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黄华均--刘玉屏--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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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摘要:随着公司经营的专业化、市场化和职业经理人出现,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形成了以“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治理结构。

董事在公司经营中权力加以扩张,伴随着相关商事立法从不同角度对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制约,董事面临着职业责任风险,这一风险随着法律赋予股东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主体各种权利而日益增大。

但是董事责任过重也有负面效应,不利于董事放开手脚履行职务,这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离。

对于董事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风险转移机制,减轻董事的职业责任风险。

董事责任保险为平衡董事责任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

关键词:责任保险董事责任制度构建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概述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价值在于,为勤勉尽责的董事转移风险,为公司创造最大价值更好地为股东服务;在强化董事义务和责任的同时,通过激励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随着公司规模扩大,公司的社会化和开放性程度加深,在董事无力承担巨额赔偿时,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可以减少广大投资者的损失,维护公众利益。

1.1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责任保险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的上位概念,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责任保险又被叫做第三人保险。

[1]责任保险的出现是传统侵权法矫正正义理念向分配正义理念发展的成果,分析董事责任保险需要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作为支撑,责任保险的制度价值和功能是发展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所在。

1.1.1责任保险之特殊的保险标的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责任范围仅包括被保险人的民事责任。

其承保范围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各国保险法均作为除外责任不予承保,这也导致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比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要小。

1.1.2责任保险之赔偿限额在保险人承保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发生且难以确定,因此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通过约定赔偿限额赋予民事赔偿责任实体价值,同时也是对自身营业风险的评估。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分享】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分享】

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探究摘要:2005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加重了董事责任和义务,一方面保证了公司董事、经理在进行决策、经营的过程中,更能勤勉自律;另一方面也会压抑公司董事、经理的创新性,在具体业务操作中会影响到其才智的发挥。

因此加大力度,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董事责任保险能合理地降低因可以理解的经营过失而导致的责任,发挥董事经营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关键词:董事义务;董事责任保险;保险利益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历史沿革20世纪30年代,董事责任保险在美国得到了最早承认并被广泛使用。

20 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的专门以公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为对象的保险可以说是董事责任保险的最初形式。

当时,欧洲各国还没有类似的险种。

美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后得到了较快发展,法律实践的重心也相应地由补偿转向保险。

美国几乎所有州的公司法均规定公司具有购买董事保险的权利。

80 年代以后,美国股东代表诉讼急增,诉讼额增大,给广大保险市场造成了危机。

许多保险公司从董事保险业务中撤出或者降低最大保险金额,提高保险费。

此外,对申请加入董事保险的公司进行严格审查,对业绩较差、董事责任风险较大的公司不予签订董事保险合同。

英国虽有高昂的律师收费,但针对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的诉讼远没有美国频繁,因而英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并不象美国那样红火。

在德国、西班牙等国,由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购买责任险的做法尚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开设这一险种。

日本于1980年由三井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对董事保险进行专项研究。

1990年三井海上保险公司首先取得日本政府的认可,开始发卖董事保险,次年其他保险公司也取得了政府认可,在日本全面开展了董事保险业务。

我国2002年1月颁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允许上市公司为董事购买保险,以解除董事的后顾之忧。

随后,平安保险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率先推出董事责任保险业务。

由于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时间较短,董事的民事责任制度、利益保护机制存在的立法缺陷,这些都成为董事责任保险开展的巨大制度障碍。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摘要】:本文的主题是:董事责任保险以董事和高级职员在履行职责时产生的过失行为引起的对第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能有效地分散董事任职风险,解决董事的后顾之忧,并及时补偿公司股东等投资者受到的损失,实现公司、股东、保险业的三方共赢,因而它对平衡公司、董事、投资者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国推行董事责任保险不仅有着非常现实的必要性,而且具备着可行性。

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运用的四年实践中,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又缺乏指引,董事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受损投资者追究董事责任的努力受阻,所以,董事几乎没有赔偿受损投资者经济损失的危险,自然而然地,对分散其职业风险也未形成现实的需求,于是,董事责任保险也只落得个“叫好不叫座”的尴尬。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内容,不仅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的基础理论,而且涉及到国内外对这一制度的运用状况、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程度以及民主政治的现实等等。

