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
职务贿赂立案标准
职务贿赂立案标准近年来,职务贿赂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加强对职务贿赂行为的打击,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明确了职务贿赂立案的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就职务贿赂立案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职务贿赂的定义职务贿赂是指行贿人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职务贿赂属于腐败行为的一种,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二、职务贿赂立案标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职务贿赂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贿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贿赂金额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职务贿赂犯罪。
因此,在立案时要求贿赂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2. 贿赂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贿赂的贿赂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
贿赂对象的身份是职务贿赂立案的重要条件之一。
3. 贿赂行为与职务相关职务贿赂要求贿赂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直接的关联。
也就是说,贿赂人通过行贿来谋取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帮助、支持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只有贿赂行为与职务相关,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4. 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职务贿赂犯罪的立案还要求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也就是说,贿赂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贿赂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才能构成职务贿赂犯罪。
三、职务贿赂立案程序在职务贿赂案件的立案过程中,通常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 初步调查对涉嫌职务贿赂的线索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确定是否涉嫌职务贿赂犯罪。
2. 取证调查在初步调查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取证调查,包括调查贿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案件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3. 立案审批根据调查结果,由公安机关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立案审批。
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严重程度和证据充分程度,决定是否立案。
4. 立案登记立案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将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安排侦查人员负责具体的侦查工作。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随着现在社会的进步,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对于单位和企业,各个行业的竞争也特别的大,行业里的人也开始想各种可以增强自己利益的事情,开始给国家的工作人员使行行贿,用钱财来安抚人心,那就来了解一下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单位行贿罪成立的标准是什么?如何认定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一般来说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依法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然而,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的一些新的经济主体,他们的行贿行为如何定性?究竟是按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需要我们给其一个清晰的界定。
在认定单位行贿犯罪时,重点是确定犯罪主体是否具备单位主体身份、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是则构成单位行贿罪,反之则构成行贿罪。
下面对几种特殊单位行贿行为的定性问题作进一步分析。
(一)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一人公司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该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都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现行的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公司模式的股东虽然只有一个,但是该股东也只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和公司两者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个体,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意志,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这一点也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致。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作者:黄剑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2年第08期引言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很多单位及其负责人,为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或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不惜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乃至犯罪手段,向国家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管理者输送经济利益,以达自己的非法目的。
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是《刑法》贪污贿赂犯罪中两个重要的罪名,由于市场主体的多重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主体的认定以及对一个行贿行为认定为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存在诸多困惑和疑虑。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09年期间,某市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取得中心血站的采购合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该市中心血站副站长唐某、某市中心血站站长何某、某区血液中心主任罗某回扣、好处费等共计350000元的财物。
