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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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
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
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允及善 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国际法的渊源, 了解国际法的编纂历史。 学习重点:国际法的渊源。 学习难点:习惯国际法、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强行法。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位阶与强行法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渊源 的权威说明。该条规定:
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主要渊源 之一。也称为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习惯,必须具 备以下两个要件:
➢ 1.通例之存在。通例(usage),又称常例或惯例, 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这 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地 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物质因素”。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国际法为准的
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 数量增加
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 约束成员国
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 (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
➢ 多指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如 联合国大会决议),是一种确定法律原则的 补助资料。如联合国大会1970年通过的《关 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 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
➢【例】川2008-3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 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 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的某 些共有的原则,例如时效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各
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只是解释有所不同。
2、《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
第38条规定为“为文明各国所承认”,可
以理解为“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的一些共同
的原则”。
三、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不是直接渊源 (一)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 1、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
作的判例。
2.对于认证、确定和解释法律原则有十分重要的 作用。
3、国际习惯形成的一个方面。 (二)国际法学说(the teachings of publicists)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
展有重大影响。
如:格老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 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 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 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 "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 ,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expresses the universal perception about the enumeration of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
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渊 源的权威说明。该条规定:
Article 38(1)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is the most authoritative statement about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 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这些通例按 照国际法为必须的和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心 理因素”。
(三)一般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1、各国学者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
(1)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 本原则。
(2)一般法律原则是从“一般法律意识”中引 申而来。
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
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2.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着“公允及善 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国际法的渊源, 了解国际法的编纂历史。 学习重点:国际法的渊源。 学习难点:习惯国际法、国际组织决议、国际强行法。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第二节 国际法渊源的位阶与强行法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纂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the various nations,as subsidiary mean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rules of law.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渊源 的权威说明。该条规定:
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主要渊源 之一。也称为习惯国际法。作为国际习惯,必须具 备以下两个要件:
➢ 1.通例之存在。通例(usage),又称常例或惯例, 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这 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地 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物质因素”。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一)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 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以国际法为准的
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 数量增加
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 约束成员国
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
➢ (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
➢ 多指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如 联合国大会决议),是一种确定法律原则的 补助资料。如联合国大会1970年通过的《关 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 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
➢【例】川2008-3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 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 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
(3)“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的某 些共有的原则,例如时效原则等,这些原则在各
国法律体系中都是采用的,只是解释有所不同。
2、《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
第38条规定为“为文明各国所承认”,可
以理解为“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的一些共同
的原则”。
三、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不是直接渊源 (一)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 1、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
作的判例。
2.对于认证、确定和解释法律原则有十分重要的 作用。
3、国际习惯形成的一个方面。 (二)国际法学说(the teachings of publicists) 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形成与发
展有重大影响。
如:格老秀斯的名著《战争与和平法》
➢ (三)国际组织的决议
➢(resolution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 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 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 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 "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 ,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
(c).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recognized by civilized nations; (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59,
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a).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states;
(b). international custom,as evidence of a general practice accepted as law; expresses the universal perception about the enumeration of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一节 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 ➢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 ➢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
的表现形式
(二)《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是对国际法渊 源的权威说明。该条规定:
Article 38(1)of th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 is the most authoritative statement about 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The Court, whose function is to decide according to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shall apply:
➢ 2.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即这些通例按 照国际法为必须的和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心 理因素”。
(三)一般法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原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1、各国学者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不同理解
(1)一般法律原则就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或基 本原则。
(2)一般法律原则是从“一般法律意识”中引 申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