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法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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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方面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药学方面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市某医院药房,药师李某在2018年5月的一个工作日,为患者王某调配处方。

王某患有慢性胃炎,长期服用某中药制剂。

此次就诊,王某再次开具了该中药制剂的处方。

李某在调配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将王某的处方与另一患者的处方混淆,错误地将另一种中药制剂发放给了王某。

二、事件经过王某在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出现呼吸困难、面部肿胀等症状。

患者家属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过紧急救治,王某的病情得到控制,但身体受损严重。

患者家属对李某的违规调配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认为李某的失职导致王某受到伤害,要求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李某在调配处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2. 李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李某在调配处方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服用错误的中药制剂,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3. 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其违规调配行为发生在医院工作时间内,医院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1. 医院对李某进行处罚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停职检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医院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在调解过程中,医院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由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药事法规是指国家对药品管理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规范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行为。

药事法规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药品管理领域中的法规问题,探讨案例中涉及的法律法规适用情况、监管部门的处理方式以及案例对未来药品管理的影响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以药事法规案例分析为主题,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药品管理领域中的法规问题。

案例一:某药企生产不合格药品案某药企生产的一批感冒药被检测出含有过量的对乙酰氨基酚成分,存在安全隐患。

监管部门对该药企进行了调查,发现其生产过程存在严重的质量管理问题,包括原材料采购不合规、生产过程不符合GMP要求等。

监管部门依法对该药企进行了处罚,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药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问题,监管部门依法对药企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药品生产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例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药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案例二:医院药品采购违规案某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包括超标准采购、擅自更换药品品种等问题。

监管部门对该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其存在违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要求医院整改违规行为。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医院药品采购环节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对医院进行了处理,维护了药品采购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案例也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医院药品采购监管方面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院药品采购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药品采购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案例三:药品广告违规案某药企在药品广告宣传中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药企进行了调查,要求其立即停止违规广告宣传,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

分析:该案例涉及到药品广告宣传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依法对药企进行了处理,维护了药品广告宣传的合法权益。

药事法规教学案例库及案例分析

药事法规教学案例库及案例分析

药事法规教学案例库及案例分析
药事法规教学案例库及案例分析可包括以下案例:
案例一:不合格药品案例
某药企生产的一批感冒药品被检验出不合格,药品中含有超过标准限量的西洋参等成分。

该企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广告虚假宣传案例
某药企在广告宣传中宣称其所生产的某种药品的治疗效果非常好,但实际上临床试验结果并不支持这一说法。

该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案例
某种药品在市场销售后,发生了多起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涉及患者甚至死亡。

该药品是否应该被召回?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案例四:医疗器械注册案例
某企业生产的一种医疗器械在申请注册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并且在使用时存在安全隐患。

该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案例五:药品生产企业违规案例
某药品生产企业存在不规范的生产行为,如无证生产、不按照GMP标准生产等。

该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相关部门应如何处理?
针对以上案例,教学案例库可以收集并整理相关资料,包括涉案企业、法律规定、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等,供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

在案例分析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行业规范、企业行为等方面,提
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讨论和辩论。

通过案例分析,学生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药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实践应用,提高其对药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3篇)

医药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生产的某药品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

经调查,该药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且存在微生物污染问题。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医药行业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二、案件经过1. 药品抽检不合格2018年6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生产的某药品进行抽检,发现该药品的主要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且存在微生物污染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药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

2. 调查取证接到药品抽检不合格的报告后,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组对某公司生产现场、仓库、实验室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了相关生产记录、检验报告等资料。

同时,调查组还走访了相关供应商、客户,了解某公司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3. 企业整改在调查过程中,某公司承认了生产不合格药品的事实,并表示将积极整改。

某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立即停产,对生产线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2)召回不合格药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产品质量意识;(4)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药品质量。

4.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经调查,某公司违法所得为2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万元;(2)罚款100万元;(3)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案件分析1. 法律法规问题某公司生产不合格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该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药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分析汇总