在本文中,笔者分四个部分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论述,具体安排是:第一部分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概述第二部分我国运用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障碍第三部分我国移植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构建我国董事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指出了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对象为董事而非公司,明确了董事责任保险实行损害填补原则、具有第三人性、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导致的侵权责任等三大特征;接下来,在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的描述中,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的产生过程的回顾,得出这一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和公司制的形成与演变密切相关的结论。

在第二部分中,笔者从制度本身的设计、法律环境、公司制的异化以及文化传统四个层面上剖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运行受阻的原因。

针对证券市场的法律调控手段中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民事责任的现实,笔者认定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并由此得出如下结论: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失去运行的基础;结合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具而神不备”的现实,诸如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内部人控制”的严重现象,指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目前经理人市场人才选择机制尚未市场化的客观条件下,难以发挥功能、达到为公司吸收和挽留人才的目的。

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思考论文

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思考论文

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思考论文摘要:董事责任保险是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董事、经理等经营者的风险、义务、责任日益加重。

为了最大限度地激励经营者大胆从事工商业活动,为股东谋取最大的盈利,西方国家公司法往往规定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经理经营中的某些过失责任运用构建保险机制分散其风险。

本文就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建立的必要性以及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现存缺陷和发展前景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董事责任;责任保险;保险制度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是一项发源于英国,在美国被广泛推广使用的保险品种。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减少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给正常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压力。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在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措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及救济董事的经营责任的问题。

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有其得以实行的必要性,但毕竟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尚属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和推广过程中曾饱受非议的制度,我国在实行该制度时也难免存有一定的缺陷。

而针对这些缺陷加以修改和完善,对于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和进步必然具有推进作用。

一、建立我国董事责任制度之理论依据(一)董事责任扩增引发的利益失衡后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其结构的细微变化,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了分离,因此各国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已由原先的“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步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

董事会作为公司运作的中心机构,职权出现了较大程度的扩增。

但若其职权不加限制,势必会在一定层面妨碍和损害股东、第三人甚至社会公众的利益。

纵观各国立法实践,对公司董事责任和义务的强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明文规定董事对于公司和社会公众的义务,如忠实义务、注意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给予股东和第三人以救济的权利和措施,如股东派生诉讼、提案权等,并建立了相关的监督机构以限制董事权力,防止职权的滥用。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浅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诉讼 、 案权等 , 提 并建立 了相关 的监 督机 构以限制 董事权 力 , 防止
和不足 。
( ) 一 法律 层 面的分析
董 事责 任保 险所 依托 的董事 责任特 指 董事违 反注 意义 务所 应当承担 的 民事 责任 , 以公 司法 上对董 事注意 义务币 相应 的民 所 ¨
职权 的滥用 。
国被广 泛推 广使 用 的保险 品种 。其主 要 目的是 为 了降低董 事履 责 任 , 无疑 是对 公司和第三 人利益 实现 的一利I : I 碍 同时 , 事个 董 行职 责时可能 引致 的风险 , 减少 民事赔偿 责任制度给 正常 的经营 人 对损 失的 赔偿也 必 是杯水 车薪 ,无法 真 正达到 弥补缺 失 的作 活动所造 成 的压力 。 国公 司治理 结构 , 引入 独立 董事制度 等 用 。 为重要 的是 , 我 征 更 董事 艮惧 自己在 面对 不充分 信息 条件下做 出 措 施的 同时, 也开 始注意 到如何保护 董事及 救济董 事的经营 责任 的问题 。 尽管 董事 责任保 险制度 在我 国有 其得 以实行 的必要性 ,
下, 事, 董 经理 等经 营者的风 险 、 义务 、 责任 日益加 重 。为 了最大限度 地激 励经 营者 大胆从 事工 商业活 动, 为股 东谋取 最 大 的盈 利, 国 家公 司法往 往规 定董 事责任保 险制 度 , 董 事、 西方 对 经理 经营 中的 某些过 失责任运 用保 险机 制 分散其 风险 。 本文 就我 国董事责 任保 险建 立的 必要 性 以及董 事责任 保险 制度的现 存缺 陷和发 展前 景进 行 了分 析。 关键词 董 事责任 责任 保险 保险 制度 中图 分类号 : 92 9 D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o1-3-2 10 - 22 l)2 80 5 0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和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蔡元庆关键词: 董事责任保险/ 民商法 / 民事责任 / 公司治理结构内容提要: 为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是现代公司分散经营者经营风险,充分发挥其经营管理才能的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作为一种救济董事责任的制度,董事责任保险和民商法的冲突,有必要需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制、规范保险合同等手段加以协调。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简称D & O Liability Insurance或D & O Insurance),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对公司及债权人应负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是一项发源于英国,在美国被广泛推广使用的保险品种。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致的风险,减少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给正常的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压力,进而确保董事及高级职员的人才供给。

