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依据
对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须经许可
员 在 指 定 时间 、 指 定 地 点 就 调 查 事 项 涉 及 的 问 题 作 出 解释 和 说 明 、 取 保 候 审 、 刑 事 行
政拘留
监视
、
居住等 限
制人身
自
由
措 施 的
。
吗
某 地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使 用 电 子 表 决 器 表 决 任 免 案 时 , 把 表 决 器 的 显 示 设 置 为 在 电 子 显 示 屏 上 可 以 看 到 “ 赞 成 ” “ 反 对 ” 和 “ 弃 权 ” 人 数 递 增 全 过 程 的 形 式 。 有 人 认 为 这 种 做 法 值 得 提 倡 也 有 人 认
大 会 主 席 团 或 者 常 务 委 员 会报 告 。 对 县 级 以 上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代 表 如 果 采 取 ,
法 律 规定 的 其 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措 施 应 当 经 该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或者 人 民 代 ,
表大 会常 务 委员会许可 。
;
置 实际 上 就是原 来 的 “ 双规 ” 既 然 对县 级 以 上 人 大 代表 “ 双规 ” 没 有许哥 的 要 求 , 那 么 留置 县 , 级 以上人大 代表也不 需要 本级 人 大主席 团 或 者人 大常 委 会 的 许可 。
近 期 话 题
屏
显
投 票 全
过 程 合 适
身
自
由的
措施
均 应 报请 本 级 人 大 常
,
委会 或人
大主 席 团 许
可后
方可
采取
限制
人
身
自
由
措 施 的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试题
应()。
A.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B.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C.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D.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正确答案:】A【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12、甲县公安机关在侦查古某涉嫌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古某盗窃数额不够刑事立案标
限自()起计算。
A.11月3日
B.11月4日
C.11月10日
D.11月11日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8、犯罪嫌疑人甲在实施抢劫时被当场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甲拒不说出真实
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其侦查羁押期限应从()。
A.拘留之日起计算
B.逮捕之日起计算
C.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为了销赃在被抓获前刚寄出去一封信件。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贾某突发心脏病死亡。下
列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侦查人员联系邮局,打开邮箱,找到该封信件并予以扣押
B.侦查人员解除冻结,持贾某银行卡至银行将赃款取出并发还被害人
C.侦查人员将手提电脑发还被害人,补偿损失
D.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正确答案:】D【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D.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之日起计算
【正确答案:】C【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9、某市公安局破获以耿某为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团伙,扣押大量的物证,侦查终结
后移送起诉。扣押的下列物证中,原物应当随案移送的是()。
A.活动经费100万元人民币
B.危害国家安全的宣传品
C.管制刀具
D.秘密文件
【正确答案:】A【答题结果:】未答【您的得分:】0
关于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制度的探讨
表 ,= 经 本 级 人 比 代 丧 火 会主 席 代表的履职情况 .是否存征对代 提 交常 委 会例 会 或 临 时 加 丌 常 委
团许 可 ,在 本 级 人 代 表 大 会 闭 表 存 各 种 会 议 上 的发 言 和 表 决 进 会 会 议 议 、决 定 。 人 大 及 其 常
司 法 机 关 对县 级 以 一f 人 火 代 表 采 查和 实 体 审 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以 取 保 候 审 、 监 视 居 住 )、理 由 和
取 强 制措 施 ,必 须 经 人 代 丧 大 形 式 审 查 为 主 、实 体 审 查 为 辅 ; 依 据 、实 体 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案
不 决 定 ,既 不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代 表 或 人 大 街 道 工 委 出具 涉案 代表 存 氍 序 合 法 的 .应 当 许可 时 于 提
的 人 身 权 , _ 义/f 程 度 地 响司 大 会 期 间和 闭会 期 间 的 职情 况 请机 关 捉 请的 材 料 不 翔 实 、不 完
许可有关机关捉 清许可 中睛的主 由有 关 专 门委 员 会 或 常 委 会 法制 办 案 机 关 派 员 到 场 ,充 分 听 取
体 能 是 各级 人 民代 丧 火 会 主 肺 工 作 机 卞勾从 法 律 专 业 角 度 进 行 审 情 况 说 [】』J,依 法 作 }{』决 议 决 定
异 ,有 许 可 的,也有 不 许可 的, 查涉案代表 的履职表 现 ,主要 E}1 仪 利 的 一 种 重 大 处 分 ,必 须 慎 之
甚 至 对 许 可 中 晴 长 时 问不 市 查 、 涉 案 代 表 所 在代 表 团 、代 表 小 组 义慎 . 通 过 审 查 ,对 于理 充 分 、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大纲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1、法治的含义: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制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制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制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2、依法治国的含义: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执法为民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执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公平正义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的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服务大局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求牢牢把握大局,紧紧围绕大局,切实立足本职,全面保障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
党的领导的含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依法行政的含义:(二)法律基本概念1、法的概念和特征2、我国的法律形式3、法律责任的含义4、我国的立法权限5、法律效力、法律关系、法律制裁的含义6、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及关系7、执法、司法、守法的含义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3、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5、公民的政治权、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职权7、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8、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及分配制度9、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10、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1、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3、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4、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不得担任人民警察的情形 5、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的规定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6、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7、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条件 8、人民警察的奖励种类和措施 9、公民、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协助义务 10、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规定 11、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五)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1、公安机关的性质2、公安机关的管理体制3、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的分类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的分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1、警械的定义和种类武器的定义2、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基本原则3、使用警械的条件4、使用武器的条件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使用武器后的处置程序5、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6、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补偿(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含义2、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3、行政强制的原则4、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权限5、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6、查封、扣押、冻结7、行政强制执行程序8、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9、代履行 1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2、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原则3、治安调解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5、收缴、追缴的适用对象6、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7、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8、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与数过并罚9、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10、不执行行政拘留的适用1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12、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3、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15、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16、治安案件的受理 17、证据收集原则非法证据的排除 18、回避的适用 