1、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扣押。

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

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5年之久。

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谁是案件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查处无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时,《药品管理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适用效力不同,《药品管理法》是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以国务院令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处理结论:袁某无证照批发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应由药监部门以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如果袁某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就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药监部门应及时把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处理。

5、假冒名牌药品处罚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

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

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关于药品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药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药品广告声称该药品具有神奇的疗效,能够治愈各种疾病,迅速在市场上走红。

然而,不久后,消费者发现该药品并没有广告中所宣传的那么神奇,反而有些副作用。

于是,消费者将药品生产企业和广告发布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消费者被告:甲药品生产企业、乙广告发布公司案由: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原告李某于2018年3月购买了一盒被告甲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某药品,用于治疗自己的疾病。

在购买前,原告通过被告乙广告发布公司发布的广告了解到该药品具有神奇的疗效,能够治愈各种疾病。

然而,在服用该药品后,原告并没有感受到任何效果,反而出现了副作用。

经过调查,原告发现该药品并没有广告中所宣传的那么神奇,于是将甲药品生产企业和乙广告发布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1. 被告甲药品生产企业辩称:该药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药品批准文号。

广告宣传内容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虚假宣传。

2. 被告乙广告发布公司辩称:广告内容均由甲药品生产企业提供,乙公司仅负责广告发布,对于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3. 原告李某认为:甲药品生产企业和乙广告发布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导致其购买了无效的药品,遭受了经济损失。

4.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甲药品生产企业和乙广告发布公司在广告中对药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甲药品生产企业和乙广告发布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四、判决结果1. 甲药品生产企业赔偿原告李某购买药品的费用及因此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

2. 乙广告发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1. 药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品广告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包括:(1)责令改正,消除影响;(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5)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犯药事法律的案例(3篇)

处犯药事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李某某,男,30岁,某市个体药店老板。

2018年5月,李某某在经营药店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处方药,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事实如下:1. 2018年3月,患者张某某因感冒来到李某某的药店购买感冒药。

在询问病情后,李某某向张某某推荐了一种名为“复方氨酚烷胺片”的处方药,并告知该药疗效显著。

张某某因对药品了解不多,便购买了该药品。

2. 2018年4月,患者王某某因心脏病发作,急需购买一种名为“阿司匹林肠溶片”的处方药。

李某某在未询问王某某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将药品直接出售给王某某。

3. 2018年5月,患者赵某某因胃痛前来购买胃药。

李某某在未询问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向赵某某推荐了一种名为“奥美拉唑胶囊”的处方药,并告知该药疗效显著。

赵某某在服用该药后,病情并未得到缓解,反而出现了严重过敏反应。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1.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保证药品质量。

”李某某在未询问患者病情和开具处方的情况下,直接向患者销售处方药,违反了药品质量管理规范。

2.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

”李某某销售的“复方氨酚烷胺片”和“奥美拉唑胶囊”均未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3. 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假药、劣药。

”李某某销售的“阿司匹林肠溶片”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劣药。

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销售假药、劣药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某因非法销售处方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

药事管理与法规实训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与法规实训案例分析

案例1:甲氨蝶呤事件【案情介绍】2007年7 月6 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陆续收到广西、上海等地部分医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

患者使用了标示为上海医药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注射用甲氨蝶呤后,出现下肢疼痛、麻木,继而萎缩,无法直立和正常行走等神经损害症状。

2007 年8 月,北京、安徽、河北、河南等地医院使用上海华联药品后也陆续发生不良反应,涉及该厂甲氨蝶呤、盐酸阿糖胞苷两种注射剂。

不良反应发生后,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调查组对该厂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引起的药物损害案件进行调查,发现造成这一不良事件的原因为华联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尾液,混于注射用甲氨蝶呤及盐酸阿糖胞苷等批号的药品中,导致了多个批号被污染,从而引起全国上百名白血病患者下肢伤残。

【问题讨论】1. 上述案例属于何种性质的案件?2. 你认为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哪些条款与规定?3. 你认为违法者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污染药品按假药论处,案例中多个批次药品被污染,因此属于生产销售假药行为。

