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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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要约的消灭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① 要约因期限已过而失效; ② 要约因被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而失效; ③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而失效。
07.1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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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承诺(acceptance)
2.2.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
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 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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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pptຫໍສະໝຸດ 31.1 合同的重要地位
合同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 形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分配、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比如,公司厂房的建造、原材料的取得、职工 的雇佣、产品的销售、货物的运输与保险等,都要 通过订立合同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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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存在分歧,但是 实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双方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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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2.1 要约 2.2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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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存在双方或多方 合同当事人;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要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用口头 或行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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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要约(offer)
2.1.2 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 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提出的条件
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②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③ 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国际商法第三章

国际商法第三章
(四)合同的标的物和内容必须合法。
(五)当事人的合意必须真实。
(六)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四、合同的分类book P85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
2.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具备一定的形式为要件
1.要式合同:
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国际商法
第三章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
英国 〈〈牛津法律大辞典》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2人或多人之间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美国〈〈合同法重述》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的允诺,对违反这种允诺,法律将给予其补偿或将强制其得到实际执行”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1)要约
1.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 思表示.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当事人
包括要约人和受要约人
3.要约的形式要求
要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或行动作出.
〈〈德国民法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305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法律关系的事人之间的合同”。
〈〈法国民法典》,1101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三章  公司法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
股东对公司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传统的做法是在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因此,股东们以什么方式来进行表决, 就构成了股东对公司行使间接控制权的关键。 例如,美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主要有 直接投票(straight voting)、累积投票(accumulative voting)、 分类投票(class voting)、偶尔投票(contingent voting)、不 按比例投票(disproportional voting)五种。究竟各个公司 在何种情况下应用何种表决方式,除了公司法有所限制 外,一般都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 『正确答案』D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特征。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 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例题·单选题】关于分公司和子公司,下 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分公司和子公司都不具备法人资格 • B.分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不具备法人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
•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依照(各国的)公司法所组成
并登记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 人。 ➢法定性 营利性 法人资格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 2.由法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形成并对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 3.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1)独立的财产权 • (2)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 (3)具有永久存续性
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 承担的分支机构。 • 2.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本公司或总公 司。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国际商法 第3章 合同法

对受要约人 对要约人
受要约人是没有约 束力的但有特殊
《公约》承诺前 德国法
不受约束要约 注明
法国法可撤
销,但须赔 偿
原则上可撤销二种 情况不可以
2、拒绝失效
受要约人把拒绝的意思表示通知要约人的行为,要约在拒绝 通知送达要约人时即告失效。 反要约(还盘)=拒绝+新要约 (案例:北方航空vs丹尼思费伦蒂仪表)
许诺≠合同
二、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个或以上行为主体 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意思一致 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效果,包括设 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须是合法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谈判、电话),简单的经济往来 2、书面合同 (1)、合同书 (2)、电报、电传,录像(能证明合同主要
合同无效
(2) 德国法
同中国法大同小异,采取排除法,除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①7周岁以下 ②处于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其性质该状况非暂时者 ③禁治产者(精神病、洒癖法、院宣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订立合同但不一定有效 ①代理人追认 三种情况有效 ②成年后自己追认 ③独立经营业务者在其经营范围内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合法的受要约人作出
合法的受要约人是指受要约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其它任 何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作出同意的表示,也不是承诺,合同不 能成立。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进行
要约规定有效期 要约未规定有效期
《公约》十八条合理的 时间内未到无效
《公约》十一条真超期、 假超期 大陆法依通常情形可期待 承诺到达的时间内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第3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说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相关法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两个海牙公约各国国内法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有体物的买卖。

不适用:(1)不被视为货物或有争议的货物。

如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物的买卖;(2)不视为动产的货物,如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3)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4)以拍卖形式进行的买卖;(5)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2、适用条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所谓营业地,是指固定的、永久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不包括代表机构所在地。

3、不涉及的事项(1)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2)买卖合同对所出售的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3)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损害责任问题;但卖方所售货物造成人身伤亡之外的损失,公约适用。