2001年8月,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这些必要条件之中,就包括“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2002年1月7日,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共同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进一步明确了“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同年1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

这预示着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在随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等一系列强化董事会职能之措施的同时,也开始注意到如何保护董事,如何救济董事的经营责任这个问题。

但是,由于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对于这样一个在国外实施、推广过程中曾饱受非议的制度,我国在理论上还缺少应有的探讨。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一、董事责任保险的运行现状我国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的历史并不长久。

20XX年,中国证监会以及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名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部门规章级法律文件,其中的明确规定,揭开了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序幕。

随后于同年1月23日,由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合作率先推出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作为新的保险险种,在董事责任保险险种发布会暨企业解释说明会上,深圳万科股份有限公司敢为人先,签订了首份由我国保险公司发行的董事责任保险保单,并成为国内首个为董事责任投保的民营企业,按照保单的约定,一旦万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为自己的的职务行为不当给公司带来损失,保险公司将支付上限为XXX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金。

但如今距离部门规章的发布也好,首份国内保单的合意也好,10年过去了,中国保险领域董事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发展,并不乐观,不仅市场接受程度低,购买的企业比之企业总量基础显得相当少,而且即便是保险业从业人员,也对这一险种的发展前景没有信心。

二、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发展状况的分析与对策(一)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1.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可以从董事责任保险的设立初衷了解到,设立该险种,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市场交易秩序、以及维持投资者对企业本身的信赖程度的,正因为此,也有部分学者提出,设立这样一个保险,可以为企业承担应有的责任提供一个开脱的借口,转移本应当由企业承担的过错责任,由保险业代为承担的结果,最终是加重了社会的负担,而让一部分不法董事和高管逍遥法外。

但这种观点也广受驳斥,主流的观点认为,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相当一部分值得商榷的地方,“可是应该看到该制度的功能主导的一面”。

[3]其实对董事责任保险给市场交易秩序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全可以利用相关的监管制度予以完善,根据保险行业的从业规则,一宗保单的签订之前,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详细的核查,如投保人的资质、身份信息、以往是否有违法记录、财产的多寡、海外账户的登记情况,名下资产的注册情况、以及对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最最重要的,以往的公司任职情况以及从业以来为公司带来的利润增长等等,都是保险公司考察核实的范围,并根据保险风险的多少,来划定保险金的多少,以此来考核为公司高管的承保信用度,而每一年的续保,保险都必须对此重新评估,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出意见,以公司经营状况来决定承保金额的高低,以此促进公司不断修缮自己的经营策略,敦促高管忠实勤勉。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第一节董事民事责任理论“股份公司的经营,例由董事会处理。

董事会在执行业务上固不免受股东大会的支配,但股东们对公司的业务多无所知,如果他们没有派别,他们大抵心满意足地接受董事会每年或半年分配给他们的红利,不找董事会的麻烦。

所以,要想股份公司董事们监视钱财用途,像私人合伙公司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是很难做到的。

”[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3页。

在一个市场经济主导的社会里,在崇尚自由之理念的同时,也应强化社会个体责任之观念。

“一个自由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

责任概念之所以日渐演化成了一个法律概念,“其原因就在于就一个人的行动是否造成了一项法律义务或是否使他接受惩罚而言,法律要求有明确无误的标准以资判定”。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页。