2.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第七十四条:企业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情节严重的企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第九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

3.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违法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没收假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药品货值金额2-5 倍罚款(2)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许可证(3)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10 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4)对生产的原材料、包材、设备予以没收(5)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例2:欣弗事件【案情简介】2006年7月2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西宁市部分患者在使用某药厂生产的“欣弗” 后,出现了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等症状。

医药卫生法律案例(3篇)

医药卫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甲公司曾获得多项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拥有一批稳定的客户群体。

然而,在2018年,甲公司因违反《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查处。

经查,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导致部分药品质量不合格。

同时,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构销售数据、虚假宣传等问题。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食药监局对甲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50万元;2. 罚款100万元;3. 暂扣药品生产许可证;4. 通报批评。

二、案例分析1. 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行为本案中,甲公司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

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导致部分药品质量不合格。

(2)虚构销售数据、虚假宣传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不得虚构销售数据、虚假宣传。

甲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虚构销售数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2. 处罚依据本案中,食药监局对甲公司作出的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条文:(1)《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

(2)《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得虚构销售数据、虚假宣传。

(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的;(二)虚构销售数据、虚假宣传的;(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药事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市一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因涉嫌销售假药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销售了某品牌止咳药水,该药品经检验为假药。

此外,该企业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2. 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3.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质量验收;4. 未按照规定对药品进行储存,导致药品质量受到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以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2.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3. 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4.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销售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一)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三)生产、销售假药,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四)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本案中,该企业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2)未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保证药品质量。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储存等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3)未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

本案中,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医药法律案例(3篇)

医药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制药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市人民医院。

2018年5月,原告张某某因患有慢性肾炎,在某市人民医院就诊。

经诊断,医生建议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某新型降血压药物进行治疗。

原告在使用该药物一周后,出现严重的过敏反应,全身出现皮疹、瘙痒,并伴有呼吸困难。

原告立即停止使用该药物,并前往其他医院就诊。

经诊断,原告患有严重的药物过敏性皮炎和支气管哮喘。

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某新型降血压药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某制药有限公司则辩称,其生产的某新型降血压药物已经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并在上市前进行了严格的临床试验。

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过敏反应属于个体差异,与药品本身的质量无关。

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责任。

第三人某市人民医院则表示,其医生在给原告开具处方时,已经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临床用药指南进行,不存在过错。

二、争议焦点1. 被告生产的某新型降血压药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原告的损害是否与使用该药物存在因果关系?3.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药品质量鉴定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药品检验机构对被告生产的某新型降血压药物进行了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该药物成分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2. 因果关系认定法院认为,原告在使用被告生产的某新型降血压药物后,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经诊断,原告患有严重的药物过敏性皮炎和支气管哮喘。

虽然药品检验结果显示该药物符合国家标准,但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过敏反应与该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3. 被告责任承担法院认为,被告生产的某新型降血压药物虽然符合国家标准,但在药品说明书中并未明确提示该药物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风险。

因此,被告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药事行政法律案例(3篇)

药事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甲公司凭借其产品的质量和服务,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然而,2019年,甲公司因违法生产药品被当地药监局查处,引发了一场药事行政法律案例。

二、违法事实经调查,甲公司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 生产未经批准的药品:甲公司未经批准,擅自生产了一种名为“某新型抗菌素”的药品。

该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且其成分、规格、生产工艺等均不符合国家规定。

2. 生产过程不规范:甲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存在生产设备老化、清洁卫生不达标、员工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3. 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甲公司将未经批准的“某新型抗菌素”销售给多家医疗机构,给患者用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甲公司的违法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生产未经批准的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生产过程不规范: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处理结果1. 行政处罚:当地药监局依法对甲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生产的“某新型抗菌素”和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甲公司负责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罪,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药品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药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药品损害赔偿案是我国近年来较为典型的药品纠纷案例之一。

原告李某因服用某知名制药公司生产的XX药品后,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导致身体机能受损,遂将制药公司及销售该药品的药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二、案情概述2018年5月,原告李某因感冒至当地某药店购买XX药品。

