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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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学章程

xxx大学章程

xxx大学章程(教育部xxx年年xx月xx日核准)序言xxx大学源于1902年创建的三江师范学堂,历经国立中央大学、南京大学等发展时期;1952年由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私立xxx大学的有关系科组建南京工学院食品工业系;1958年该系整建制东迁xxx,建立xxx轻工业学院;1962年xxx纺织工学院并入xxx轻工业学院;1995年更名为xxx轻工大学。

2001年,xxx轻工大学、xxx学院、xxx教育学院合并组建xxx大学;2003年,东华大学xxx校区并入xxx 大学。

学校以“笃学尚行,止于至善”为校训,以“彰显轻工特色,服务国计民生;创新培养模式,造就行业中坚”为办学理念,以“建设特色鲜明的研究型大学”为战略目标,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专门人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xxx大学;英文校名为XXX;学校官方网址为xxx。

第三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xxx省xxx市xxx大道xxx号。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x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学校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各种层次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八条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

复旦大学留学生招生简章2023一、培养目标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招生计划本年度全校拟招收各类硕士研究生7500名左右(包括考试招生和推免招生)。

实际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正式下达为准,录取时将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等对专业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护中国**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报到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⑵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⑶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通过8门相关专业本科课程考试(需提供有效成绩单)并经报考院系审核后,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⑷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⑸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以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⑴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的各项要求。

⑵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复旦大学202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章程复旦大学于2023年正式发布了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章程。

此次章程的发布,将为复旦大学硕士生提供更多学习和研究机会,推动其向科研创新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复旦大学章程内容主要由招生和录取原则、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科研支持、学术交流活动及社会实践等内容组成。

一、招生和录取原则1.招生范围包括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自2023年开始实施,每年计划招收全日制研究生317人,其中包括180人招收博士、137人招收硕士。

非全日制研究生每年招收300人,其中包括150人招收博士、150人招收硕士。

2.招收范围:复旦大学是综合性大学,本次招生范围涵盖复旦大学全部学科及领域,涵盖基础理论、基础学科、新技术和新学科等。

3.招生学历:本次招生的学历要求是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为硕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非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申请硕士学位的学历要求是本科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4.招生方式:本次招生采取统一招生,即所有参加招生的考生采取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

5.录取原则:录取原则是以博士考试总成绩为基础,设立最低分标准,按照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排序。

二、研究生培养和毕业要求1.研究生培养:研究生培养期限一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的二年;研究生培养模式采用个性化培养模式,根据不同学科和领域的特点,按照灵活多变和全方位发展的原则,采取最适合研究生学习发展的培养模式。

2.毕业要求:研究生应当具备毕业要求,完成论文答辩、研究处置培训、报告写作、毕业论文撰写等学术研究活动,以及学习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学费缴纳标准和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1.学费缴纳标准: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20000元,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年学费缴纳标准为7000元。

2.研究生学习实践活动:复旦大学将每年组织研究生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报告分享会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丰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帮助研究生提高学术能力和创新能力。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章程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章程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章程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学生素质教育,鼓励学生成长成才,使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生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优秀学子,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崇尚艺术、勇于创新,特设立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奖学金。

第二条奖学金评定原则为:(1)奖学金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奖学金评定必须自下而上,由学生自行申请;(3)奖学金评定实行公示制度。

学生对评定结果有知情权。

奖学金评定结果应张榜公布。

第三条校内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外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单独评选方案)三类。

第四条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1、遵纪守法,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注重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3、热爱祖国,关心时事,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4、品德良好,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五条在本学年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奖学金的评定:1、德育综合考评成绩低于“良”者;2、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中有不及格者,不能参加综合奖学金评定,但有资格申报单项奖学金;3、违反校纪校规者受到处分者,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4、考试、考查作弊者;5、所在宿舍内务检查年平均成绩不合格者。

第六条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旨在奖励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学生。

其金额与获奖比例及最低学分绩点为:第七条综合奖学金评定依据由学生基本道德、业务学习成绩等综合表现,予以评分。

1、学生综合素质(15分)详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最后得分查所对应的绩点2、业务学习(85分)(1)根据学生的学习绩点进行核算。

