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对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扶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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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对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扶持、促进循环经
济发展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3712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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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3712号提案内容
2012-02-24
案由:关于完善我国对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扶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提案
提案人:袁伟霞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国家发改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办理
主题词:经济发展
温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1年的工作要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大力开展工业节能,推广节能技术,运用节能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节能环保减排和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企业的大力参与,提高其社会责任,更需要政府不断完善鼓励企业间、企业与社会间形成资源与能源利用的良好循环,需要政府在政策导向、财政支持和税收政策方面的一系列引导和支持。
一、现状
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扶持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包括对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涉及的3大类16种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生产销售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和污水处理劳务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销售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等。
二、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目前的激励主要集中在所得税和增值税方面,方式相对单一。不可否认,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引导使用,但仅靠这两种方式还远远不够。因此建议:
1.尽快研究制定一整套鼓励企业开展资源再生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如生物质能发电厂、钢铁企业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装置产生的电力或蒸汽产品、烧结低温烟气余热利用产生的电力或蒸汽、高炉气煤气TRT产生的电力产品、干熄焦装置产
生的电力或蒸汽的上网量和价格优惠政策。尽快研究出台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这些项目的信贷和财政补贴政策。
2.通过政策引导和补贴促进二次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发展。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济效益普遍不高,但对这个社会的减排具有重要作用,是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由于起步晚、技术落后、政府扶持力度相对有限以及扶持方式单一,污水处理、垃圾发电、尾矿综合利用、家电回收、废旧家电和汽车拆解等方面的投资热情有限,经济效益差,更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方面。建议国家尽快研究进一步政策,促进企业投资污水处理、垃圾发电、余热余压发电等,并在循环经济所发电的上网等方面给予特别的支持,促进整个社会的低碳减排。如借鉴德国杜伊斯堡市政府的做法,通过政府参股并派人监督和管理、统一规划市内企业污水处理方式(如德国杜伊斯堡市建议没有污水处理厂的企业可不建污水处理系统,只可将污水通过自设管道送往附近污水处理厂并向该企业缴一定的费用)、合理收费等等一系列政策,极大地调动企业投资污水处理厂的热情。
3.利用政府直接补贴投资方式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对在市场培育阶段的节能环保产业,可以实行直接补贴投资的方式鼓励产业做大和市场的形成。近期国家发改委在重点行业启动了一批低碳技术创新项目及示范工程,并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希望在这些项目获得工业应用和示范效应后继续给予关注和一定方式的支持,促进这些低碳节能环保项目的推广应用,使其从整个社会的层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712号提案复文
2012-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年9月21日以发改提案〔2011〕352号文函复:袁伟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我国对二次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扶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现答复如下: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不仅可以节约资源、变废为宝,缓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瓶颈约束,还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方面,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了两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开展了“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试点、再制造试点等,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鼓励政策。
一、在投资补贴政策方面
一是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2005年和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两批178家循环经济试点和14家再制造试点。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近30亿元,支持了400多个循环经济项目。今年将中西部补贴标准分别由以前的8%提高至10%和12%。2010年10月,我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的通知》,建设低碳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示范工程,并给予适当支持。
二是通过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2010年我委会同财政部设立了循环经济发
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项目。目前累计安排28亿元,支持了两批25个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建设,甘肃、青海部分园区循环化改造以及循环经济能力建设等。
三是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鼓励引导节能减排工作发展。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企业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目前已累计支持了3000多个项目,可节约标准煤9000多万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建筑、交通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支持;支持工业企业能源中心建设。
此外,财政部、商务部安排了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
二、在金融政策支持方面
一是2010年4月我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紧紧围绕加大投资扶持力度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旨在建立一个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通知提出,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确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完善产业、价格和收费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循环经济领域。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3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09〕170号),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符合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按照“绿色信贷”原则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的项目、国家节能减排十大工程和市场效益好、自主创新能力强的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
三、在价格政策方面
为鼓励再生能源发展,2006年我委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规定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加每千瓦时0.25元的补贴电价组成;2010年我委下发《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规定对新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按每千瓦时0.75元的标杆电价执行。
四、在税收政策方面
2008年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我委制定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企业煤矸石、采矿和选矿废渣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给予增值税优惠。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循环经济重大工程,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