19、传唤与强制传唤的适用 20、询问查证时限 21、询问的基本要求 22、扣押的适用 23、检查的适用 24、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权限 25、处罚的折抵 26、作出处罚决定的基本条件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 27、处罚前告知的内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权 28、听证的适用条件29、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30、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求 31、被处罚人的救济措施 32、处罚的执行 33、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治安案件的处理 34、违法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形式3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 36、治安案件的审核37、《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九)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2、行政案件证据的种类3、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行政案件中的使用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4、简易程序的适用5、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内容6、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7、安全检查的适用8、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实施程序9、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适用 10、受案的基本要求 11、传唤和强制传唤的适用 11、询问的地点、时限及基本要求 12、勘验、检查 13、鉴定、辨认的适用 14、证据保全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15、听证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16、行政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 17、一事不再罚的适用 18、行政处罚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19、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20、行政案件的处理决定 21、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予以行政拘留的规定22、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23、公安行政处罚的执行 24、结案、终止调查的适用 25、外国人国籍的确认 26、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行政法律责任问题的途径 27、涉外案件的语言文字适用 28、对外国人驱逐出境和限期出境的处罚程序 29、涉外案件内部报告 30、对外国人限制人身自由时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制度31、探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外国人 32、期间的计算 33、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和时限 34、数过并罚的规则 35、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36、行政案件的审核、审批内容(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1、居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2、人民警察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3、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认定(十一)民爆危险品管理的法律知识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运输、爆破许可及备案制度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的相关管理规定爆破作业要求2、管制刀具的相关规定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向公安机关的报告制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制度烟花爆竹的燃放要求焰火燃放许可制度和要求4、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报告制度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登记和保存销售记录制度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申请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要求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制度和运输安全要求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要求(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1、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的概念2、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本原则3、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4、安全防范5、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技术侦察情报信息分析运用的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保密义务6、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的措施7、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员的确定恐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恐怖事件现场使用武器的情形恐怖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8、对有关人员采取保护措施的规定 9、公安机关管辖的反恐怖主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刑法的任务刑法的适用范围从旧兼从轻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罪刑相适应原则4、犯罪的基本概念5、犯罪构成6、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7、紧急避险与避险过当的概念8、犯罪预备的概念9、犯罪未遂的概念 10、犯罪中止的概念 11、共同犯罪的概念 12、主犯 13、从犯 14、胁从犯 15、教唆犯 16、单位犯罪的概念 17、主刑、附加刑的概念和种类 18、从重、从轻、减轻刑罚的适用 19、累犯的概念 20、自首与立功的概念和适用 21、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 22、追诉时效 23、危害国家安全罪24、危害公共安全罪 2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6、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27、侵犯财产罪 28、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9、贪污贿赂罪 30、渎职罪 31、缓刑的适用 32、禁止令33、假释的概念与执行 34、对免予刑事处罚人员的处理 35、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 36、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处理37、受刑事处罚人的报告义务及免除规定(十四)刑事诉讼法律知识1、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2、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3、两审终审制4、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5、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其处理6、刑事案件的管辖并案侦查的情形另案处理的情形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种类7、回避的适用8、刑事案件证据的种类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10、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证据确实充分的认定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 11、作证义务和证人资格12、受案、立案、移送案件的规定刑事复议复核的规定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有关规定 13、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14、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15、刑罚的执行机关 16、公诉权的行使机关 17、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规定 18、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军队互涉案件的管辖 19、行政案件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证据的审查判断 20、证人出庭制度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制度 21、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从事的业务辩护律师与在押的、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规定和要求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 22、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作证 23、侦查羁押期限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 24、刑事和解 25、补充侦查的规定通缉令悬赏通告 26、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27、公安机关办案协作的种类和程序 28、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29、强制医疗 30、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31、侦查终结。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预防行政过错发生,根据《xx市教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教育局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停止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
发布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行政管理。
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工作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惩戒及其他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一)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政府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三)对于重大、复杂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四)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五)对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的;(六)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和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的;(七)拒不执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八)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者违法制定行政措施的;(九)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瞒报、迟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十)行政措施错误,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十一)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人员职务的;(十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版)》
