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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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进行的知情同意告知工作。

1.3 医院应贯彻“患者至上、尊重人权、全面告知、确保理解”的知情同意告知原则。

二、知情同意告知内容2.1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对患者进行全面的病情告知、治疗方案告知、风险和可能的后果告知。

2.2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药物副作用、检查和治疗费用等。

三、知情同意告知程序3.1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前,应主动向患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并确保患者充分理解。

3.2 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的语言和方式进行告知。

3.3 患者有权询问和了解诊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医务人员应耐心解答。

四、特殊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告知4.1 对于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向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4.2 对于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医务人员应向其法定代理人进行知情同意告知。

五、知情同意文件的记录与保存5.1 医务人员应将患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

5.2 知情同意文件应包括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日期等,并进行归档保存。

六、违反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处理6.1 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未进行充分告知或未取得患者同意进行诊疗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2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门。

7.3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合理规范患者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和医院的医疗质量。

2.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伦理规范以及医院的管理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学伦理学》等。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供应的各类医疗服务,包含门诊、住院、手术等。

2.本制度适用于患者和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1.敬重患者的知情权利和自主选择权利,为患者供应真实、客观、全面的病情告知。

2.严守医疗保密原则,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3.促进医患沟通,加强医患信任,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章患者病情告知制度第四条病情告知义务1.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如实告知病情、诊断、治疗方案等相关信息。

2.病情告知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教育程度和文化背景进行,以简明易懂的方式转达。

第五条病情告知内容1.病情告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预后情况等。

2.病情告知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

3.病情告知应重视敬重患者的感受和意愿,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和情绪状态。

第六条病情告知时间和方式1.病情告知应尽早进行,确保患者在作出治疗决策前了解病情。

2.病情告知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同时应向患者供应书面的病情告知料子。

3.对于需要特殊处理的病情告知,应当由主治医师或医院专家进行,并在告知前全面了解患者的情况和反应本领。

第七条病情告知记录1.医务人员应将病情告知的内容、时间、方式、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反应等记录在患者病历中。

2.病情告知记录应保管至少10年,确保医疗纪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特殊情况下的病情告知1.在特殊情况下,如患者精神、心理状态异常或紧急危重情况下,病情告知可以由医务人员与患者的法定代理人进行。

2.医务人员应妥当处理这些情况,尽最大可能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利。

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

知情同意及告知制度一、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知情同意及告知工作的领导、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知情同意及告知工作的具体管理。

二、知情同意及告知工作的责任人为患者服务的医院工作人员是具体知情同意及告知工作的责任人,应在医疗服务工作中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知情同意及告知工作。

三、知情同意及告知的原则1.如实、充分、及时、准确2.充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和选择权四、知情同意和告知的分类1.特殊性知情同意及告知包括手术、麻醉、输血及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特殊性告知应取得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的特别知情同意和授权,需要签订专门的知情同意书。

2.一般性知情同意及告知除特殊性知情同意及告知以外的知情同意和告知事项。

一般性告知根据事项重要性不同,可分别采用口头、书面通知、签订知情同意书等形式。

五、知情同意及告知的具体要求:1.需要知情同意及告知的事项和内容(1)手术、麻醉、输血及其他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同意书,告知并发症、医疗风险和意外情况、诊疗措施选择及替代方案等。

必要时可另外签署专项知情同意书,如:超说明书用药知情同意书等。

(2)门诊诊断、诊疗方案和复诊要求等,应书写定期复查(1/日/周/月)及有情况随时就诊”,避免书写“随诊”。

医嘱书写应中文,避免书写拉丁文,必要时注明服药疗程。

(3)住院须知及宣教患者入院时由护士进行入院查教,并交代住院有关事项,入院须知需请患者签名,健康教育的内容由护士记录。

(4)入院诊疗计划及重要诊疗方案变更入院后的诊疗计划和重要诊疗方案变更的原因、内容、风险、注意事项等,由经治医师在医患沟通记录中记载,请患者或家属签字。

(5)病危、病重医师下“病重”、“病危”医嘱,书写“病危(重)通知书”,谈话后请患者家属签字。

病危(重)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归入病历中保管,另一份交患方保存。

(6)出院同门诊要求,并详细书写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和生活注意事项(饮食、休息等),并应请主者及家属在出院前医主沟通记录上签字。

