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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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计价格[2002]1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198号2002年3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归并。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各医疗机构可在政府制定基准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