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案件参考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冯娟诉王剑⼈⾝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词[案情简介]原告冯娟于2003年12⽉11⽇在被告王剑处接受双眼⽪压线美容术,术后不久原告出现“植物神经和精神系统异常”,到多处诊治未见好转,曾就赔偿⼀事与被告协商⽆果,遂于2004年3⽉16⽇起诉于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
2004年6⽉21⽇原告向法庭提交《郑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原告患应激相关障碍且该精神障碍与此次整容事件有因果关系。
⼀审法院遂依据该鉴定书判决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审中被告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代理⼈庭审中发现以下代理意见,终被⼆审法庭采纳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词正⽂]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上诉⼈的诉讼代理⼈。
通过⼀、⼆审庭审过程已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原审判决认定已查明上诉⼈曾给被上诉⼈做过压双眼⽪美容术的事实,和被上诉⼈存在精神障碍的事实,即使被上诉⼈精神障碍存在,但导致被上诉⼈精神障碍的原因不明,不能排除是被上诉⼈⾃⼰⾝体发⽣病变或其它原因所致的可能性。
原审判决认为“术后不久”,原告当即出现精神障碍,既⽽推断精神障碍是上诉⼈给被上诉⼈实施双眼⽪美容术所致⽆任何依据,也是违反常理的。
“术后不久”仅是时间上的概念,不能把“术后”被上诉⼈存在的任何损害后果,⽽不考虑与该压双眼⽪美容术是否有因果关系都归结为该双眼美容术所致。
同时,被上诉⼈原审诉称其曾多处就治,并请求上诉⼈承担医治费10000元,可庭审时并未查明被上诉⼈多处就治并花费⼤量医药费的事实。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原审法院于⼆00四年三⽉⼗六⽇给原、被告双⽅下达了举证通知,该通知为双⽅指定的举证期限⾄⼆00四年四⽉⼗七⽇,并在“举证须知”中明确告知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但在该期限内被上诉⼈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任何证据,就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证明。
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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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都遇到过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而多半这样的纠纷都是围绕赔偿问题产生的。
此时如果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的话,那么对于原告方来讲就有必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相关代理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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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午好!关于原告王XX诉李XX、孙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北京X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依法出席本庭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被告李XX应当与孙XX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XX唆使被告孙XX到原告住所新兴小区50号楼挑拨生事,指使其动手打人,对我的当事人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造成轻伤的损害后果,显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是一名在校的初中生,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读完,涉世未深且尚未成年,怎么可能如此凶残?为什么仿佛要致我的当事人于死地不可呢?其不仅不懂得尊敬他人,而且蛮横不讲道理,进而动手将原告打成轻伤,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身份极不相称,明显是有人指使所致!被告孙XX作为一名还在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案发当时还只不过是个孩子而已,竟然不分青红皂白毫无理由的就对我的当事人实施殴打,显然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的常理,而且其殴打行为如此凶狠,手段如此毒辣,如果不是被告李XX教唆和指示,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理性!2、依据被告孙XX和原告的相互关系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家住北京城区,和原告之间毫无恩怨,也从未有过任何交往,更从未发生过任何争议和纠纷,“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存在无怨无故的恨”,被告孙XX为什么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我的当事人大打出手呢?又为什么那么凶狠的对我的当事人拳打脚踢呢?被告李XX是被告孙XX的舅舅,案发的国庆期间被告孙XX到延庆的舅舅家串门,对于原告和被告李XX之间的恩怨当然有所了解,而且被告李XX也承认曾要被告孙XX去还盆,显然被告孙XX的侵权行为是有计划、有预谋、有策划实施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XXX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 诉XXX、XXX提供劳务者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第二被告均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事实清楚,应当承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被告手写的证明及录音证据资料证明,原告自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
在原告受伤当天,第一被告雇佣第二被告前去事发地驾驶吊车吊树,从而导致原告受伤,故原被告之间的雇佣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第一被告作为雇主,在明知道第二被告无特殊车辆操作资质的前提下仍然雇佣其驾驶吊车吊树,存在明显重大过错,应当与直接侵权人第二被告对原告的所有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原告误工费用损失应当得到支持。
原告系农民,收入来源除去农田耕种的收入,平时以提供劳务为主要经济来源。
虽然已经64周岁,但身体健康,在受伤之前仍然具有劳动能力,第一被告在庭也承认原告从2013年受雇于第一被告,雇佣关系已经连续两年,由此可见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具备劳动能力,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构成9级伤残,严重影响其劳动能力,导致其以后无法提供劳务,丧失收入来源,故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误工损失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特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损失费用。
山东XXX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2018年X月X日。
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怎么写
人身损害的代理词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午好!关于原告王XX诉李XX、孙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北京X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依法出席本庭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不少人都遇到过人身损害方面的纠纷,而多半这样的纠纷都是围绕赔偿问题产生的。