承办该案的人民检察院最后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滕某某、唐某某构成行贿罪,并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认定某医疗器械公司经理滕某某、有关负责人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此部分犯罪性质如何认定,以及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滕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理由是本案的行贿主体是单位。
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
具体到本案中,该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符合单位行贿罪的主体要求,滕某某、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有业务往来的中心血站领导回扣以及好处费,是完全根据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利益实施的,通过行贿所得的好处利益也是由公司所有,且其行贿有关财物也是公司所有,并非私人财物。
因此,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某医疗器械公司滕某某、唐某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刑法》第三百九⼗三条 【单位⾏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条、第三百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0年)最⾼⼈民检察院关于⾏贿罪⽴案标准的规定三、单位⾏贿案(刑法第三百九⼗三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三⼈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1999年)⼈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单位⾏贿案(第393条)单位⾏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作⼈员以回扣、⼿续费,情节严重的⾏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单位⾏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为谋取⾮法利益⽽⾏贿的;(2)向3⼈以上⾏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员、⾏政执法⼈员⾏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损失的。
因⾏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贿的规定⽴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导读:1、目的不同。
前者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后者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益归属不同。
前者是归个人所有,后者是归单位所有。
3、实施主体不同。
前者是自然人,后者是单位。
4、给付财物时名义和成都不同。
前者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实施,后者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
一、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单位负责人既可能代表单位行贿,也可能为实现个人目的而以单位名义行贿。
界定要点:(1)目的不同。
自然人行贿是为了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单位行贿则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2)利益归属不同。
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
(3)实施的主体不同。
单位行贿的主体是单位,而自然人行贿的主体是自然人。
虽然单位行贿也是通过具体自然人实施的,但这是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
(4)给付财物时名义及程序不同。
单位行贿一般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而自然人行贿则是由个人决定,以个人的名义实施。
二、最新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个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为三万元。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单位行贿,案例典型意义
单位行贿,案例典型意义典型案例案例一:甲某,某勘验工程公司负责人,中共党员。
2015年,甲某以勘验工程公司的名义欲承接某辖区某勘验工程,在此过程中,为谋取竞争优势,甲某送予分管勘验项目的该区副区长李某好处费30万元。
经查,甲某以公司名义承接勘验工程的事项由其个人决定,项目经营所得利润也均归甲某所有。
案例二:乙某,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6年,乙某在该公司旧生产厂房拆迁的过程中,为违规获得拆迁补偿款,送予辖区拆迁队负责人王某好处费20万元,后该公司违法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其中180万元归公司所有,8万元由乙某本人使用,乙某辩称该8万元系公司事先约定的奖金。
案例三:丙某,某劳务公司经理。
2016年,丙某在承接某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项目的过程中,为使部分不合格工程通过验收,送予该辖区市政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赵某好处费50万元。
经查,该劳务公司系丙某个人出资的一人公司,公司财务制度完整,项目开支及收益均由公司支配。
案例四:丁某,某建筑设计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
2015年以来,丁某以该建筑设计公司的名义先后承接多个设计项目,其间,丁某请求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违背行业规范为其提供帮助,并送予陈某好处费20万元。
经查,该建筑设计公司对该分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和资质,并收取固定的承包费用,该分公司实为丁某个人出资成立。
争议焦点——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均为,如何认定相关行为人的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案件评析通常来讲,对于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分是比较明确的,但在特殊情况下,体现单位意志的行为及单位利益往往与个人行为及利益相混同,因此就需要对二者作出实质性区分。
现结合上述案例,分别展开。
一、案例一中甲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在对单位行贿罪作出规定后,同时又规定,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可见,对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区分的关键标准就是看行贿所得利益的归属,归个人的,认定行贿罪,归单位的,认定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