服药后,李某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且病情逐渐加重。

经医院诊断,李某患有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需长期治疗。

李某认为,XX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是导致其病情加重的原因,遂向制药公司及药店提出赔偿要求。

制药公司辩称,XX药品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药店也辩称,其销售的XX药品为正规渠道进货,无法确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三、法院审理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1. 原告李某在服用XX药品后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

2. XX药品的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完整,符合国家标准。

3. 药店提供的购药凭证、进货凭证等证据表明,其销售的XX药品为正规渠道进货。

4. 制药公司提供的药品生产批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表明,XX药品符合国家标准。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XX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其病情加重与XX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制药公司及药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最终判决如下:1. 制药公司及药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药店退还李某购买XX药品的货款。

3. 原告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XX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认定XX药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本案反映了以下法律问题:1. 药品质量问题认定标准:药品质量问题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药品的生产工艺、原料、检验报告等多个方面,不能仅凭主观感受判断。

2. 药品损害赔偿责任:药品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且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药事行政法律案例(3篇)

药事行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各类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曾获得多项荣誉称号,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在2019年,该企业因违规生产被当地药监局查处,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案件发现2019年5月,某市药监局在开展药品质量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的某品种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药品在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进行,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

2. 调查取证药监局对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擅自更改生产工艺,未向药监局报告;(2)生产过程中,部分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3)部分生产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4)产品质量检测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监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2)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召回,并对召回药品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吊销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

三、案例分析1. 违规生产的原因该企业违规生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2)生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培训;(3)企业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

2. 案件的影响该案件的发生,对药品市场、消费者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1)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2)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影响了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3)损害了企业自身声誉,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份额。

3. 预防措施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和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2)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3)加强对生产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4)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药品安全法律案例(3篇)

药品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我国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业公司生产的某品牌感冒药存在质量问题。

经调查,该药业公司生产的感冒药中添加了禁用成分“伪麻黄碱”,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该公司还涉嫌在药品包装上虚假标注药品成分和功效,误导消费者。

二、案件经过1. 举报与调查接到举报后,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药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感冒药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禁用成分“伪麻黄碱”,且在药品包装上虚假标注药品成分和功效。

2. 取证与鉴定执法人员对涉案药品进行了抽样,并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显示,涉案药品中“伪麻黄碱”含量严重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 立案与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业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侦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大量虚假宣传行为,误导消费者。

4. 判决与处罚经审理,法院认为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并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假药。

同时,法院还判决该公司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某药业公司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条文:(1)第三十八条: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第七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①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②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③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④生产、销售的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药事法案例

药事法案例

药事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药事法案例的例子:
在某国家,药事法案于2021年颁布实施,其目的是加强对药品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根据该法案的规定,以下是一宗药事法违规案例:
某药品公司在未获得药事法规定的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一种声称能够治疗癌症的新药。

该公司宣传该药物的功效,并声称其具有疗效,可以代替传统治疗方法。

然而,该药物并未经过临床试验和审核,其疗效和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

由于该公司违反了药事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展开了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没有进行相应的临床试验和审批程序,违反了药事法案规定的药物生产和销售程序。

此外,他们在药品宣传中夸大了药物的功效,给患者带来了虚假的希望,并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作为对该违规行为的处罚,药事法案规定该公司将面临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监管部门还将要求该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该药物,并责令其撤回所有对该药物的宣传和广告。

此外,该公司可能还需要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由此案件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为了提醒其他药品企业遵守药事法案的规定,监管部门还可能对此案进行公开曝光,并警示其余企业违反药事法案的后果。

通过这个案例,药事法案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及相关的惩罚措
施得到了体现。

药事法的实施保护了公众的用药安全,促进了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安全法律案例(3篇)

药品安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在当地一家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李某的病情,开具了某知名制药公司生产的抗感染药物“头孢曲松钠”。

李某按照医嘱连续服用该药物7天后,突然出现剧烈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

经诊断,李某患有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急性肝功能衰竭。

经过紧急治疗,李某的病情虽然得到控制,但肝脏功能受到了严重影响,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

