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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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9.10•【字号】沪国资产[2002]27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沪国资产[2002]272号)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企业集团:为推进本市国有资本有序地从一般性竞争行业退出,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等方案,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资产评估、不实资产核销及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都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同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职工,充分调动职工支持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二、拟实施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在企业改制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核准。

三、企业改制方案经核准后,应实行先审计后评估。

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组织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然后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内公示,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然后向市资产评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标 签】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收费公示制度,资产评估,中央企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国资发产权[2016]41号【发文日期】2016-03-22【实施时间】2016-03-2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信息公示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落实责任主体,依法保障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应当包括公示范围、公示流程、公示期限、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

三、公示范围一般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评估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

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

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在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公示。

四、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报国资委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中央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途径一般包括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文件、评估机构选聘方式、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评估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资料查阅方式、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等。

七、中央企业应当合理保障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的知情权。

公示范围内企业员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公司资产公示制度范本模板

公司资产公示制度范本模板

公司资产公示制度范本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高公司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工作。

第三条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各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公示范围和内容第五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范围包括:公司总部及下属各级子公司进行的资产评估项目。

第六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经济行为批准文件;2. 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3. 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4. 评估结果汇总表;5. 评估资料查阅方式;6. 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三、公示流程和期限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流程如下:1. 评估项目启动后,负责单位应及时制定公示方案,明确公示内容、公示范围、公示期限等;2. 公示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负责单位组织实施;3. 公示结束后,负责单位应对公示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领导。

第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限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调整,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公示途径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途径包括:公司内部信息系统、公示栏、书面文件等。

第十条公司应确保公示途径的畅通和公示内容的及时更新,便于投资者和相关方查阅。

五、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制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8•【字号】昆政办[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昆明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昆政办〔2008〕26号二○○八年三月八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行为,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是指昆明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履行的申报、审核、批准手续。

本制度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持有或占有昆明市市属国有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市属企业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适用本制度:(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二)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三)国有资产折价入股;(四)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管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报批程序如下:(一)企业内部形成书面处置决议后,将处置申请和方案报送市国资委。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涉及债权的,其处置方案应当征求债权人意见。

属企业审批权限的事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按照本制度规定,属于市国资委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备案。

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市属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由市属企业决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属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市国资委审批;(三)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整体无偿划转或者将市属企业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给非市属企业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决定。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17〕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7日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市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市属一级企业)及其子企业和县(区)属国有企业(以下称县区属一级企业)及子企业。

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县(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县(区)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市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国资委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市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五条县(区)国资委办(局),根据县(区)政府授权,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县(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县(区)政府对县(区)属一级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家掌握的各类资产进行定量、定性、定价等评估活动。

准确评估国有资产的价值,对于国家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竞争原则,我国制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原则和评估程序。

首先,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其次,要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科学性。

评估应当按照科学方法和规范程序进行,充分利用市场、技术和专业知识,确保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精度。

再次,要坚持法律依据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合法性。

评估应当依法进行,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最后,要坚持服务大局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的服务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评估服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首先,评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评估过程中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其次,评估的基本要求包括评估目标的明确、评估内容的完整、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报告的真实可靠。

评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量化、定性、定价等多方位的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全面和准确。

再次,评估的程序包括资产调查、数据采集、评估计划、评估实施、评估报告和评估验收等环节。

评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估程序,确保评估过程的规范和有效。

最后,评估的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信,评估报告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和公示。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还对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评估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

评估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费用纪律,确保评估活动的规范和可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1〕43号HNPR-2011-00046)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和省政府其他厅委办局(社)、行业管理办公室、事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其他部门”)所属的非金融类企业。

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包括产权(股权)转让、实物和无形资产处置、不良资产核销等,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为履行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省属企业中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国资委审核或审批;文化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审核或审批;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暂维持原管理体制,由省直其他部门提出意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审批。

四、非上市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规章制度执行,并履行以下审批程序:(一)省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在产权(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签署前,按以下权限和程序报批:1、转让金额(指评估价,下同)在5000万元以下,且不影响省属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出资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国资委决定;其他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由省直其他部门报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
一、报告的编制与发布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
估标准进行编制。