单位行贿罪的量刑标准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89条规定的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的是“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对“单位行贿罪”适用刑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根据《刑法》第52条的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对单位判处罚金时,同样应遵循这项原则。
但是,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罚金刑,没有具体的法定数额,而刑法分则中对贪污贿赂罪的罚金也是如此。
在目前尚无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参照其他经济犯罪的标准,以单位行贿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金较为适宜,当然给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大小、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等情节亦应综合考虑(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一概而定,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In the future, you only need to be better than one person, and that person is who you are now.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应是单位内部的非领导成员,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如果不具有单位成员身份的自然人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其参与实施相应的单位犯罪,则成立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共同犯罪。
我们在单位中如果遇见单位犯罪该怎么办那,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我们平常的职位在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中有没有,我们应该了解一下,在以后的工作中可能还用的到,我们下面就来看一看,了解一下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有那些。
一、什么是单位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有关单位犯罪及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有两条:一是《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2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分则规定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即不处罚单位只处罚自然人,如刑法第161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和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实行的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
二、单位及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承担。
由于单位非自然人,没有独立的人格,不适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自然人刑法处罚,因此,对单位只适用罚金。
由于单位犯罪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较多,但并不是单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一、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一)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1、将单位犯罪行为付诸实施的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①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犯罪单位内对实施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
一般为犯罪单位组织中的领导者、负责人,他们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
②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人员,他们如未经授权或事后许可,通常不能直接代表单位的意志。
2、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必须是谋取非法利益,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谋取的利益,而且还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谋取的是合法利益,如单位为购买生产所需原料而行贿,不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以牟私利,如厂长为捞取不义之财而以单位名义向有关部门行贿等,也不是单位犯罪,而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①职务活动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单位章程或组织原则以及单位的意志而决定从事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外以个人意志实施单位犯罪行为,不能认为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②单位意志是指单位因欲要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过程。
单位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不同与自然人的心理状态和意志的形成过程,也不完全是单位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总合,而是根据单位的目的、方针、宗旨等需要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意志。
③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根据单位意志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
就是说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
因为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方式。
联营协会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犯罪的主体
笔 者赞 同第 二种 意 见 。
( ) 一 单位 行 贿 罪 的特 征 单 位 行贿 罪 是 指 单 位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而 行 贿 ,
或 违反 国家 规 定 给 予 国家 工 作 人 员 以 回扣 、 续 , 节 手 情
20 年 7 0 2 月至2 0 年 1 月,由被 告人 李 某 某 经 手5 被 07 2 次,
一
“ 位” 体资格 , 单 主 为获 得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在 液 化 气 安 全
