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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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疗服务价格(2014年最新)

海南医疗服务价格(2014年最新)

本类说明:1.本类包括临床各系统诊疗、经血管介入诊疗、手术治疗、物理治疗与康复,共计四类,22.在第二、三、四级分类中已经注明的共性除外内容,在第五级诊疗项目中不再一一列出。

3.在诊疗项目服务中,不足一个计价单位的按一个计价单位计算。

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4.说明中的“加收”是指该项目的技术难度或成本因素增大较多,故在定价时应考虑适当增加一定的百5.所有诊疗项目中的活检均不含病理诊断的服务内容。

6.经血管介入诊疗项目单独分类立项,其它介入诊疗项目按国际疾病分类(ICD-9-CM)方式分列在各相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3131011.神经系统310100001脑电图含深呼吸诱发,至少8导次310100002特殊脑电图包括特殊电极(鼻咽或蝶骨或皮层等)、特殊诱发次310100003脑地形图含二维脑电地形图(至少16导)次310100004动态脑电图包括24小时脑电视频监测或脑电Holter次310100005脑电图录象监测含摄像观测患者行为及脑电图监测小时310100006脑磁图次310100007神经传导速度测定含感觉神经与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包括重复神经电刺激每条神经310100008神经电图含检查F 波、H 反射、瞬目反射及重复神经电刺激每条神经310100009体感诱发电位包括上肢体感诱发电位检查,应含头皮、颈部、Erb氏点记录,下肢体感诱发电位检查应含头皮、腰部记录次310100010运动诱发电位含大脑皮层和周围神经刺激次310100011事件相关电位包括视觉、体感刺激P300与听觉P300次310100012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次310100013术中颅神经监测小时310100014颅内压监测小时310100015感觉阈值测量包括感觉障碍电生理诊断次310100016腰椎穿刺术含测压、注药次310100017侧脑室穿刺术包括引流次310100018枕大池穿刺术次310100019硬脑膜下穿刺术次310100020周围神经活检术包括肌肉活检每个切口三、临床诊疗类(一)临床各系统诊疗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共901项。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表(2021年版)-医技诊疗类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表(2021年版)-医技诊疗类

二、医技诊疗类本类说明:1.医技诊疗类包括医学影像、超声检查、核医学、放射治疗、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7个二级分类,总分类码为2,二级分类码为21-27。

本类项目数共计1163项(含新增海南医疗服务项目100项)。

2.使用放射免疫学方法和各种检验项目不统一列在核医学类下,请在检验类查找。

3.“核医学内照射治疗类”(分类码2306)项目均为开放性核素治疗。

封闭性核素治疗项目列入“放射治疗”类之“后装治疗”类中(分类码2404)4.肿瘤的非放射性物理治疗项目(如射频热疗、高强度超声聚焦治疗等)列入“放射治疗”类中(分类码2407)。