编制报告需要收集相关的财务和经营数据,并对国有资
产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评估师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遵守
评估行业的伦理规范。

报告应当经过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由专门的机关
或部门进行发布。

二、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资产的性质和范围、评估的
目的和依据、评估的方法和过程、评估结果和结论、评估师的意见和声明等。

报告的格式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按照一定的结构和标准进行编写,以便于理解和应用。

三、报告的对象和用途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对象是国家或政府机构拥有并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股权等。

评估报告可用于国有资产的确定、变动、处置、抵押、质押等各种业务活动中,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监管和
决策的参考依据。

四、报告的审查与监督
五、报告的保存和公示
六、报告的效力与法律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效力由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定。

报告应当
具备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作为国家或政府机构处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务
的依据。

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在编制报告时需要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可靠,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误导,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制度包括报告的编制与发布、内容与
格式、对象和用途、审查与监督、保存和公示、效力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
规定。

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水平和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价值。

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实行资产评估准则有关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企业提供服务 。
暂行规定) 的通知 》 ( 财评字[999 号) 19 11 即予废止。 二 、 资产评估 准则—无 形资产》 专利 资产评 估指导意 《 和《 见》 实施后 ,财政部关于印发( 《 资产评估准则一无形资产) 的通 知》 ( 财会[ 0 l 5号) 2 估指南 和资产评估 指导 意见 由中
所合并 , 组建北京京都 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此前京都和天华都
是 国内排名前2 名 的会计师事务所 , O 合并之后 , 业务收入将超
过2 亿元 , 拥有注册会计师近4 O , O 人 在国内拥有7 家分 支机 构 , 为7 余家上市公 司以10  ̄ 家国有企业 、 O 00 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
◆ 1月 1 2 2日, 务 院 国 资 委 网 站 发 布 《 国 国资 委 2 0 年 度 第 08
第5 号1 3 文件 , 针对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进作出具体规范 。 ◆l 月1 日, 2 8 中国注册会 计师协会发布《 中国注册会计师
协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意见稿)。 征求 》
◆1月 1 2 9日, 安徽华普 、 辽宁天健和北京 高商万达3 家会计 师事务所 日前宣布强强联合 , 合并成 为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 务所 。合并前 , 华普、 天健、 高商3 家事务所均为近年来 中国注册
政 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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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 部
关 于实行 资产评估 准则有关制度衔 接 问题 的通知
 ̄ - [ 014 号 ] 2 833 &-0 " 20 年 1 月2 日 08 1 4
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为做好资产评估 相关准则 的制度衔 接 ,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八、禁止行为及处罚九、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审核二、评估报告审核要点三、流动资产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房地产评估六、机器设备评估七、无形资产评估八、债务类评估九、企业价值评估十、境外评估或估值报告审核要点十一、其他报告关注要点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一国有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2.合并、分立、清算;“合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合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分立”是指将一个企业拆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清算”是指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清算.包括破产清算和歇业清算.3.非同比例增资、减资;指非上市公司由于非同比例增资、减资等行为引起企业股权比例变动.4.企业产权转让;指将一个非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即国有出资人拥有对企业的出资或股份由原出资人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5.企业整体租赁或托管给非国有单位.二国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资产出资;指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行为.2.资产转让、置换、拍卖;3.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4.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5.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三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2.国有单位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企业非国有产权;3.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或企业产权;4.国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四国有参股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经济行为,包括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企业非同比例增减资、企业合并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相关经济行为.二、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按规定实施的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和资产产权置换;3.下列经济行为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评估:1国有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产权协议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与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全资企业之间的产权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置换、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不影响国有权益和其他股东权益的.申请免于评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市属一级单位的申请;2交易各方的产权证明材料;3产权转让、非同比例增减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如涉及其他股东优先收购权的,在决议中应明确表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或另行提供股东放弃优先收购权承诺;涉及增减资的,决议中应明确所有股东增减资金额或比例.4集团及交易各方对因未评估引起的相关债权债务纠纷和劳动纠纷将由其负责妥善处理的承诺;5法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三、核准备案项目范围1.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2.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3.经市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委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管企业负责备案;4.经委托监管单位及其监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委托监管单位负责备案;5.经其他单位释义详见本部分第九节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四、评估及核准备案相关工作要求一确定经济行为1.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拟发生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时,国有单位或国有参股企业及拟变动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决定,批准进行相关经济行为.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或单位作出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一般做出决定的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应提供厂长经理办公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做出决定的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应提供相关经济行为批复.2. 国有单位拟处置本单位资产或涉及相关非国有资产时,国有单位应按单位性质或章程的规定做出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文件.一般应提供国有单位经济行为批文,如按规定需经产权持有单位、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则应提供相应批文.批文形式同上一条要求.三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1.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2.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市国资委“国资项目禁入名单”;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评估经验、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3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4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5评估机构具备完善、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建有国有资产评估报告首席评估师审核制度.3.评估机构选择方式:1市属一级单位一般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一定年度内的候选评估机构.候选评估机构名单应报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一般应在市属一级单位确定的候选范围内选择中介机构.2重大、特殊项目可单独进行招投标选择机构.重大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委托单位应充分考虑评估机构的承接能力.4.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四其他评估前期工作要求1.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等评估前准备工作.2.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必须先选择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3.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认可的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评估.4.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五资产评估1.