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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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打印版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打印版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一、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总则1.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医院、学校、车站、机场、码头等。

3. 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科学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保障公众健康。

二、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规定1.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卫生管理工作。

2. 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空气质量、水质、噪声、采光等。

3.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档案,记录日常卫生管理情况、卫生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4.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质量符合要求。

5. 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员工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控机制,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三、公共场所卫生制度管理监督与考核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公共场所应当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3.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机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通报。

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 对违反本制度的公共场所,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市场监管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供社会公众进入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工具、商场、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酒店、餐饮场所、医疗机构、学校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的原则,服务于公众利益,不得歧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责任主体为场所经营管理者,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卫生、秩序。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共场所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不得随意破坏公共设施、扰乱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物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安全监控、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维护,并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如扶手、栏杆、护栏等,确保人员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灭火设施标识,定期对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确保灭火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存储、使用、运输制度,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统筹规划和管理卫生设施,保持场所的清洁卫生,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必要的卫生用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场所环境干净整洁,垃圾应分类投放,并设置明显的垃圾桶和垃圾分类指示牌。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食品销售者应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禁出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食品。

第四章秩序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指示人员进出和通行的路线,确保公共场所的通行秩序。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公园广场、交通运输工具、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对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应当依据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的原则,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持干净、整洁、无异味、无噪音、无病媒生物等。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清洁,确保卫生管理的有效性。

第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健康知识和卫生管理能力,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如洗手间、垃圾桶、卫生纸、肥皂、储物柜等。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要求,制定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商场超市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整理,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公园广场应当定期进行绿化养护和环境清扫,防止垃圾和病媒生物滋生。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定期开展车厢清洁和消毒,保证乘客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场所的通风、消防和安全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通报、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卫生管理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相关证件。

《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管理条例》

《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参考文档】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精选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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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一)歌舞、游艺、棋类牌类等娱乐场所;(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四)游览、游乐场所;(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模版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模版

关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模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等。

1.3 定义本制度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公共场所:指面向公众开放,供公众使用或活动的场所。

2) 卫生管理:指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工作。

二、责任与义务2.1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2.1.1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2.1.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保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

2.1.3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提供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1.4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组织员工进行卫生管理培训,并建立员工卫生健康档案。

2.2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2.2.1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2.2 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巡逻和维护秩序的工作,配合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三、卫生管理措施3.1 环境卫生管理3.1.1 公共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清洁和消毒。

3.1.2 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垃圾桶和分类垃圾箱,并定期清理垃圾。

3.1.3 公共场所应保持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卫生区域的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洁、清理和消毒工作。

3.2 食品卫生管理3.2.1 餐饮场所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等环节。

3.2.2 餐饮场所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3.2.3 餐饮场所应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和检测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3.3 卫生设施管理3.3.1 公共场所应维护好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如洗手间、洗浴设备等。

3.3.2 公共场所应提供足够的洗手液、卫生纸等卫生用品,并定期更换。

四、监督检查与处理4.1 监督检查4.1.1 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5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一、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何时颁布。

什么时候施行。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____年____月____日颁布的,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二、公共场所有那些。

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公共场所的范围主要是指下列公共场所:①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共____类____种。

三、谁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

答。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答。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____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五、公共场所哪些指标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答: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顾客用品用具等六、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对上述指标进行检测。

答。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何职责。

答: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

主要承担以下职责:答:1、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2021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1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xx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xx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第二章卫生设施第六条公共场所应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洗手间、垃圾桶等。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整洁和正常运行。

第八条公共厕所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方便公众使用,并保持清洁。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洗手间应提供足够的洗手台、洗手液、纸巾等卫生设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垃圾桶应设置在合适的地方,并定期清理和更换。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指派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落实责任制。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定期组织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人员卫生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第四章卫生监督第十六条卫生监督部门应依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七条公众应积极参与卫生监督工作,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向公众发布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卫生意识。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条违法违规的公共场所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将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国家卫生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即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范文,供参考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模板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促进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卫生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卫生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学校、医院、餐厅、娱乐场所等。

三、卫生责任1. 公共场所责任人应当制定和执行卫生管理制度,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2. 公共场所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员工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水平。

