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优良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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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优良工程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创优积极性,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升,参照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优良工程奖是从地区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中评选出来的质量优良、技术先进、具有代表性的建设工程,代表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先进水平。

第三条市优良工程奖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推荐,质量监督部门和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参加评选。

第四条市优良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评审与管理工作,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具体负责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参加市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量在200万元以上(不包括设备价值)的设备安装工程;

3、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4、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

5、工程规模未达到以上要求,但社会效益显著或影响较大且工程质量特别好的工程。

第六条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

1、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2、我市施工企业承建的本市以外地区工程;

3、保密工程;

4、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5、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工程;

6、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工程;

7、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8、已参加过市优良工程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城市规划;

2、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达到市先进水平;

3、工程已进行竣工验收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入住率达到20%以上,住户或物业公司签署了满意意见。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市优良工程奖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单位在建设网()上下载《市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推荐意见,报市质监站审核盖章(四县、湾里区的工程项目须经当地质监部门审核盖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后,由申报单位将《市优良工程奖申报表》及其它申报材料报送市建委质量安全处;

3、市建委质量安全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审计划,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并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九条申报市优良工程奖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市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经招投标机构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7、使用单位签署的工程无结构裂缝、无渗漏证明;

8、住宅工程住户签署的质量证明

9、获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证书;

10、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4-8张。

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准确、真实,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指明原件存放单位。

第五章工程检查评审

第十条每年11月开始受理申报资料,第二年2月进行现场检查,3月进行表彰,具体时间由市建委评优通知文件确定。

第十一条市建委成立“市优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市建委、市质监站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市建委根据申报工程数量组成若干专家组进行建筑工程实体检查,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专家组应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十三条专家组对申报工程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室外、屋面和楼梯间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1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层、顶层两端部、公共场所、悬臂构件、卫生间、吊顶等。

凡是专家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十四条专家组应认真检查每一个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检查表格,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专家组将检查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每个工程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市优良工程奖项目。

第六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获市优良工程奖的项目,由市建委予以表彰,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并对获奖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市优良工程奖作为企业质量业绩,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和项目经理晋级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对获得市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如果符合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条件,由市建委推荐上报。滕王阁杯的评选工作将在市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基础上进行,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已获得市优良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市建委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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