Σ加权后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数S = ——————————————————Σ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的权重由各院系根据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所占地位确定。

最后综合绩点=学习绩点×85%+综合素质绩点×15%第八条原则上一年级以年级人数为基数确定奖学金的指标,二年级以上分专业参评奖学金。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1年6月24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包括其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所遵循的根本理念是: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审议校学术发展(包括学科和学术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2.审议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3.对学校高级职称评审中的学术争议进行最终审核。

4.对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进行最终审核。

5.对学校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6. 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

7.领导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审定该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论,向学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8.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9.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部负责审议各学部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六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并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章组成第七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五个学部,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各学院(系、所)、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由各院(系、所)、附属医院自行决定,一般为七至十一人。

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的院长、主任、所长可以担任学术委员,但不能担任主任。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二条规定,设立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复旦大学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2、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审议学校拟开展的教学、科研重大项目,审核由学校委托的科研成果和奖励申报;3、制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术争议处理的原则;4、对学校拟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和名誉教授的学术水平进行认定;5、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6、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术规范;7、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学术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8、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设立学科发展与科学研究战略咨询委员会,为学校完善学科布局和战略发展方向提供咨询意见;设立学术规范委员会,独立调查学术违规行为。

第四条由各学部行使各自学部学科范围内的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大医口的特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医学部组建上海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部学科范围内行使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各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设立相应的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制定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意见,并监督指导学院(系、所)和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组成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由五个学部组成,分别为:人文学部、社会科学与管理学部、理学部、工程技术学部和医学部。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在编教师中的代表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四十三人左右,在任的校级党政领导成员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但在需要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邀请列席会议。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复旦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2017年7月6日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9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下称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学生,可以不给予处分,但是可以根据违纪的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三条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九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受到处分的,从前一处分解除之日起计算;注销复旦大学学籍的,处分同时解除。

学生受到处分,尚未解除的,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内表现不合格的,应当撤销留校查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处理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处分:(一)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的;(二)在非常时期违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三)违纪以后拒不承认错误的;(四)受到处分后再有需要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给予处分:(一)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的;(二)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参加的;(三)违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违纪以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供述自己的违纪行为,态度端正的;(五)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的。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

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复旦大学(Fudan University),位于上海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的全国重点大学,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复旦大学本科招生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招生总则(一)复旦大学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等文件部署,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切实做好2020年考试招生工作。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复旦大学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三)我校的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和录取最适合复旦大学人才培养的优秀学生。

二、机构设置(一)复旦大学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二)复旦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三)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四)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承担与招生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学校各类本科生的招生宣传、咨询、选拔与录取任务。

(五)复旦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三、招生计划我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地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和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对复旦通识教育的期待

对复旦通识教育的期待

对复旦通识教育的期待一场关于通识教育的大讨论正在复旦热烈展开。

从目前的态势,特别是从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对通识教育的态度来看,复旦的通识教育正处于十字路口,它面临着三种可能的前途:第一种前途是“新瓶装旧酒”、“换汤不换药”,在轰轰烈烈的走过场之后,观念依旧,做法依旧,缺陷依旧,大学教育至多只是换了个形式,甚至变得不伦不类。

第二种前途是“食洋不化”,一切以耶鲁、哈佛为标准,照抄照搬国外大学特别是美国大学的通识教育模式,而忽视复旦历史上的通识教育传统,特别是忽视中华文化对教育的根本理解,最终落个邯郸学步的下场。

第三种前途是“凤凰涅槃”,通过全校师生的大讨论,厘清通识教育的基本理论、制度安排和通常做法,凝聚广大复旦师生对通识教育的共识,决然抛弃与通识教育相悖的观念和习惯,进而在一个中国大学教育危机四伏的时代开展具有复旦特色和民族特点的大学通识教育,最终实现复旦教育水平的全方位提升。

复旦的通识教育究竟将何去何从?作为复旦的一名教师,本人真诚希望复旦的通识教育能避免前两种前途,而努力实现后一种前途。

要做到这一点,关键之处不在于操作层面,而在于理念层面,在于确立起关于复旦通识教育的正确理念。

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一些人仍然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

