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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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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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各行业办,省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技术中心发展,省经信委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的相关内容,制订了《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现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2、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5月23日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2);定量数据表及相关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已认定的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定量数据表及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企业负责申请、评价材料内容和相关附件的真实、合法性,并承担因材料不实、不合法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经信委,省电力公司,晋能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现将《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要求组织实施。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山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家工信部公告《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14〕73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调整工业用电结构,转变工业电能利用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实现以较低的电力消费增长创造更多工业增加值,促进我省工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是为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而组织开发的综合性、专业化、开放式的网络应用平台,具有信息发布、电力供需形势分析、有序用电管理、经济分析、在线监测与诊断、电能服务等功能,旨在向电力用户、电能服务商、电网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各类群体提供全面的电力需求侧管理信息,对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电能利用效率山西是电力生产和消费大省,全省工业用电量的比重达80.5%,其中,重工业用电量占工业用电量的比重达97%;万元GDP电耗达1450千瓦时,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电网峰谷差达400---500万千瓦,节约电量和削减电网高峰负荷的潜力较大。

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有利于对电网企业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进行科学考核,有利于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建设能效电厂,通过提高电能利用效率,节约电力和电量,减少火电机组建设和运行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型发展和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有关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订了《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7年7月24日附件:山西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对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效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工作,提升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事业单位改革做好财政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4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及中央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

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

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

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

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

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06]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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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说明未及问题,请按照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 2001 〕 45 号、晋人职通字〔 2001 〕 83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事厅职称处联系。

附件: 1、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2、全国期刊分类号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评审条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现将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全省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相应系列(专业)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在全国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国家公务员也可申报评审。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档次。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1•【字号】晋政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2021〕2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7日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晋政发〔2019〕20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1日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加快我省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字经济产业体系,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网络强国”战略部署,紧抓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契机,围绕“网、智、数、器、芯”五大领域,统筹布局全省数字经济发展体系,大力培育数字化产业,着力推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数字山西”建设,以数字化推动智能化,以智能化培育新动能,以新动能促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包容创新,率先发展。

坚持创新引领,鼓励优先发展。

推动数字化技术产品、应用模式、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的协同创新,提升发展的平衡性、包容性和可持续性。

共建共享,协同共治。

扩大共享开放,强化民生服务。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数字经济治理,以数据融通应用,实现协同治理和精准管理。

应用驱动,开放合作。

坚持需求导向,以应用为牵引,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激发、调动各类资源要素潜能,加大国内外交流合作力度,建立创新合作、互利共赢的发展模式。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晋发改重点发〔2017〕291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的通知晋发改重点发〔2017〕29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太原市、吕梁市、临汾市重点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为做好重点工程工作,迅速掀起建设高潮,省发改委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上报省政府。

楼阳生省长、高建民常务副省长都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高度重视督查反映的情况,针对突出问题抓落实”。

现将《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26日关于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情况的通报为贯彻落实楼阳生省长关于狠抓重点工程开复工工作的重要指示,迅速掀起重点工程建设热潮,省发改委集全委之力,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工程开复工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组织情况4月6日至13日,省发改委派出6个督查组,每组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带队,分别对11个市重点工程开复工情况进行了督查。

这次督查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安排周密。

制订了督查方案,对督查的内容、方式、流程,特别是对“三表四清单”督查规定动作进行了明确,督查方案报高建民常务副省长和王赋副省长审定。

督查之前,姜四清副主任召开督查组全体成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是重点突出。

督查内容主要是重点工程开复工情况,特别是产业转型项目和“铁公机”、“岸港网”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中间又增加了对各市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督查内容。

三是形式多样。

督查中听取了被督查市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单位的情况汇报,结合实际查阅了文件资料,对88个省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产业转型和“铁公机”、“岸港网”等重大项目进行了实地督查,现场协调解决问题33个,各督查组就督查情况向各市作了反馈。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西政报》【年(卷),期】2014(0)18【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高项目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绩效,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7页(P23-29)【关键词】资金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省级财政;山西省;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国务院;科技体制改革;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1【相关文献】1.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基础测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省级专题地图集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J], 无;5.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高效节能工业产品推广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