检查 、 特种 设 备 监 管 方 面 照 顾 , 告 人 李 某 某 、 被 陈金 某 、 陈 支某 等 人 未 经所 在 公 司 集 体研 究 ,私 自决 定从 长 乐 市 某 液 化气 联 营协 会 收 益 中提 取 累计2 8 0 元 用 于 向 20 0 国家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 由于 从 决 定 行 贿 到送 贿 赂 款 , 是 都 个 人 决 定 和 实 施 。 个 人 意 志和 个 人 行 为 , 能定 为 单 是 不 位 行贿 罪 。
三 、 析 意 见 评
2 0 年 下半 年 , 乐 市某 液化 气有 限 公 司等 组 成 的 02 长
联 营协 会 ,在 经 营 液 化 气 过 程 中 因在 安 全 违规 监 管检 查 上, 为得 到 长 乐市 建 设 局 液 化 气 管 理 站 、 乐市 质 量 长
技 术监 督 局 等 监 管部 门 的照 顾 , 由被 告人 李 某 某 、 陈金 某 、 陈 支某 等 主要 管理 人 员事 先 策 划 并 经其 他 人 员 同 意 ,从 该 联 营协 会 收 入 中截 取 一 部 分 钱 作 为 向 上 述 有
送 累计 6 0 0 ̄;0 6 月至2 0 年 1 月, 0 0 : 2 0 年7 , 0 7 2 由被 告 人 李 某
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选择与放弃的权利, 这均视先前的岗位设置与部门 主管的安排而定。 在客观上实际参与单位行贿犯罪的行为人必然大于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人。 例如, 单位出纳虽然直接将现金或是支票从单位划出、 打 人贿赂相对方处 , 但其可能并不了解该支出行为在整个贿赂程序中的犯罪性 意义 , 不能将之认定为行贿人 ; 经理助理在附回扣销售 中认识到了行贿犯罪 的陛质, 并且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不愿参与, 却因服从领导关系 、 岗位关系 的认定 标准 。 不得不继续参加 , 在整个程序中保持消极态度、 处于消极地位的, 一般不应认 1 单位 行贿 意志的分 析与判 断 定为犯罪。 而单位核心成员属于单位行贿程序中的决策者、 指挥者 、 直接实施 在行贿犯罪的语境下 ,应当赋予单位犯罪意志整4 主观特征全新且 者, 本. 或具体没定行贿计划, 或与受贿人反复接洽 , 或想方设法变换形式给付财 深入的刑法解释。 从逻辑上分析 , 单位成员先形成个别行贿意图, 然后通过客 物, 抑或构思不正当利益蓝图——上述每一 重要环节都可以被填充到刑法 — 观途径整合为单位行贿意图。在此流程延展过程中, 不再具备刑法独立评价 预先设置的构成要件巾进行规范评价。 不同位阶的单位楔 成员基于单位行 意义的个别行贿意志渐次被单位行贿意志吸收。 『的 整体 生 单位行贿犯罪意志 贿犯罪行为的程序性表征出相应的行为特质。 以董事会 、 董事、 总经理等决策 主 要表现为:) 1 在单位领导决策后, 由业务部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 业务员具 层成员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表现为同意 、 默认或放任 ; 部门经理 、 业务主管 、 体执行回扣给付的指令 ;) 2 单位内部章程、 手 、 工作 册 备忘录 、 合同等l面文 项 目负责人等管理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策划 、 { 5 指挥、 评价、 临时应变决策; 办 件明确规定或约定 了 销售产品的扣率 ;) 3单位法定代表人 、 总经理 、 部门主管 事员 、 业务员等执行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直接实施、 操作或参与。 在授权范围内, 未经集体讨论, 单独进行的 、 满足单位不正当利益要求的贿赂 3 单位行 贿利 益的归 属与 辨别 决定墼竺- )  ̄ -。4贿赂资金从单位账簿支出。 Jo - 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将利益归属作为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司法解释 值 得重 点强 调 的是 , 机关 应 当充分 利用行 贿 犯罪查 询 系统 , 司法 以此 为 亦仅在有限层面肯定了利益归属要件的遴别意义——19 9 9年 6月 1 8日最 基础建构单位行贿间接故意判断规则。根据高检院下发的《 关于受理行贿犯 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 的解释》 3 第 条 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行贿犯罪档案信 息覆盖各级法 院生效裁判认定构 规定 , 单位 名义实 施犯 罪 , 盗用 违法所 得 由实施 犯罪 的个人 私 分的 , 依照 刑法 成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检察机关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 一般属于 有关 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 , 刑法理论一直将其视为单位犯罪与 被动接受有关单位查询; 少数操作较为成熟的检察机关 , 也只是 向有关招标 自然人犯罪的关键界限, 认为单位犯罪必须为本单位谋取利益 。利益归属于 单位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取消行贿单位的投标资格或者扣减信用分 。检察机 单位未必是所有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 但却是单位行贿犯罪至为关键的决定 关应当完善与行贿犯罪档案相关的工作机制 , 不仅需要及时将已经查证属于 性要件 ; 利益归属要件在廓清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界限的语境下起到了实 的 经营单位职工行贿的相关信息纳入系统, 而且应当将之明确告知行贿人所 质性作 甩 在经营单位 , 督促该单位强化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 , 有效杜绝行贿行为的发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是行贿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为个 人谋取不正当利 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 33条又强 9 生。 如果经营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后仍然多次发生经营单位职工行贿案件的, 益构成行贿罪 ; 就应当 认定单位 放纵、 漠视其成员的行贿行为 , 主观上符合 单位行贿的间接故 调: 因行贿取得 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这说明完成 意要件。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 但并不意味着其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 行贿 后取 得 的不 正 当利益 等各 种形式 的好 处能够 带来进 一步 的违 法所 得 , 归 意。 单位给予回扣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是不以“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前提的, 单位 所有 的 , 单位 行贿 , 人 所有 的 , 自然人行 贿 。 是 归个 是 排除了犯罪目的的限制 , 也剔除了直接故意的桎梏。 单位不知个别成员行贿促 传统单位犯罪理论在分析“ 利益归属于单位” 时浅尝辄止, 因此必须深入 销固然欠缺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故意要件, 但是单位销售部门成员频繁从折扣 探究单位行贿犯罪中的复杂因素: 单位作为J L的市场主体从事商业活动,  ̄- , 其 中提取部分“ 公关费” 且经检察机关告知后并未整顿的事实 , 足以说 明单位明 经营所得归属于整个单位, 并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例 知无法控制巨额折扣的贿赂趋向, 却纵容单位成员行贿。 单位对其成员具有监 如, 司法规定应当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法定公积金、 公 任意公积金。 督管理责任 , 单位成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单位。从行为逻辑上分析, 公司利益的增长还直接决定着员工的劳动收益、 福利待遇。 