3. 公共场所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4. 公共场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记录卫生检查结果、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

四、卫生设施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保证员工和消费者能够方便、及时地进行手部卫生。

2.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清洁的卫生用品,如卫生纸、肥皂、洗手液等。

3.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卫生设施,确保卫生设施的使用安全和卫生。

五、卫生管理1.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详细的卫生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和操作要求。

2.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墙壁、窗户、家具、设备等的清洁。

3. 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定期开窗通风,避免积聚异味和有害气体。

4.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理垃圾,垃圾箱应当密闭且定期清洁消毒。

5.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公共厕所,保证厕所的卫生和使用安全。

6. 公共场所应当合理设置卫生分区,如区分厨房卫生区、餐厅卫生区等,防止污染传播。

7. 公共场所应当定期检查用水、用电等设施,确保使用安全和卫生。

六、食品安全1. 公共场所涉及食品经营的,应当遵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

2. 公共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采购、检验、储存、加工等环节的要求。

3. 公共场所应当采购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4. 公共场所应当保证食品加工和制作的卫生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加热、烹饪、保存等环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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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word模板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维护公共卫生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公共交通工具、餐饮场所等。

三、主要内容1. 卫生管理岗位职责1.1 卫生管理员应具备相关职业技能,熟悉卫生管理规定;1.2 卫生管理员应审查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问题;1.3 卫生管理员应落实防疫措施,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2. 卫生管理要求2.1 公共场所应实行日常卫生消毒、保洁作业,场所内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2.2 公共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卫生问题并予以处理;2.3 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的人员来保障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2.4 餐饮场所应实行“从业人员洗手制度”,确保食品卫生安全;2.5 医院应按规定进行分类管理,设立医疗废物专门集中处置区。

3. 卫生管理标准3.1 日常卫生:按规定进行卫生清洁作业,包括地面清洁、垃圾清理、洗手间卫生、公共区域清理等;3.2 预防措施:建立健全预防措施制度,包括日常清洁、消毒、通风等预防措施;3.3 检测控制: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卫生,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建立记录。

四、制度执行4.1 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场所卫生;4.2 单位应对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卫生管理水平;4.3 单位应定期组织卫生安全培训、演练和检查,加强对卫生管理的监督,有效预防卫生事故的发生。

五、制度违规处罚5.1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5.2 对违反卫生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制度管理6.1 本制度实施后,应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进行改进,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6.2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制定单位。

七、制度附件:本制度包括下列附件:7.1 卫生管理制度自评表;7.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Green Apple Data Center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件!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模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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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卫生操作、卫生管理和卫生督查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厕所、洗手设施、垃圾桶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厕所应当设置合理、便利的位置,保证使用者的卫生安全和隐私,同时应当配备足够的洗手设施和卫生纸等卫生用品。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清理和消毒厕所、洗手设施等卫生设施,并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和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积存和溢出,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操作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卫生标准制定卫生操作规程,明确卫生工作的任务和流程,保证卫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健康体检,定期接受卫生知识和技能培训,具备必要的卫生操作能力。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巡查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确保其卫生状况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制度,引导公众正确分类垃圾,并设立相应的垃圾收集点和分类回收设施。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卫生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档案,记录卫生管理的信息和相关数据,定期进行卫生评估和管理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积极倡导卫生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公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素养。

第五章公共场所卫生督查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督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违法行为。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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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服务场所、宾馆、商场、公园、公交站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和监管,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提供卫生间,并配备足够的卫生用品,如肥皂、洗手液、纸巾等,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间应当设置显著的标识,明确使用规则,并配备清洁人员定时清理、消毒,保持卫生间的干净整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经常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马桶、闸阀等。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垃圾桶应当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保持干净,并定期清理、消毒。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标准的达标。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卫生记录和报告工作,如日常清洁记录、消毒记录等,并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进行,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清洁工作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频率和流量合理确定清洁频率,确保清洁工作的及时性。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设备,如扫把、拖把、垃圾袋等,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更换和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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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1.为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监督和指导,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商场超市、医疗机构、办公场所等。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卫生管理责任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场所内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卫生管理档案,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卫生问题,并督促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卫生管理水平。