在他们看来,通识教育的理念已经确立好了,是现成的了,目前的关键是如何落实。

因此,他们所关注的只是课程、教材、学生管理体制等-具体问题,而失去了对通识教育整体的思考和把握。

这种倾向如不加以纠正,将严重影响复旦通识教育的健康开展。

笔者认为,要确立起关于复旦通识教育的正确理念,就要从大学教育的本质入手,从大学的自我定位以及大学与社会之关系的调整入手把握通识教育,并把其建立在复旦自身的优良传统和中华民族的教育理想之上。

一、取法乎上开展通识教育目前一些师生对开展通识教育有抵触情绪,是因为他们把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对立起来,认为开展通识教育不过是大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的改变,其最终达成的不过是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往年上海复旦大学分数线:

往年上海复旦大学分数线:

往年上海复旦大学分数线:往年上海复旦大学分数线:生源地批次科类录取最低分一本线一本线差北京本科提前批文科65056585北京本科提前批理科701543158北京本科一批文科64356578北京本科一批理科670543127生源地录取批次计划数录取数科类录取志愿录取最高分录取最低分重庆贫困专项本科33文史类1志愿649630重庆贫困专项本科33理工类1志愿633618生源地批次科类人数录取最高分原志愿最低分征集志愿最低分云南提前本科批理工3664648 云南国家专项批次文史7665652 云南国家专项批次理工6679662 云南一本理工8696678 云南一本文史5675670 生源地批次科类计划数录取志愿录取最高分录取最低分贵州提前批国防生文史(一本)41630580贵州一本提前批理工41644642贵州本科一批文史3平行679674贵州本科一批理工4平行675668贵州一本贫困专项计划文史8平行672665贵州一本贫困专项计划理工8平行662654生源地批次科类最低录取分数控线线差辽宁本科第一批a段理科677526151辽宁本科第一批a段文科64255290院校代号生源地批次名称录取方式科类名称原计划数执行计划数录取最低分(不含加分)录取人数4001陕西单设本科a段国家级贫困专项计划文史4460744001陕西单设本科a段国家级贫困专项计划理工556385北京提前批文科理科复旦大学(10246)法语650—德语—701上海提前批文科理科复旦大学(10246)思想政治教育519519俄语516—朝鲜语504—核工程与核技术—500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19246)护理学445437法医学—480北京第一批1:1线扩招线复旦大学(10246)文科646643理科674670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19246)理科654653上海第一批录取线复旦大学(10246)文科510理科507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19246)理科4972014年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生复旦大学录取结果科目最高分平均分最低分文科609586562理科696662635 2016年上海复旦大学招生章程:复旦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上海市共建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建设“若干所世界先进水平一流大学”的首批高校之一。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复旦大学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7月6日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8月1日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复旦大学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下统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院承担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继续教育学院承担非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考试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二周报到。

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情形的,取消学籍。

取消学籍的决定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生在入学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外国留学生在入学前应征服兵役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

2021年第3期高教探索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大学章程中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欧阳硕胡劲松摘要:通过大学章程寻求权利救济与章程赋权同等重要。

梳理教育部核准的112份大学章程后发现,目前教师校內权利救济的具体途径有校內听证、校內调解和校內申诉三种,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校內听证机制的程序性规定缺位,校內调解机制易与校內申诉混淆、职能窄化且受理主体不明,校內申诉机制的受理事项不统一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高校教师的校內权利救济,需要认识到校內听证机制是为了彰显程序正义,校內调解机制有赖于高校的熟人社会状态,而校內申诉机制则体现出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从而逐步构建体系化的高校教师校內权利救济途径。

关键词:大学章程;高校教师;权利救济;校內申诉我国高等教育正在迈入普及化时代。

同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节节攀升相呼应的是,高校教师的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专任教师已达174万人依据马丁•特罗教授的观点,高等教育跨阶段的跃迁不单意味着规模的扩张,更是对高等教育活动变化的“预警”」2]这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将会带来高校内部管理活动的显著变化,故应当为此有所准备。