民法理论认为,责任为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或义务不履行的担保。

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和法典化的欠缺,未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严格区分,obligation,duty,liability,responsibility等很多都包含了责任或义务的术语。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予以区分,认为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组合成民事法律关系,责任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障。

但不论对于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区分与否,欲研究民事责任,必考察民事义务。

欲考察作为董事责任保险理论基础之一的董事的民事责任,亦需考察其民事义务。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课程1. 引言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护公司董事的个人财产免受潜在的法律诉讼和赔偿的风险。

本文将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在保护董事权益和促进公司发展中的重要性。

2.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定义和范围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指企业为董事购买的一种保险,以保护董事的个人财产免受由于其在公司职责履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潜在法律诉讼和赔偿的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包括误导性陈述、违反法律法规、职务滥用等。

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 - 法律诉讼费用的承担和赔偿责任 - 调查和辩护费用的承担 - 利益冲突和职务滥用的保护 - 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的保护等3. 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保护董事的个人财产和维护董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董事责任保险的重要性:3.1 保护个人财产在公司管理中,董事可能面临潜在的法律诉讼和赔偿风险。

如果没有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保护,董事个人的财产可能会因为诉讼和赔偿而面临巨大的风险。

而有了董事责任保险,可以确保董事的个人财产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增强了董事的信心和积极性。

3.2 促进公司发展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减少董事的个人风险,提高董事的稳定性,进而促进公司的发展。

因为董事知道自己的个人财产受到保护,他们更加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更为明智的决策和行动,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做出贡献。

3.3 吸引优秀董事加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还可以吸引优秀的个人加入公司董事会。

优秀的董事通常对个人财产的风险十分关注,他们更倾向于加入有完善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公司,以降低个人风险。

这样就能够吸引到具备丰富经验和高素质的董事加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业务水平。

4.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4.1 保险金额确定在设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时,需要确定保险金额的大小。

保险金额应当能够覆盖公司所有的潜在风险,但又不至于过高导致保险费用过大。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规定(3篇)

董事责任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保险,旨在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因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的损失进行保障。

在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对企业高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法律规定、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董事责任保险的概念董事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三、董事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司法》《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若因违反上述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保障董事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董事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 侵权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他人侵权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2. 违约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 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责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五、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1. 合同签订董事责任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检验, 分析其是否真正降低了企业的风险以及其是否发 挥了应有的作用。
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以及其可能对企业治理结构、投资者保护等方面 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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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需求的影响
公司的财务状况会影响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例如, 财务状况较好的公司可能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 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相对较低;而财务状况较差的 公司可能更需要董事责任保险来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
董事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
董事责任保险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董事责任保险的引入可能会影响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在某些法律制度下,董事可能因履职过程中 的不当行为或决策失误而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而董事责任保险可以缓解董事的赔偿压力,从而影响 相关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
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董事责任保险可以降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承担法律责任而对公司造成的财务压力,使 其能够更加专注于公司的治理和发展。
维护公司声誉
董事责任保险可以为公司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公 司因诉讼或纠纷而造成的财务压力,有助于维护 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02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
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结构
04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困境
1 2 3
投保人范围狭窄
目前,董事责任保险的投保人主要限于上市公 司和发行公司,这限制了该保险制度的覆盖范 围和发挥作用的空间。
保险责任范围有限
现有的董事责任保险产品大多只承保由董事个 人行为导致的公司赔偿责任,对于其他相关方 的行为导致的损失则不予保障。
赔付金额
董事责任保险的赔付金额相对较低,但也有一些大额赔付的案例。这表明在 某些情况下,董事责任保险可能无法完全覆盖董事面临的法律风险。

商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商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商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黄华均;刘玉屏
【期刊名称】《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1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心,在于保护独立董事和董事长的合法权利,其功能是,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时的经营风险,留住决策人才.其建立的理论依据是董事和公司的可保利益、董事承担责任的有限性及社会公共利益等.
【总页数】3页(P31-33)
【作者】黄华均;刘玉屏
【作者单位】绍兴文理学院;绍兴文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试论董事责任限制制度在中国公司法上的建构 [J], 程隽怡
2.董事责任保险合同功效之多维解析——兼论我国董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立之初步构想 [J], 孙宏涛
3.论普通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 [J], 王伟
4.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J], 张瑞纲; 张浩
5.非公允关联交易中董事责任问题研究——兼评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之董事责任程度指标 [J], 张文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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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与保障