三、卫生检查要求1.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内容涵盖场所环境、设备设施、食品安全等方面。

2.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检查结果的公正性和全面性。

3.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应重点关注食品加工、储存和销售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合格。

4.公共场所卫生检查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经营者按照要求改正问题。

四、卫生管理措施1.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设施,包括洗手盆、卫生间等,满足公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2.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工作,确保场所内的环境清洁卫生。

3.公共场所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区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4.公共场所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的来源和质量安全。

5.公共场所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

五、违规处理措施1.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卫生管理制度的,应予以警告,并责令立即整改。

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时进行卫生检查的,应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并责令进行整改。

3.公共场所经营者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停业整顿,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公共场所经营者拒不执行卫生管理要求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与管理1.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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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公共场所卫生,预防、控制和消除公共场所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共场所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第四条(管理主体)国家实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营者的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并对本单位发生的公众健康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七条(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

第八条(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用品用具要求)公共场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

清洗、消毒、储存用品、用具的专用设施应当分类设置,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

第十条(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公共场所中的高层建筑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

第十一条(消毒设施要求)宾馆、饭店、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

第十二条(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

第十四条(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消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要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

第十六条(独立通风要求)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第十七条(建设要求)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对人体健康无害,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方可使用。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根据公共场所与公众健康的密切程度以及发生健康危害的风险程度,公共场所分为一般公共场所和特殊公共场所。

对特殊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一般公共场所实行备案制度。

特殊公共场所包括:(一)旅店业:宾馆、酒店、饭店、旅店、招待所、培训场所、旅游度假场所;(二)洗浴按摩场所:公共浴室、桑拿、沐足、按摩场所;(三)理发、美容场所:理发店、美发店,生活美容店、影楼;(四)游泳场馆;(五)文化娱乐场所:歌舞厅,音乐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网吧、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

一般公共场所包括:(一)室内体育、健身场所;(二)餐饮场所:餐厅、咖啡厅、茶座、酒城(吧);(三)商业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室内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四)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五)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六)交通工具:旅客列车、客船、客机和长途客车。

根据卫生防病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的种类和范围由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三同时审查、验收)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进行卫生预评价。

特殊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卫生许可)特殊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其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续展,原发证部门经审核后,对合格的,换发许可证;逾期未申请续展的,其卫生许可证过期失效。

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二条(许可证管理)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办条件)特殊公共场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的卫生预评价报告;(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阶段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备案)一般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开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递交备案资料。

备案项目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备案内容)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备案表;(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检测与评价资料;(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资料;(四)其他相关的卫生资料。

第二十六条(组织管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操作规程、消毒制度和卫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检测、评价)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使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空调系统、顾客用品用具、二次供水设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检测、评价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体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合格的方可上岗。

患有疟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性传播疾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业。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从业人员培训)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危害事故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时,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及时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的蔓延,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和批准;未取得资质认证的,不得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工作。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的检测、评价和健康检查应当客观、准确、真实。

第三十二条(配套规章)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培训的内容和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三十三条(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铁路、民航、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督职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是:(一)对特殊公共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对竣工项目进行卫生验收;(二)监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三)对特殊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四)对一般公共场所进行备案;(五)对公共场所及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状况进行抽查,定期公布抽查结果;(六)对公共场所发生的健康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七)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八)对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评价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活动者进行监督检查;(九)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三同时审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答复。

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二十日内依照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选址和设计的卫生审批意见,进行卫生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第三十六条(审批时限)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特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对资料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15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同意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公共场所法规、规章及卫生标准、卫生要求和规范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出具卫生审查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卫生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公共场所内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抽样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与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对已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对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责令暂停营业;(二)封存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用品、用具和设施;(三)组织控制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现场。

在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道德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执法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场所,发给合格证明文件;(二)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危害健康因素,可能造成健康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执法程序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应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并根据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特殊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罚则)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公共场所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二)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卫生设施、顾客用品用具、供水设施,经监测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一般公共场所开业三十天后,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或者消毒产品等相关物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五)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合格上岗工作的;(六)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或者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工作的;(七)发生危害人体健康事故,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员、控制事故蔓延的;(八)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测、评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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