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挨次1、卷内文书名目2、公安行政惩罚打算书3、惩罚打算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状况9、不予行政惩罚打算书10、终止案件调查打算书11、收容训练/延长收容训练打算书、提前解除收容训练决定书、解除收容训练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打算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打算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打算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除出境打算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打算书20、指定管辖打算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打算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连续盘问笔录26、连续盘问通知书27、连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连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打算书、解除拘留审查打算书31、限制活动范围打算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打算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礼聘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惩罚告知笔录及拟被惩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惩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进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4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9、物证(照片及其说明)50、民警对查获状况、现场状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训练/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住手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住手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者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打算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打算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打算书62、代履行打算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惩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状况材料67、行政复议打算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
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特殊程序几个问题的思考作者:杨留强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7年第14期杨留强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防止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两种特殊保障程序:一是提请许可程序。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除现行犯被拘留外,应当启动提请许可程序。
二是报告程序。
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如果因现行犯被拘留,应当启动报告程序;乡镇级人大代表无论被采取什么类型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都应当启动报告程序,不用启动提请许可程序。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规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启动程序的事由依照代表法规定,只要是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就需要启动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具体包括哪些,并不明确。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六条仅规定了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的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通过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六十三条则规定了对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提请批准逮捕的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
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启动提请许可和报告程序的事由是三个:逮捕、刑事审判和拘留。
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包括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是在特定时间被特定机关限制在特定区域内,以是否影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为判断标准。
从公安部的规定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理解来看,“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包括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关于拘留,既包括刑事拘留,也包括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将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作为限制出境的事由。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不包括限制出境。
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度的完善
通过完善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 强制措施许可制度,可以明确法律规 定,细化操作流程,增强法律的约束 力和执行力。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人大 代表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提高法律的 实施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05
完善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 表采取强制措施许可制度
的具体措施
明确适用对象和条件
适用对象
明确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 施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级人大代表以及 政协委员等。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由于该人大代表并非现行犯,对其采 取强制措施应当事先征得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的 许可。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时应当依法行事,避 免侵犯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省人大代表涉嫌贪污案
01 案情简介
某省人大代表涉嫌在担任政府官员期间贪 污公款,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03源自02法律规定与解释
法律制度不健全
01
我国关于自侦案件中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规定不健
全,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
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02
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保障不够重视
,也是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人大代表自身权利意识不足
03
一些人大代表自身权利意识不足,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
意识。
04
VS
适用条件
规定只有在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刑事犯罪 等特殊情况下,经高级别审批方可对人大 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规范审查程序和标准
审查程序
建立独立的审查程序,明确审查主体、审查 流程和时限,确保审查过程公正、透明。
审查标准
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 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取证情况等, 以确保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 必要性。
2016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16最新版本)•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八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十章鉴定•第十一章辨认•第十二章查询、冻结•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十五章缉•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第十七章拘传•第十八章取保候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第二十章拘留•第二十一章逮捕•第二十二章羁押•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十章受案•第三十一章回避•第三十二章询问•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十四章扣押•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十八章辨认•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第四十章听证•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十三章执行•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立案侦查政协委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立案侦查政协委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对政协委员会进行立案侦查方面的规定是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会所属的政协组织,如果情况非常的紧急,公安机关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的通报。