对高校教师而言,这些显著变化的表现之一便是其与高校或高校职能部门之间频发且复杂的纠纷与争议。

一般而言,通过诉讼方式、运用法院判决来定纷止争是化解这些矛盾的最佳途径。

但是,由于这些矛盾的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单纯的法院判决恐会陷入“力不从心”⑶的窘境,因此在“司法终局”的原则下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现实的需要。

而2018年底召开的全国教育法治工作会议则进一步强调学校要“把矛盾纠纷消解在萌芽状态”⑷。

于是,探讨教师在高校内部的权利救济不仅是基于现实的考量,也是出于对相关政策的回应。

为此,本研究以教育部核准的112份①大学章程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其中涉及教师校内纠纷解决的条款,以期达到认识、反思和完善现有的教师校内权利救济之目的。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精神,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学术水平标准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或院系)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文社会科学学部、理工学部、医学部和交叉学部,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相应职责;其中学士学位审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第六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取通讯方式。

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表决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表决通过。

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七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要求的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可以获得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院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要求的,经各院系审核,由学校教务处或继续教育学院的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复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及工作程序详见《复旦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章程

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章程

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复旦大学EMBA同学会”。

英文名称是:Fudan EMBA Fellow Association ,缩写FDEFA。

第二条本会是由复旦大学EMBA校友和在读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挂靠在复旦大学校友会下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复旦EMBA同学(指校友和在读学生,以下简称“同学”)之间、同学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合作与团结,加深感情,继承并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促进复旦EMBA同学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复旦大学校友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主要任务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为同学服务、支持同学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同学间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二)为同学提高个人素养和水平提供交流与学习机会;三)协助与支持同学发展自身的事业;四)组织同学参与学院科研与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理事会批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损害国家、学院、同学的利益。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复旦EMBA校友或在读学生;二)承认本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秘书处审核通过。

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退会自由权。

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超过一年无故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秘书处讨论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2021年复旦大学校长讲话稿

2021年复旦大学校长讲话稿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简单易用轻享办公(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复旦大学校长讲话稿大家好,今天复旦又迎来了全国乃至全世界最好的青年,首先感谢你们选择了复旦。

开学和毕业是一所大学最具魅力的时刻,它充满了无限的可能性,孕育着各种希望和想象。

所以,大学校长在开学和毕业典礼上的讲话,好像也变得具有新闻价值。

这固然体现社会对大学的关心,但我们不要忘记,我们更应该关注大学具有永恒性的属性。

说来有些吊诡,永恒性的东西恰恰有时候就是一些简单的常识。

有些常识,你哪怕重复千遍万遍,都不会嫌多。

尤其是当常识被忽视时,更是如此。

在这样一个庄严的场合,我还是想和新同学们一起来重温某些关于大学的常识。

我们首先要问,大学是什么,大学教育是什么?这似乎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人们恰恰会犯糊涂。

这个问题无需用新的、现代的语言来解释。

中国高等教育的前辈蔡元培先生早就说过:“大学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才,应国家需要为宗旨。

”大学“教育者,养成人格之事业也,使仅仅为灌输知识,练习技能之作用,而不贯之以理想,则是机械之教育,非所以施于人类也。

”所以,教育不是简单地灌输知识,不是训练各位在某一方面的技能,至少它不仅仅是。

在教育中,应该灌予理想。

蔡元培先生认为的理想,一是调和之世界观与人生观,我理解,这个“调和”就是我们的内心首先要保持和-谐,不要矛盾。

二是担负起将来之文化。

同时他说教育为播种之业,其收效尚在十年以后,绝不得以保存固有文化为目的,而当进一步之理想。

三是要培养独立不惧之精神,就没有任何畏惧。

四是培养安贫乐道之志趣。

用现在的话来讲,大学不是一个简单的“职业培训所”,而是集人才培育、学术研究、服务社会、文化的传承与创新的一个场所和载体。

与“大学是什么”这样一个简单问题相适应的、跟在座各位相关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你为什么来上大学。

再具体一点就是,你为什么来上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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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章程序言复旦大学前身是1905年创办的复旦公学,是中国最早由民间自主创办的高等学校之一。