4、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处公约的两个缔约国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适用公约,就可排除对公约的适用。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通常形式正式合同确认书协议书二、合同的主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般由前文、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1.合同的前文。

又称约首它通常由以下部分组成:(1)合同的名称;(2)合同的编号;(3)订约的日期;(4)订约的地点;(5)订约的当事人名称、地址;(6)订约的理由。

2.合同的基本条款。

合同的基本条款是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部分,是合同的核心部分。

主要有:(1)商品名称;(2)品质条款。

一般采取约定品质的方式,通常有:“凭样品买卖”、“凭牌号或商标买卖”;(3)数量条款;(4)价格条款;(5)包装条款;(6)保险条款;(7)交货条款;(8)支付条款;(9)检验条款。

3.合同的一般条款。

合同的一般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补充说明或某一类合同的共同事项记载。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其在合伙中的出 资及各项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介绍第三人入 伙。
但大多数国家均允许合伙人在一定条件下将请求分 配利润的权利转让或馈赠给他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的死亡或退出,即 引起合伙的解散。但一般合伙协议都订有企业存续 条款(continuation agreement),即如果某合伙人死 亡或退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的条件。
1.考虑商业活动的性质是否适合此类企业形式,投资者 的数目及其相互关系。
2.考虑其内部运作的有效性及从事业务活动的费用。 3.在成立企业前筹措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的可能程度。 4.考虑企业未来发展是否方便融资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概述 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日后所发 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须视情况而定:
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 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 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 对该第三人负责;
如果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并未同该企 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 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即可不负担责 任。
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而且与之进行交易的 第三人也知道该合伙人没有得到授权,否则,合伙企业 和全体合伙人都要就该合伙人的行为对第三人负责。
国际商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课堂练习:甲、乙、丙、丁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 10万元、15万元组建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未 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比例。四位合伙人之间应 如何分配利益与损失?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_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课件

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
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五人 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 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合伙协议规定:
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 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
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 共享收益
▪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7、入伙与退火; ▪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 9、违约责任。
此外合伙协议也可 以载明合伙企业的 经营期限和合伙人 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任意记载事项。
3)出资方式
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出资
2、人合性——个人的联合。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自然人;
——以人的信用为基础。
合伙本质上是人的结合而非资本 的结合。合伙的信用基础是全体 合伙人而不是合伙财产。故,入 伙退伙有严格的限制,人员结构 稳定。
我国《合伙法》规定的合伙人是指 自然人,而对法人和类似法人的经 济组织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 “联营”的有关规定处理。修改动
3)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均 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归合伙人共同所 有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 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 分配、分担。
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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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三章 代理法

中央电大《国际商法》第三章 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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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案例3.4】广州某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向日本株式会社(下称日方) 定购彩色显像管10万套。但电子公司没有进口权和进口批文,于是与广州某外 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外贸公司代理 电子公司进口这批显像管。电子公司购货款先付给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将货物 交给电子公司后获得一定数额的代理费。在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日方签订 了购货合同之后,电子公司却因无法在国内落实封装厂家,提出终止代理合同, 外贸公司便通知日方终止进口合同,日方因此提出索赔。外贸公司认为自己是 代理电子公司进口,且订货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电子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所以 拒绝赔付。电子公司则认为自己与日方并未订立订货合同,因而没有赔付日方 的义务。请思考:(1)本案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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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4年《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外贸经营资格 许可制和委托制,内含了直接代理和两种间接代理。但 是该法仍与《民法通则》有冲突。2001年我国正式入世, 把外贸经营权从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外贸经营权门槛被 撤除。 (四)1999年的《合同法》融合了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 丰富了代理的类型,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发展奠定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使司法实践具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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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代理的国际立法 为了统一代理法规范,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国际上做了以下有益的尝试: (一)《代理统一法公约》和《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二)《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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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终止与无效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的规定 1.法定代理 2.意定代理 (二)英美法的规定 1.明示的授权 2.默示的授权 3.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4.追认的代理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 则》的规定: 代理权的授予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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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
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构成条件:
(1)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 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之后表示接受要约,但同时又附加了一些条件, 这样的意思表示就构成反要约。 从性质上说,反要约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后发先至)。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 失效的通知,使自己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①英美法:
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随时 可以撤销要约。
英国:根据1948年公司法,撤销认购股票或债券的要约受到一定的限制。 美国:如要约是限期承诺的,受要约人只要在该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了承诺, 该要约就成为不可撤销的。
合同的法律特征
(1)行为特征:是多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主体特征:地位平等主体间的法律行为。 (3)目的特征: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效力特征: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依照合同的表示形式,分为明示合同和暗示合同; (三)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 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当今社会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生产、分配及流通领域 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合同。
合同法则是关于国际商事主体之间交往规则的最重要法律。
一、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商法  第三章

