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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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经过以下审批流程:
1. 申请办学许可证:首先需要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办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条件、办学宗旨、课程设置等。

教育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如果审核通过,将颁发办学许可证。

2. 注册登记:持办学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持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4. 课程备案:将所开设的课程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课程设置和教学管理。

5. 质量评估:定期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质量评估,以确保教学质量符合标准。

6. 年检:每年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年检,以确保机构运行正常。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具体审批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申请前仔细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初审流程与要点
01
初审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申 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2
初审人员根据申请材料的内容,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事
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填写初审意见
03
表。
不予受理情形说明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期限规定
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审批机关提出。
03
受理与初审
受理条件及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 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变更、注销等事项说明
变更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需变更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向人社局 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批 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注销事项
机构如因故停止办学或自愿注销,应向 人社局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职业培训环境,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现对我省职业培训(鉴定)机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技工学校审批、评估、评审有关问题(一)申请成立技工学校的,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按如下程序审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对其进行实地考查;对初审合格的拟设立学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向所在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由市政府正式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成立的学校进行审查并提出对申办学校的具体意见;省政府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的办理意见审批。

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职业培训学校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办公、办学场地有效房产证明或租用协议书;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职业培训学校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复印件和教育工作经历证明;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合订本;《技工学校审批表》一式五份。

(二)技工学校申请晋升省重点技工学校的,按照《关于颁发辽宁省重点技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劳培字〔1990〕132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工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2〕6号)要求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模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模板】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20个工作日内发给《人力资源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4.送达责任: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送达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XX市人力资源和和社会保局履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
第十条 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区域内新职业办学日常监管。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京人社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9号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简化审批方式,为培训机构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告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二、审批政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行政许可条件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办学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不在我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

设置标准按照《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办报告》(附件1)一份;(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章程一份;(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凭证;(五)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附件2)两份;(六)举办涉及消防、保安、安全生产等特殊行业的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甬人社发〔2015〕78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甬人社发〔2015〕7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日常监管,规范办学秩序,经研究,决定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权限。

一、审批权限在原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等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劳社审批〔2009〕106号)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和调整市本级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职能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20号)规定放权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对大榭开发区、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下放冠以“宁波市××区”的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及培训项目增设的审批权限,放权的方式为直接交办。

即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培训技师(二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审批,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自行审批。

冠以“宁波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仍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二、管理权限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划分到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理(具体见附件,办学地址有变动的,按照实际地址重新划定)。

所属辖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重点抓好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培训补贴机构签约和培训补贴受理审核、办学质量抽查、广告备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有关要求(一)明确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定、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适时制定《宁波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

人社局关于民办培训机构党建一、想办一个人力资源管理师培训机构,想问下都需要什么条件,最好能有你这个是社会力量办学,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管,有个职业建设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项目类别:行政许可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办事指南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
流程图
初审不合格,一次性书面通知
申报单位 (申报)
承办人 (登记初审)
科室 (研究)
材料齐全合格 5 个工作日办结
通过申报单位或个 人领取材料
办理人事代理有关手续,将办理结果填写在 收文承办笺并向监察室备案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局务会 (审批)
3、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开办经费;4、有两名以上持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
《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提出申请的时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符合《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
条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审查:1、对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办理人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并提 出同意筹设或不同意筹设的初步意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2、对完成筹设期(或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在办理人对全部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 由两人以上核查人员对其实际办学场地、设备等进行核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由核查 人员签字。办理人根据审查材料和实地核查的结果,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初步意 见,报就业服务局负责人复核(必要时需召开由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1、法律依据:《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2、 任科室:就业服务局 3、 理时限:30 日 4、监督电话:8722396
xx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办学行政许可流程图
承办审批工作部门:县就业服务局
受理时间:1、凡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请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 1~ 15 日向职业培训处提交申请;2、凡完成筹设期(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的,于每年的 1 月和 7 月向就业服务局提交正式设立申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辽人社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现将《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三章设立第四章变更和终止第五章教学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提升培训质效,服务全省技能人才队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应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教育公益性,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第一篇: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依据:《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并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六条。

04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04-1号许可事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设立民办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一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举办技工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技工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技工学校应当符合深圳技工教育发展的需求,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技工学校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设置标准按《广东省技工学校合格评估标准》(粤劳社〔2002〕16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一)筹设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满足职业培训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和运营,区人社局制定了该办事指南,旨在提供详细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以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

二、适用范围该办事指南适用于在本区内设立、变更或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人。

三、设立办事流程1. 填写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准备并填写完整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格,包括机构名称、联系信息、经营范围、教学设施等相关信息。

2.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提交给区人社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场地租赁协议、教师资质证明等。

3. 审核和评估区人社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审核内容包括机构设施是否符合相应标准、教学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

如若申请材料不完整,区人社局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4. 审批并发放证书经过审核和评估之后,如果申请符合相关要求,区人社局将进行审批并发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或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人需妥善保存该证书或通知书。

四、设立办事要求1. 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要确保办学行为合法合规。

2. 教学设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教学设施和环境。

包括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

设施要保持良好的功能性和安全性。

3. 教师资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教学经验。

教师人员需持有相关专业证书,并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职业背景。

4. 学习课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

课程内容应具备一定的培训深度和广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求。

五、注销办事流程1. 申请注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果需要注销,申请人需向区人社局递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销申请书》,注明注销原因。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8.15•【字号】珠人社[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珠人社〔2013〕186号)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珠海市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的决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的要求,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的“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的事项,已明确下放各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现就做好“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工作。

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297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制定明晰、简便的审批工作流程,向社会公示。

同时,还要定员定岗,建立和落实岗位责任制及相关的审批管理制度,以保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重新审核换证,及时上报备案。

审批权限下放后,此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发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律由各行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重新审核登记、换证,并在2013年9月20日前完成。

经重新审核登记和认定后,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办学许可证》,由换证单位负责收回并将相关单位名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1.17•【字号】长人社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5号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长沙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五章机构管理第六章督导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系指本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五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和完善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审批管理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和监督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对本辖区内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工作;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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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法建立 独立的财 务 会


制定 民 办职业 培训发展 规
、 、 、 ,
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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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 提高班 高级

划 逐步形成布 局合 理 规模适 当 管理 规范
班等名义 将学生转移 到其它学校学 习
确保质量 的良好局 面 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 业 在规范 中不断发展


#三 严格规范招 生 宣传和收费行为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部 办 公 厅
关于进 一 步 加 强 民办 职 业 培 训学 校 管理 工 作 的通知
人 社厅 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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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产建设兵 团劳动保障局 %
新班生
二 依法履行 民办职 业 培训学校管 理职 贵 #一 严格规范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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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 民办职业 培训事业 健康发 展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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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加强 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一 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

各地劳动保障
部门要指导 民办职业 培训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 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 建立统一电子 档案 完整记 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 习成绩 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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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整 改后仍 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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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的规定 执行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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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物价部 门备案 并 向 社会公示 公示后 的内容 不得擅 自 变更 未经公示收费的项 目不得收费 严 禁将教 师收人与招生学费收人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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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01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
务指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

四、受理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决定机构
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1.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2.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3.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4.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5.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

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筹设或正式批准: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职业培训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职业培训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文件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七)章程不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八)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9
办公地址: 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无期限
承诺期限:60.0
时限说明: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五、审批结果
出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可通过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四)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力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3;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5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7号淳安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C区人社行政审批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令时)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3;5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次数说明:资料齐全可以实现跑一次
附录1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解答:可以,带好双方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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