力度。
关键词:法律帮助会见权取证权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司法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即可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对调查取证等过往难题一一“松绑”,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行使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功能,这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巨大进步,它标志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正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对于推进诉讼民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其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制约着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笔者拟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及其法律完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会见难的问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通过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才能向其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才能为其开展有效辩护。
为进一步落实会见权,新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据此,除特别规定的三类案件外,辩护律师持“三证”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问题在于,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导致律师会见权无法顺利实现。
根据原刑诉法的规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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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摘要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我国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同。
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同时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探讨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实现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措施,将有利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关键词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的律师之“辩护律师”地位。
该法第41条规定的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取证权将适用于侦查阶段。
如此一来,《刑事诉讼法》自侦查阶段开始就赋予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立法演进1979年《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98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并规定被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义务。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的律师才有“辩护律师”的身份,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所以,该法没有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
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001年修正的《律师法》在律师调查取证权上的规定没有变化。
2008年《律师法》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否有辩护人的地位,对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问题也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看法也不一。
比如,樊崇义教授认为:2008年《律师法》将调查取证的主体改为“受委托的律师”,意味着实际上是将律师调查取证权提前至侦查阶段。
而孙长永教授认为:2008年《律师法》仍然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人的地位。
从其第35条前后两款的关系看,并没有明确授权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甚至没有授权律师申请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因此,2008年《律师法》没有解决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问题。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一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委托的律师的“辩护律师”地位。
那么,该法有关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也就适用于侦查阶段。
2012年修正的《律师法》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规定与2012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
二、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进步之处(一)适应了我国庭审方式向对抗制转变的要求。
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要求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进行平等对抗,初步实现了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对抗制的转变。
2012年《刑事诉讼法》巩固了这一改革。
然而,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程序却仍然是职权主义的侦查程序,这与对抗制的庭审程序形成机制上的冲突。
19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在法庭审理中尤其是举证活动中经常呈现出“一面倒”的态势,整个法庭调查程序异化为对控方所举证据进行确认的活动,辩护方基本上无“证”可举。
2012年《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的证据收集具有了双向性,与对抗制的庭审方式有着一定的内在统一性。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庭审理中举证活动“一面倒”的态势,使对抗制的庭审方式能更好地实现。
(二)克服侦查机关取证有罪倾向的弊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应当不偏袒、公正地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全面地侦查事实真相,对不利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应当一律注意。
据此,有学者认为辩护方没有调查取证的必要了,“既然检察机关及法院在调查时,即已有义务需就所有对被告有利之情况加以注意,何必又还要特别另设辩护人。
”然而,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践中的真实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毕竟肩负着追诉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的重任。
侦查机关基于职业利益和追诉心理,更倾向于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而对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容易忽视。
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有利于克服侦查机关取证有罪倾向的弊病,防止证据收集的片面性,使得侦查结果更为可靠。
(三)有利于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
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
证据是事实的支撑,没有证据辩护律师将“难为无米之炊”,难以行使辩护职责。
有效辩护作为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在国际公约中被作为一项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予以确认。
辩方拥有调查取证权,能够取得相关的证据资料是有效辩护的前提。
侦查阶段距离案发时间较近,证据相对比较完整,证人的记忆也比较清晰,是取证的最关健时期。
在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能在这最关健时期取得证据,对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责无疑是有极大的帮助,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
三、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面临的问题(一)对职权主义侦查传统的冲击。
《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使我国的侦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双轨制”的特征。
然而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的侦查模式,是一种“单轨制”的侦查模式,侦查机关垄断了调查取证权。
赋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对我国职权主义侦查传统将造成冲击,侦查机关可能一时难以接受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如此一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行为将会受到侦查机关的阻碍。
(二)对侦查犯罪的影响。
我国侦查机关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他们得全面收集案件的事实。
辩护方主要收集的是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而侦查机关也有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的义务,在这一点上辩护方和侦查机关是不存在冲突的。
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限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辩护律师一当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该如何处理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对于收集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辩护律师没有向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的义务。
从这个方面来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可能会有碍于侦查机关侦查犯罪。
(三)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风险大。
《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刑法》第306条的解释存在任意性和宽泛性,如果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行为排斥,甚至对辩护人进行报复处理,《刑法》第306条则将成为辩护律师被任意追诉的“合法”依据。
此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还将可能面临侦查、控诉机关阻碍,当事人反目指控辩护律师,律师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对方的威胁等风险。
(四)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积极性不高及能力有限。
实践中,因对职业风险的顾忌,侦查机关的阻碍,调取的证据难以被庭审采纳及自身惰性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很低,代理刑事案件时他们很少去调查取证。
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能力很有限。
一方面是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业务能力有限,另一方面是受到侦查机关的阻扰、调查对象的不配合以及法律和实践中的其他限制而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力量极其微弱。
四、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保障(一)规制侦查机关的不当阻碍。
为了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实现,我们必须有配套的制度来规制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对他们不当阻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为予以制裁,促使他们尊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还得规定在必要时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得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予以帮助。
(二)完善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置。
我们需要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进行合理的配置,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具体范围,可以限定辩护律师只能收集对辩方有利的证据。
对于辩护律师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该如何处理应当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明确的立法规定。
(三)完善《刑法》第306条的规定。
对律师伪证罪应当存而慎用,在实体规范上澄清术语的模糊,在司法认定上合理地区分罪与非罪,还要在追诉程序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良。
在追诉程序上,应当由辩护律师所代理案件控方的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无利害关系的公安、检察机关来承担对辩护律师伪证罪的控诉。
应当考虑将全国律协提出的“设立我国律师执业案件追诉立案听证审查程序,只有经听证程序确认应予追诉,侦查机关始可对律师以《刑法》第306条立案追诉”的建议纳入到律师伪证罪的追诉程序中。
(四)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职业行为。
首先得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不仅要对辩护律师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惩戒,也得对于辩护律师不积极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予以惩戒。
其次,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自律组织对违反调查取证职业规范的辩护律师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惩戒,但是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自律组织不得滥用惩戒权。
再次,辩护律师得提高自身职业能力和修养,恪守辩护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勤勉尽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五)确立私人调查制度。
立法上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要得以实现,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律师得具有调查取证的能力。
律师自身是否能胜任调查取证的工作呢?有学者认为:刑事取证本身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并不是律师的专长。
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需要外来的帮助,在国外很多国家的做法是律师聘请私家侦探来帮助调查取证。
律师聘请私人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是辩护律师实现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需求,我们急需国家出台相关的法律制度对律师聘请私人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予以允许并进行规制。
□(作者: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刑事法学)注释:樊崇义、冯举.新〈律师法〉的实施及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中国司法.2008年第5期.孙长永.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法学.2008年第7期.韩旭.侦查阶段辩护方取证权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杨松才,肖世杰主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万毅.侦查程序模式与律师权利配置.学术研究.2005年第6期.[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吴丽祺译.刑事诉讼法.(第24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8页.韩旭,刘燕.新律师法实施后律师刑事取证权的保障问题.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4期.李兰英,孙杰,[美]何霓.刑法第306条存与废--倾听法律职业人的声音.河北法学.第29卷第10期,2011年10月.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法学.2004年第1期.张泽涛.私人侦探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规范.法学家.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