我们不能将 减 单位领导在业务活动中从事代表行为, 单位成员从事职务行为, 然后通过内部 员的工作收益与单位整体利益混同; 我们也必须承认私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完 管理机制整合为单位行为, 当由单位承担不再具备刑法独电评价意义的单 全以股东 、 应 合伙人的利 益最大化为导向, 其黼 l J 益完全归属于个人。 所以, 单 位 成员行贿 行为 的刑事 责任 。 因此 ,告知 行贿事 实— —仍 旧继续 行 贿 一 间 位获取的 “ 初始利益属于单位, 具有整体 眭; 剩余利益属于股东、 合伙 ^ 其他成 、 接故意成立” 的司法判断规则符合单位犯罪与犯罪故意的刑法原理。 员, 具有个体陛。 行贿犯罪通过贿赂取得不正当利益 , 经过运作取得违法所得 , 2 单位 行贿行 为 的组织 与执行 最后违法所得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 在行贿案件事发后, 单位成员们往往已 单位行贿实行行为的客观表征与 自然人行贿实行行为如出一辙 , 因此 , 经通过工资 、 、 、 奖金 福利 提成等分配方式获得了行贿后的违法所得。 司法机关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违法所得归个 ^ 有”构成 自 l 、 , 司法机关无法从客观方法直接求证单位行贿与 自然人行贿的界限要点。但 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个人“ 是, 单位行贿组织与实施的程序性特征能够成为辅助性证据 , 侧面分析印证 然人行贿。 该顶财产固然违法 , 但本质上属于单位乘余利益, l J 来源于单位行贿 是否存 在单位 行贿 的事 实。单 位行贿 行为 通常按 照单 位设定 的 回扣 、 手续 费 犯罪行为产生的单位商业利益与交易机会 , 间接派生于单位整体利益。 在明确 了单位行贿整体利益的f 生质后 , 还必须重视量化分析单位利益。 给付规则, 步步为营, 环环相扣。单位行贿行为通常不是由一人完成, 而是需 要单位内部的几个人 、 甚至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外部人员共同完成。这便要 在部分涉及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界限的疑难案例中, 单位利益与 自然人利 求单位管理 ^员和工作人员相互配合 、 、 “ 照章力、 。一旦在支付贿赂过程中 益呈交织状态, 事” 单位从行贿中获取了利益, 自然人亦从行贿中得利。 应当正确 发生数额、 对象 、 渠道的变化 , 一线操作人员将层层反馈 , 以便单位及其管理 认定单位在贿赂过程中的实际地位 及经济利益归属的相对数量 , 防止行贿单 层 能够及 时权 衡不正 当利益 与贿 赂犯罪 的行 为风 险 、 罚成 本
怎样认定行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Our actions are our final judg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怎样认定行贿罪、认定标准是什么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有的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了竞争一些职位,都会给负责人、领导等送礼。
有的行为,就构成了行贿罪。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具体该怎样认定行贿罪呢?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开介绍。
一、怎样认定行贿罪认定盗窃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法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与处罚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法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与处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指担任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务岗位的人员,在职务行使过程中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危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与正常运转,又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因此,我国法律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界定与处罚非常明确。
一、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主要由刑法与行政法规进行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主要包括受贿罪、贪污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等。
这些罪行的特点是公职人员以其职权或职务便利,违背法律规定,为亲友、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滥用职权。
对于每一种职务犯罪,刑法中都有明确的界定和细则。
例如,受贿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贪污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窃取、转移公共财物、单位财物、他人财物。
这些罪行都在法律中都有详细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界定。
二、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处罚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法律处罚也必须严厉。
我国刑法中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处罚也非常明确。
一般来说,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种。
具体的处罚幅度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譬如,受贿罪、贪污罪的处罚一般为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并可能处罚金。
而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等较轻微的职务犯罪则可能处以拘役、罚金等处罚。
除了刑事处罚外,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还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追究。
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不仅违背了法律,也违反了党纪政纪。
党纪政纪处分可能会导致公职人员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等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界定与处罚都非常严格。
这种严厉的惩罚措施一方面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起到了预防和威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作用。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一)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主动给予财物;也可以是被动的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