4. 客观必需的代理。 客观必需的代理,是指一个人在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 产,如发生紧急情况,为了保护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 动的代理。
5. 追认的代理。 当事人在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其行为原则 上不具有代理效力。但如果本人事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 式追认该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构成代理。
追认的代理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限制: (1) 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 理人的身份订立合同。 (2) 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充分了解被追认的无权代理 或越权代理的全部真实情况,否则被认可的行为也不产 生法律效力。例如公司超越能力范围的行为,不可追认。 (3) 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本人或 可以确定的本人来追认。 (4) 代理人订立合同时,本人必须已经取得法律资格。 根据英美法规定,代理人替尚未成立的公司订立合同, 即使日后该公司经过注册成为法人,该公司也不能追认 这一合同。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即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发生的代理。
一般地,委托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类: (1) 按委托代理权的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代理 和特别代理。 (2) 按代理人人数不同,可分为单独委托代理和 共同委托代理。 (3) 按代理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完成代理事 项,可分为主要委托代理与从属委托代理。
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三种: 第一,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 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 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 交易。 第二,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 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 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第三,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 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 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国际商法 第三章

国际商法 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法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定义 (一)代理 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 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 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服务。 代理涉及三方主体:代理人 、 被代理人、第三 人
第五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 (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 (三)运输代理人 (四)保险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出口 保理人
补充: 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 委托人或第三人一般应直接进行协商或提 起诉讼、仲裁,外贸公司则可以以此作为 抗辩理由,不再承担合同责任。 《合同法》第 403 条规定 第三方不履行义务处理方法 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处理方法
四、客观需要的授权

是在某一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 另一当事人的财产时,发生了为保存该 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 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 理财产你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 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 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 批皮货。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无 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R公司便以高价 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名 义存入银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皮货价 格猛涨。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其 货物是侵权行为,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为抗辩。 请问:被告是否侵权?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国际商法 第三章(29页)
E公司对R公司的授权范围是从波兰购买一 批皮货 。 由于爆发第二次世界大战 , 在无 法与E公司联系的情况下 , R公司便以高价 卖出该批皮货并将所得的价款以E公司的 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 皮货 价格猛涨 。E公司指控R公司未经授权出售 其货物是侵权行为 , 为此要求R公司给予 赔偿 ,R公司则以存在客观需要的授权作 为抗辩。
请问: 被告是否侵权?
五 、事后追加的授权
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 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某种法律行为 , 这种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 的 , 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 认这个合同 , 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一 )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四 、客观需要的授权
■ 是在某一 当事人根据其他法律关系照管 另一 当事人的财产时 , 发生了为保存该 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的紧急情况下 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 , 虽然受委托管 理财产你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 的明示授权 ,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 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
E公司诉R公司案(英国)
■ 合理根据: 行业习惯或被代理人的明示授 权 。一般是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 为而产生的代理。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1971)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 辆车子 , 但用于私事 , 被告认为秘书雇 车私用 , 非公司业务 ,拒绝付款 , 法院 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 司目的订车 , 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 代理人 , 故公司应付款 , 至于私用问题 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代理法概述 国际商事代理权的产生 国际商事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国际商法法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含案例分析与答案)