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并尽可能与评估目的的实现日接近.原则上应采用评估机构进场前一个月的月末为评估基准日,如不是则应说明原因.2.资产评估完成后,按规定需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应根据反馈的意见相应调整评估结果,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1以下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a.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b.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c.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d.涉及国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之间的非同比例增减资.2公示的方式及时间被评估单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被评估单位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应在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10个工作日.3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a.评估报告摘要;b.特别事项说明;c.评估结果汇总表;d.评估报告查阅方式;e.备案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的联系方式.4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评估结果需进行公示的资产评估报告,应附有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该说明应明确公示的具体时间;明确说明企业公示的内容,如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评估结果等;明确本次公示的结论,如企业职工对本次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如何反馈、如何解决,最终结论如何等等.同时,被评估单位或委托方应在资产占有方、委托方的承诺函中,对所提供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公示过程有音像资料的,评估机构应收集该音像资料作为工作底稿归档.3.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应当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4.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六评估报告审核1.各级单位要认真组织评估报告的审核工作.2.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整合内部资产管理、财务审计、法务等部门相关专业力量,共同进行评估报告审核.3.重大项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实行内部会审,对其中涉及范围较广、比较复杂、确有疑难的项目,备案单位可聘请相关专家、其他评估机构专业人员等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4.在核准备案审核过程中,市属一级单位和转报单位应加强对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审核,应对该类资产的使用状况性质的变化、价值变化、市场潜力等因素做出适当调查、分析,判断其评估的合规性、合理性.对重大、疑难事项,转报时应出具专项审核意见.5.市属一级单位应按照市国资委有关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召开专家评审会:1核准项目;2上市公司重大重组项目;3备案单位评估管理制度规定的重大项目;4市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项目.6.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材料的附件.7.评估报告审核的具体事项参见本操作手册第二部分.七核准备案1.转报单位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申请核准备案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1取得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2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3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应妥善解决.4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方案应避免存在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5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2.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原则上由委托方申报.委托方收到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原则上按委托方最大国有资产出资者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核准或备案.3.委托方将审核后的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至市属一级单位.市属一级单位应按规范进行审核,审核合规后,对于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转报市国资委;对于市属一级单位备案的项目直接备案.市属一级单位承担相应的审核或备案责任.4.市属一级单位应落实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评估项目审核和转报工作.原则上应由参加过评估管理师培训的人员评估管理师优先负责项目的审核和转报工作.5.对于市国资委或备案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审核意见,转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中介机构逐条答复审核意见,并根据审核要求对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和相关审计报告等进行补充修改,并将调整完善后的核准备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答复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6.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7.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8.市属一级单位使用评估报告时,应关注评估基准日后委估资产的状况、价格等变化情况,并按有关规定进行适当处理.9.市属一级单位应将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长期档案妥善保管.八综合评价1.各有关单位单位应根据市国资委有关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的要求,对评估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评价.2.被评估单位填写被评估单位评价表表一,评估委托单位填写委托单位评价表表二,转报单位填写转报单位评价表表三,核准、备案单位填写核准备案单位评价表表四.3.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委管单位应将填写完整的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转报市国资委;委管单位备案的项目,转报单位应将评价表表一至表三随评估报告报委管单位,委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表表一至表四报送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九信息与统计1.国有单位发生需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在评估机构正式进场时,将被评估单位及评估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单位,由备案单位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市国资委.2.对于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重要信息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及方式逐级反馈备案单位和市国资委.3.备案单位应做好评估项目数据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评估项目备案表复印件、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含境外评估项目及评价表.十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分为评估管理工作检查和评估项目抽查两类.管理工作检查是指市国资委对委管单位的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行为;项目抽查是指对评估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行为.2.市国资委管理工作检查中抽查的项目一般从委管单位已备案或已交易项目中挑选;项目抽查中的项目一般从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评估项目和委管单位备案的评估项目中随机抽选.3.各备案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4.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可撤销核准备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撤销的核准通知书、备案表由原核准备案部门收回.经查实评估机构存在重大问题的,市国资委可要求撤销该机构的备选资格,并将其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同时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工作程序等事项详见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办法沪国资委评2011448号.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一核准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上海市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市属一级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二备案项目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3.备案转报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转报单位承诺表;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6.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10. 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三核准、备案表的填写要求:1.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业务应用--业务系统”栏目下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2.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手工填写.3.使用A4纸按固定格式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一核准项目1.受理要求: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3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4核准申请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5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匹配;6如需公示的,评估公示材料合规完整;7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破产清算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10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11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15附件中提供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16附件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17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2.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盖“评估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4.项目审核: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式,优化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流程,落实资产评估监管责任,提升资产评估监管效能,现将深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改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核准备案管理权限(一)调整内容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负责备案。

