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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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赣发改价调字[2007]271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治理越权定价行为工作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07]27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自《价格法》颁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价格法》、《定价目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及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价格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但是,也有少数地方或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收费。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坚持依法行政,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越权定价行为治理的认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治理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坚持依法行政、完善价格管理、整顿价格秩序、维护政府形象的大事来抓。

要认真学习《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定价行为的有关规定,牢固树立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的指导思想;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紧迫性,坚决纠正越权定价行为;要提高各级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健全调定价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发生。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这次越权定价治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帮助,同时要会商有关部门,获得各方面配合,共同做好越权定价治理工作。

二、治理越权定价的内容和步骤(一)内容这次治理的主要内容是2005年以来,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二)步骤分三个阶段进行:1、自查自纠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78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789号
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天然气管道运输成本不断上升,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运输业务亏损严重。

为缓解企业亏损,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安全供气,决定适当提高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执行国家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08元。

调整后的各输气里程的具体价格详见附表。

二、上述价格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附: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年四月十五日
执行统一运价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调整表单位:元/立方米
输气距离(公里)现行价格调后价格50以下0.036 0.116 51-100 0.041 0.121 101-200 O.047 0.127 201-250 0.058 0.138 251-300 O.063 0.143 301-350 0.068 0.148 3 51-400 O.074 0.154 401-450 O.079 0.159
451-500 O.085 0.165 ——结束——。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117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117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1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健全价格监测质量考核机制,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28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5日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健全质量监督考核机制,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增强服务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能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价格监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坚持管理严格、考核科学、监督有力、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权责明确、公平合理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被考核主体为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以及国家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第四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所属的价格监测机构对本地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各设区市价格监测机构,承担国家价格监测任务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应设立兼职价格监测质量考核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联络员名单应报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备案。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二、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范围、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我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将适合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补充列入《目录》。

依法不再需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按程序报批后调整退出《目录》。

四、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进一步细化,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五、本《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中的内容与此目录不一致的,以此目录为准。

2020年12月28日附件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备注:1.工程类项目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2.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28•【文号】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施行日期】2013.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为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总结广东、广西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试点改革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基本思路和范围(一)基本思路。

按照市场化取向,建立起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比价关系,为最终实现天然气价格完全市场化奠定基础。

为尽快建立新的天然气定价机制,同时减少对下游现有用户影响,平稳推出价格调整方案,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增量气价格一步调整到与燃料油、液化石油气(权重分别为60%和40%)等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的水平;存量气价格分步调整,力争“十二五”末调整到位。

(二)适用范围。

天然气价格管理由出厂环节调整为门站环节,门站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在国家规定的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门站价格适用于国产陆上天然气、进口管道天然气。

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以及液化天然气气源价格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需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并一起销售的(即运输企业和销售企业为同一市场主体),执行统一门站价格;进入长输管道混合输送但单独销售的,气源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管道运输价格向管道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用。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一)省门站价格。

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含县,下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五)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

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由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组成。

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但要简化气价分类。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社发局:《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2023年6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许收入的确定第三章价格制定和调整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第六章附则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

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设区市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和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设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县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鼓励有条件的水利工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或通过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用户自建自用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用户自行管理。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激励约束并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27
•【文号】发改价格〔2019〕561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天然气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天然气增值税率调整情况,决定相应调整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中石油北京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等13家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管道运输价格,具体见附件。

请管道运输企业根据单位距离的管道运输价格(运价率),以及天然气入口与出口的运输距离,计算确定并公布本公司管道运输价格表,同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

二、上述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三、请各省(区、市)结合增值税率调整,尽快调整省(区、市)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7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水资源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新余市水利局,赣江新区经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建立城镇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

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地方,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5年。

具体价格监管周期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

市、县要根据《江西省定价目录》授权,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成本核算,科学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城镇供水价格。

当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变化较大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

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

由于市、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难以通过价格调整实现供水企业准许收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补偿。

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已超过3年未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市、县,要及时启动价格调整机制,经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运行维护收费制度。

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其他机构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费用要尽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之规定解决。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的要求,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清理规范、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照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1)二、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归并、合并、转性、取消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将17项省级重复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归并到中央立项的收费项目中。

(见附件2)(二)将13项省级设立的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合并。

(见附件3)(三)将省级设立的“气象行政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

(四)取消30项省级设立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见附件4)三、依照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5)四、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5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见附件6)五、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六、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关于《江西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江西省发改委

关于《江西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江西省发改委
提高第一档用气量
未采纳
方案中的第一档月用气量35立方米,已覆盖全省97%以上的家庭,不宜再增加。
10
董娟、扶爱兵、龚军英
将三档气量分别定为年240立方米、年240-420立方米、年420立方米以上。
未采纳
考虑到今后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用气需求和大多数居民不增加负担,分档用气量不宜降低。
将“超出部分执行第二档气价”改Leabharlann “超出部分,分档计价”。采纳
调整后表述准确。
6
黄存玉、伍建平、许小龙、张旻
简化多人口家庭申报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采纳
这是便民服务的需要。
7
许秀柏
国家放开二胎,且双方父母都来带小孩,家庭人口会增加,要适当考虑。
采纳
方案中的第一档用气量设置已带有一定的前瞻性,今后我省家庭人口有变化,将适时调整分档气量。
8
曾凡珩、罗永青、吕忠、朱根林
在方案中,明确对低收入群体用户的具体优惠措施
部分采纳
居民用气价格及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优惠措施由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制定。已要求各地都要制定优惠措施,但现全省统一明确具体优惠措施有困难,在阶梯气价实施后,视情况统筹考虑,予以明确。
9
黄存玉、吕忠、袁宝宏、许小龙、许秀柏、闻婷
附件:
全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阶梯气价听证会参加人
主要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听证会参加人
主要意见
采纳
情况
理由
1
罗永青、毛定明、彭峰、徐新华、杨德敏
适当提高第三档用气价格,拉大价差。
采纳
为增加阶梯气价的实施效果,将第三档气价与第一档气价的比值,从1.2倍提高至1.3倍。
2
罗永青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正文:----------------------------------------------------------------------------------------------------------------------------------------------------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江西省政府令第221号《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6年1月9日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以下统称管道)的建设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建设和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和页岩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附属设施包括:(一)管道的加压站、加热站、计量站、集油站、集气站、输油站、输气站、配气站、处理场、清管站、阀室、阀井、放空设施、油库、储气库、装卸栈桥、装卸场;(二)管道的水工防护设施、防风设施、防雷设施、抗震设施、通信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电力设施、管堤、管桥以及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三)管道的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杂散电流排流站等防腐设施;(四)管道穿越铁路、公路的检漏装置;(五)管道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道建设和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管道建设和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建设和保护中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依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8〕310号),现制定《江西省价格听证目录》,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的通知》(赣价调字〔2001〕64号)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0日江西省价格听证目录说明: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制定价格听证目录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和定价机制,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实行定价听证。