06
答案与解析
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答案
案例二答案
案例三答案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约定各自出资额、股权比例、 利润分配等内容。本案中,甲 、乙、丙三人未签订书面协议 ,因此不构成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本案中,丁未履 行出资义务,且未参与企业经 营,因此不构成合伙关系。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出 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进行。本 案中,甲、乙、丙三人约定按 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符合法 律规定。
答案解析
案例二解析
本案例考查合伙人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本案中,丁 未履行出资义务,且未参与企业经营,违反了合伙人 的义务,因此不构成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的合同关系
合同订立
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时,通常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作为合同一方。 合伙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权利义务和风险,并确保合同合 法有效。
合同履行
合伙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如果合伙企业 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04
合伙企业的变更与终止
合伙企业的增资与减资
增资
合伙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通常 是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或提高偿债能力。 增资的方式包括增加合伙人出资、将 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等。
减资
合伙企业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可能 是由于经营不善、资金过剩或调整经 营策略等原因。减资应当经过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国际商法课件第三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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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cipal-agent (委托代理)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is the arrangement that exists when one person or entity (called the agent) acts on behalf of another (called the principal). In general,a contract is used to specify the terms of a 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 .
代理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被代理人(principle)授权或 法律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 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人(Principle)









代理人(Agent)
实施法律行为 (act)
第三人(The third party)
2.外部法律关系(external relationship)本人、代理人 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Independent from internal relationship
特定情况下,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1.委托代理
(1)代理人用明示或者暗示形式同意对该合同负责; (2)代理人在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并未明确说明自己是代理人, 代理人要对该合同负责。 (3)代理人在签字蜡封合同上签名,即使注明自己是代理人,也要对该 合同负责。 (4)被代理人是虚构的情况下,代理人要对所订的合同负责。 (5)商业惯例要求代理人对该合同负责。
Unlike an employee, an independent contractor does not work regularly for an employer but works as and when require,during which time she or he may be subject to the Law of Ag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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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性规定
• (二)合意内容的确定性 – 1.合同成立的确定性 – 2.合同内容的确定性 • (1) 镜像规则 • (2) 剔除规则 • (3) 最后出手规则
二、电子交易下的合同订立问题