5.肿瘤细胞的化疗药物敏感实验项目列于“临床微生物学检查”类之“药物敏感试验”类中(分类码250502)。

6.组织器官移植所需的各项检验(HLA检查等)列入“血型与配血”类中,项目编码为260000023—260000026。

7.凡是8项(含8项)以上的检验等捆绑医疗服务项目按基准价总额的80%收费。

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21(一)医学影像21011.X线检查210101ⅹ线透视检查使用摄像增强器或电视屏可加收3元;追加摄片另计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10010000-210101001210101001普通透视包括胸、腹、盆腔、四肢等每个部位800MA以上加收3元8.87.7 6.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10020000-210101002210101002食管钡餐透视含胃异物、心脏透视检查次数字化摄影(DR)机加收50元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10030000-210101003210101003床旁透视与术中透视包括透视下定位半小时55443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表(2021年)—25—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10040000-210101004210101004C型臂术中透视包括透视下定位半小时1431219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210102X线摄影含曝光、冲洗、诊断和胶片等1.一张胶片每次曝光加收2元;2.加滤线器计费加收2元;3.体层摄影按层加2元;4.床旁摄片加收20元5.使用感绿片、干式激光胶片在对应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60%;6.急诊加收50%;7.800MA以上加收3元;8.复印胶片按相应项目基价加收60%琼医保〔2021〕283号002101020010000-2101020012101020015×7吋片数11111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20000-2101020022101020028×10吋片数11111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30000-21010200321010200310×12吋包括7×17吋片数141313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40000-21010200421010200411×14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50000-21010200521010200512×15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60000-21010200621010200614×14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26—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20070000-21010200721010200714×17吋片数161515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80000-210102008210102008牙片片数11111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090000-210102009210102009咬合片片数131212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100000-210102010210102010曲面体层摄影(颌全景摄影)片数55535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6〕594号002101020110000-210102011210102011头颅定位测量摄影片数333128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20000-210102012210102012眼球异物定位摄影不含眼科放置定位器操作片数333128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30000-210102013210102013乳腺钼靶摄片8×10口寸片数定位加收50元55535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40000-210102014210102014乳腺钼靶摄片18×24口寸片数定位加收50元444237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50000-210102015210102015数字化摄影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胶片002101020150000-210102015a DR机曝光次数605751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27—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20150000-210102015b CR机曝光次数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50000-210102015c DDR机曝光次数494742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20160000-210102016210102016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Radiography,CR)含图像增强、数据采集、存贮、图像显示胶片曝光次数504842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1〕37号002101020170000-210102017210102017非血管介入临床操作数字减影(DSA)引导次650618553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210103X线造影含临床操作及造影剂过敏试验造影剂、胶片、一次性插管使用数据化X线机加收40%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002101030010000-210103001210103001气脑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20000-210103002210103002脑室碘水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30000-210103003210103003脊髓(椎管)造影次88847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40000-210103004210103004椎间盘造影次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28—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30050000-210103005210103005泪道造影单侧33323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60000-210103006210103006副鼻窦造影单侧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70000-210103007210103007颞下颌关节造影单侧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80000-210103008210103008支气管造影单侧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090000-210103009210103009乳腺导管造影单侧555249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100000-210103010210103010唾液腺造影单侧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10000-210103011210103011下咽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20000-210103012210103012食管造影次302928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130000-210103013210103013上消化道造影含食管、胃、十二指肠造影次605754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140000-210103014210103014胃肠排空试验指钡餐透视法次1101059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50000-210103015210103015小肠插管造影次1009590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29—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30160000-210103016210103016口服法小肠造影含各组小肠及回盲部造影次结肠传输试验加收60元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70000-210103017210103017钡灌肠大肠造影含气钡双重造影次排粪造影加收60元66636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80000-210103018210103018腹膜后充气造影次444237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190000-210103019210103019口服法胆道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00000-210103020210103020静脉胆道造影次555346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10000-210103021210103021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次22020919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20000-210103022210103022经皮经肝胆道造影(PTC)次16515714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30000-210103023210103023T管造影次504846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240000-210103024210103024静脉泌尿系造影次88847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50000-210103025210103025逆行泌尿系造影次11010510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60000-210103026210103026肾盂穿刺造影单侧807672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30—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002101030270000-210103027210103027膀胱造影次555249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80000-210103028210103028阴茎海绵体造影次88848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290000-210103029210103029输精管造影单侧88848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300000-210103030210103030子宫造影次807672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310000-210103031210103031子宫输卵管碘油造影次504846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320000-210103032210103032四肢淋巴管造影单肢726864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002101030330000-210103033210103033窦道及瘘管造影次504846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7〕462号002101030340000-210103034210103034四肢关节造影每个关节888480最高指导价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002101030350000-210103035210103035四肢血管造影单肢180171153最高指导价琼价价管〔2013〕186号—31—医保统一编码国家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价格制定或调整文号一类价二类价三类价价格类型21022.磁共振扫描(MRI)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质、增强扫描用注射器耗材造影剂、麻醉及其药品计价部位:颅脑、眼眶、垂体、中耳、颈部、胸部、心脏、上腹部、颈椎、胸椎、腰椎、双髋关节、颞颌关节、其他。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琼发改收费[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2006年1月23日琼发改收费[2006]121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和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2]102号)规定,现将全国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分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两种,收费标准按照计价格[2001]2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1、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