患者告知知情制度

患者告知知情制度

患者告知知情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策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我院特订立本患者告知知情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患者,全部相关医务工作者必需遵守。

二、患者告知知情的内容和方式1. 术前告知1.1 术前告知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手术或其他治疗前,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认真介绍手术或治疗过程、手术方式、可能显现的风险和并发症、术后病愈事项等相关信息。

1.2 医务人员应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进行告知,确保患者或患者家属理解全部告知内容。

1.3 术前告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手术或治疗的目的、适应症;—手术或治疗的具体步骤和方式;—麻醉、镇痛措施和可能显现的并发症;—术后恢复情况、注意事项及可能显现的并发症;—处理不良事件和医疗纠纷的相关规定。

2. 检查与检验告知2.1 在进行各类医学检查和检验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解释项目名称、目的、检查过程、可能的不适感及并发症等相关情况,并取得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

2.2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理解本领和需求,以简明易懂的语言解释检查与检验的相关信息。

3. 诊疗计划告知3.1 医务人员应在订立诊疗计划时,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告知诊疗方案、治疗周期、治疗方法、可能显现的疗效和风险、病愈措施等内容,并征得其同意。

3.2 医务人员应在患者或患者家属的要求下,供应多种诊疗方案的选择和解释,并保持真实、客观、全面的告知内容。

4. 药物治疗告知4.1 在进行药物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告知药物的名称、用途、用法、剂量、可能显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并取得其同意。

4.2 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特殊需求和因素,调整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并告知患者相应的信息。

5. 上门服务告知5.1 当患者无法来院就诊时,我院会供应上门服务。

5.2 医务人员应在上门服务前,向患者或患者家属说明具体服务内容、费用、预约时间和其他相关事项,并征得其同意。

三、患者告知知情的履行流程1. 患者告知知情的责任主体1.1 医务人员是患者告知知情的责任主体,包含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同时得到患者的自由意愿和真实授权,确保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具有知情、选择和参与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疗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患关系的稳定。

一、告知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必要的医学信息,包括患者的疾病情况、诊疗方法、治疗目的、预后情况、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

医务人员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地告知患者,确保其理解。

二、患者同意患者同意是指患者在知悉所接受医疗服务的情况下,自主决定接受治疗并签署同意书或口头表示同意的行为。

患者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权做出最终决定,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意愿。

同意必须是自愿的、没有强迫和欺骗的。

三、告知和同意的程序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确保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医学信息。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告知、书面告知或使用其他有效的方式告知患者,并留下相关的记录。

医务人员应当耐心、尊重地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状况、需求和意愿。

同时,医生应将医学专业知识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告知患者,帮助患者做出决策。

患者在理解情况后,有权拒绝或接受医疗干预,必要时可以征求亲友的意见。

如果患者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不能正确判断自己的行为能力,医务人员还应征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重大手术、器官移植、试验性治疗等涉及高风险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和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告知,并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限制患者的知情同意可以是有条件的,但条件必须是合理的,不能违背法律和道德准则。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患者无法自主决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不需要患者的明确同意。

同时,患者的知情同意不免除医务人员的责任,医务人员仍然要遵守医学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自己的职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增加了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医患关系的信任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提高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质量,我公司制定了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生和医院向患者充分、准确、清楚地告知医疗服务所涉及的风险、利益、可选择方案等相关信息,让患者能够理解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医疗服务。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就诊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手术、治疗或参与其他医疗服务的过程中。

三、管理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责任–医生在与患者进行初诊、诊断、治疗计划制定等环节,应当及时进行知情告知。

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疾病的性质、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可能的风险和不良反应等;•非手术治疗方案的利弊、效果、费用等;•手术治疗方案的手术目的、手术方法、手术风险、手术后康复等。

–医生应尊重患者的意愿和决策,对于患者拒绝某种治疗方案的,医生应给予充分尊重和回应。

2.医院知情告知责任–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以患者为中心的知情告知制度,明确知情告知的流程和责任主体。

–医院应当加强对医生的培训,提高其知情告知的能力和水平。

–医院应当建立知情告知的记录制度,记录患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告知书以及医生与患者的知情告知对话内容。