董事责任保险的意义与保障
发展趋势
未来,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一方面,随着全球化和企业国际化的深入发展,跨国 公司和海外上市公司对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大数据的应用 ,保险公司将更加精准地评估风险和定价,推动董事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并存
面临的挑战
尽管董事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但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市场认知度不足、专业人才匮 乏等。此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社会形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董事责任保险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 部分,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决策 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
VS
展示企业社会责任
购买董事责任保险是企业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的表现,同时也是企业对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体现,有助于展示企业的 社会责任担当。
加强监管力度
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董事责任保险 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 费者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力度
普及董事责任保险知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培训课程等多种渠道,向企业和董事普及董事责任保险的知识和重要性。
提高风险意识
加强董事的风险意识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从而积极投保董事责任保险 。
发展历程
董事责任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 美国,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 和股东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该险种 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推广和发展。
市场需求及现状分析
市场需求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市场竞争的加 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 的职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对 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在逐年上升。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公司治理之保险观探析【最新法学论文】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公司治理之保险观探析【最新法学论文】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董事经营风险分散机制。

它通过化解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赔偿风险,激励其开拓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完善。

新《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使董事的义务更加细化、责任更加健全,随着证券市场的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的确立以及广大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董事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面临的诉讼风险将进一步增加,由此推动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由于董事责任保险是一种新生事物,我国立法尚无涉及,理论上对这一制度的探讨也存在分歧。

笔者力图通过比较和借鉴西方国家相对成熟的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对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构建作出分析。

正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章为董事责任保险概述。

概括介绍了董事责任保险的涵义、类型和特征,并介绍了在国外的产生和发展情况。

旨在为后文的论述作一些必要的知识铺垫。

第二章为董事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和价值分析,属于本文的重点之一。

首先分析了董事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然后分析其与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冲突与协调,与董事责任和费用补偿制度相比较所具有的价值。

第三章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现况及其分析。

通过对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情况的介绍和分析,明确了我国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

第四章为公司治理中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这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

本部分对董事责任保险合同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和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

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承保范围、除外责任、赔偿程序、保险费的计算与承担、模式选择等。

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进一步肯定了董事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建立董事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指出董事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董事民事责任;董事责任保险;公司治理;注意义务;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构建AbstractAs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rden market economy, there are more and more attentions paid to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and stakeholders. Correspondingly,there are more and more risks and liabilities on directors .Owning to the encouragement of laws ,such as new corporate law,paper law and the support of concerning litigation systems,the amount of the cases brought against directors for damages has increased dramatically.As an an effective risk diversification mechanism, D&O liability insurance helps us deal with the dilemma mentioned above. It also contributes to sustain the balance of the rights and liabilities of directors and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Because D&O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 new thing in china,and is at the stage of beginning.There is almost no concerning law.On the basis of current domestic situation mentioned above, the author tries to, through comparing and discussing the D&O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of developed countries, referring to their experiences,provide some systematic analysis which help to establish D&O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in China.This thesis includes four parts:The first part is of summarization about D&O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main content of this part is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and to analyse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of D&O liability insurance,then introduce the emergence and development in foreign countries.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unction and value of D&O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he present corporate governance,which is an important part..In this part,firstly discuss the function of D&O liability insurance in the present corporate governance,then, analyse the conflict and correspond between D&O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ivil liabilities system. Lastly,point out the superiority to corporate indemnification system.Part III 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D&O liability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Throngh the discusses of the background and condition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O liability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and the analysis about obstacles and questions existing in the leg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and corporate system of China,point out the real need for the D&O liability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Part four is about the building of D&O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in the present corporate governance.I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article.Issues related to D&O insurance contract are expatiated in detail in this part,including parties of the contract,definitions of the insured, the insurable interest,liability coverage,exclusions, apportionment of premium and insurance indemnity and so on.Finally,the conclusion points out the foregrou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D&O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keywords: directors’civil liabilities; D&O liability insurance; corporate governance; attention obligation; D&O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building烟台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

