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
甘肃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 国外信息 】
唑酮 ( p r o q u i n a z i d ) 、 哒草 特 ( p y n d a t e ) 、环 磺 酮
上海市拟建食品 安全重点监 管名单
量安 全监督 管 理部 门依 照各 自职责 给予警 告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 期 未改 正 的 .处 以 2 0 0 0元 以上 2万
元 以下 的罚 款 农业 投入 品 的经 营者应 当采 取措施
及 时 回收农 业投 人 品的包 装废弃 物 .交 由县 级农业
一 - -
甘 肃省加强农产 品质量安全执 法检查
今年 .甘 肃省将 重 点抓农 产 品质量 安全 执法 检
查 ,完 善 检 打联 动机 制 .规 范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行
为 ,以保 障农 产 品消费安 全 .维护公 众健 康 。今 年 国家 对农业 综合 执法 机构 赋予 了农产 品质 量 安全监 管执法 的新 职 能 甘 肃省农 业综 合执 法部 门将 按 照 “ 抽 检分 离 、检 打联 动 ”原 则 .加强 农 产 品质 量安
( t e mb o t r i o n e )最 大残 留限 量 的规 定 新 规 定 自公
美国 要 求含 蛋 食 品出 口需由相 关 部 门 出具 卫生 证 书 0
4月 5日.美 国食 品药 品管理 局 ( F DA)下 属 负 责食 品安全 管理工 作的食 品安 全及应 用 营养 中心 ( C F S A N)通 知食 品企 业 ,为 满足 进 口国要求 .确 保含 蛋食 品 的安 全健 康 。今 后美 国 出 口含蛋 食 品需 要 由美 国农 业部 对相 关 出 口货物 提供 卫生证 书 卫 生证书措施 由 F DA 与 US D A 农 业 市 场 服 务 局 ( AMS )联合 推 出 ,AMS具体 负 责 实 施 。 由 A MS 检查 员现 场对 生产企 业 的生 产过 程及 卫生条 件进 行 确 认后 .企 业 可 以 向 A MS注 册其 特 定产 品 .并 要 求A MS为特 定 出 口货 物提供 出 口证 书 AMS所提 供 出 口证 书包 括产 品生产批 号 .用来 确保该 产 品生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甘农牧发[2014]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甘农牧发〔2014〕63号)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局(委):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最近,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5号)。
贯彻落实好“追溯管理办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农业部门的重大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保证每一个环节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落实监管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尽快制定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生猪屠宰等环节追溯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督促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档案、落实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一)追溯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优先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的原则,今年,首先在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实行追溯,各地要确定开展追溯的农产品品种、生产基地和企业,开展追溯试点。
在取得经验,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办法后,2015年起对全部食用农产品开展追溯。
按照追溯范围和追溯时间要求,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要尽快摸清辖区内今年实行追溯的农产品品种、生产基地和经营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者进行备案,实行档案管理。
(二)生产环节追溯管理1、农业投入品管理。
健全和完善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档案,努力做到进货渠道记录完整和销售登记实名制。
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档案(记录的信息详见附表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职责,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监管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要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进一步强化畜产品产地检疫,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推行产地准出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甘政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4]82号2004年11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完善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和领域还较为突出,制售伪劣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我省食品工业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期要通过各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食品安全工作要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遵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办[2004]12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日期】2004.06.21【实施日期】2004.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4〕124号)各市(州)药监、公安、农牧、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将《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4年7月30日前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2004年甘肃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去年8月开始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了巩固成果,进一步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源头治理,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实现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目标迈出第一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91号2009年6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和强化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建立依法监管、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权责一致,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调整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整合监管职能,明确权责关系,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调整监管体制。
将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原定级别不变。
各市辖区和甘南州合作市、临夏州临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仍实行市州垂直管理。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发[2014]7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02.08【实施日期】2014.0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7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东风场区工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当前,农村食品市场“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伪劣和仿知名品牌的“山寨食品”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为切实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当前农村食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省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14年4月底,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工作目标以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目标,紧紧围绕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通过集中整治,使农村食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食品经营户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增强,人们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提高。