3.患者知情同意责任–患者有责任主动向医生提出问题,增加自己对医疗服务的了解。

–医生就诊过程中的知情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患者进行,患者应仔细阅读并确保其理解其内容后签署同意书,确保知情同意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知情告知的时机–对于预约就诊的患者,医生应当提前告知患者所需准备的相关信息。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生应当在关键环节向患者进行知情告知,确保患者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四、考核标准1.医生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生的知情告知能力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对重要的疾病、手术的风险和利益的知晓程度,是否能够准确、清楚地向患者进行告知。

–医生应当取得相应的知情告知资质,否则将影响其绩效考核等方面。

2.医院知情告知考核–医院将定期对医院的知情告知制度进行考核,包括考察其制度的完备性、流程的规范性、执法的有效性等方面。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沟通和沟通,加强患者的知情权,促进医患关系的良好发展。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义务,确保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服务内容、可能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保障患者的人身权益。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患者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医疗服务的名称、性质、目的、预期效果等基本信息;2.医疗服务的可能风险、并发症、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3.医疗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特殊要求等具体细节;4.医疗服务可能导致的身体或心理损害、生活质量的转变等后果;5.其他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紧要信息。

第五条患者告知的方式可敏捷运用以下途径:1.口头告知:医务人员通过面对面、电话、视频等方式向患者进行认真解释和说明;2.书面告知:医务人员向患者供应书面料子,包含医疗服务的相关信息和知情同意书;3.多媒体告知:利用医疗机构内部的电子屏幕、电视、宣传册等呈现患者告知内容。

第六条患者知情同意的方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标注患者的个人信息、医疗服务的内容、可能风险、责任分工等紧要事项。

患者应当亲笔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和责任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八条患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程序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几个环节:1.接诊环节:医务人员在接诊时应当向患者供应相应的告知料子,对医疗服务进行简要介绍;2.认真告知环节:医务人员在认真解释时应当依据患者的具体情况供应认真的告知内容;3.知情同意环节: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供应书面知情同意书,并解答患者的相关疑问;4.签字确认环节:患者应当亲自签字确认,并由医务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XXXX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的内容(一)知情内容(二)同意内容二、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三、知情同意告知方式四、患方履行知情同意人员的要求五、紧急、特殊情况知情同意告知六、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的具体要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的内容(一)知情内容1.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目前所处的进程。

2.患者所患疾病的初步诊断及诊断依据。

3.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包括可能出现的病情的好转或恶化、副作用及并发症、预后;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明几种不同措施及可能的效果。

4.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费用,特别要告知哪些是医疗保险的付费项目,哪些是自费项目。

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的费用。

患者或家属需配合的注意事项。

5.如遇本院难以确诊、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6.对手术、有创检查、特殊治疗,需充分告知,要认真对待,安排充足的时间,由经治医师、术者与患者和(或)患者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

其他如服药、注射等处置,也应准确告知,可在处置前进行,一般无需履行文字承诺,但应在病历中有所记载。

7.告知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活动、出院复查及医嘱,并形成样式统一的知情告知同意书。

8.对某些与治疗、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和(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9.参与诊疗的医师或相关诊疗小组成员。

(二)同意内容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或拒绝治疗的权利。

二、必须履行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情况1.有创操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和手术,包括:①各类手术。

②麻醉。

③创伤性检查、治疗,如血管造影、各种活检、腰椎穿刺、骨髓穿刺、腹腔穿刺、胸腔穿刺各种内镜检查及治疗等。

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学伦理学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要求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前,及时、全面、透明地向患者说明诊断、治疗、手术等相关信息,确保患者具备完全的知情和自主决策的权利。

下面,我们将从最新、最全面的角度,对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进行1200字以上的论述。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它保障了患者的自主权利。

现代医疗服务的核心是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尊严权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

只有患者掌握了治疗的风险、效果、费用等相关信息,才能做出符合自身利益和意愿的决策。

其次,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也有助于增加医患之间的信任和沟通。

医务人员如实、全面地告知患者诊断、治疗方案和预后,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提高医疗质量。