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

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
马宁
【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23)001
【摘要】董事责任保险人可以担当公司治理水平的外部监督者,它能通过对公司治理风险进行精确定价,筛选合格的成员加入保险风险共同体的办法确保该共同体赢利.因此,在一个运行良好的保险市场上,董事责任保费的高低体现着保险人对一个公司治理水平的评估.简单的说,就是较高治理水平的公司的保险费相对较低,而治理水平较低的公司则需付出较高的保险费.这种简单的关系可以给投资者以及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信息,但是这种信息目前并未被传递到资本市场中.公司缺乏主动披露自己购买的董事责任保险信息的动力,而证券监管机构也并未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该信息.因此,证券监管机构应修改信息披露的规定,强制上市公司披露其持有的董事责任保险的详细内容.
【总页数】9页(P89-97)
【作者】马宁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1001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438.7
【相关文献】
1.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 [J], 王玲
2.公司治理水平、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盈余管理 [J], 胡国柳;赵阳
3.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公司治理与企业创新——基于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J], 李从刚;许荣
4.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人作为公司治理的监管者 [J], 何启豪;
5.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文献综述 [J], 李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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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

The 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 --A Legal Analysis of institution Vicissitude 作者: 黄华均[1];刘玉屏[2]
作者机构: [1]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系,北京,100081;[2]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浙江绍兴
312000;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45-48页
主题词: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董事制度;董事长权益;董事权益
摘要: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心,在于保护独立董事和董事长的合法权益.在其运行过程中,反映出该制度的几个缺陷.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时的经营风险、留住决策人才的功能.但此险种易诱发道德风险.国家应合理设计董事责任的除外条款,让董事适度地支付保险费,从而达到强化董事职责的目的.。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论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谢朝斌
【期刊名称】《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4(019)004
【摘要】推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可以分散和降低独立董事的职位风险,借以平衡独立董事的义务与利益之间的冲突.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涉及独立董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被保险人的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费的承担、独立董事的告知义务等具体问题.我国建立独立董事保险责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着手借鉴国外有关经验,并注意该制度的创新和本土化.
【总页数】6页(P55-60)
【作者】谢朝斌
【作者单位】华夏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北京,100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
【相关文献】
1.浅谈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J], 沈艺辉
2.中国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研究 [J], 宋来仕
3.浅析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J], 孟伶
4.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 [J], 王青
5.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探析 [J], 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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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险的比较法分析

董事责任险的比较法分析

董事责任险的比较法分析
方剑
【期刊名称】《哈尔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31)006
【摘要】董事责任险起源于、发展于、成熟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文章通过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董事责任险制度的历史嬗变进行纵向分析,并结合中国实情进行横向比较,以期能够为中国就该险种的法律设计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总页数】5页(P47-51)
【作者】方剑
【作者单位】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8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4
【相关文献】
1.董事高管责任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J], 杨筝; 葛晓雯
2.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购买降低了企业风险吗?
——基于企业避税的角度 [J], 申亚伟;刘中华
3.董事违反勤勉义务赔偿责任的界定与豁免
——以比较法分析为视角 [J], 杨琦
4.董事高管责任险与成本黏性之我见
——基于经济政策不确定视角 [J], 林文;杜训良
5.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董事高管责任险和公司投资不足 [J], 傅祥斐;李莹;赵立彬;赵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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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变迁的法律分析黄华均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 刘玉屏绍兴文理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7-11-10关键词: 董事责任保险/过失责任/独立董事内容提要: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重心,在于保护独立董事和董事长的合法权益。

在其运行过程中,反映出该制度的几个缺陷。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降低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时的经营风险、留住决策人才的功能。

但此险种易诱发道德风险。

国家应合理设计董事责任的除外条款,让董事适度地支付保险费,从而达到强化董事职责的目的。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从英美法系移植的“舶来品”。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指的是调整董事责任保险关系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一种新创保险业务,它是指以董事或高级职员向公司或特定的第三人(如股东和债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一种责任险。