其中,2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

2、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其中,40元上交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用于考试的命题、审题、试卷的印制、邮寄、保密、阅卷等考务支出;30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留作组织报名、租用人机对话考试和书面考试考场、成绩保密回寄等支出。

二、鉴于人办发[2002]102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因此,护士执业考试的收费标准按卫生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非税系统征缴,实行银行代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7•【字号】琼府办[2011]154号•【施行日期】201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的通知(琼府办〔2011〕15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2011-201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海南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实施意见( 2011-2012年)为指导全省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

积极探索、创新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大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坚持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鼓励多元化办医,推动不同所有制和经营性质医院协调发展;坚持发展、改革和管理相结合,完善服务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坚持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原则与我省省情相结合,鼓励解放思想,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1.17
•【字号】琼发改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琼发改规〔2022〕2号省医疗保障局,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21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有关规定,结合2021年《海南省定价目录》修订情况,我委对2016年公布的《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6〕23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琼价综合〔2016〕22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0.08•【字号】琼价价管[2010]483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海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琼价价管[2010]483号)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际情况,现提出我省贯彻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和医疗服务特点出发,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卫生事业公益性特点,在强化政府对医药价格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序竞争的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

二是鼓励研发创新与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并重。

医药价格制定要有利于激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高创新能力和动力,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保护和扶持中医药发展,提高医药行业整体竞争能力,同时要兼顾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鼓励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琼府办[2000]45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府办[2000]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九日海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卫生工作政策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本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拟定本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拟定并组织实施严重危害人群健康疾病防治的实施办法;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省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五)指导全省医疗机构改革;对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六)依法监督管理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拟定本省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省重点医学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监督全省卫生事业经费的使用。

(九)监督管理本省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工作,拟定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发文字号】琼价价管[2012]414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7.16【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琼价价管[2012]414号 2012年7月16日)三亚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呈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请示》(三价字〔2012〕9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等医疗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该院开展的712项医疗服务价格按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4〕231号)等文件制定的价格执行(详见附件)。

二、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除“膀胱冲洗”、“持续膀胱冲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护理费、注射费和床位费基准价不准上浮外;手术类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5%,其余项目基准价允许上浮10%。

该院可以根据成本变化情况自主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说明中标明可“加收”的项目,加收部分不上浮。

三、价格项目“除外内容”、“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和医用卫生材料、医用特殊物品,一律不得另外收费。

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疗仪器,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1‰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8‰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按进价的0.5‰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60万(含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进价的0.4‰作价收费;单位进货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进价的0.3‰作价收费。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130300001家庭巡诊含了解服务对象健康状况、指导疾病治疗和康复、进行健康咨询次1304 4.围产保健访视130400001围产保健访视含出生至满月访视,对围产期保健进行指导(如母乳喂养、产后保健等)次1305 5.传染病访视130500001传染病访视含指导家庭预防和疾病治疗、康复次1306 6.家庭病床130600001家庭病床建床费含建立病历和病人全面检查次130600002家庭病床巡诊费含定期查房和病情记录次13077.出诊费130700001出诊费包括急救出诊主任、副主任职称人员次主治及以下职称人员次13088.建立健康档案130800001建立健康档案次13099.疾病健康教育或咨询130900001健康咨询指个体健康咨询次130900002疾病健康教育指群体健康教育人次14(四)其他医疗服务项目1401 1.尸体料理140100001尸体料理指尸体常规清洁处理及包裹,送至医院太平间;不含专业性尸体整容次140100002专业性尸体整容指伤残尸体整容次140100003尸体存放日140100004离体残肢处理包括死婴处理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药等。