再次,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医务人员履行专业道德义务的一种体现,它有助于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证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它有助于维护医疗纠纷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诊断结果、治疗方案、手术风险、治疗效果、费用等,以及可能涉及的其他医疗选择。

其次,医务人员应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患者,尊重其真实意愿。

告知应采用易懂、简明的语言,避免医学术语和专业用语,确保患者能够理解。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鼓励患者提问,并及时解答其疑问。

再次,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决策和选择。

患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治疗,以及接受何种治疗方式。

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制患者接受不必要的治疗。

最后,医务人员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追踪机制,确保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有效落实。

医务人员应将告知内容记录在患者的病历中,以备日后参考。

为了加强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实施,我们还需要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Ⅰ 目的为增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充分尊重患者和家属的权利,支持和促进患者和家属参与治疗过程。

Ⅱ范围适用于全院医护人员。

Ⅰ 制度一、全体医护人员应对医院高危的、易出问题的或其他必须获得知情同意的操作和治疗予以充分的了解。

二、知情同意告知形式和内容医护人员可以采用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告知,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于患者入院24小时内告知,主要内容如下:(一)疾病诊断。

(二)告知患者目前的病情及病情的发展。

(三)治疗方案:使用药物的名称、用法、可能出现的副反应;特殊检查的目的、程序、痛苦程度、结果及所代表的意义;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对人体有无伤害及伤害的程度、检查费用;患者住院治疗的天数、预计费用等,外科手术要告知患者手术名称、治疗的目的、潜在的危险性和并发症等情况。

(四)主要负责患者治疗的医师(尤其是主刀医师、特殊诊疗操作医师、管床医师)和护士的姓名及技术背景要告知患者。

(五)治疗的优缺点及其他替代治疗方法,必要时提供其他可选择的医院。

(六)预期效果:告知患者治疗效果及治愈的可能性。

(七)恢复期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可能出现的并发症以及意外情况。

(八)拒绝或放弃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

(九)要对患者进行入院宣教,告知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安全、饮食方面的问题。

三、下列情况要及时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一)及时告知患者治疗结果、病情转归。

(二)调整诊疗方案。

(三)获得新检查(验)结果后。

(四)病危和病重患者。

(五)出现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时。

四、告知患方知情同意人员为:患者本人、患者监护人或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和委托代理人,具体要求如下:(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原则上要直接告知患者本人,需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的由其本人签字。

如患者要求相关告知由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可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一、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本制度。

二、在接诊后应口头向病人进行病情的一般告知,内容有:需要进行的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中可能的不良反应、疾病的转归等。

一般告知应征得病人或其亲属同意,但不需要履行书面知情同意手续。

三、对于病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较大费用开支等情况应严格履行书面告知程序,在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主治医师应当向病人解释,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做出进一步解释。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则不可实行,但应由病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表达意见。

五、在实施各类手术、有创诊疗前,操作者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病情、检查治疗的目的、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经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医患双方应当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实施操作。

六、实施麻醉前,麻醉医师必须亲自与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麻醉的方式,可能发生的麻醉并发症及意外情况等,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实施麻醉。

七、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经治医师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性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经医患双方知情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安排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八、在开展临床实验性治疗时,治疗负责人要如实向患者或其亲属告知所进行的治疗属于临床实验性治疗。

在患者或其亲属知情的情况下,履行相关书面知情同意签字手续,方可进行。

九、所有死亡患者(尤其对死因有异议的)均应由医务人员向患方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

尸检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拒绝尸检的应由患方在病历上签署意见;拒绝尸检又不签字者,经办医师应将谈话内容、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记录在病历上。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

病人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在病人就医过程中病情告知与知情同意的管理,确保病人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参加医疗决策,保障病人的权益与利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部病人就医过程中的病情告知和知情同意行为。

3. 病情告知原则3.1 全面真实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全面、真实地告知病情,包含病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风险等相关信息,以便病人能够做出理性的医疗决策。

3.2 及时沟通原则医务人员应在了解病情后及时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并供应充分的时间让其充分了解和考虑。

3.3 私密保密原则医务人员应保护病人个人隐私,遵守医疗秘密,除非得到病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病情信息。

4. 知情同意原则4.1 自由意愿原则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主决议是否接受特定治疗或手术,医务人员应敬重病人的自由意愿,不得强制施行治疗或手术。

