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哲学他人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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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哲学他人思想
如果说“我”或主体性是现代哲学的主导性话语,那么,“他人”就是“我”或现代性本身的合法性论证。对“他人”的诠释直接揭开了人们对“我”理解的角度和深度。在前勒维纳斯的西方哲学中,“他人”问题不是或不仅仅是黑格尔的,而是个人的或群体的“我”或主体的身份问题。因此,即使“我”恩赐“他人”以主体地位,“他人”也仅仅是途径。这是“我”的世界,虽然通过战争,“我”与“他人”可以分享,但是通过艰难曲折之后,绝对的只能是“我”。20世纪西方思想家从马丁•布伯到勒维纳斯、德里达等就开始编织有关“他人”的思想之链,试图找到一条理想地处理“我”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出路。不同于西方的自我中心论,中国先哲早将视野投入到对“他人”的关爱之中。但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学大师的“他人”思想,在“天人合一”的天命本体论笼罩下,“我”对“他人”的关爱在很大程度上处于弘道的附属地位。继承孔孟儒学的荀子,一改传统儒学的“天人不分”与“性善论”设定。一方面,他通过“天人之分”,将人从神秘化之“天”中分离出来,凸显个体的独立存在与价值,从而强调了相对于“我”而独立存在的“他人”是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与“他人”的关系成为荀子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通过人类社会的“明分使群”,他提出了具有现代“他人”思想内涵的“我”与“他
人”各尽其职、和合相宜的伦理思想,为处理“我”与“他人”关系提供了建设性思考。本文试从荀子关于“分”的论述来研究他的“他人”思想。
一、天人相分:人类主体地位的自觉确立
天人关系即“天道”与“人道”关系的问题,是中国先秦哲学的一个重要理论话题。“他人”问题属于“人道”问题,因此,研究“他人”问题,需要对天人关系问题展开研究。道家将“天道”与“人道”分置,“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的观点,实际上是“把天道和人道对立起来,以为天道就是对人道的否定”[1],从而最终否定了人道的现实合理价值。先秦儒家虽然在“天道远,人道迩”的人文理性支配下对“天命”、“天道”持敬而远之的态度,但是其“人道”的最终建构仍依赖于“天道”的本体论设定,结果必然导致“错人而思天,则失万物之情”[2]317的不利局面,“人道”在“天道”的统驭与支配下失去自身的独立地位。为了克服这个困窘,荀子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的著名思想。在荀子看来,自然界有自身的客观现象和运行规律,它不可能主宰人类社会,社会的兴衰成败完全是由人的自身因素决定的。他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循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故水旱不能使之饥,寒暑不能使之疾,妖怪不能使之凶。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养略而动罕,
则天不能使之全;倍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而祸殃与治世异,不可以怨天,其道然也。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2]306-308荀子之“天”已摆脱孔孟儒学神秘化的天命思想,归于本然存在的自然之天。正如牟宗三所讲,荀子“明于天人之分”之天是非宗教的,亦非艺术的,乃自然的,亦即科学的“是其所是”之天。[3]因此,“天能生物,不能辨物;地能载人,不能治人”[2]366。既然天人之间职分不同,而且天也不再具有凌驾于人类之上的超验力量,反而成为人类活动的场域,那么人类应当尽己之力做好人事,增加驾驭自然界的能力,减少自然灾害。荀子立足于天人相分,界定天人之间的关系,将“天”视为本然存在的自然之天,天以一定的规律自主运行。在自然之天的基础上,荀子提出“天职”这一概念。自然界不是在某种神秘意志支配下形成的,天下万物都自然成形,自然成性,这就是“天职”。
荀子将天对人的作用名之曰“天政”:“顺其类者谓之福,逆其类者谓之祸,夫是之谓天政。”[2]309“天政”与“人政”是相对待的范畴,也可以说“天政”就是“人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能否对天道采取适恰的态度,便成为“人政”能否彰显的关键。因此,他提出天、地、人相参的观点,“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谓之能参”[2]308。荀子的“天人相参”思想实现了对“天人合一”的超越,表现为一种实践理性和伦理精神。“伦理最高的完成是‘天人合一’,但它最高的‘天’,
一定要落实到具体的人伦世界,既要超越出来,又要深入进去。”[4]在这种思维框架下,荀子提出了“明于天人之分”。天人相分思想的实质在于强调天人之间基于自然的合一,是一种物为人所用意义上的合一;天人相分思想将人从混沌一体的客观世界中分化出来,把人从一个被规定者变成一个规定者,凸显了人的重要性,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地位。“故君子敬其在己者,而不慕其在天者。”[2]312凸显人的重要性,就是凸显“他人”的重要性,因为人是由“我”与“他人”组成。“人”作为世界的中心、思维的主体,通过思维活动从自然界中分离开来,而人又是以群体性的方式获得生存条件的,因此,“我”与“他人”的伦理关系成为荀子伦理思想关注的重点。在“我”与“他人”的伦理关系中,通常存在两种情况:“其一是牺牲主体之许可,即是一个人不去避免痛苦,我们不会认为他犯了道德的错误,但若不去阻止痛苦发生于他人身上,则他是道德上错的;同样地,我们容许一个人做些违反个人利益的事,但不容许做些违反他人利益的事。另一种许可称为偏爱主体的许可,那是我们容许一个人某种程度上偏爱自己超过他人,例如当他可以借助别人而带来整体较大利益时,却只追求自己个人利益,这是容许的。”[5]儒家伦理无疑属于第一种。子曰:“君子食无求饱,居无求安,敏于事,而慎于言,就有道而正焉,可谓好学也已。”[6]3“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6]56
然而,在孔孟儒学天命本体论笼罩下,“我”对“他人”的关爱处于弘道的附属地位:“道不远人,远人非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我”对“他人”的道德伦理示范存在着单向维度:“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6]52更重要的是“推己及人”之爱是“差等之爱”,在这种“爱”中“我”湮没于“我们”之中,陷“他人”于无基本人权的境地,这是传统文化的“我们专制主义”的一种表现和弊病。荀子作为先秦儒学思想之集大成者无疑继承了儒家这种人“我”不对等的伦理思想,但荀子在继承孔孟思想的同时,成功实现了超越,他尽力消融“我”与“他人”之间的隔膜,充分认识到尊重“他人”、爱护“他人”的重要性。他说:“体恭敬而心忠信,术礼义而情爱人……劳苦之事则争先,饶乐之事则能让……人莫不任。”[2]28“我”要得到“他人”的信任,必须吃苦在前,享乐在后,“我”的理想人格成就于与“他人”的相处上:“君子宽而不僈,廉而不刿,辩而不争,察尔不激,寡立而不胜,坚强而不暴,柔从而不流,恭敬谨慎而容。夫是之谓至文。”[2]40-41“我”之所以要尊重“他人”、爱护“他人”,原因在于“他人”对“我”的不可或缺性。因此,荀子进一步提出了“明分使群”的观点,在确保人类主体地位的同时,赋予“他人”以个体的独立性,“他人”对于“我”也是独立的,不能被同一化。
二、明分使群———“他人”地位的现实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