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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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公司章程(3篇)

能源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能源项目投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能源设备制造、销售;能源项目运营管理;电力、热力生产及供应;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术服务;环保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管理。

第二章股东及股东会第八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建议权。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临时会议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

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中煤集团参考资料

中煤集团参考资料

中煤集团参考资料一、公司概况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前身是1982年7月成立的中国煤炭进出口总公司。

主要从事煤炭生产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矿建设、煤机制造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等。

2006年12月,中煤集团独家发起成立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2008年2月回归A股。

中煤集团是中国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现有煤矿46座,总产能2.39亿吨,矿区主要分布在山西、江苏、黑龙江、陕西、内蒙古和新疆等地;拥有洗煤厂28座,洗选能力2.53亿吨。

中煤集团已有30余年的煤炭、焦炭进出口贸易历史,拥有完善的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网络,构建起‚两级三域一体化‛市场导向型煤炭贸易营销体系。

大型煤焦化工和煤基烯烃、醇醚、化肥的设计规模和技术水平行业领先,煤炭转化规模不断扩大。

煤机制造企业位列中国机械制造第90位、煤机行业第一位,具备煤矿井下综采综掘成套装备研发、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国内第一。

煤矿建设设计企业承担了国内多数千万吨级矿区、千万吨级高产高效矿井、百万吨级矿井和大型洗煤厂的设计建设任务,代表行业最高水平。

截至2013年底,中煤集团共有全资公司、控股和均股子公司52户,境外机构4户,资产总额2815 亿元,从业人员11万人。

近年来,中煤集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承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生产规模化、技术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四化‛方向,遵循高起点、高目标、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五高‛原则,整合内外部资源,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产品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新基地新项目建设成效显现,煤炭产销量持续增长,利润总额位居中央企业前列。

2013年,中煤集团积极应对煤炭市场下行的严峻挑战,坚持稳中求进、科学发展,加大产运销衔接,加快结构调整,突出管理提升,狠抓降本增效,完成原煤产量1.92亿吨,营业收入1087.2亿元,利润总额56.1亿元,原煤成本行业领先,可控费用同比下降21.5%,实现了长周期安全生产。

761-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761-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测评活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公司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内部控制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运作,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机构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进行测试与评价。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应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指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审阅监督检查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报告。

第五条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及内部控制过程的有效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活动,目的是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实现以下目标:(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二)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六)实现经营目标。

第六条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实施,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序。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审计范围第七条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五要素,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八条 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管理层的经营理念、组织文化、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及人员配置、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修订)、《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作为公司与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合规事务。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董事会秘书,除内文特别指出外,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下的“董事会秘书”职务和《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公司秘书”职务,以下统称“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五)公司秘书需符合以下的其中一项规定:1、为香港特许秘书公会的普通会员、香港执业律师条例所界定的律师或大律师或专业会计师;2、为一名香港联合交易所认为在学术或专业资格有关经验方面,足以履行该等职务的个别人士;(六)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应当符合境内外监管机构及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公司现任监事;(七)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办法

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文件集团有限公司中煤安〔2014〕11号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煤安〔2010〕69号)废止。

中煤集团2014年1月9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含股份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责安全管理的企业。

第二章企业分类第三条集团公司对企业实施分类安全监管。

按照主业性质、生产规模、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从业人员数量及管理跨度,将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分为A(A1、A2)、B(B1、B2)、C类(见附件1)。

(一)A类企业:煤炭生产、基建(二、三期)、矿建施工、煤化工生产企业。

其中,A1类企业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管理3座及以上生产、基建(二、三期)煤矿,其中一座及以上矿井至少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老窑威胁和冲击地压等灾害之一;2.管理3个及以上生产经营有毒、易燃、易爆化学品煤化工厂;3.管理3个及以上矿建施工工程处(公司);4.同时管理煤矿(生产、二、三期基建)、煤化工生产厂、矿建工程处总数达3个且存在上述1或2所列灾害之一的多元化企业。

A2类企业:除A1类之外其他A类企业。

(二)B类企业:地面建筑(安装)施工、煤机装备制造和煤炭基建(一期)、煤化工基建企业。

其中,B1类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煤矿基建(一期);2.煤化工基建;3.管理3个及以上地面建筑(安装)施工工程处;4.管理3个及以上煤机装备制造工厂。

B2类企业:除B1类之外其他B类企业。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场前区及相应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场前区及相应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场前区及相应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场前区及相应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建设标准,合理控制投资,降低后期运营费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集团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包括:办公楼、浴室、食堂、医疗设施、倒班宿舍、职工教育等设施,煤矿项目还包括灯房、任务交待室等设施;其具体构成应根据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确定,并按照“统筹规划、先进适用、经济合理、简捷美观”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职工住宅及医疗、教育、卫生、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等,应纳入临近的城镇建设规划,依托社会统筹配套。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煤矿、化工、电力项目工业场地围墙内用地面积应分别按照《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执行。