此时如果双方将纠纷诉诸法院的话,那么对于原告方来讲就有必要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一份相关代理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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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午好!关于原告王XX诉李XX、孙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北京X高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以后,决定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指派我作为原告代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我依法出席本庭为原告提供法律帮助,针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一、本案被告李XX应当与孙XX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XX唆使被告孙XX到原告住所新兴小区50号楼挑拨生事,指使其动手打人,对我的当事人人身健康造成重大伤害,造成轻伤的损害后果,显然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1、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被告孙XX是一名在校的初中生,连九年义务教育都没有读完,涉世未深且尚未成年,怎么可能如此凶残?为什么仿佛要致我的当事人于死地不可呢?其不仅不懂得尊敬他人,而且蛮横不讲道理,进而动手将原告打成轻伤,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与其年龄和身份极不相称,明显是有人指使所致!被告孙XX作为一名还在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案发当时还只不过是个孩子而已,竟然不分青红皂白毫无理由的就对我的当事人实施殴打,显然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的常理,而且其殴打行为如此凶狠,手段如此毒辣,如果不是被告李XX教唆和指示,明显违背日常生活经验理性!2、依据被告孙XX和原告的相互关系来看,被告孙XX的行为显然是受被告李XX指使和教唆。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3篇)
代理词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原告代理人,本案是一起关于代理人责任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我代理的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在工作期间因电击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根据我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分析,我认为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将事实和理由列举如下:一、案件事实描述: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负责维修和保养电器设备。
2019年9月,原告在工作期间进行设备维修时,不慎触摸到一个带电的导线,导致他被强电击中,从而产生了严重的电击伤害。
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过多次手术和长时间的康复,原告的伤情才得到了缓解。
然而,他的伤害造成了他的身体残疾和长期的痛苦,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二、法律问题:在本案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法律问题:1. 是否存在代理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对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根据劳动合同和工作职责,他作为被告公司的代理人进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事故的发生是在他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因此,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有代理人责任。
2.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制造、经营者在制造、经营过程中存在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电击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公司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导致原告不慎触电。
被告公司在设备维修方面存在过失,并且没有尽到合理的义务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因此,被告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理由和证据:1.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代理人责任明显存在。
原告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根据劳动关系的委托和代理关系,他在工作期间代表被告公司进行设备维修和保养。
因此,他在工作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被告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责。
2. 被告公司存在安全管理不善的过失。
根据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被告公司作为设备的制造、经营者,有责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并向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4.关于交通费:原告受伤后先后三次住院、出院,还要遵医嘱每半月复查一次,其左眼接近失明,而且不能见光迎风,因此不可能乘坐公共汽车,而只能租车,请相关费用法庭应予支持。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_________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_______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中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在我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7.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及眼部,目前几乎接近失明,已构成伤残。对于其工作、生活及今后的婚姻等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后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_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第二款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为:(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1.关于后续治疗费:某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某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报告书已确认原告需要再行手术取出硅油、植入人工晶体,因此后续治疗费属于原告必然要支出的费用。根据《赔偿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应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关于护理费:已有医院诊断证明确认原告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被告辩称其不需要两人陪护,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其意见法庭不应采信。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_____委托律师事务所名称_____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研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经过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事件的详细经过。
这一事件给原告/被告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具体的伤害情况。
二、责任的认定1、对方的过错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可以明确对方当事人在此次事件中存在明显的过错。
详细阐述对方的过错行为,如违反了何种法律法规、未履行何种应尽的义务等。
2、我方的无过错或减轻责任的情形原告/被告在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列举相关行为或情况以证明我方无过错或应减轻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依据1、医疗费原告/被告因本次人身损害,先后在医院名称进行了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具体金额。
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齐全,足以证明该费用的真实性和必要性。
2、误工费原告/被告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导致了收入的减少。
其工作性质为工作类型,月收入为具体金额。
根据医嘱建议的休息时间具体时长,误工费计算为具体金额。
3、护理费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原告/被告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人员为护理人员姓名,其护理费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4、交通费为了治疗和处理本次事故相关事宜,原告/被告及其家属产生了必要的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被告住院具体天数,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6、营养费根据原告/被告的伤情和康复需要,需要加强营养补充。