• (一)新的通信方式 • (二)CISG的规定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 【导读案例】 – 交货地点的认定 • 一家荷兰公司向一家意大利公司购买了一批焊管。卖方发出了订单确认书, 其中载有“交付至[荷兰]霍尔斯特(……)的VTI 霍尔斯特”的条款。买方随后 以焊管未达到所要求的标准为由撤销合同,并向布雷达一审法院(在荷兰)起诉 卖方,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未来的损失。卖方称布雷达法院没有管辖权。 • 法院裁定,鲁尔蒙特一审法院(也在荷兰)应被指定为本案的主管法院。上诉法 院确认了这项裁定,理由是订单确认书载有一个明文确定的交货地址,即属 于鲁尔蒙特管辖的霍尔斯特的一个地址,因此,《销售公约》第31 条所规定 的条件(当事方必须已经商定交货地点)已经得到满足,从而使得鲁尔蒙特法院 成为1968 年9 月27 日《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 第5 条意义上的主管法院。 • 卖方就此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称上诉法院没有认识到,由于焊管总是 在Barghe(在意大利)交给承运方,以便将焊管从Barghe 运到霍尔斯特,因此 《销售公约》第31(a)条应当解释为指定Barghe 为交货地(尽管订单确认书中 有不同措辞),霍尔斯特只是运输地址。卖方还称,订单确认书提及交货地并 不导致卖方根据《销售公约》第31 条对在该地交货承担法律义务。最高法院 驳回上诉,理由是解释当事双方之间关于交货地的协议属于上诉法院的特权 ,由于焊管事实上是在霍尔斯特交付的,法院指定该地点为交货地是有充分 理由的。 – 问题: • 1.除了用于确立管辖权外,你认为确定交货地还有哪些法律意义? • 2.你认为法院应当以合同中的交货地为准来确立管辖权吗?
• • • • •
二、CISG法律调整模式的特征
• (一)适用范围方面的特征 – 1.事实层面 – 2.法律层面 • (二)总则方面的特征 • (三)排除和保留 – 1.当事人排除 • 其一,当事人可以决定不适用CISG。 • 其二,当事人可以在适用CISG的情况下,减损公约 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 2.缔约方保留 • 其一,适用范围方面的保留。 • 其二,书面形式方面的保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 一、一般性规定 – (一)当事人的合意 • (1) 应有特定的受要约人 • (2) 内容应十分确定 • (3) 要约人表示在得到承诺时受到约束的意思表示 – 就要约的效力问题而言,CISG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 • (1) 阻止要约生效的情形。 • (2) 要约生效的情形。 • (3) 已生效要约的效力变更情形。 • (4) 要约效力终止的情形。 – 与要约相对应,承诺也分为成立要件和效力要件。一般而言,构成承诺必须满足 以下三个要件。 • (1) 应有承诺的表示。 • (2) 应是无条件承诺。 • (3) 承诺不能改变要约的内容。 – 就承诺的效力而言,CISG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形。 • (1) 阻止承诺生效的情形。 • (2) 承诺生效的情形。 • (3) 承诺效力待定的情形。
• (1) • (2) 标的物的权属问题。 标的物的转移时间。
二、风险转移
• (一)CISG的规定
– 1.风险转移的内涵 – 2.风险转移的前提和时间
• 其一,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就此,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 。
– (1) – (2) 在运输之前订立合同的风险转移。 在运输途中订立合同的风险转移。
– 为减少挑选法院的现象,理论上具有如下几种方法。
• (1) • (2) • (3)
二、适用顺序
• 结合CISG的相关规定,有观点认为,如果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在中国 法院进行诉讼,应按照十个步骤依次适用法律。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内国直接适用的强制性法律。 内国有关不同规范法源地位的规定。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统一实体法之强制性规范。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统一冲突法规范。 内国冲突规范。 准据法之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约定条款。 统一实体法之任意性规范。 准据法之任意性规范。 其他可选择的国际惯例。
– (a) – (b) 。 第46~52条所规定的权利,以及 按照第74~77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 由于第74~77条的规定主要是如何计算损 害赔偿额,所以,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 利是建立在第45(1)(b)条的基础之上的。
二、买方的具体救济措施
• (一)实际履行 • (二)宣告合同无效 • (三)减价
– 3.交付单据 – 4.转移货物所有权
一、卖方的义务
• (二)对货物的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 – 1.品质担保 • 1) 货物与合同是否相符的标准 – (1) 当事人意思自治。 – (2) 通常使用目的。 – (3) 特定目的。 – (4) 样品或样式。 – (5) 同类方式装箱或包装。 • 2) 品质担保期间 • 3) 货物与合同不符的确定 – (1) 当事人是否另有约定。 – (2) 当事人选择的救济方式。 – (3) 销售货物的类型。 – 2.权利担保 • 按其性质,CISG将权利担保分为两种类型:一般权利担保和 知识产权担保。
• 【导读案例】 – 货物买卖争议的法律适用 • 法国卖方和斯洛伐克买方订立了一份口头协议,依照这份协议,卖方有义务 将协议货物交付买方,而买方则有义务凭卖方出具的发票向卖方支付约定的 货款。但买方在卖方交货后却未能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 法院参照《斯洛伐克国际私法与程序法法案》这一国内法适用《联合国国际 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斯洛伐克国内法第10 条规定 ,在协议双方未选定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相关协议应受旨在确保合同纠纷得 到妥善解决的相关法律的管辖。通常情况下,销售合同应受合同订立时卖方 所在国法律的管辖。为此,法院认定协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法兰西共 和国(《销售公约》缔约国)法律的管辖。此外,法院还援引《销售公约》第 1(1)(a)条认定,《销售公约》适用于注册地分别位于两个不同缔约国的协议 双方。 • 鉴于斯洛伐克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的事实,依照《销售公约》第78 条的规 定,卖方有权对所欠货款收取利息。由于《销售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利 率,因此,法院认为应参照《销售公约》的第7(2)条。根据第7(2)条的规定, 《销售公约》中未明确规定的未尽事宜应适用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依照适 用法律予以解决。在本案中,利率问题应根据法国法律予以解决。