建设用地不宜先征待用,多征少用,不得征而不用、违法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六条场前区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等建(构)筑物选址宜在挖方区或平缓地段,不宜在高边坡、高填方区域,必须避开受采空区、滑坡、泥石流、危岩和崩塌、活动断裂带等影响区域。

-1-第七条场前区竖向设计应做到工程场地范围内土石方综合平衡且宜保持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填挖方量不能达到平衡时,应落实取、弃土场地,并宜与工程所在地区的其他取、弃土工程相结合。

当场前区地形坡度大于4%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

第八条场前区在工业场地总占地面积满足控制指标的前提下,还应对行政管理和生活设施、道路、广场、绿化设施等统一布置,相互协调,布局合理,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切实需要,可对局部区域进行场地硬化。

第九条场前区绿地率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易于养护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第十条场前区建设应与生产及生产辅助设施统筹规划、同步投用。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 Coal Group Corporation。

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88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接受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支持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二章注册资本、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3728.2万元。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与增值,依靠科技进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着力发展煤炭生产与国内外贸易、煤焦化、煤层气、煤电铝和煤矿装备、科研设计、工程建设等产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范围为:组织所属企业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勘察、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括煤炭出口,其他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煤炭经营;矿产品和机械设备的国内销售;焦炭、煤炭制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煤业公司章程模板

煤业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道_______号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煤炭开采、洗选、销售;煤炭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相关物资购销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公司股东为_______人,包括发起人股东和认缴出资的股东。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法律允许的出资方式。

第九条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约定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条股东权利:1. 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2.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的权利;3. 获取股息和红利的权利;4. 股权转让的权利;5. 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1. 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2. 按约定缴纳出资;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9. 修改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煤能源: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中煤能源: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公告编号:2020-008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本公告全文已于本公告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本公司网站、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3月6日以书面方式送达,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其中非执行董事徐倩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克先生、张成杰先生、梁创顺先生以电话方式参加会议,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李延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及出席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经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会议形成决议如下:1、批准《关于<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9年度业绩公告>的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批准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19年度业绩公告,并在境内外公布前述定期报告。

2、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3、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4、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同意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待股东周年大会批准后,上述利润分配将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大型能源企业,主营业务包括煤炭生产及贸易、煤化工、坑口发电、煤矿建设、煤机制造、煤层气开发,以及相关工程技术服务。

现有全资公司、控股和均股子公司41户,境外机构4户,参股企业11户,在册职工12.1万。

截至2009年12月31日,总资产1476亿元。

中煤集团是中国第二大煤炭生产企业,连续三年产量过亿吨。

主要矿区有山西平朔、离柳、乡宁矿区,江苏大屯矿区,内蒙古鄂尔多斯矿区,陕西榆林矿区,黑龙江依兰矿区,在建新疆哈密、准东、伊犁矿区,资源总量超过450亿吨。

现有生产矿井21座,在建矿井24座,总产能超过1.6亿吨;拥有洗煤厂22座,生产能力1.2亿吨。

中煤集团有近30年的煤炭、焦炭进出口贸易历史,拥有完善的物流配送中心和分销网络。

大型煤焦化工和煤基醇醚、烯烃化工的设计规模和技术水平居行业领先。

煤机制造企业位列全国煤机行业第一位,具备煤矿井下综采综掘成套装备研发、制造能力,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为国内第一。

煤矿建设设计企业承担了国内半数以上的千万吨级矿区、千万吨级高产高效矿井、百万吨级矿井和大型洗煤厂的设计建设任务,代表行业最高水平。

2005年2月,经国资委批准,中煤集团启动重组改制境外上市工作。

2006年8月22日设立了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2月19日中煤能源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挂牌上市。

2008年2月1日中煤能源回归A股。

境内外上市共融资408亿元,为中煤集团搭建了资本运作的平台。

另有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在上海和深圳上市。

2009年,中煤集团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加快结构调整,加强企业管理,多项生产经营指标创历史最好成绩。

原煤产量1.25亿吨,同比增长9.6%;国内煤炭销量保持亿吨以上,同比增长13.5%;全年利润总额预计103亿元,同口径相比利润总额创历史最好水平;实现营业收入692亿元;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降到0.016,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110920

中国中煤能源企业年金方案110920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目录第二章方案参加人 (4)第三章资金筹集方式和缴费办法 (7)第四章权益归属 (11)第五章企业年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 (13)第六章基金管理方式 (15)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6)第八章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和恢复 (18)第九章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督 (20)第十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创造力,建立人员激励的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集团”)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法规。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企业发展的原则: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发展。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年金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企业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保证资金分配和权益归属的合理性、公平性。

(四)民主协商、自愿平等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由中煤集团和职工集体协商确定,职工自愿选择参加。

(五)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谨慎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根据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在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适度的收益。

(六)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的发展水平与企业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企业应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对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中煤发展字[2007]311号)同时废止。

特此猫知。

二o o九年三月十九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眦下简称集团公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效益,依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集团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理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企业)的基本建设(含技术改造)项目、股权和新置固定资产(含不动产)投资,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