营养费按照具体标准计算,为具体金额。
7、残疾赔偿金经鉴定,原告/被告的伤情构成了具体残疾等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为具体金额。
8、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人身损害给原告/被告带来了极大的身体痛苦和精神创伤,其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因此,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
四、相关证据为支持上述赔偿主张,我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医疗费用票据,证明医疗费的支出。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代表原告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贵庭提出此次诉讼。
在本次代理词中,我将就本案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所请求的赔偿金额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案情简介本案的原告为xxx(姓名),被告为xxx(姓名)。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遭受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
事故发生时,原告正在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并且遵守了交通规则。
被告由于违反交通规则,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直接导致了原告的伤害。
二、事实依据根据现场勘查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事实依据:1. 事故发生时,被告驾驶的车辆与原告的车辆产生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
2. 原告因为事故导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头部脑震荡。
3. 事故后,原告的身体和精神均遭受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导致工作和生活能力受到限制。
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在此案中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侵权责任法》,被告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应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3. 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并要求被告提供相关资料。
四、赔偿请求鉴于本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代理词请求法庭按照以下方式判决:1. 被告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检查、手术等费用,以及接下来的康复治疗费用。
2.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的伤残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伤残导致的身体功能损害和生活困难。
3. 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用以补偿原告因事故导致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4. 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五、总结陈述本次代理词中,我已经呈现了本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赔偿请求。
我们要求贵庭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以便让原告得到应有的赔偿,并使其能够恢复身体和精神上的健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代理词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代理人,我代理的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根据对案件的全面调查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我将就本案作出以下陈述和要求,详细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以期获得公正的判决。
一、案件事实及争议焦点本案的事实如下:原告李某于2020年6月10日晚10点左右,驾驶小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期间,因被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违法操作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李某躺在手术台上已经40天了,经鉴定,尚需进行长期恢复治疗。
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并由此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1. 被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李某是否存在部分过错,是否应在赔偿中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的损失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
二、原告诉讼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争议焦点,原告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 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李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缓解原告心理上的痛苦;3.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
三、证据支持为了证明原告的主张,我们提供了以下证据:1.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交警事故报告,证明被告公司的货车驾驶员王某存在违法违规行为;2. 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医疗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导致了身体上的损害,并且已经承受了巨额医疗费用;3. 证人证言,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原告李某的行为没有过错;4. 专家鉴定报告,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了精神上的损害。
根据上述证据,我们认为被告公司存在过错,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
原告李某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应当获得全额赔偿。
我们请求贵院根据证据规定的相应法律规范,做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四、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我们依据以下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请求: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遭受人身损害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范文# 人身损害被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被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情、调查取证以及参与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关于事故发生的事实与原告自身过错。
咱们都知道,这事儿不是被告一方单方面造成的。
从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告自己也存在不少的过错。
当时的场景啊,就好比是一场混乱的“大杂烩”,但绝不是被告一个人在“捣乱”。
就拿原告在那个场所的行为来说吧,他就像是一个没看路的莽撞人。
比如说,在正常通行的道路或者区域里,原告没有遵循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
就像走路的时候眼睛不知道看哪儿了,一头就扎进了本来可以避免的危险当中。
被告当时也处于正常的活动状态,没成想原告突然这么一下,被告就算是想躲都来不及呢。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路上走,一个人突然横冲直撞,那另一个人怎么可能每次都能完美避开呢?所以说啊,这起事故的发生,原告自身的过错是不容忽视的,不能一股脑儿地就把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
二、因果关系存疑。