二、案件经过李某及其家属认为,是由于“头孢曲松钠”药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因此要求制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制药公司则辩称,该药物已经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及其家属遂将制药公司告上法庭。

三、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提供了以下证据:1. 医院病历记录,证明李某在服用“头孢曲松钠”后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

2. 医生诊断证明,证明李某的肝功能衰竭与药物不良反应有关。

3. 药物说明书,证明该药物可能存在的不良反应包括肝功能损害。

4. 制药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批件等,证明该药物符合国家标准。

制药公司则提供了以下证据: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文件,证明该药物已经通过了审批。

2. 药物质量检测报告,证明该药物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标准。

3.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报告,证明该药物在上市后经过监测,未发现严重的不良反应。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依法进行了质证。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李某在服用“头孢曲松钠”后出现急性肝功能衰竭,与药物不良反应存在因果关系。

2. 制药公司生产的“头孢曲松钠”虽然符合国家标准,但在药品说明书中对肝功能损害的不良反应描述不够充分,存在一定过错。

3. 虽然制药公司提供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审批文件和药物质量检测报告,但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该药物不存在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制药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药事管理与法规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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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注册标准JZ20020004 医药产品注册证号ZC 20100004
“李逵”和“李鬼”
(三)非药品冒充药品
藏克十五味龙胆花丸违法广告案
• 该广告的违法行为: •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该广 告广告词宣称,服用“藏克”1-3盒,即可得到有 效治疗,并宣称止咳平喘当天见效。 • 2.广告利用三个患者以自述形式夸大使用药品疗 效。 • 3.作为非处方药广告,该药品广告没有标明“请 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4.篡改广告审批内容。
• 问题:本案例应如何定性?违反了哪些法规?
(八) 药品标签和说明书不符案
• 案例定性: • 本案例是一起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人血清蛋白” 的标签与说明书内容不符的违法行为案件。 • 违反法规: •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之“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规定的”规定; • 还违反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药品 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 明书的范围”。
(二)“欣弗”案
• 2006年,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 的“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 厂家未按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降低 灭菌温度,缩短灭菌时间,增加灭菌柜装 载量,影响了灭菌效果。致使11人死亡。 • 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相关样品进 行检验,结果表明,“欣弗” 注射液的无 菌检查和热原检查不符合规定。 • 问题: 此案应如何定性?

药学案例法律法规(3篇)

药学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患者,男性,45岁,患有慢性支气管炎病史。

患者因病情加重,于2021年3月1日前往某三甲医院就诊。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了以下处方:1. 氨茶碱片(0.1g,tid)2. 阿奇霉素片(0.5g,q12h)3. 甘草酸铵胶囊(0.25g,tid)患者遵医嘱服用上述药物,于3月3日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

患者立即停药,并前往医院就诊。

经检查,患者出现的不良反应为氨茶碱引起的胃肠道反应。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质量。

同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报告和调查。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报告和调查。

三、案例分析1. 药品生产企业责任在本案例中,氨茶碱片的生产企业未能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导致药品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并及时报告。

因此,氨茶碱片生产企业存在监管不力、未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义务的责任。

2. 医疗机构责任在本案例中,医疗机构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和药物不良反应,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对药品的不良反应进行监测、报告和调查。

因此,医疗机构存在监管不力、未履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义务的责任。

3. 药师责任在本案例中,药师在患者用药过程中,未能及时监测患者的不良反应,也未向医生报告。

药品法律法规案例分享会(3篇)

药品法律法规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药品法律法规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药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我们特举办此次药品法律法规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分享1. 案例一: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经营企业从国外进口一批药品,未经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内销售。

经查,该批药品质量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进口的药品,并处违法进口药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法律法规,确保进口药品合法合规。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选择正规渠道,避免购买未经批准的药品。

2. 案例二:生产、销售假药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了一批假冒伪劣药品,并销售给下游企业。

消费者在使用该药品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启示】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销售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提高警惕,防止购买假药。