对于均股公司和参股公司,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意见作为股东意见由集团公司派出董事在所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三条集团公司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集团公司主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非生产性车辆购置按照车辆购置管理办法另行审批。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实行投资项目考核制度、项目后评价制度和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有关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第七条集团公司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股权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固定资产购置实行限额授权管理。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和严肃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推进工程建设进度、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变更审查、审批的管理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造价负责制。

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修改、重大(要)设计变更等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完善。

设计原因是指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漏、错项,应要求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列入设计质量的考核;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或客观环境发生了改变或应建设单位的要求发生了改变,最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列入建设单位的考核。

设计变更单和设计变更联系单统称为设计变更文件。

第五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对工程设计、技术装备或其它任何部分进行必要的设计变更,以使建设工程使用功能更加合理。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是:(一)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建设工程实施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工程量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和修改;(二)若设计变更意见与初步设计批复内容不一致,应征得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的同意;(三)工程设计变更要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四)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前提下,对于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有显著作用时,应考虑变更设计;(五)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应事先进行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其深度与现有设计相同,以满足施工需要,并填写相关报告,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的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比较),报经批准后实施。

中煤投资管理办法

中煤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正确实施,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规避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管理范围: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对内对外基本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购置(不包括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投资)。

第三条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各类投资决策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遵守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业规划和上市公司监管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营业务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时应审慎注意投资风险,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有关政府投资(包括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项目)和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决策程序第六条公司对投资实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各类投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由公司经营层研究并经董事会审核后,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基本建设项目(一)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并经公司进行立项决策,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列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视同立项,直接进入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公司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报公司决策,通过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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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立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保障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集团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集团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集团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内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集团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集团公司的中文全称: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英文名称:ChinaNational Coal Group Corporation。

集团公司的法定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乙88号。

第四条集团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维护国家利益,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接受国资委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支持监事会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集团公司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第二章注册资本、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六条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3728.2万元。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值与增值,依靠科技进步,深化企业改革,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着力发展煤炭生产与国内外贸易、煤焦化、煤层气、煤电铝和煤矿装备、科研设计、工程建设等产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八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范围为:组织所属企业煤炭开采、煤炭洗选加工、煤炭焦化和制气、煤层气开发、电力生产、电解铝生产和铝材加工、煤矿机械设备制造、科研、勘察、设计、工程和设备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包括煤炭出口,其他国家规定的专营进出口商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等特殊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开展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煤炭经营;矿产品和机械设备的国内销售;焦炭、煤炭制品的销售(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集团公司设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根据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国资委管理。

第十条总经理负责集团公司的全面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国资委的决议,向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决策。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集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下重要事项:(一)集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市场策划、技术开发、业务规章、内部管理体制、组织结构调整及内部机构设置等重要决策。

(二)聘任或解聘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全资企业及直属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拟订集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制定集团公司重要管理制度。

(五)集团公司其他重要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副总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采取“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致使公司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成员可免除责任。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应作成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存档,按秘密级资料永久保管。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机构,并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并对本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实施领导。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党组织及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集团公司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第十五条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积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任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国资委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决策,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

(四)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做好减员增效和富余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制度。

(六)指导和加强所属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搞好集团内部企业文化建设。

(七)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统一管理集团公司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的主要权限:(一)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集团公司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可依法决定(对公司制企业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或参与决定,下同)重组、转让、租赁与购并,并依法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存续、合并、分立或解散。

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按有关规定报国资委批准。

(三)自主决定集团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和管理全资企业的领导成员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按法定程序和出资比例,向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的涉外工作,经批准,统一行使已经国家批准享有的外事权、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经营权,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审批权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国资委及有关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集团公司与子企业的关系第十七条集团公司与子企业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关系,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集团公司章程规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充分调动子企业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负责集团公司产业结构调整,是集团投融资、科技开发、经营协调、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子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要遵守集团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发展战略、结构调整、专业分工、项目建设、市场规划等重大决策,对集团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集团公司依照规定程序检查、考核子企业的业务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及审计监督制度,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发挥集团整体优势,确保国有收益。

第六章集团公司与国资委的关系第二十一条国资委依照《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所有者权益。

国资委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干预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集团公司应接受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资委负责指导推进集团公司优化重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管理现代化;指导和协调解决集团公司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对集团公司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第二十五条国资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负责集团公司重大事项管理。

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国有资产投资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集团公司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集团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资委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财务会计和审计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的资产管理由国资委负责,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统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以自然年度为会计年度,以每年12月31日为会计年度截止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依法通过有资格的会计(审计)机构审查验证。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按国家规定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根据经营需要,经批准可分别开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在总经理领导下,对集团公司和所出资企业以及分公司、代表处等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定期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章劳动人事制度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分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集团公司依据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深化内部改革,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竞争有序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职工参加地方社会保险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国资委同意,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

章程的修改经国资委审核批准,由国资委印发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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