原告说他的人身损害是被告造成的,这事儿可不能光听他一面之词。
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啊,就像是一团乱麻,得仔细地捋一捋。
被告的行为和原告的所谓损害结果之间,可能存在着其他的干扰因素。
比如说,原告在事故发生之前可能就有一些旧伤或者潜在的健康问题。
这就好比一个苹果,本身里面就有点坏了,结果掉地上了磕了一下,就不能全怪地面太硬,也得看看苹果本身就不那么结实了。
原告现在把所有的问题都归结到被告的行为上,这就有点不讲道理了。
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很多伤病的成因是复杂的,不是简单地看到原告受伤了,被告在旁边,就认定被告是罪魁祸首。
这里面的因果关系需要更严谨的证据来支撑,而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还不足以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为就是造成他损害的直接原因。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啊,那可真是像吹气球一样,吹得有点大了。
咱们得一个一个地来看这些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毕福祥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和指派后,我仔细询问了当事人毕福祥,收集了相关证据,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和了解,下面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事实方面原告毕福祥是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车床操作工,2011年12月29日,原告在被告生产车间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力砸伤右手,后入住济南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挤压伤、右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第二掌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骨缺损、第三、四、五掌骨开放性粉碎型骨折、拇收肌断裂。
出院后原告多次请求被告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
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时受到伤害的事实由李光喜、王东兴、马利、尚广勇四人出具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其中,证人李光喜是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是原告的同事,证据真实可信,足以证明原告所述的事实。
根据山东金正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原告毕福祥之损伤构成六级伤残,伤后误工时间12个月(包括取内固定),伤后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4个月,由此确定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有效,盼贵院积极支持。
原告爱好书法艺术,在书法方面有一定造诣,因右手遭受此重伤,原告的书法技艺遭受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对原告心理造成巨大冲击,据此,原告主张2万元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盼贵院酌情予以支持。
二、法律方面原告毕福祥在被告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多年,实际上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这本身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而且原告受伤后,作为用人单位,被告未依法及时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未告知原告其享有的权利,致使原告错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导致济南市天桥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原告认定工伤的申请不予受理,最终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工伤程序得到救济,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最新整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1范文.docx
最新整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1范文.docx最新整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律师受上诉人(一审被告)袁财某、袁的某的委托,担任其与被上诉人袁某伢(一审原告)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
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代理人已详细阅读,民事上诉状已递交到贵院。
现发表二审代理词如下:一、本代理人认同一审法院对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具有一种典型的帮工与被帮工法律关系的认定。
事实上,依照现阶段本地农村风俗,同村居民或者邻里之间,有红白喜事互相帮忙,不取报酬,乃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
1月31日(农历腊月17日)晚,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家帮忙办理丧事,这是与事实相符的;同时,本代理人亦认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与第三人系加工承揽法律关系的认定。
事实上,本地办理丧事的丧家如要给逝者办一场法事,只要根据当地行情向道士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承揽该项事务的道士(称为“坛门”)就会将一切与法事相关的事务安排妥当,并且自行聘任其他道士和敲锣打鼓等辅助人员、自带道具到丧家做“法事”,直至次日岀柩才收拾工具结账走人。
据此,完全可以认定,丧家为定作人,道士为承揽人。
二、关于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帮工人受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的过程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对受害帮工人所承担的赔偿或适当补偿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要件: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
2.帮工人在从事被帮工人指示范围内的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过错考查要求。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1、被上诉人是否是在从事上诉人指示范围内的工作而受伤?一审中,被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受伤,是在从事上诉人指示范围内的帮工活动过程中所致。
被上诉人眼睛曾经受伤并经医治乃属事实,但无任何证据能证实其于何时、在何地、具体做何工作受伤,所有一切只有他本人的陈述;至于上诉人在公安机关对于该事情的相关描述,也只是转述了被上诉人上门索取赔偿时的话语,不能看做是上诉人的自认。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代理词
人身伤害侵权案件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当事人:我在此代表我们的当事人,就本案的民事纠纷向贵庭进行陈述。
本案为一起涉及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我们的当事人因被告的行为导致身体和精神遭受了严重伤害。
下面,我将就本案的基本情况、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以及庭审策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我们的当事人,[姓名],[年龄]岁,男性,从事[职业]。
本案发生在[时间],地点为[地点]。
被告的行为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受到了严重的人身伤害。
关于代理权限范围及法律依据,我作为[姓名]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有权代表我们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我将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确认和否认。
关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我们有一系列的医学证明和现场照片,证明了被告的行为对我们的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同时,我们有证人证言和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与我们的当事人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策略上,我们将根据事实和证据,对被告的行为进行揭露和证明,以维护我们的当事人的权益。
我们将依法提出诉讼请求,并寻求公正的赔偿。