二、整治工作重点(一)以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旅游景区景点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销售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食品,超范围经营食品,销售假冒伪劣食品,销售“三无”食品,销售仿冒知名食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如“脉劲”、“康帅傅”、“白事可乐”、“营养块线”、“汇原果汁”、“口渴可乐”汽水等)等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二)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中小学及周边地区等为重点场所,集中整治农村市场食品经营者的违规经营行为,监督落实市场开办方的责任。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农牧发[2013]114号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甘农牧发〔2013〕114号)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上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振兴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牧厅2013年4月11日甘肃省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按照“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坚持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的总体思路,着力推进体系建设、农业标准化和执法监管工作,强化农产品监测,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一、加快推进体系建设,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一)加快推进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支撑能力。
做好已完成建设任务的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加快2011年、2012年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的建设进度,完成仪器设备、车辆的统一招标采购和实验室维修改造。
做好2013年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的落实工作。
加快推进市、县农产品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能力考核验证工作,提高各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的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加大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
(二)加快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23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0]2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产品贸易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普遍关注的焦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而且也直接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具体举措,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作为全省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措施之一,作为实现省委、省政府实施六大行动,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创新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努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依法监管”,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努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农民自为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 、 食 品药品监管部 门要严格执行《 食 品安全法》 《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各 级政 府及 编 制委 员会 确 定 的部 门监 管职 责分 工 , 认真 履行 法定 的监管 职责 。农 业 部 门要切 实 履 行 好食 用 农 产 品从 种植 养 殖 到进 入批 发 、 零 售 市场 或 生产 加 工企 业前 的监 管职 责 ; 食 品药 品监 管
品一标 ” 质量 标 志 、 动植 物 病虫 害 检疫 合 格证 明及 规 模 化 生产 经 营 主体 ( 逐步 实 现覆 盖 全 部 生产
经营主体 )出具 的食用农产 品产地质量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 础 条件 ; 食 品药 品 监管 部 门要着 手建 立 与食 用农 产 品产 地准 出制 度 相对 接 的市场 准人 制 度 , 将 查 验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认可的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基础条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作为食用农产 品
黑龙江水产
2 0 1 5 年第 1 期
农 业部 食 品药 品监管 总局 《 关 于加 强食 用农产 品 质 量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的意见 》
为深入贯彻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 , 认真落实《 国务 院机构改革 和职能转变方案》 、 《 国务 院 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 ( 国发 ̄ 2 o 1 3 ] l 8 号) 和《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的通知》 ( 国办发 ̄ 2 o 1 3 ] 1 0 6 号) 要求 , 现就加强食用农产 品质量安
种植 养 殖过程 控 制 、 包 装 标识 、 食 用动 物及 其 产 品检验 检疫 等 制度 规范 ; 食 品药 品监 管 部 门要 研 究 制定 食 用农 产 品进入批 发 、 零售 市场 或生 产加 工企业 后 的管理 制度 , 落 实好 监管 职责 。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甘食药监食[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食药监食〔2013〕5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保障全省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思路,坚持强化监管与积极指导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保障农村广大群众餐饮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对农村自办宴席实施分类指导,使农村自办宴席申报备案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农村流动厨师健康体检和餐饮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全部到位、农村集体聚餐餐饮食品安全条件大幅改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餐饮食品安全有效保障的目标得以逐步实现。
三、范围职责(一)范围农村集体聚餐范围主要是指农村家庭或者单位因婚庆、丧事、做寿、生子、升学、建房等事宜,宴请亲朋好友的非经营性自办宴席。
(二)职责分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争取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由地方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以县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乡(镇)、村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抓紧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抓紧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甘农牧质[2010]35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发布日期】2010.09.28【实施日期】2010.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农牧厅关于抓紧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等工作的通知(甘农牧质〔2010〕351号)各市州农牧(农业、畜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近日,农业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专门下发了《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0〕8号),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抓紧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大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工作力度,做好世博会和亚运会期间供沪供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并对两年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认真的提炼总结,形成典型模式。
省食安委也于日前转发了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印发的《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工作方案》,对当前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为切实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完成两年专项整治的各项目标任务,配合省食安委做好食品安全整顿督查工作。