4.2 充分知情原则医务人员应向病人及其家属供应充分的治疗方案、预期效果、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信息,以供其作出知情同意决策。

4.3 替代方案说明原则医务人员应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当前诊断和治疗方案的替代选择,以便病人能够作出理性决策。

4.4 特殊情况知情同意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无意识的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应与相关法定代理人协商并取得知情同意。

5. 知情同意流程5.1 病情告知与解释医务人员应当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面对面的病情告知与解释,以确保信息转达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2 书面知情同意对于需要病人供应书面知情同意的重点手术或治疗行为,医务人员应当供应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征患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签字。

5.3 征集第三方看法在特殊情况下,如病情多而杂、治疗方案争议较大等,医务人员应当征求其他专家的看法,以确保治疗方案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5.4 记录与归档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病人的病情告知过程、知情同意过程及相关签字等信息,并及时将其归档保管。

患者权益、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权益、知情告知制度

患者权益、知情告知制度
1. 患者权益
(1)患者的合法权益:平等医疗权、安全有效的诊治权、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获得权、投诉权。

(2)告知与公示: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对于住院患者,将《患者入院须知》发至每一位患者或陪护人。

2. 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1)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2)知情同意书应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的直系亲属和按相关法律程序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方能生效。

如遇紧急手术或抢救前无法征得病人或亲属签名同意时,必须在病案中详细注明,由本院的两位医师签名,并报请医务科、门诊服务中心或院总值班批准。

(3)如病人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应在病程记录中做出详细记录,请病人签名。

如病人拒绝签名,也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

(4)除“病案书写和管理制度”内规定可以查阅病案的人员外,如需查阅或使用病案内的资料,首先必须征得病人或其家属的书面签名同意。

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新、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全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患者知情同建议告制度患者知情赞同是患者对病情、诊断(手术)方案、风险好处、花费开销、临床实验等真切状况有认识与被见告的权益,患者在知情的状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益。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足尊敬患者的知情赞同权,自觉执行医疗见告义务。

一、知情同建议告的基本要求(一)见告方式有门诊通告、住院须知、各种知情赞同书、病程记录、口头见告等形式,详细采纳何种形式依见告的详细状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见告的人员为拥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见告对象1.当患者自己为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见告的对象第一是患者自己。

2.当患者自己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 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 周岁以上不满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根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见告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详细次序为:父亲母亲,祖父亲母亲,外祖父亲母亲,成年兄、姐,其余近家属。

3.当患者为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或结果的精神患者(包含痴呆患者)时,应见告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详细次序为:配偶,父亲母亲,成年儿女,其余近家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因为疾病致使没法履行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 周岁,处于昏倒、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行保护性医疗举措不宜向患者说明状况的,其知情赞同权由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近家属代为履行。

(四)完整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样原由受权别人履行其知情赞同权时,患者一定签订《患者受权拜托书》。

被受权人只好在受权权限范围内签订建议,非被受权人不得在有关医疗知情赞同书上签订有关建议。

(五)见告应表此刻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此中包含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饮食、交往、歇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眷频频多次见告。

二、知情同建议告的机遇和内容(一)患者住院前见告1.接诊医师应见告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需性,估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花费,病房床位状况等;2.分诊护士应见告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地点等。

最新、最全面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新、最全面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最新、最全面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临床试验前,必须通过书面告知等形式告知被试者相关试验信息以及可能面临的伦理、法律、心理等风险,获得被试者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的伦理要求。

现如今,我国不断完善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旨在更好地规范医务人员在实施临床试验时所应遵循的伦理要求。

具体措施包括:
- 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临床试验相关伦理知识及实践应用能力;
- 建立健全知情同意书的制度,明确告知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等方面要求,并纳入管理监督之中;
- 加强对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程序全过程监管,确保知情同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 打造知情同意识别标识,便于受试者、医务人员等相关方面标识,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提高知情同意质量和效率。

此外,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也一直贯穿于临床试验的全过程,需要医务人员认真对待并充分落实相关措施,确保试验方案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伦理要求,维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待参与者的关注和保障,实现“伦理第一”的原则,保证临床试验在伦理上健康、正义和有序的状态下进行,维持医疗制度和人类健康的整体利益。