在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我们的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我们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将对被告的辩护进行有力的反驳,并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详细的阐述。
我们将尽力保证本案的公正处理。
在此,我想强调本案中代理人工作职责和责任认识的重要性。
作为代理人,我们有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的公正处理。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方能够配合我们,共同保障本案的办案效果。
最后,我希望贵庭能够充分考虑我们的请求,支持我们的观点,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法律的公正裁决,才能让我们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赔偿,让公正和公平得到维护。
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名称][日期]。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我是原告方的代理人,谨代表原告就本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向法庭提出申请。
本案中,原告遭受了被告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身体损害,并且我们认为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本次诉讼中,我将展示证据并陈述相关法律依据,以证明原告对赔偿的合理要求。
首先,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原告在被告的过失行为中遭受了明显的身体损伤。
根据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诊断报告,原告的损伤包括但不限于骨折、脑震荡和严重软组织创伤。
这些损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健康,导致他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
这些损害是显而易见且有法医鉴定证据支持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原告应该获得赔偿。
其次,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人因过失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过失行为,因为他未能履行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原告的损伤发生。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就赔偿数额提出合理的请求。
根据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和精神损害等方面的损失,我们得出了一个合理且详细的损失清单。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作损失以及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的请求金额是经过充分计算和比较类似案例的综合考虑的,完全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和合理期望的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强烈要求法庭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来支持我们的请求,而且我们的诉求也是完全合理和符合法律的。
我们相信法庭会依法审理本案,并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正义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官先生/女士的审理!代理人:XXX。
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
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背景介绍在现实生活中,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
当人身受伤,并且受到了他人的过错或疏忽的造成时,受害人有权寻求适当的赔偿。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其获得公正的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代理人的角色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档提供了一个人身伤害赔偿代理词范例,以帮助代理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
概述本文档是以代理人代表受害人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的书面材料。
通过使用这个文档,代理人可以提供详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赔偿请求的合理性,并向被告阐明受害人的损失。
范例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和被告:我是代表受害人,向贵庭提出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的代理人。
在此,我向各位提供以下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受害人应该获得公正且适当的赔偿。
事实陈述(代理人在此可描述事发经过,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等)缺少因果关系等其他方面的详细分析法律依据根据(适用法律),被告对受害人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
以下是支持赔偿请求的法律依据:1. (法条一):根据该法条,当人身伤害事件发生时,造成伤害的一方有义务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 (法条二):根据该法条,造成伤害的一方的行为被视为疏忽或过错,从而导致受害人的损害。
赔偿请求代理人在此提出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要求被告:1. 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实际损失,总计金额为X元。
2. 赔偿受害人由于伤害所导致的痛苦、精神困扰和情感痛苦等非物质损失,总计金额为Y元。
3. 赔偿受害人由于伤害导致的工作能力丧失和收入损失,总计金额为Z元。
结论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要求贵庭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并确保被告承担适当的责任。
我相信,通过公正和有据可查的审理,我们可以为受害人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非常感谢各位的时间和关注。
代理人:(您的姓名)日期:(填写日期)希望这个文档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任何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
廖元伟人身损害赔偿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陪审员:北野法律服务所所接受了本案原告廖元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被告赵正东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今天的一审审理。
在开庭前,我认真地研究了本案的案件材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现结合今天庭审中双方所列举的证据和争议焦点,依照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保险公司理应依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2011年11月5日被告赵正东所驾驶的新O-15220号JDT7541型拖拉机符合与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约定(保单号:011165900900033400423)的车辆类型,第二,被告赵正东在田间作业时致原告伤残的时间,是发生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即:“2011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27日24时止”。
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被告保险公司保险的新O-15220号JDT7541型拖拉机机动车,包括其机动车牵引的农机具。
依据国务院《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臵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既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诫车和挂车等。
为此我认为,肇事拖拉机和所牵引农机具是一体的,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拖拉机牵引的农机具不在机动车保险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原告与被告赵正东是农机作业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是定作人(承包户)而不是被告赵正东机车的农机工作人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肇事拖拉机上的工作人员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人身伤害代理词(5篇范文)