市国资委核准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转让所出资企业、所属重要企业产权事项;2.因增资导致所出资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以及所属重要企业增资事项;3.集团外部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事项;4.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向本企业集团外的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5.国有股东与非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或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属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范围的事项;6.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事项;7.国有股东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8.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涉及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事项;9.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即土地再利用以及土地房屋转让,包括含有土地房屋资产的股权转让失去控股权、合资合作或土地作价入股失去控股权等事项;10.其他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市政府和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

(二)调整范围综合考虑目前企业管理基础水平以及资产评估业务工作等实际情况,并注重与已开展的各类国资国企改革试点工作相衔接,按照先部分授权后全面实行的原则,分批调整管理权限(第一批授权名单附后,以下统称授权企业,其他企业统称非授权企业),根据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质量,动态调整授权范围,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将调整权限范围扩大至全部市管企业。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湖北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鄂国资产权〔202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资产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

市州及以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出资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 2 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报送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事项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或产权;(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资产项目评估公示制度范本

资产项目评估公示制度范本

资产项目评估公示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资产项目评估管理,提高评估透明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示制度。

第二条公示范围本公示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资产项目评估。

第三条公示内容资产项目评估的公示内容包括:(一)资产项目评估的基本情况,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等;(二)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三)评估师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四)资产项目评估的方法、程序、依据和结论;(五)资产项目评估的起始价、成交价和其他重要事项;(六)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四条公示程序(一)资产项目评估委托方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并根据征集结果选择评估机构;(二)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项目评估时,应当向委托方提供评估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字盖章;(三)委托方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四)公示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委托方应当及时处理异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五)异议处理完毕后,委托方应当将评估报告报送给相关监管部门,并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

第五条公示途径资产项目评估的公示途径包括:(一)企业内部公示,如公告板、内部网站等;(二)企业外部公示,如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三)其他合适的公示途径。

第六条公示要求(一)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三)公示期间,企业应当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相关人员的问题;(四)企业应当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