我们相信,通过继续完善参与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和配套保障机制,我国临床试验将迈向更加规范、高效和可持续的发展方向。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XXXX医院患者知情同意告知管理制度
一、患者知情同意即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二、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可根据操作难易程度、可能发生并发症的风险与后果等情况,决定是口头告知或是同时履行书面同意手续。

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有创操作、使用贵重物品或药品、试验性临床医疗等医疗活动时,应由患者本人、家属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三、由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授权委托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不能完全具备自主行为能力的患者,应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疾病患者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2、患者因病(如昏迷、气管插管、窒息等)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或无法签字时,由其直系亲属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无直系亲属者,由其关系人签字。

3、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直接说明的,须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的直系亲属,由直系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患者无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无法签字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直系亲属、
关系人和法定代理人须获得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四、病人存有疑虑拒绝接受检查、治疗,主管医师应进一步做出解释,告知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并记录;如病人仍拒绝接受,应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并在病程记录中记录。

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则不可实行,由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五、由主管医师或其上级医师履行告知义务,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解释。

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工作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工作制度

患者知情告知同意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使医务人员尽快地转变观念,充分尊重和保障病人的知情权、选择权,使患者理解、支持、配合医院和医务人员,促进建立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平等的新型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知情告知制度1.知情告知的范围和内容(1)患者的病情及预后,已经和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患方应注意或配合的行为及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

(2)各种创伤性操作、各种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各类手术及实验性临床医疗。

(3)自理费用较大的药品和医疗措施;单价在 200 元以上的材料,同时对所选用的植入性材料必须注明型号和厂家或产地及价格。

放化疗、大剂量或疗程大于 5 天的激素治疗、血液制品。

(4)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进行知情告知的其他内容。

2.知情告知的形式(1)入院 72 小时知情告知:主管医师在非手术患者入院 72 小时内必须与患者进行正式沟通并有书面记录。

手术患者若入院 3 天内未进行手术即未行术前谈话的,必须有《72小时内诊疗知情告知同意谈话》记录。

(2)手术知情告知:术前谈话:各类手术(包括门诊手术)前,必须同患方进行一次详细谈话,并有《手术知情同意书》记录;术中谈话:各类手术进行中,如发现术中诊断与术前诊断不符,需改变术式或扩大手术范围等术前谈话未涉及的内容,主刀医生或第一助手必须同患方进行一次详细谈话,并有书面记录留存于病历;术后谈话:各类手术结束,患者返回病房,主刀医师或第一助手应在完成手术记录时同患方进行沟通,告知患方术中所见、手术过程、目前病情及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术后须注意的问题,再次强调术后可能发生的各种意外和并发症,并记录于病历中。

(3)麻醉知情告知:麻醉前麻醉科医师须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告知施行麻醉的必要性,并就术前注意事项、麻醉方式、麻醉相关的有创操作和可能发生的意外与并发症、术后镇痛的风险与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作详细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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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患者知情同意是患者对病情、诊疗(手术)方案、风险益处、费用开支、临床实验等真实情况有了解与被告知的权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有选择、接受与拒绝的权利。

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觉履行医疗告知义务。

一、知情同意告知的基本要求(一)告知方式有门诊告示、入院须知、各类知情同意书、病程记录、口头告知等形式,具体采用何种形式依告知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进行医疗告知的人员为具有我院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

(三)告知对象1.当患者本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告知的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

2.当患者本人为不满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满10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时,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近亲属。

3.当患者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后果的精神患者(包括痴呆患者)时,应告知患者的法定监护人,具体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4.在医疗活动中,部分患者由于疾病导致无法行使知情选择权(患者年满18周岁,处于昏迷、休克、麻醉等意识丧失状态)或是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其知情同意权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行使。

(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各种原因授权他人行使其知情同意权时,患者必须签署《患者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权限范围内签署意见,非被授权人不得在相关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署有关意见。

(五)告知应体现在诊治和护理的各个环节,其中包括诊断、治疗、麻醉、发药与服药、注射、膳食、交往、休息与活动,乃至出院复查及医嘱等。

(六)对与治疗及护理有重要意义的事项,应向患者或患者家属反复多次告知。

二、知情同意告知的时机和内容(一)患者入院前告知1.接诊医师应告知患者的病情、初步的诊断、住院的必要性,预计的住院时间、可能的医疗费用,病房床位情况等;2.分诊护士应告知办理住院的流程、病房的位置等。