人身伤害代理词(5篇范文)第一篇:人身伤害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安徽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xx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的伤的确系由被告的直接侵权行为造成,被告张冲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原被告陈述,我们可以了解该事件发生过程大致是这样的:原告系芜湖市xx小区物业服务人员,被告xx系芜湖市汇成名郡小区业主。
2012年6月24日上午9时许,该小区的业主xx娟向物业反映楼道处有燃气泄露,原告及物业公司另一名工作人员来到现场,后被告及其妻子也来到现场,双方因言语不和,原告与被告妻子发生争执,打起架来。
在打架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打伤在地,同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被送至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多部位损伤、左侧第10肋骨骨折。
上述事实,有医院的住院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因琐事将原告打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健康权、身体权。
因此,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双方发生争执是由于原告先踢了被告妻子,被告才因此上前殴打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原因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说法并不能因此让被告免于承担责任,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是侵犯原告身体健康权的行为,引起的原告多部位损伤、肋骨骨折的结果,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2、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以下赔偿项目:(1)、医疗费10413.21元。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委托人姓名的代理人,参与本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整个案件的经过。
具体时间,在具体地点,委托人姓名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不幸。
当时,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场景。
这一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创伤。
身体方面,列举委托人所受的具体伤害,包括受伤部位、伤势程度等,经过治疗过程和时间的治疗,虽然病情有所稳定,但仍留下了后遗症或后续需要的康复治疗。
精神上,描述委托人因事故所遭受的心理压力、焦虑、恐惧等情绪问题。
接下来,我们谈谈责任的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明确指出责任方以及其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和依据。
在本次事故中,详细阐述责任方的过错行为以及这些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赔偿项目和金额,我们主张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费委托人姓名因本次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这些费用包括详细列举各项医疗费用的明细,如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和病历作为证据。
二、误工费由于受伤,委托人姓名无法正常工作,从受伤时间至恢复工作时间,共计误工时间。
委托人姓名的月收入为具体金额,因此误工费应为计算得出的误工费金额。
三、护理费在委托人姓名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专人护理。
护理费按照当地护理费标准计算,共计护理时间,护理费总计具体金额。
四、营养费为了促进身体的恢复,委托人姓名需要加强营养。
根据其伤势和恢复情况,营养费主张具体金额。
五、交通费在治疗和处理事故的过程中,委托人姓名及其家属产生了交通费用,包括列举具体的交通方式和费用,共计具体金额。
六、残疾赔偿金委托人姓名的伤势经鉴定构成残疾等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应为具体金额。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次事故给委托人姓名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使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处于恐惧、焦虑和痛苦之中。
我们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以弥补其精神上所遭受的创伤。
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杨春平律师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魏**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本人多次与魏**详细地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
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告魏**遭到被告李**的殴打,造成一系列经济损失是不容争辩的事实,被告应该依法予以赔偿。
原告现在居住的房屋早在1985年就购买了。
购房当时,原告就同房屋的出卖人及房屋的左右邻居明确约定了房屋屋檐两侧的界限,即原告所居住房屋屋檐以下均归属于原告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
可是,201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因为房屋屋檐一侧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
原告明知被告无理取闹,还是耐心地同被告讲道理,希望双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分歧。
可是,被告一再蛮横无理,最终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当场就血流满面,身体多处受伤。
无奈之余,原告及时报警,在警方的责令下,被告才将原告送往武汉市**医院救治。
可是,被告却一直无理拒绝支付医疗等费用,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原告本身不存在任何过错。
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房屋屋檐一侧的归属,早在原告1985年购房之时就已经明确了归属于原告。
被告购买原告邻居的房屋,同样应该遵守该房屋屋主先前作出的承诺。
况且,之前的旧房子都已经重建,关于原告屋檐以下的部分,已经成为过道,根本没有损害到被告的任何利益。
再者,即便被告对原告屋檐以下的归属存在异议,也应该通过合理方式解决,而不能动手殴打原告。
原告作为58岁的中老年男性,当然经不住42岁的被告的殴打?被告应该针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关于被告的答辩意见:(1)被告提交的照片根本不能说明本案争议地段的归属问题,亦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地段归属被告所有。
退一万步说,即便本案争议的地段归被告所有,被告也不能随意殴打原告。
(2)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应该由证人亲自出庭陈述,经过质证才有可能具有证明效力。
(3)被告宣称原告先拿砖块砸向他的妻子、纠结二十多人在其父母家门口谩骂挑衅,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属于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而对原告进行的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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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人身损害)
代理词(人身损害)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原告诉被告XX中心小学、XX、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b] 一、原告诉请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b] [b] (1)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疏于管理以及对其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造成[/b]
首先,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教师的监督管理不严是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前提。