该产业与现代经济密切相关,对于促进产业升级和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产业概况、发展趋势及应用场景三方面来探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一、产业概况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指为用户提供信息技术方面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业务。

该产业主要包括应用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系统集成、数据处理等领域。

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以及个人用户等。

目前,我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在行业规模、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根据2019年全国工商联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商会发布的统计数据,2018年,我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收入达到6.5万亿元,同比增长13.6%。

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的利润同比增长16.6%,利润率为4.7%。

二、发展趋势1. 人工智能技术将助力产业变革人工智能技术被认为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之一。

人工智能技术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同时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医疗、教育、金融等领域,人工智能技术已经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预计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会广泛应用于行业中,从而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升级。

2. 云计算技术助力行业转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云计算技术成为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重要支撑。

云计算技术可以进行资源共享和集中管理,降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运营成本,同时也能够提供更好的服务。

未来,云计算技术将助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转型升级,促进行业的发展。

3. 区块链技术将助力信息安全区块链技术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提供了一种更加安全、高效、透明的数据交换方式。

区块链技术可以避免数据被篡改和泄露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安全性。

未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将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带来更多新的机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值班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15〕71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值班制度》等制度的通知-晋经信办字〔2015〕71号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值班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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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务值班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晋经信办字〔2015〕71号
机关各处(室、局)、各行办、无线电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经3月6日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订的《政务值班制度》、《公文运行管理制度》,新定的《督促检查工作管理制度》、《关于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及委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3月16日
——结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8•【字号】晋政办发[2009]157号•【施行日期】2009.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5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弱化的职责。

1.取消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或强化的职责。

1.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定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总量和结构的综合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的平稳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协调引导金融机构发挥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27•【字号】晋政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6〕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6月27日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一、放宽市场准入1.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民政厅)2.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

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3.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贯通服务业内部、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切实消除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5.省级年度部门预算对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等政策,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部门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晋政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17〕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7年3月13日山西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山西省大数据发展规划(2017-2020年)》(晋政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创优我省大数据发展环境,加快推进大数据战略实施,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用电优惠政策1.支持数据中心全电量优先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风力、光伏发电参与交易,最大限度降低用电成本。

2.对落地我省的大型及特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

达不到目标电价的,由省、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数据中心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二、数据开放共享政策3.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原则上各政务部门新建的信息化系统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不再批准政务部门在政务云平台之外新建信息系统,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逐步迁入政务云平台。

4.省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大数据审查委员会,对各部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工作进行审查,倒逼其建立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

5.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加强考核工作,将政务信息公开共享纳入省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三、政府购买服务政策6.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数据的采集和分析挖掘工作,为相关政务部门提供有偿数据服务。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70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70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70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0日晋中市能源发展战略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市能源发展,发挥好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国家和省能源发展总体部署,以开源、节流、减排为重点,确保能源安全供应,转变能源发展方式,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创新能源体制机制,着力提高能源效率,严格控制能源消费过快增长,着力发展清洁能源,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着力推动科技进步,切实提高能源产业核心竞争力,全力推进综合能源基地建设。

二、战略目标到2020年的主要目标:能源生产:原煤产量控制在1.3亿吨;煤层气产能达到35—45亿立方米规模;电力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000万千瓦。

能源消费:非化石能源占比9.8%;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95%;市城镇规划范围内的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50%。

能源输出:煤炭外送量控制在1亿吨左右;外送电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特高压外送电通道达到5条。

节能减排:在全面完成省“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完成省2020年同期下达的各项指标。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7•【字号】晋发改财金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贫困地区经济开发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财金发〔2010〕15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创业投资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和导向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创业投资资本形成,提高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十部委令39号)等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是指每年从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中筹集的专项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资金。