(二)患者入院时告知1.患者办理住院手续时,住院部应向患者提供“住院须知”;2.患者入院后,由值班护士接待患者,向患者介绍该病区的环境、人员及医疗组情况;3.主管医师及时向患者作自我介绍并详细询问病情,记录在案。

告知患者:根据他(她)现有的病情与体格检查情况所作的初步诊断(属于保护性医疗者除外);为了进一步确诊,需要做的检查,以及初步的治疗方案;如有多种替代治疗方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优劣,供患者选择。

4.应注意告知患者或家属应予配合及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治疗过程中的告知1.治疗过程中的常规告知(1)以患者或患者家属陈述的病情及医师的初步检查为依据,告知患者所患疾病的发展概况及现时所处的进程;(2)应当立即采取的诊断措施和方法,这些诊断措施和方法可能发生的意外;(3)患者所患疾病的诊断或暂不能确定的诊断,及确定某种诊断或暂不能做出诊断的根据;(4)拟采取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及其他治疗)的近期和远期后果。

包括可能出现的理想效果、某种程度的好转、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并发症,以及能够预测的后果、目的、方法及手术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如存在有多种可能的治疗措施时,应同时向患者说明几种不同措施的不同效果;(5)如遇本院难以诊断、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并提供转院诊治或邀请外院医师来院会诊、治疗的建议。

2.使用自费药品、贵重药品和进行大型仪器检查前告知: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

患者或家属若拒绝作进一步的检查或不同意目前的治疗方案,医师应将其可能发生的后果详细告诉患者,将告知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医患双方签署拒绝检查(治疗)协议;3.病情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患者入院后,虽经治疗病情仍持续加重,或病情突然发生变化,主管或值班医师(必要时上级医师)应及时告知家属,并向他们说明病情演变或变化的可能原因、将要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要充分讲明预后,争取家属了解和理解,同时将告知的内容记入病程记录,并征得家属做知情签字;4.输血前告知:输血属于特殊治疗,故输血应当在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进行。

输血前,医师应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输血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可能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等医疗风险,以使患者或家属理解。

同意或不同意输血,均应签字为证;5.术前履行知情同意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并有告知记录。

(四)创伤性操作前、后告知1.术前、术中、术后谈话:任何手术或有创检查(无论大小)操作之前,均应征得患者或家属、授权委托人同意,由术者与患者及家属进行详细的术前谈话,内容包括手术或有创检查的手术指征、必要性、预期效果、可能的风险及并发症,预计的费用(常规下或发生意外时)、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及其他可供选择的诊疗方法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术中患者出现危急情况时,如果术者不能下台交待病情,应由一助或参加手术的高年资医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全面准确地向患者直系亲属告知病情及改变手术方式的原因,在征得患者家属理解同意签字后方可改变手术方式,术后术者应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中补签字。

手术或有创检查后,医师应将术后或有创检查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注意事项,详细向患者或家属告知。

肿瘤手术应以病理诊断为决定手术方式的依据。

根据术中冰冻病理诊断结果需要调整手术方式的,在手术前要向患者、近亲属、授权委托人充分说明,征得患方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麻醉前、后谈话:手术麻醉前,麻醉医师应亲自诊视患者,向患者或家属告知拟采取的麻醉方式及依据,麻醉中或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意外,术后镇痛风险、益处和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征得患者家属同意、签署《麻醉知情同意书》并存放于病历中。

手术后,麻醉医师应亲自护送患者回病区,做好与病区医护人员的交接,并根据具体情况将麻醉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与风险、注意事项详细向家属告知,且应在病程记录中做好告知记录(包括:接受告知人及其理解程度,必要时由其签字)。

