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教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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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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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及解决

摘要:

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为了解决该问题,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应坚持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同时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建立健全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同时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人类历史最重大发明之一的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和成长壮大,不可避免的使应运而生的电子商务成为企业走向信息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成为越来越多的

网络消费者内在的渴求和自觉的行为。电子商务( Electro nic Bus in ess )是运用电子通信作为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各种公司、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一般公民和企业家都能自由地参加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得产品在世界范围内交易并向消费者提供多种多样的选择。电子商务形成的交易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在线交易和离线交易。所谓在线交易是指直接通过因特网完成产品或劳务交付的交易方式,如计算机软件、数字化读物、音像唱片的交易等。所谓离线交易是指通过因特网达成交易的有关协议,商务信息的交流、合同签订等商务活动的处理以及资金的转移等直接依托因特网来完成,而交易中的标的物——有形商品或服务的交付方式以传统的有形货物的交付方式实现转移。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孕育发展只是最近十多年左右的事情,经历了1996—1997年电子商务概念的引入、介绍和推广阶段,1998—2001年是电子商务概念的加热、升温、过热和泡沫化阶段,从2002年开始,电子商务开始进入客观务实、稳步发展的阶段。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数字显示,2009 年第一季度中国网民数量达到 3.16亿人,保持全球第一的地位,同时,中文网站数量达287.8万个。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同时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政策

和国际税收等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面对扑面而来的电子商务发展大潮,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改革现行税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已变得刻不容缓。现行税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使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在保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又能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并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电子商务活动的蓬勃发展,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

1•电子商务税收的“无址化”

首先,收入来源地原则模糊。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无有形的“ 场所”,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其次,纳税人居民身份难以判定;各国一般都以有无住所作为居民的判

定标准"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负有限纳税义务"。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传统商务的时空限制。无论纳税主体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设于何处,它都可以在任何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设立网站从事商业活动",具备多重管辖权的特征。因此税务机关就难以确定判别网站从事交易的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以致难以实现税收课征权力。

最后,常设机构难以确定;一方面,根据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税收协定范本,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常设机构的其营业利润应

向该国纳税",未对网站是否能构成常设机构做出解释。如一个企业通过在多个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上设立网址从事网上交易活动。例如跨国公司在税收协定国无须设置任何固定场所,就可以进行交易,最终会导致税收减少。电子商务使得非居民能够通过设在中国服务器上的网址销售货物到境内或提供服务给境内用户,会减少税收。另一方面,常设机构需要一个固定场所,但是否需要人力并不明确。OEC规定常设机构通常意味着人在固定地点进行商务活动,但不尽

然。因此为避免导致双重征税的情况,应该将以下常设机构排除:1只存在无

形资产的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2单独的机器不配备人员,不构成常设机构;但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并未对此做出任何规定,这给税收协定的解释和进一步的执行提出了新的问题。

2•电子商务税收的“无形化”

首先,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和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区别。例如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已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从课税客体方面确认所得的性质,导致课税对象混乱。

其次,电子商务中使用的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电子货币是一种可转移的货币,由于其被电子化和数字化,可以实现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故现金逃税是有限的;而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由于金额巨大,并且具有隐蔽、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等特点,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加大。

3•电子商务税收的“无界化”

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这样就使得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企业可利用设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使“避税港”成为税法规定的经营地。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应税行为征税,纳税人选择“避税港”建立网站的这个“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交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避税,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税收管辖权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课税时,所得来源税收管辖权优先。

其次,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业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以仓库或配送中心角色出现。同时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可以快速地在各成员之间有目的地调整国际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地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使得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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