我国自2002年元月以来引入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其立法依据有二:一是2002年元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该准则第39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

二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7条第6款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紧接着,2002 年1 月23 日,我国平安保险和美国互博保险集团合作推出了中国第一个董事长责任保险,这就预示着我国已将董事责任保险纳入法制的轨道,与时俱进,正式推出了董事责任保险这一创新业务。

一、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环境及理论依据(一) 移植的法律环境及动因。

作为移植法,我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环境是: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急剧增加,已达约2000 家,董事风险随之相应增加,这是我们始料未及的。

其次,董事承担责任形式的单一化。

鉴于董事责任可能承担巨额赔偿,实践中多以免去董事职务作为单一的承责形式。

例如,北大科技(600878) 近日召开的董事会通过了提议免去胡学军、姚彬两位独立董事资格的议案,其理由是在任期内两位独立董事未能切实地履行职责。

再次,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亟需配套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去调整董事责任法律关系。

最后,制度变迁的必然。

由于我国固有法的制度空白及市场经济对优势移植法的强烈渴求,我国急需引入董事责任保险去完成上市公司治理所要求的制度创新。

我国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动因是发自内部的,是自愿的。

由于发展中国家制度的落后性及赶超发达国家的民族意识,决定了我国适时地引进了这一制度。

(二) 移植的理论根据。

有的学者认为,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根据是董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多样化,利益的平衡。

亦有学者认为,董事充分履行职责和建立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

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

我们认为,移植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1、董事和公司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具有的利害关系。

在责任保险场合,董事和公司的保险利益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

就董事可保利益而言,当董事遇到经营风险时,可能产生个人资产减损、名誉受损的可保利益。

如果董事只顾虑董事责任,担忧赔偿而谨慎小心,害怕产生决策责任,则会错失商机,引致公司裹足不前,经营不善。

如果公司为董事购买了责任保险,消除董事的后顾之忧,分散风险,董事则可能充分履行其职责。

就公司可保利益而言,如果让董事承担无限或有限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则可能消极跳槽,造成决策人才流失,进而严重影响商事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导致投资人和公司更加严重的利益损失。

故公司应当为董事买责任保险,使董事能够恪尽忠实、诚信、勤勉义务,尽可能地做出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决策。

2、董事承担责任的有限性。

按照商事主体为自然人与否做标准,可以把商事主体划分为商法人、商事合伙、商自然人三类。

上市公司均为商法人,一旦产生民事诉讼,诉讼标的一般都数额特别巨大。

董事做为自然人,其承担经营决策失误赔偿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如果不通过保险公司转移绝大部分赔偿责任,则投资人、债权人、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进一步讲,董事的个人财产对公司的损失弥补来讲,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无补于事,公司的经济利益有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

3、董事责任性质的理论依据。

大陆法系的董事责任性质不属于违法责任,主现恶性较低,是董事善意、过失地违反谨慎义务,或违反董事应尽职责而引致的经营决策失误责任,责任的给付义务应以公司和董事为共同债务人。

又因为保险公司具有集散风险、分散财产责任、互助共济的功能,可利用保险制度,实现为公司和董事弥补损失的目的。

4、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又称为公众公司,董事的经营决策牵一发而动全身,中小分散的股东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保值或增加自己投资的财产。

董事违反相关义务,就有可能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进而影响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银广厦、中科健、亿安科技、猴王等上市公司的董事给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其教训是深刻的。

建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则可降低董事在正常履行职责时的经营风险,留住决策精英,确保董事人才的供给;同时,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国家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共政策。

二、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绩效评价(一) 制度缺陷分析1、董事责任保险的主体的有限性。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主要涉及两类主体:一是独立董事。

与英美法系的公司为董事和高级职员普遍实施购买了责任保险相比,我国公司法重点对独立董事予以特殊保护。

究其原因,除了考虑到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中所占的职权份额较大以外,独立董事还具有特别职权,如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可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利;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权利;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等。