3. 案例三:药品广告违法案【案情简介】某药品广告宣传内容虚假,夸大药品疗效,误导消费者。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医疗、健康、安全等信息。

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启示】企业应加强广告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关注广告宣传的真实性,避免被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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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使用疫苗应如何处罚案件一:2003年11月13日,某县药监局在某零售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从某市疾病控制中心购进甲型肝炎疫苗30支。

经查,该药店已销售这种疫苗4支,分局执法人员遂对剩余的26支疫苗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

案件二:2003年11月15日,某县药监局在某镇卫生院检查时发现,该院防保科的冰箱中存有标示为北京天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乙型肝炎疫苗60支,现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清单。

分局执法人员遂对该疫苗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所使用的乙型肝炎疫苗系从某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进,经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联系并送样品验明,疫苗是该公司生产的。

案件三:2003年12月2日,某县药监局在某个体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冰箱里存有流感疫苗8支。

经查该疫苗系从某县防疫站购进,购进数量为20支,现已销售12支,分局执法人员遂对余下的疫苗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立案查处。

【焦点问题】探讨一下我国卫生部门和药监部门的职能交叉【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在疫苗流通中实行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即由省级卫生防疫机构(即现在的疾病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订购疫苗,并向地(市)、县、乡(镇)、村级卫生防疫机构(或疾病控制中心)和医疗单位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疫苗,这就是疫苗流通管理的特殊性。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规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疫苗属于预防性生物制品。

关于疫苗流通的特殊管理,现在国务院还没有专门制定有关法规,但国务院于1991年10月4日批复卫生部并施行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和疫苗等生物制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对违反要求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处相当出售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制定并施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是药品监管的执法主体。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施行以后,药品监管的执法主体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药监部门,预防性生物制品既然是药品,也应该在药监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内。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也仅把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管理进行特殊对待,并没有对在流通过程中的监督也特殊对待。

因此,药监部门应依据《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法规加大对疫苗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管,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该生物制品的一切行为进行查处。

【处理结论】:1.案件一中零售药店没有经营疫苗的资格,因此,该药店超范围经营药品,已构成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事实,该县药监局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2.案件二中的镇卫生院,因其承担着农村预防接种的工作任务,所以有使用疫苗的资格。

但其从某市药品采购供应站购进乙型肝炎疫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从不具有经营疫苗资格的企业购进疫苗,该县药监局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案件中涉及的某市药品采购供应站,因其经营疫苗的行为属于超范围经营药品,已构成无证经营药品违法事实,应移交所在地药监部门处理。

3.对案件三的处理要明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

疫苗不属于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同时,个体设置的门诊部、诊所也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对其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某县药监局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予以处罚。

假冒名牌药品案案情简介:某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某医疗机构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达克宁乳膏(标示为西安杨森制药公司001120778)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即对该乳膏进行了抽样检验,并将样品寄至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质量部进行确认.经检验,结果符合规定.但西安杨森制药公司质量部确认该乳膏为假冒产品.焦点问题:该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适用哪一条款案例分析:该案件涉及到关于使用假冒品牌药品的处罚适用条款。

目前,有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使用假冒品牌药品行为的处罚的违反条款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对假药,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由于,《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而假冒品牌的药品显然没有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是冒用正品药品的批准文号. 处理结论:对假冒品牌药品处罚适用的是它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而不是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按照使用假药处罚药品的注册标准是唯一依据:某市某医院使用假药案【案情简介】2005年7月21日,某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市市某医院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医院泌尿专科使用的药品注射用盐酸大观霉素,其外包装上适应症与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不一致,外包装中的适应症明确该药可以做为前列腺炎的二线用药,而说明书中的适应症则没有这项疗效,该药品涉嫌夸大了药品的适应症范围。

执法人员随即现场调查该批药品的购进与验收情况,并对该批药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为了排除该药品是否为假冒厂家生产的药品,了解药品的适应症表述有没有超出规定范围,执法人员与厂家进行了联系确认,提出索要该药品的相关生产文件。

