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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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现状和伦理争议

1.安乐死定义

安乐死出自希腊语euthanasia 为“好死之意”,现今的安乐死多指对患有不治之症、死亡已逼近、而且极为痛苦的患者停止采用人工干预的方式以缩短痛苦的死亡过程,避免死亡时的痛苦折磨,代之以相对舒适和幸福的感受,即改善死者临死时的自我感觉状态,维护死亡时的尊严。我们认为安乐死的对象应是那些,晚期肿瘤失去治愈机会者,或重要生命脏器严重衰竭,并且不可逆者,或因各种疾病至大脑功能丧失的部分植物人状态的患者等等,以上三种神智清楚,但肉体痛苦不堪的病人,将安乐死作为临终关怀的一种方式,是病人有尊严的、舒适的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尤其在人类不断认识死亡的进程中,安乐死是一种对于生与死认识的进步与发展。

2.我国的安乐死现状

在我国,现在安乐死仍然属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痛苦的患者迫切的希望能够申请安乐死来解除对自身和家人之间的折磨;另一方面,安乐死一直未合法,据现行刑法解释,安乐死属故意杀人罪,在中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例中,两名参与实施安乐死的医生都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起诉讼。

在医学伦理界,安乐死也是争论的重点,对于其是否合法,一直有两种争论。一方认为,安乐死是对人的死亡尊严的尊重,使得患者能够有尊严的离开人世,家属免于承受高昂的医疗费用,合理分配卫生资源;而另一方认为安乐死无论是“仁慈致死”或“放弃治疗”,都是对生命神圣性的亵渎,是医生违背自己的道德的行为,会恶化医患之间的关系。

3.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关于安乐死的立法,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五次的尝试,但最终都以失败告终。我认为从伦理的角度分析,对安乐死存有四个方面的争议,其根本在于如何在安乐死的执行过程中平衡自主、公平和有利这三个原则。

3.1 患者生死权利选择的争议

洛克在《政府论(下)》一书中指出,“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他强调了生命是神圣的,而死亡也是神圣的。在生命伦理层面,我们应当尊重每个个体的自主权利,每个人应当拥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但在传统儒家文化中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安乐死的提出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冲击,让广大民众能够接受安乐死还要一段漫长的路要走。

在医学伦理层面,患者拥有医疗选择权,他有权利选择自己的治疗方式,医生应当在一

定程度上尊重患者自己的选择。王明成的想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广大患者的心声,对于安乐死的认定对象而言,病痛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常人难以忍受的生理折磨,作为一个已经被宣告死亡日期的患者,用庞大的金钱来维持短暂的生命,他们的生命价值无法得到提升,,虽然通过医学的手段延长了生命的长度,但是无法拓宽生命的宽度,而他的病情也有可能是家庭背上严重的经济负担,生存已然不是他们最大的追求,患者背负严重的心理压力,而安乐死则可以让他们相对体面地离开。

3.2患者与家属之间的争论

现代医学强调“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人在社会之中并不是独立的个体,人的生死并不是个人的选择,将对个人背后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慎重的影响。在考虑患者的生死选择时,也应当将患者置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中进行讨论,这也是引起争议的原因。实行安乐死,可以帮家庭节省高昂的开支,让社会的医疗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支配利用,这是符合可持续发展原理的。但是在道德层面上,让病人更快地死去,是亲属无法接受的,人的生命毕竟只有一次,故意缩短患者的生命缩短彼此相伴的时间,让亲属陷入深深的自责与思念之中;并且,对病人实行安乐死,无论家属的动机如何,它的直接结果是帮助家庭节省了巨大的经济开支,这就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例如,一位孝顺的养女无法忍受母亲去面对病痛,助母安乐死,但她也在人们的怀疑与猜测中自责不已,最终酿成了自杀的悲剧,这样的结局并不是安乐死实施的本义,它不应当用一个人的离去带来更多的伤害,影响到更多人的生活。

3.3医生的伦理难题

“救死扶伤”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医生的天生的职责,是医德医道的根本体现,在医学生的誓言中第一句便是“性命相托”。数千年来,所有的医者都奉行着这个理念,追求“华佗再世妙手回春”的境界,所以无论在医生或者是大众的观念中,仍然认为医生只有尽可能为病人寻求、创造生的希望与光明的义务,没有主动帮助患者死亡的权利。然而,安乐死便是对于这种传统的医道观念的巨大的冲击,是用现代科技的手段用各种仪器短暂的维持病人的生命,眼睁睁的看着病人在痛苦的深渊,还是通过注射药物等手段帮助病人提早结束这类痛苦在平和之中与世长辞,如何选择也成为医生面临的道德伦理难题。

3.4安乐死标准判定的争论

什么样的人适用于安乐死?谁来判定某位病人适宜用安乐死?对于安乐死施行的标准应当是伦理争论的焦点。一方面,目前医学的发展仍是飞速前进的,今天的不治之症或许在将来就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那么患者安乐死的抉择是否值得,未来患者的家属是否会追悔

莫及当时安乐死的决定。另一方面,在安乐死抉择上我们应当尊重病人还是医生的意见,患者的疾病尚可以治疗,但是患者实在无力支持高昂的治疗费用时希望选择安乐死时,医生应当何去何从,我国现在医疗资源严重分布不均衡,这种状态之下,相似的病例或许在不同的地方可能有不同的结局,医生很难保证每个病人都得到公平的待遇。最不良的社会影响可能在于,模糊的安乐死评判标准如果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进行非法剥夺他人性命的行为,这是不应当被允许的。

综上所述,安乐死的施行中应当遵守自主、公平、有利的原则,让病人能够自主做出选择,让每个病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待遇,让病人和家属同时获利。

4.如何面对和处理目前的困境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极度痛苦想要施行安乐死的病人,医务工作者将面临艰难的选择。因为安乐死目前尚未立法,医生没有权利去决定病人的生死,无论出于同情或任何目的为病人施行安乐死都是违法行为,都是在间接剥夺病人的生命,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这是违背我们救死扶伤的天职的。

首先,我们应当具有同理心,感受病人所处的痛苦,理解病人的心情,虽然现在我国临终关怀还未普及,对这些处于极端痛苦状态的病人尽我们所能关怀体贴,尽量让病人在生命的最后活的有价值,活的有尊严,缓解病人身体上乃至心灵上的痛苦,使病人感受到温暖和关怀,活着的每一天就应当有其价值。

其次,应当注意病人和家属的心理上的治疗,处于危重阶段的病人和家庭,承受着来自社会、经济和病痛的多层折磨,作为医生我们应当理解并且注意开导,必要时让精神科医生介入治疗,防止不良的事件的发生。

第三,面对有些家庭条件艰苦的病人,我们应当帮其取得应有的资助,尽量保障他们得到应有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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