(五)有无其他可替代的诊疗方法告知医师不仅应告知患方被推荐的检查或治疗信息,还应告知可供选择的诊治方案信息。

具体包括:1.有无可替换的医疗措施。

2.可替代医疗措施所伴随的风险及其性质、程度及范围。

3.可替代医疗措施的治疗效果,有效程度。

4.可替代医疗措施可能引起的并发症及意外。

5.不采取此替代医疗措施的理由。

(六)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1.患者经过治疗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改变治疗方案的,应及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并解释改变的依据与理由,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记录在案;2.改变治疗方案的告知须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进行;(七)费用方面的告知诊断和治疗所要付出的费用,特别是医疗保险的自费项目。

如存在采取不同措施的可能,要同时说明不同措施费用的高低差异。

(八)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告知在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试验、医疗器械试验等实验性临床医疗前,责任医师应向患者及家属告知试验的目的、程序、可能的不良影响等相关情况,取得患者及家属或代理人的同意,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

三、知情同意告知的方法(一)如实告知,充分告知。

对患者或家属的告知,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充分的。

对某些暂时难以确定诊断、难以预料的预后或其他情况,也应如实地向患者或家属说明。

禁止敷衍、草率、走过场的行为,或有意引导错误的告知,不真实的告知。

(二)要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由于医学的局限性以及个体病情发展的不可预知性,医师的告知不可能是绝对无误的。

(三)如遇有某种特殊紧急情况,不能对患者及其家属及时告知,应按告知免除或补充告知的办法处理。

(四)对患者的告知,要注意与保护性医疗结合进行,避免告知加重病情发展、增加患者心理负担等情况的发生。

凡可能增加患者心理负担情况的告知,应首先告知家属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待病情允许后再告知患者本人。

(五)通俗告知,明确告知。

对患者的告知,应尽可能将专业术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

如遇某些说地方语言的患者,医患双方直接交流有困难,应当设法通过适当的方法,让医患双方准确了解彼此表达的意愿,避免发生误解。

(六)对患者的告知,应当尽可能详尽、条理,鼓励患者提出自己的疑惑,尽可能地解答患者的质疑,在双向交谈中完成对患者的告知。

(七)对患者的告知,应注意不同文化背景、不同宗教信仰、不同种族和民族的差异,尊重他们的习俗和文化特点。

(八)对于某些能够表示本人意愿,但执意授权子女代为表示自己意愿的老年患者,医师应亲自与患者本人交谈并听取本人的真实意愿。

如果子女的同意与患者的健康利益及愿望相吻合时,医师可接受子女履行同意手续;如子女或其他家属出于经济等方面的原因,表示的意愿背离患者健康利益或意愿时,医师应耐心地、及时地向他们做出解释,并提出必要的建议要求他们慎重对待。

(九)某些不能表达本人意愿且亲属众多的患者,可要求他们确定一名家属履行知情同意权;面对医师提出的治疗决策,众多亲属存在分歧时,医师应反复向他们说明治疗方案的科学性与必要性,便于他们慎重选择,并采取全体签字同意的方法。

(十)对于某些父母的意愿明显背离未成年子女健康利益、不同意医师的治疗决策时,医师应耐心地向他们说明其后果,引导他们接受医师的科学决策。

(十一)对患者的告知谈话,一般的入院、诊疗由主管医师、护士进行;特殊诊疗、用药、检查等由科主任或医疗组长进行;危重、疑难、大手术由科主任进行;有医疗纠纷的告知谈话要有医务科人员参加。

四、知情同意告知的免除(一)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时,可以免除知情同意告知义务。

(二)免除知情同意告知应紧急请示报告科主任、医务科、院总值班,应当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负责人(分管院长或医务科负责人、夜间及节假日为医院总值班人员)批准。

(三)免除的知情同意告知,在病情好转后或其他情况变化后,应向患者本人、家属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补充履行知情同意手续。

五、知情同意签字制度(一)患者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是患者或家属(代理人)在知情的前提和条件下,对拟实施的特殊诊疗操作、处置,做出的承诺或同意的意思表示,说明医务人员已向患者履行了医疗行为不利后果的告知义务和医务人员不同程度的关注义务,即患者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法定形式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

(二)诊疗活动中,以下情况均应签署知情同意书:1.各种手术及麻醉;2.输血(血液制品)治疗;3.有创伤性、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4.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重,可能产生对患者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5.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6.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如贵重药品、自费药品等;7.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8.患者病情危重;9.其他需要事后证明已得到患者(或相关人)认可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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