退出《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2.本目录所列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江西省定价目录》的权限规定组织听证。

制定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3.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省直管县”指省直管试点县、市,“县”指县及县级市。

4.听证内容包括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联动机制或相关的定价机制等。

对听证项目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基本费率等已经组织听证的,在核定具体价格时,可以不再组织听证;对已经建立并经听证的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可以不再进行听证。

5.本目录由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各地积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减轻用气企业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天然气供气环节过多、加价水平过高等问题,为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降低下游企业用气成本,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天然气各环节价格。

各地要组织力量、集中对本辖区天然气各环节加价进行一次彻底摸底和梳理,厘清气源价格(购进价格)、省内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二、降低过高的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

各地要加强对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及时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折旧年限、供销差率、职工薪酬等成本参数,对输配价格偏高的要适当降低。

三、减少供气中间环节。

积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减少供气层级。

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统购统销等名义,增设供气环节,提高供气成本;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配服务的加价,要尽快取消。

四、整顿规范收费行为。

要对天然气输配企业向用气企业的各项收费进行规范清理,凡不是依法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要严肃查处擅自提高规定的输配价格、设立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城镇储气设施等,原则上均纳入城镇配气价格,不得变换名目再另行收取费用,已收取的要坚决取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江西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2015年8月13日江西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2•【字号】赣发改能源字[2007]1350号•【施行日期】2007.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发改能源字[2007]135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缓解我国天然气供需矛盾,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促进节能减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发改能源[2007]2155号文印发了《天然气利用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在市场需求旺盛、气源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天然气,对改善大气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中石油、中石化正在我省开展天然气入赣的前期工作,省内天然气管网规划也正在制定中,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积极支持和配合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在江西境内的工程建设。

各设区市、各有关单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对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在我省境内管道路由规划、土地征用、环境保护、安全评价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配合中石油、中石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程。

二、积极做好本地区天然气利用规划,摸清核实民用和不同行业企业用户用气需求。

我省正在与中石化、中石油洽谈天然气入赣有关事宜,各设区市、县应积极做好本地区天然气利用规划,摸清核实本地区各类用户用气量。

在天然气资源和市场需求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各地要遵循确保民用兼顾企业用气的原则,根据可能供气预案,按供气序列做好辖区范围内的相关市场调研和规划。

三、合理有序开发建设天然气利用项目。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根据《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燃气日供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其它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核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赣发改收费〔2017〕741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赣江新区管委会: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的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并商有关部门,决定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气象部门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

二、放开气象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数字证书服务费、航空地面延伸服务费、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人员培训费、商务部门的外派劳务人员培训费、林业部门的木竹检量费,具体标准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

(一)对放开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经营主体的收费行为应加强监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市场环境;各相关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或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标准一经公示,须保持相对稳定。

(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我委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对取消、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落地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是否做到了令行禁止,是否存在乱收费现象,是否存在放任不管等现象;认真检查收费单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情况,使收费工作阳光操作、规范管理。

四、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燃气安装费用纠纷案件分析

燃气安装费用纠纷案件分析

燃气安装费用纠纷案件分析
【基本案情】
市民钟先生投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初装费的问题。

经查实,投诉人于2016年2月28日在与某房地产开发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在办理收房手续时,该公司向其收取了2800元/户的燃气初装费。

此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和《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的规定,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改正该行为并实施了退款。

【法律分析】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262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管道燃气安装费管理的补充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从2016年1月1日起,签定买卖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

该公司继续价外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行为,违反了赣发改商价〔2015〕1367号文件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实施了退款。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近期由于受国际原油市场价格的上涨和市场供需变化的影响,液化石油气价格持续高攀。

为维护民用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保持液化石油气供求市场价格平稳,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价格走势,适时引导和调控。

石油产品价格是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较早的一种产品价格,要坚持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取向。

由于液化石油气是目前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对于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各地要高度重视,适时引导、合理调控。

二、建立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严格按照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为汽油出厂价格的0.83—0.92比价系数,合理确定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不得随意扩大出厂比价系数,提高出厂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掌握本地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和市场供求状况。

当液化石油气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各地可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采取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诸如制定经营差率控制经营环节等价格调控措施;还可以建议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和调控。

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方式,都要特别注意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检查。

对借价格上涨居高非常时期囤积居奇、结成不同形式的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以及层层转手、倒买倒卖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各县(市、区)贯彻执行,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5]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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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25
【实施日期】2010.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
(一)省门站价格。

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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