[2011]37号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2011]37号琼价价管[2011]37号琼价价管[2011]37号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琼价价管更改“说明”栏内容琼价价管琼价价管888医院提供服务可参照执行555医院提供服务可参照执行202020医院提供服务可参照执行101010666医院提供项目参照执行按医护人员数计价202020151515333555333特殊传染病人尸体料理加收100100100 50元808080302925302925。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琼计价格[2002]277号•【施行日期】200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277号2002年3月29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为逐步完善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方案,经研究,决定对《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具体事项如下:1、在P112手术治疗说明中补充第8条:急诊手术在相应手术基准价基础上加收30%。

2、在P112手术治疗说明中补充第9条:有特殊感染的(在指定范围内的,如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气性坏疽、破伤风、白喉)以及来不及进行特殊感染检验的急诊手术病人可加收特殊消毒费100元。

3、在P112(3301)麻醉的除外内容栏中补充:麻醉药。

4、在P8(121400001)引流管冲洗的说明栏中补充:更换引流装置加收5元,连续膀胱冲洗收3.4元/小时。

5、在P3(110900001)普通病房床位费的说明栏的第5条中把“……精神病科(院)、烧伤科”改为“……精神病科(院)及烧伤科”;在项目名称栏中增加“陪人床,价格分为三类,分别定为:一类价8元/日,二类价6元/日,三类价4元/日;婴儿床,价格定为10元/日”。

6、在P113(330100013)气管插管术的价格栏补充:二类价为28元/次,三类价为27元/次。

7、在P9(130700001)出诊费的说明栏补充:按医护人员数计价。

8、在P20(2304)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的说明栏补充:透射显像衰减校正加收20元。

9、把P20(230200049)肾静态显像的计量单位“次”改为“二个体位”,在其说明栏补充:每增加一个体位加收30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琼府办[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1〕15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海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评估办法(试行)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涵建设,使广大居民享受到方便、经济和有效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通过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更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考核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科学统一考核内容和标准,规范考核工作的程序,公开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日常监督与考核评估相结合。

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绩效优先、奖惩结合。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聘用依据,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资金补助挂钩,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审和绩效工资结合,做到奖优罚劣。

三、考核对象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考核内容(一)机构管理:包括机构环境、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产管理、药品管理、文化建设、信息管理和服务模式等。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琼财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6月28日海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拨付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财政及市县财政根据74号文规定的财政事权划分原则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其中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从2022年起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琼教计[2007]21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教计〔2007〕217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海南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规定,现就我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二)收费基本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10.23施行日期2015.10.23文号琼府〔2015〕89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府〔2015〕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定价目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原《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计价格〔2003〕3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海南省定价目录序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2燃气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公共管网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独立小区供应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一级市场批发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销售市场的差价标准二、三级市场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市、县(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价格除外污水处理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4交通运输琼州海峡港口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交通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料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垄断性服务收费省内中央定价外的港口引航、拖轮等垄断服务收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5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拍卖底价、试点初期交易价格、回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6教育公办教育(包括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民办高等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民办高等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文化出版部门7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人社部门8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为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托养所、公建民营养老服务中心的床位费、护理费等。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公布日期】2003.04.28•【字号】琼计价格[2003]394号•【施行日期】2003.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医疗器械等价格实行行政干预的紧急通知(琼计价格[2003]394号)各市、县发展计划局、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最近一段时间,由于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在全国不断蔓延,药品市场价格急剧波动,特别是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相关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及消毒液(剂)价格涨幅显著。

为了做好我省药品价格监管工作,稳定与防治非典型性肺炎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市场价格,为做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决定对部分市场调节价的中西药品、中药材、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及消毒液(剂)价格实行行政干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实行备案管理。

凡在本省销售的药品必须在省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备案、公示,此前已备案的药品必须执行原公示价格,须提高价格的必须提出调价理由,并重新进行价格备案、公示。