其宗旨是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扶持资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赢利为目的。

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每年年初由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省发展和改革委,下同)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列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条省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对省创业投资扶持资金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按照晋政函[2009]130号《关于将支持企业转型转产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资金并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规定管理。

《“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解读

《“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解读

《“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下称《规划》),现就《规划》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推进产业化、规模化应用,重点突破关键软件,推动软件产业做大做强,提升关键软件技术创新和供给能力。

”“十三五”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持续加强顶层设计,建立健全政策体系。

产业规模效益快速增长,综合竞争力实现新的跃升。

一是规模效益快速增长。

业务收入从2015年的4.28万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8.16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3.8%,占信息产业比重从2015年的28%增长到2020年的40%。

二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

操作系统、数据库、办公软件等取得一系列标志性成果,部分新兴平台软件、应用软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国内首家开源基金会成立,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开源项目加速孵化。

三是骨干企业实力提升。

百强企业收入占全行业比重超过25%,收入超千亿的企业达10家,2家企业跻身全球企业市值前十强。

四是产业集聚效应凸显。

全国268家软件园区贡献了75%以上的软件业务收入,13家中国软件名城收入占比达77.5%。

五是融合应用日益深化。

软件加快赋能制造业转型升级,软件信息服务消费在信息消费中占比超过50%,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软件创新应用有力支撑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晋政办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1日山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务服务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具有依申请实施特征的行政职权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服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正、廉洁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平台集中办理,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管理机制。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省、市两级。

在不改变现行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前提下,省和各设区的市分别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办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实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专家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监察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且有必要保留的,应当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晋财建一[2012]199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建一〔2012〕199号)各市财政局、经信委:为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促进信息化发展,结合我省信息化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年9月24日山西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促进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和项目建设等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设立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信息化资金),支持全省信息化发展。

信息化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信息化发展的规划、计划、项目建设等方面的支持性资金。

第三条信息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竞争择优、科学监管的原则,重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示范性、创新性信息化发展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资金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入股等多种支持方式。

贴息额度按企业信息化项目已落实到位的贷款规模的一年或二年期利率核定。

补助额度按不超过信息化项目投资的30%核定,主要适用于信息化项目中的公益性项目、信息化发展新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信息安全软件关键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项目等。

符合入股条件的实行持股经营。

第五条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负责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确定和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分配、管理等工作。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doc

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市经信委、各行业办,省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技术中心发展,省经信委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的相关内容,制订了《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和《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

现将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有企业、行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2、山西省行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5月23日附件1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引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8年第219号政府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制订本指南。

申请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根据《管理办法》和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参照本指南编制申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2);定量数据表及相关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已认定的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需参加每两年一次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参照本指南编制评价材料(编写格式要求见附件1)。

评价材料内容应包括:《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定量数据表及附表(见附件3),建筑企业、食品企业除通用附表外,还需填写建筑行业、食品行业专项附表。

企业负责申请、评价材料内容和相关附件的真实、合法性,并承担因材料不实、不合法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晋发改投资发〔2017〕493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投资发〔2017〕49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5月18日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一)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投资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三)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四)省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专项资金、政策等需要评估的事项;(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申请成为承担省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服务范围包括评估咨询,连续3年年检合格,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三)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咨询评估业绩和专职从事工程咨询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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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算机软件
【发文字号】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19
【实施日期】2012.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晋经信电子字〔2012〕433号)
各市经信委、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做好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培育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劲、规模效益较好、能够满足传统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的标杆企业,做大做强具有我省特色的软件服务业,为我省经济社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
有力支撑,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了《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7月19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33号)精神,按照省经信委《关于申报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的通知》(晋经信电子字〔2011〕612号)要求,为做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认定与扶持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管理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规模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是面向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重大应用需求,能够突破关键技术、支撑两化深度融合的骨干企业;是能够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示范导向作用,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标杆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建设着眼于建立政产学研用协同的工作体系。

第四条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本市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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