1952年院系调整后,学校成为以文理基础教学和研究为主的综合性大学。

上海医科大学前身是1927年创办的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医学院,是国人自主创办的第一所国立高等医科院校。

2000年,复旦大学与上海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复旦大学。

复旦校名取自《尚书大传》之“日月光华,旦复旦兮”,喻示大学是社会之光,与日月同辉。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其校歌所传颂的学术独立和思想自由,强调学术的价值在于探究真理,守护文明,正谊明道,不计其功。

学校以“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为校训,同样强调以学术精神滋养师生,坚持理想,坚守价值,治学严谨,为学有恒。

学校始终秉持团结、服务与牺牲的精神,强调学校、师生的社会责任和国家使命。

当此国家发展、民族复兴之际,复旦师生谨建此章程。

立志继承先贤创校的初志,坚持学校办学定位,致力于培养服务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各类人才,鼓励各种旨在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的创造性研究,保护学术和思想的多样性,尊重文化传统,促进文明互信, 通过学术和思想的事业,引领并服务于整个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文明进程。

复旦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均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共同推进改革和进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制定。

第二条为了推动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的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条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

第五条学校坚持通识教育的培养理念,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国际视野、专业素养的人才。

第六条师生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相互支持与协作,享有表达学术思想以及发表学术成果,对学术思想进行质疑、检验的权利,并且承担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在招生、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处置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

第二章治理体系与基本职能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推进全员育人;(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六)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

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为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党委全委会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学校重要会议,由学校党委制定议事规则加以规范。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长全面负责组织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订院系、学科和专业设置及调整的方案;(三)组织招生、教学活动和德育工作、科研管理、对外合作与交流、校园基本建设、公共服务与保障等活动;(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与解聘教师、职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且给予奖励或者处分;(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学校设置副校长、总会计师,在校长领导下分管学校的学术活动和其他行政工作。

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的任免方式、任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根据相关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术分委员会提名,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并选举产生,其中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校党政领导不参加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建议学科发展方向,审议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要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及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三)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四)评定并推荐研究成果;(五)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六)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七)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并认定学术违规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八)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应当就预决算中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及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问题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对学术委员会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术事项应作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各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以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学术机构设置的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根据学校学科设置情况在研究生导师中遴选产生,校长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审议、制定与学位授予及导师遴选相关的标准及细则;(二)审议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五)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人员名单,作出暂停或撤销博士生导师岗位任职资格的决定;(七)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审议和监督机构,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确定,委员候选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由校长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提出与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相关的政策建议或者重大议题;(二)审议学校招生改革、教学体系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审议通识教育整体规划和各学科培养方案,审议本科专业的设置方案;(三)推进教学研究,评议教学成果和奖励;(四)指导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五)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重大事务的咨询和审议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和审议。

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政领导、学术治理系统各委员会的负责人、院系和职能部门代表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校务委员会主任。

校务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学生委员任期两年,委员可以连任。

校务委员会领导下设各专门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一)发展与规划委员会是学校发展改革与规划工作的咨询机构,参与学校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的制订工作,受学校党委和校长委托,组织调查研究,提供论证报告和咨询意见;(二)预决算委员会是学校预决算管理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预决算的编制、调整、执行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三)根据学校发展要求,可设置其他专门咨询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代表可以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与教职员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党政负责人;民主评议学校各项工作,监督学校章程、重要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四)学校委托的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复旦大学工会是复旦大学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以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复旦大学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复旦大学的基层组织,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复旦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复旦大学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监察、审计制度,设立相关机构,对学校各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学术活动与机构第十七条学校是以学术为核心的共同体,教学与研究是学校的基本学术活动。

教学推动研究,研究促进教学,保持最高水准的教学和研究是学校学术发展的目标。

第十八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和学生的学习权利,鼓励师生挑战未知领域,开展原创性的研究活动,开创新的学术领域,主办学术期刊等学术交流平台,推动跨校、跨国的研究合作,在全球性合作研究中发挥引领作用。

学校以最优秀的教学和研究成果回馈社会,认真对待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和研究成果开发等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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