但是如果是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出财物,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三)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行贿罪的概念及构成——主观方面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二、行贿罪的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依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法律知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是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多,同时也越来越复杂,因此,正确地认定责任显得尤为关键。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规定和法理角度出发,探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
一、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定义职务违法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常见的职务违法包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国家机密等。
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行为。
例如,行贿、受贿、挪用公款、贪污等。
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分别从行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从行为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需要具备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但是,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触犯程度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涉及的范围相对较窄,具有一定的轻微性;而职务犯罪是触犯刑法规定,属于违法和犯罪的范畴,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触犯程度也相对较严重。
因此,对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需要严格区分。
从后果方面,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后果也是不同的。
职务违法的后果相对较小,主要是对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职务犯罪的后果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例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等。
因此,在责任认定时,需要根据行为和后果的轻重缓急,分别进行调查和认定。
三、案例分析为更好地理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责任认定,我们可以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在2015年,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三名警察利用职权,非法侵入某公司,并强行搜查该公司。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和认定,三名警察的行为构成了职务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 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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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
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 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 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
商业贿赂
一般违法行为 犯 罪 行 为
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 ,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 被侵吞; 为假冒伪劣商品开方便之门,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 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纪要 》(法[2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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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分则对商业贿赂单位犯罪的特殊规定
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
罪两个单位犯罪罪名。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
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
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第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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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
2007年7月9日,两高的司法解规定“特 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主体,
进一步扩充的贿赂犯罪主体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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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修正案六》的扩充规定
《刑法》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
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第一节贪污贿赂罪概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定义】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类的犯罪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行为。
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但少数罪由一般主体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由其所在的岗位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贪污贿赂犯罪严重败坏了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要求掌握: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分析】本章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一共规定了12种具体犯罪,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应当重点掌握其中的6种犯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浅析单位行贿犯罪主体问题
保协会 ,以期 改善 我国无船承运人在 经营活动 中所产 所 关 注 的 问题 。