现就当前几项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督查,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连续两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一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自查,按照省厅《2010年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方案》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本区域整治工作逐条逐项进行全面梳理,掌握工作的具体情况。
二是抓紧组织开展本区域农产品专项整治阶段性综合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安排、农业标准化创建、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并形成综合检查报告。
10月份,农业部将对各省整治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11803【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31【实施日期】2017.10.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7年10月31日)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上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把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每一道防线,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全面落实,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更加完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全面提高,食品药品产业健康发展,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一)坚持党政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同为第一责任人。
完善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城市创建、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
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切实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人、财、物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四有两责”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11]341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11〕341号)各市州、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为确保推进质量振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振兴的意见》(甘政发〔2010〕2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全省推进质量振兴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局工作职能,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推进质量振兴列入重点工作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职责,强化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组织实施。
2011年底前,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牵头单位:省局办公室,配合单位:省局法规监督处、各市州局、)(二)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一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行政许可程序。
对保健食品经营实施严格监管,并制订相对应的行政许可等工作制度和程序,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
餐饮服务单位行政许可、保健食品GMP认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全面实行受理、现场审核、审批三分离审批制度,到2011年底,省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100%取得保健食品GMP认证证书和保健食品品种生产许可。
甘肃省农牧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农牧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农牧厅•【公布日期】2009.09.15•【字号】甘农牧计函[2009]326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甘肃省农牧厅转发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甘农牧计函〔2009〕326号)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从根本上解决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的蔬菜中禁限用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水产品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禁用药物等突出问题,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将《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09〕7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责其责,群策群力,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责任从前一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地方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部署不力、抓得不紧等问题,特别是在专项整治信息报送方面,除天水、定西、临夏等市州能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外,其它市州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全面。
使省上不能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难以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影响了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因此,各市州要对专项整治进一步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靠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州要对在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办法进行整改。
对目前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加强检查力度,督促责任单位改进工作,细化措施,确保不留死角,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措施落到实处,保障国庆期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请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在9月18日前对本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甘林科函〔2021〕450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监测工作的通知甘林科函〔2021〕450号各市(州)林业和草原(林业)局,省林业科技推广站:为进一步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林产品质量监测工作的通知》(办科字〔2021〕36号)、《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甘肃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甘食安委发〔2021〕1号)精神,省局决定开展2021年度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测产品、抽检地区及批次2021年甘肃省共抽样监测620批次,其中监测食用林产品460批次,包括枸杞产品230批次、核桃产品100批次和花椒产品130批次;监测食用林产品产地土壤160批次,包括枸杞产地土壤90批次、核桃产地土壤20批次和花椒产地土壤50批次。
具体见附表1。
二、监测抽样(一)抽样地点。
由被监测县(区)林草部门根据当地食用林产品生产状况,从规模化种植基地、合作社及个体种植园中提供有代表性的生产基地(单位)名单,实际抽样批次与提供名单数量比例为1:1.5~2.0,抽样组从名单中随机选取抽样地点。
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的抽样具有对应性,监测样品要能反映当地被监测的食用林产品及其产地土壤的质量安全水平。
凡被确定的抽样基地(单位)不得拒绝抽检,否则其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抽样方法。
食用林产品抽样参照《经济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技术规程》(LY/T 2800)有关规定执行;产地土壤抽样参照《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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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甘农牧发[2015]13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
见
(甘农牧发〔2015〕135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畜牧、农林)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2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56号)要求,根据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
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后,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
两部门要联合推动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