本案中,被告XX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的行为与学校对其教师日常疏于监督管理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前因。
而教师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学校应有义务督促其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和纪律,督促其工作人员合理地执行职务,本案被告学校没有尽到此种督促管理之责而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被告学校应当承担对教师监督管理不严的过错责任。
其次,被告XX中心小学对其校内的安全保护措施存在隐患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
本案的事实是:原告购买早点的摊位是在学校后大门口处,也就是说原告要走出校门才能买到早点,即表示原告脱离了被告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了原告购买早点返回而导致了人身损害的事故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
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识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同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又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桌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以上法律是对学校安全保卫作出的具体规定,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本案XX中心小学的后大门在学生上课期间疏于管理,未上锁亦无人把守,后大门口处任意摆设摊点,学校未对其加以制止,导致学生随时可以出校购买东西,从而脱离学校的监管范围,才有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假设大门上锁或大门有人把守学生无法出门,本案原告也就不会出门购买早点的行为,亦无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即无原因,亦无后果。
[b] (2)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由于被告XX直接过错行为造成的[/b]
被告XX作为一名小学教师,不能因为个人的私利,利用其教师身份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而更应该尽到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职责,教育、关心、爱护学生,根据《教师法》第八条第一项、四项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又据《中小学生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三条规定:“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同法第七条规定:“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我国众多法律明确规定教师要爱护、关
心、体贴学生,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不能指使学生从事对其不利的任何事情,而本案被告XX却利用其教师身份之便,指令原告帮其购买早点,才导致原告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其主观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b] (3)被告XX是导致原告人身伤害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b]
本案的事实是被告XX从厕所直奔出来在操场上撞向原告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其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是侵权行为人,被告XX应对其奔跑导致原告右股骨骨折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又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被告XX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b] 二、三被告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本案是一个多因一果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三被告在此事故中都具有过错,且他们各自的过错行为相互牵连、影响,形成一个过错链,才导致原告的人身损害的发生,即共同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应由三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 三、三被告主张保险赔款归其所有于法无据[/b]
本案属于人身侵权案件,与原告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后者不属于本案的所涉范围。
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原告的法定监
护人,即原告的父母,为原告投保的学生平安保险,投保费为二十五元,是由被告学校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再由学校交纳给保险公司的,学校只是组织收取学生的投保费向保险公司交纳,起着中介的作用,并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投保人,这个事实被告在法庭上已经予以认可。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据此规定,既然被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不是投保人,所以也就不能对保险合同享有保险利益,又据同法六十八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此条就明确了人身保险的双份获赔原则,即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与侵权行为人同时求偿,即本案原告可以向三被告求偿且不防碍其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三被告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
[b] 四、本案三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元[/b]
由于三被告的共同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的身体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据此规定现向三被告提出如下赔偿费用:
1、残疾赔偿金114661元,依据深圳市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为九级伤残,广东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计算赔偿标准,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即元X4年=114661元;
2、医疗费元,XX市医院住院费(结算)收据与门诊收费收据,总计元,减除被告学校与被告罗莹已为原告各支付5000元与2000元,即元;
3、护理费依据深圳市2006年度统计收据,每天50元,按三个月护理期限计算为50元X90天=4500元;
4、交通费993元,XX省公路客运发票与XX省XX市出租汽车发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9天,按法律规定的50元每天算,
计950元;
6、营养费:原告住院19天按每天50元算,计950元;
7、后续治疗费:依据XXXX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报告书,计6000元;
8、鉴定费:XXXX司法鉴定中心出据的收费单据,计6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的人身损害发生后,监护人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未予置理,由于医药费昂贵,原告被迫提前出院,被告的行为延误了原告的最佳治疗期,对未成年人原告的身体及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现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依据本案情节,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学校对其教师、学校安全保护设施,疏于监督管理;被告XX违反教师职业操守,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被告XX奔跑的过错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三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过错,应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即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主张保险赔款归其所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几点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李XX
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七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