生 的 责任 无 处 投 保 ,无法 降 低 风 险 的情 况 。 笔 者 认 为 :国 际航 运 惯 例 认 定 “ 约定 交 付 时 间 ” 未
三 延迟交付问题
是一 种默示 条款 ,要求承运 人在合理的时 间内交付 , 一
我国 《 海商法 第5 条对迟延交付规定显然有不完 这种规定是符 合民商法原理 的。众所周知 ,我国海商 0 善之处 ,从条款的规 定分析 , “ 明确约定 ”是迟延交 法理论把海 商法 认为是 民法 的特别法 ,海商 法中没有
付 成 立 的 唯 一 条 件 ,本 条 文 与 《 堡 规 I 迟 延 交 付 规 定 的 可 以 适 用 民 法 ,按 民法 一 般 原 理 承 运 人对 此 应 汉 规 定 相 比 ,显 的 有 不全 面 之 感 。该 条 文 缺 少 了对 未 明 承 担 责 任 。 另外 ,应 对 “ 约 定 交 付 时 间” 的情 形 作 未
确约定交付时 间的规定 ,根 据我国 《 海商法》第 5 条 出有关 司法解释 ,明确对这个 问题 的适用性 ,以致解 0
规 定 ,构 成迟 延交 付 的 条 件 必 须应 同时 具 备 : 决本 法 律 条 文 上 的 平衡 性 。
1 、明确约定交付货物 的时间。 “ 明确约定 ”是指 的方式记载或表明货物在 目的港交付的具体时 间。 订立合同时 ,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卸货港的地 点。
单位内部机构 、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行贿犯罪 的犯罪主体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派出机构 行贿犯罪的可能性 。所谓单位 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 体而言的 ,是指分 支机构 ,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 卜 属小单位 ;单位派 出机构是指设在本部之外的行使本部 的一 定 职能 或 经营 本 部 的部 分 业 务 的机 构 。这 些 机 构有 些也 有 自己独 立 的利 益 ,为 了本部 门的 利 益 向有 关 国家 1作 人 员和 国家机 关 行 贿 的情 况也 是 存 在的 。这些 单 位 二 的内郜机 构 、派 出机构 能否成 为单 位行贿 罪 的主体 呢? 对 于 那 些 没 有独 立 的 经 济 利 益 ,不是 实行 独 立 经 济 核算的部 门,为了本部门的利益而行贿的不能构成单位 行贿罪。因为作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承担刑 事责任的能力,且该刑事责任是以罚金 的形式承担的 , 若该部门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 ,就无法独立承担刑事责
单位犯罪的诉讼管辖问题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 ERP S RI E CU【 . TURE
NO.4, 0 2 2 09
( u ltey O 16 C mu i t . ) av N 3
单位犯罪 的诉讼管辖 问题
孔 盼 盼 ,唐 贵金
( 南京 大学法 学院 ,江苏 南京 2 0 9 ) 1 03
摘 要: 自我 国18年 确定单位犯 罪以来,我 国关于单位犯 参照 ,则 案件 就 陷人 了无 管辖 的尴 尬境 地 。 97
罪的研 究就 集 中在 刑 法理 论 的 研 究 和 刑 事 立 法 方 面 ,而 对 于单
位 犯 罪诉 讼 程序 问题 的研 究 则 出现 了冷 场 的局 面 。这 就 造 成 了
这些学说都各有各 的优点 同缺点 ,在实际的操作中对于单 罪案件一般不适用 自诉。但对 于公诉案件学者的观点也不一致 , 位犯罪 案件 的管辖有一定 的借鉴作用 ,不过相对而言 ,案件性 有 的学者认为凡是单位犯罪 案件都有人 民检察 院统一管辖。有 质标准说因为简单明了而得到较多的适用。 的学者认 为应 由人民检察 院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能分工管辖 ,但 二、地域管辖
3 .单 位 性质 标 准 说 。此 观 点认 为可 以根 据 单位 的性 质 来划 分公 检两 家 对 单位 犯 罪 的 管辖 分 工 ,即检 察机 关 管辖 国有 公 司 、
我国在单位犯罪问题上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的失衡 。从 而导致 了 企业 、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 、人 民刚体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 在 司法实践 中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无章可循 、无序运作 ,文章对 管辖非国有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的犯罪案件。 单位 犯 罪的 诉讼 管 辖 问题进 行 了探 讨 。 4 .管理 职 能性 质 标 准 说 。 即按单 位 是 否有 国家管 理职 能 的 关键词 :单位犯罪;刑事诉讼法 ;诉讼管辖 标准来划分单位犯罪管辖 。具体说 ,国家机关 、人民团体和带
行贿罪归哪个部门管辖?
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行贿罪归哪个部门管辖?行贿罪归具有刑事侦查权力的公安部门管辖,但是最终的提起公诉追责的部门是检察机关。
因为行贿罪虽然是和国家机关职工有关的一种罪行,但是仍然是刑法中规定的罪责而必然需要由公安先行进行调查后才能够交给检察公诉请求法院定罪的。
行贿罪归哪个部门管辖?行贿罪归具有刑事侦查权力的公安部门管辖,但是最终的提起公诉追责的部门是检察机关。
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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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
单位行贿罪是双罚制,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我国的刑法没有单罚单位的罪名,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所以有关的当事人要注意其中的细节。
▲单位行贿罪主要负责人员是怎样划分的
单位行贿罪是双罚制,本身就构成了犯罪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我国的刑法没有单罚单位的罪名,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就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即在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单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资格。
单位作为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刑事诉讼是由其代表人代为进行的,但这个“代表人”由谁充任,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的解释和作法也各说不一。
有的认为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活动,可起到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但不可避免地出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兼自然人嫌疑人,被告人和法定代表人这两种诉讼角色的情形。
单位犯罪是自然人犯罪的相对概念,两概念是并列关系。
如果单位犯罪有两个主体即单位本身和自然人,那么,单位犯罪在概念的外延上包含了自然人犯罪。
但按照《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是独立于自然人犯罪的单一主体,不存在着双重主体问题。
单位行贿罪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证据收集,因为涉及的人员较多,由于是集团式,所以罪行的判罚在司法程序上会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自己如果涉及此类犯罪,自己要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减缓自己罪行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