三、卖方的具体救济措施
• (一)实际履行 • (二)宣告合同无效 • (三)确定规格
四、一般规定
• (一)宣告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定
– 1.特殊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 – 2.宣告合同无效的结果
• (二)损害赔偿的计算与免责 • (三)保全货物
– 1.卖方的保全义务 – 2.买方的保全义务 – 3.保全货物的费用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学习目标】
• 【学习目标】 – 国际货物买卖是最为广泛和最为基础的 国际商事活动之一。通过学习本章,读 者应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 、风险转移以及违约和救济等基本法律 问题有所掌握;通过阅读案例,读者应 进一步了解具体规则的适用以及解决疑 难案件的分析思路。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调整模式
二、买方的义务
• (一)支付价款 – 1.付款数额 – 2.付款地点 • (1) 义务付款地点 • (2) 非义务付款地点 – 3.付款时间 • (二)收取货物
第四节 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 一、所有权转移
– 财产归属是财产交易的前提,货物买卖的特征在于货 物价款与货物所有权的交换。 –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主要冲突体现在所有权转移的法律 性质(如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之争)、所有权转移的方式 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等。鉴于这些问题相互影响,所 以从体系上考虑必须一揽子解决。 – 中国《合同法》第9章(买卖合同)对货物所有权规定主 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其二,不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就此,存在两种不同的类 型。
– (1) – (2) 卖方营业地交货。 非卖方营业地交货。
– 3.违约与风险转移
二、风险转移
• (二)贸易术语与风险转移 – 1.Incoterms2000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 2.Incoterms2010的改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与救 济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挑选法院
– 通说认为,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将会使一方当事 人滥用选择权“操纵”判决结果并引发道德风险。这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 • • (1) (2) (3) (4) 导致法律上的不确定。 增加诉讼成本。 使某些法院承担过量工作。 降低了实体法的权威性。 间接方法的改进。 直接方法的适用。 就合同关系,给予当事人以自主选择实体法的权利。
• (1) 卖方或买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的具体救济 措施(第45~52条;第61~65条)。 • (2) 对上述具体救济措施相关的一般规定(第71~88条)。
二、买方的具体救济措施
• 买方的具体救济措施是以卖方存在具体违 约行为为前提的。CISG第45(1)条规定,如 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 义务,买方可以行使:
– 问题: • 1.就销售合同的订立问题,你认为应适用哪一法律来解决? • 2.你认为本案中的法院是法国法院还是斯洛伐克法院?
一、三种法律调整模式
• 为了缓和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统一冲突法公约,如1955年的《销售冲 突公约》的Hague Sales Conflicts Convention、1986年的Hague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国 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 鉴于国内冲突法模式的不足,20世纪20年代起,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UNIDROIT)就致力于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 国内冲突法模式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思路和实 践做法。前者在实践中存在缺陷,但却通行于世界各国;后者是一种理想的 理论模式,但却难以实行。 1980年于维也纳签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采用了前一 种方法,而1994年发布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则 采用了后一种方法。 CISG和PICC所表征的折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化 的方向,尽管有学者质疑折中模式的实际效果,但不可否认的是,缓和国内 法冲突法模式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模式的替代性方案取得了一定成果。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领域,CISG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但是由于CISG 本身存在缺陷,PICC可以作为解释的参考资料而使用,使销售合同公约的解 释明确化以及补充销售合同公约的漏洞,这不仅可以提高国际货物买卖法的 可预期性,还可以促进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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