故独立董事比之于其他董事更易产生经营决策风险,更易导致民事赔偿责任,从而影响独立董事职责的发挥。

二是董事会中的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决策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此以外,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20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独立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因此,比之于公司其他董事,董事长在为经营决策意思表示时,其产生赔偿责任的概率远高于其他董事。

为保障决策人才的稳定,防止董事长随时面临着巨额赔偿不能之虞,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特创董事长责任保险制度则为必然。

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主体范围的有限性虽然减少了保险公司赔偿的风险,但也限制了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职员享受此制度实惠的机会,影响了此险种的业务扩张。

2、董事责任性质的混淆。

关于董事责任的性质。

我国保险实务界,甚至是理论界至今还有人没有搞清楚董事责任的性质。

是属于过失责任? 抑或故意责任? 或是严格责任? 我国现行制度也未做出规范的回答。

由于董事责任的性质未厘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方式常常错位,经常是把董事的个人责任当作董事责任来对待,进而形成赔偿方式的错位。

关于董事责任的分类。

由于董事责任性质不清,则适法者不可能对董事责任做出分类。

实践中董事责任的归责常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

3、董事应尽的义务群的瑕疵。

董事义务群指的是董事应为法定或约定职责的总和。

我国董事应尽的义务有哪些具体形态? 现实立法仅作了较简陋的规定。

如,董事的主义务是经营决策,从义务为忠实、诚信、勤勉的义务,但英美法上的董事应尽的义务远不止这些。

如此以来,董事承担责任的范围则比较窄,限制了公司依照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对董事的保护。

4、董事不支付保险费的立法漏洞。

在英美法,董事应适当地承担部分保费。

这是基于董事责任保险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Moral Risk) 。

但在我国,尚未见到立法例中有对董事应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的规定,这就为董事的鲁莽决策埋下了隐患。

(二) 制度之功能绩效评价1、优势功能评价。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优势功能到底有哪些? 学理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降低责任说认为: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降低董事个人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的安全带说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就像是为“上市公司系上了安全带”。

笔者认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1) 可以降低董事在正常履行其职责时的经营决策的风险。

(2) 减少或免除董事因其过失责任而必须承担的财产减损的后果。

传统公司的董事责任一般为个人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在为董事办理了责任保险后,董事责任则转移为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从而分散了董事的财产损失,使董事直接受益。

(3) 有利于留住决策人才,激励董事的经营开拓精神和创新勇气,以人为本,使优秀的董事大胆决策。

(4) 有利于公司运用独立董事制度去抑制“董事会中心主义”,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协调好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意思表示和决策机构(董事长) 和经营管理机构(经理层) 的相互职责,进而更有效地遏制董事滥用权力、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事发生。

(5) 有利于建立上市公司民事赔偿机制。

上市公司的民事赔偿机制的缺位一直妨碍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公司和投资者的债权得到保障,司法判决的权威得到落实。

2、劣势功能评价。

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把“双面刃”,其功能缺陷也是比较明显的, 一是极易引起道德风险(Moral Risk) 。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董事减免了财产责任,从而使董事容易产生懈怠、偷懒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心态,在道德上不以投资者的利益去尽主、从义务所形成的风险。

二是打破了利益的平衡。

董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尤其是在故意的情况下,董事亦应以个人财产负责,受到商法上不利益的否定对待。

但由于导入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个人损害赔偿责任则由保险人承担,由公司替董事交保险费,这无疑损害了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是引发董事的鲁莽决策。

在疏忽和放任心态的指导下,董事从事经营决策虽更为积极大胆,但鲁莽决策的概率很有可能较大幅度地增加。

三、我国董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法理缺陷(一) 民法上的民事责任与保险法上董事责任的比较研究。

民法上的民事责任,即为强制违约人和侵权人实现给付义务的手段。

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认为是履行此项义务的担保。

而保险法上的董事责任,是董事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两种责任的成立要件上,两种责任具有相同之处。

例如:两者都应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两者都须为民事补偿性质,而不是惩罚性质;两种责任的行为都产生了损害事实;两种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都有因果关系。

所不同的是,董事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中的过失责任。

如果属于被保险人(董事) 的故意行为,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而民事责任则不论故意和过失与否。

只要主观具有过错,就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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