二、对胸腺五肽、纱布口罩等药品、卫生材料实行临时限价管理(具体见附表)。

附表所列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但不得擅自突破。

三、对呼吸机、中药材等实行差率管理。

1、呼吸机、隔离衣、紫外线灯、消毒液(过氧乙酸、万福金安消毒剂、二氧化氯、碘伏消毒液、氯消净、来苏水、921消毒液),经销企业可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上不超过 15%的差率作价销售。

2、中药材按实际进货价顺加的进销差率控制在20%以内,顺加的批零差率控制在15%以内。

具体品种为:贯众、银花、金银花、苍术、防风、北沙参、沙参、霍香、黄芪、白术、茯苓、生苡仁、黄芩、蛇舌草、白茅根、桔梗、甘草、板蓝根、大青叶、野菊花、鱼腥草、黄连、连翘、蝉衣、僵蚕、柴胡、草果、淡豆豉、党参、佩兰、太子参。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房执行高级病房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房执行高级病房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
房执行高级病房价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0.09
•【字号】琼发改审批[2008]1606号
•【施行日期】2008.10.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房执行
高级病房价格的批复
(2008年10月9日琼发改审批[2008]1606号)
三亚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的《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贵宾病房(VIP)价格的报告》(三价字[2008]123号)收悉。

根据省发改厅、省卫生厅《关于高级病房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5]3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三亚市人民医院所设置的贵宾病房及其价格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院在门诊大楼七楼所设置的5间贵宾病房纳入高级病房管理,并执行高级病房二档价格,即每间价格最高不超80元/日。

二、高级病房价格已包含病房按规定配置的所有设施的使用费用,医院不得另列项目收费。

三、医院必须按照核准的病房房间数(房间号)及相应价格、高级病房设置标准(琼发改价格[2005]365号)执行,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已核准的本院高级病房的档次、内设家具、价格、说明、具体房间号。

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把
关,监督贯彻执行。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
的批复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琼发改价格[2008]1461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09.17
【实施日期】2008.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省农垦总局医院部分病房价格的批复
(2008年9月17日琼发改价格[2008]1461号)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增设高级病房收费的请示》(琼垦总局医院字[2007]57号)收悉。

根据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卫生厅《关于高级病房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5]365号)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现就你院申报的部分病房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部分病房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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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公布日期】2002.04.09•【字号】琼计价格[2002]331号•【施行日期】200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331号2002年4月9日)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开发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省发展计划厅、省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琼计价格[2002]198号)精神,现就《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待定价项目价格申报事宜通知如下:一、《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开展并收费的,其价格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各医疗机构的干部保健病房、母婴同室等产科特殊床位的价格,也要按琼计价格[2002]198号文的规定,另向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二、申报待定价项目价格要做好成本测算,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和成本测算表按所发样表自制或复印),并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省属医疗机构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各市(县)医疗机构报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报的项目价格,在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批准或制定全省统一标准之前,各医疗单位可按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初审的标准执行。

附件:1、制定(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样表)(略)2、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测算表(样表)(略)3、医疗项目成本计算明细表(样式)(略)。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房执行高级病房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房执行高级病房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房执行
高级病房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发改审批[2008]160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0.09
【实施日期】2008.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海南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部分病房执行高级病房价格的批复
(2008年10月9日琼发改审批[2008]1606号)
三亚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的《关于三亚市人民医院贵宾病房(VIP)价格的报告》(三价字[2008]123号)收悉。

根据省发改厅、省卫生厅《关于高级病房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5]36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三亚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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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计价格[2002]198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2.03.01
【实施日期】200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卫生厅关于颁布
《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
(琼计价格[2002]198号2002年3月1日)
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推进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颁布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规范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进行归并。

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并保证相应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

在《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有医疗服务项目没有相应基准价的,医疗机构如需开展并收费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服务不执行《海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其价格另行规定。

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定价,并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各医疗机构可在政府制定基准价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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