第七条违规处理违反本公示制度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附则本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和《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经费单位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适用行为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1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原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七)资产置换;(八)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资产涉讼;(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二)集团公司与所属独资企业之间或集团公司所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 -(三)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与其他国有全资企业共同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分立、清算,原股东增资、减资及引进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合并,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协议转让所持股权,经全体股东同意;(四)集团公司所属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协议转让行为;(五)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集团公司增资的;(七)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评估方法选择
根据评估目的和要求,选择合 适的评估方法,如收益法、市
场法、重置成本法等。
编制评估报告
根据评估方法和收集到的信息, 编制评估报告,得出评估结论。
内部审核
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评估报告提交与公告
提交报告
将评估报告提交给委托方或相关部门,供其参考和 使用。
评估机构管理
评估机构资质要求
01
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如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等。
资质申请与审核
02
申请机构需提交相关材料,经监管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相应资
质。
资质管理
03
监管机构对评估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合要求的机构取消资质。
评估业务监管
业务承接
评估机构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接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国有资产评估概述 • 国有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 国有资产评估流程 • 国有资产评估监管 • 国有资产评估实践问题及建议 • 国有资产评估案例分析
01
国有资产评估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包括但不限 于企业、资产、设备等。
收集相关信息
收集涉及国有资产的相关 信息,如资产状况、经营 情况、行业趋势等。
现场勘查与资料收集
现场勘查
评估机构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核实 资产状况、设施设备等。
资料收集
收集与评估相关的资料,如财务记录、合同、产 权证明等。
信息核实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条市国资局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局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直接出资企业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并报市国资局备案;(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对报市国资局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四)向市国资局报告直接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资产评估有关情况;(五)履行市国资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出资人所持产权(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属企业股权转让;(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转让、置换、拍卖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土地、房产或其它实物资产;(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湘国资[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国资[2006]42号)省直各有关厅局、行管办,各监管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简称《办法》)和《规范省属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12号)相关规定精神,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其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经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备案。

二、资产评估报告在经产权单位(省直厅局、行管办或监管企业,下同)初审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前,由产权单位会同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采取公共场所公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公布等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财务审计结果和资产评估结果及明细;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账面值、审计值、评估值);产权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信息反馈联系方式。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产权单位和中介机构应就公示情况形成《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见附件),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作为附件,和财务审计及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0•【字号】鲁国资产权[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鲁国资产权[2005]24号)各市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现将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企业重组、改制、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境内外发行股票、债转股、重大资产投资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予以核准。

(二)企业资产(指企业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偿转让、租赁及处置抵押或担保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资监管机构或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实行备案。

对省出资企业所属三级(含三级)以下企业,涉及资产帐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出资企业负责备案,并抄报省国资委。

(三)国资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工作,国资监管机构、省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分析统计工作。

(四)市、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省出资企业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其核准、备案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和抽查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市、县(市、区)级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划分,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资[2016]5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
事项的通知
(苏国资〔2016〕55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国有资产评估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产权变动资产定价的依据,对保护各类投资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建立资产评估项目监督机制,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号)关于“资产评估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建立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6〕41号)精神,现就建立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企业及所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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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有限公司(含***集团有限公司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做到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是指按照***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资产评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所属公司(包括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及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四条涉及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
(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
(五)企业产权转让;
(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
(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
(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公示对象至少包括: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
(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
(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公示。

(四)其他享有知情权的人员。

第三章公示内容
第六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关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决策材料;
(二)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三)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资质;
(四)评估程序履行情况;
(五)评估报告摘要和特别事项说明、评估结果汇总表;
(六)评估资料查阅方式;
(七)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方式;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四章公示流程
第七条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资产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核准类资产评估项目及重要备案类资产评估项目要先经过专家审核),资产占有单位应按照公示内容要求,如实全面地报送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同意后,在资产占有单位及产权持有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第五章公示期限
第八条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报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公司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备案前完成公示。

第九条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在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到评估结果变动的,应将变动后的评估结果按照首次公示的途径再予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第六章公示途径
第十一条公示一般应在单位内部通过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宣传橱窗、公示公告栏、书面文件等显著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公示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依据有关保密规定签署保密承诺函,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可以查阅评估资料。

第七章公示反馈意见收集及处理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资产占有单位主管部门(或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沟通和答疑,并对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形成书面的公示结论,签署意见并盖章,作为企业申请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的必备材料。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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