2005年8月1日医院携厂方的相关人员来我局接受了调查,并提供了该批药品的国家局生产批件附药品注册标准、当地省药监局的包装说明书备案表、国家局网上该药品更改适应症的通知复印件。

经核实该药品的包装与省局备案一致,外包装的适应症范围与药品注册标准中适应症不一致,擅自增加了对前列腺的治疗,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与药品注册标准中适应症一致。

【焦点问题】该医院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情况【法律分析】适应症是药品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标明适应症是执行药品标准的重要手段,只有正确标明药品适应症才能保证使用者安全用药,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也明确规定,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此处所指药品的适应症并非特指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表述,而是针对药品整体所反映的适应症信息,其中当然包括外包装中描述的适应症。

不同厂家的同一药品在药品研制期间由于条件、经费的限制,最终所得的数据不尽相同,所以各厂家的药品生产最终执行的药品标准是国家局审批该药品生产时认可的药品注册标准。

这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特定药品的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

在最终决定本案的处罚中,我们也考虑到了本案中注射用大观霉素中所增加的适应症是“国内已批准的适应症”要求并非按新药进行申请管理,所以违法行为的性质并不严重,而且该药做为处方药,在医院中均是由医生处方使用,使用者多不会根据适应症进行选择,所以没有造成直接的危害,调查结果该药是医院从正规合法公司购进,验收中也没有太大的过失,最终一致同意按假药货值二倍从轻处理。

【处理情况】:某市市某医院使用适应症超范围的注射用大观霉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药监局依法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使用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的注射用大观霉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六十八条规定,做出了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某市市某医院使用的假药注射用盐酸大观霉素;没收使用假药非法所得人民币2710元;罚款人民币7770元。

共合计人民币10471元。

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药品如何处理[案情简介] 2006年8月初,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GMP跟踪检查时发现,S药品生产企业两项关键项和九项一般项不符合GMP规范要求,随即口头责令该企业停产整顿,8月10日下达了书面的《责令停产整顿通知书》。

2006年10月份,S药品生产企业在没有向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汇报并取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了A药品,并投放市场销售。

群众举报后,B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案调查,证实该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确实生产了A药品,且已经全部销售。

经抽验,该批药品合格。

[焦点问题]药企在勒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销售药品应如何处罚?[法律分析]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停产整顿这段时间内,S药品生产企业并没有生产药品的资格,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其在此期间擅自生产的药品无疑应按假药论处,即未通过GMP批准生产的药品以假药论处。

对S药品生产企业的处罚应结合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但如果S药品生产企业停产整顿结束后,并未通过验收,被吊销了《药品生产许可证》,那么对其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无证生产药品的有关规定进经营企业库存“不合格药品”该罚谁【案情简介】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一药品批发企业(甲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库房不合格药品区存放有一整件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乙公司生产),甲公司提供不出该药品的合法票据及供货企业资质证明。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药品是丙公司(经营企业)业务员李某通过货运部托运来的,同时来货还有丙公司的九件药品。

验收员验收时发现随货同行单上无该药品,经与业务员李某联系,李某称该药品为乙公司药品,资质及相关票据随后寄来。

因此,甲公司对该药品按不合格药品处理,存于不合格药品区。

药品监管人员检查时,该药品已在不合格品区存放了3个月。

【焦点问题】该案例适用哪一条款进行处罚:【案例分析】:#丙公司是药品经营企业,其业务员李某向甲公司托运丙公司随货同行单上的九件药品,甲公司对此进行了验收,因此丙公司在该案中并不存在什么问题。

:#1\, 百拇医药李某在托运给甲公司的九件药品时,同时还附带运去了丙公司随货同行单上没有出现的药品注射用头孢曲松钠(乙公司生产),也就是说,该药品并不是丙公司与甲公司正常合法交易的组成部分。

李某将该药品托运到甲公司的原因是卖给甲公司,还是寄放在甲公司,抑或是另有他图?案例中均无表述。

同时,案例中也没有明确该药品的质量状况,只是说甲公司认为其无合法票据及供货企业资质证明而将其置于不合格药品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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