所以,对政协委员会立案侦查或者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等这些强制措施的时候,在程序上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一、立案侦查政协委员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安执法规范细则》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
2、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政协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全国政协委员即参加全国政协的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各级地方政协委员即参加各级地方政协的单位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人士。
二、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
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1)公案机关的立案。
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制作笔录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予以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同时,根据控告人的反映,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对此公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留置措施只需报告即可
措施 , 是 由 监察 机 关依 法 实 施 , 显 然 符合 代 表 法规 定 的 " 法 律规 定 的 其 他限 制人 身 自 由 的 措施 ” 。 但 是 对人 大代 表 采取 留 置措 施 不 是
, ,
必 须经 本 级 人 大主 席 团 或者 人 大 常 委 会许 可。 因 为 留 置 是 对 于 涉
范畴 定
。
然 而 , 由 于 现 行 监 察 法 目 前 尚 未 有 与 现 行
宪 法 、 代 表 法 等 法 律 在 涉 嫌 违 法 和 职 务 犯 罪 人
员 中 的 人 大 代 表 须 经 人 大 许 可 才 能 采 取 留 置
措 施 这 方 面 的 一 致 规 定 所 以 即 形 成 了 目 前 各 ,
级 监察 机 关 与 公 安 、 检 察 院 机 关在 对 人 大 代 表
采 取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措 施 时 在 依 法经 该 级 人 大 ,
主 席 团 或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许 可 的 这 个 程 序 上 的
不一 致做 法 。 因 此 作 为 属 于 全 国 人 大 依 法 表 ,
虑
通过 尽快出
,
细 则 予
以 及 时 解决 。 笔 者 为 何 这 样认 为 呢 ?
虽 然 , 监 察 法 第 四 + 三 条 明 确 了 监 察 机 关
对 调 查 人 采 取 留 置 措 施 应 当 由 监 察 机 关 领 导
人 员 集 体 研 究 决 定 并 对 哪 级 监 察 机 关采 取 留 ,
嫌 贪污贿 赂 、 失职渎 职等 严重 职务 违 法或者 职 务犯 罪 监察机 关 已 经 , 掌握 其部 分违 法犯 罪事 实及证 据 , 仍 有 重要 问题 需 要进一 步调 查 并 ,
强制性强迫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强迫症(OCD)是一种常见的焦虑障碍,其特点是患者反复出现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
强迫症对患者的生活质量造成严重影响,有时甚至可能导致患者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为了保护强迫症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性强迫症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强制性强迫症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
二、强制性强迫症的定义强制性强迫症是指患者在没有外界压力和强迫的情况下,反复出现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严重干扰了患者的生活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强制性强迫症属于精神障碍范畴。
三、强制性强迫症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是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强制性强迫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人道、尊重患者隐私的原则。
对强制性强迫症的诊断和治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
(2)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护《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享有平等的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权利。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得强迫患者接受治疗。
(3)强制措施的使用《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采取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当的原则,并经过法定程序。
对强制性强迫症患者的强制措施,应当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对强制性强迫症患者的非法拘禁,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强制性强迫症患者的侵权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强制性强迫症的实施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强制性强迫症患者进行科学、规范的治疗。
刑事判决有哪些 判决应当如何宣告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判决有哪些判决应当如何宣告判决是裁判的一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终结时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裁定。
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刑事判决在于解决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何处刑以及刑法的执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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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在于解决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应否处刑、如何处刑以及刑罚的执行方法等问题。
一、刑事判决有哪几种合议庭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并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何罪,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赃款赃物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公布的《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问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一)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2、决定是否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3、审议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4、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出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5、决定是否受理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对象的复核申请;(二)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2、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3、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申诉复核工作;(三)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工作。
刑事强制措施专题(1)
强制措施试题(带答案)1、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4、决定没收五万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5、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6、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监控)。
7、刑事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
8、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9、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0、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应当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1李某因涉嫌犯罪被A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A县B公安派出所执行。
张某有正当理由须离开A县,应当由A县公安局批准。
(错)2.甲因涉嫌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需要实施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甲取保候审,并可以责令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对)3.甲男因涉嫌强奸乙女被A县公安局取保候审,A县公安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甲不得与乙女及其父母会见。
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执行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老赖”现象尤为突出,即指那些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的行为。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老赖”的执行拘留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老赖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拘留、罚款、司法拘留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中,对拘留的具体适用条件、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老赖执行拘留的条件1.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被执行人必须具有履行能力,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故意不履行。
2. 被执行人故意拖延、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明知自己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规避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转移、隐匿财产、伪造证据等。
3. 经法院多次催告无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多次催告,若被执行人仍然不履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4. 拘留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拘留期限为15天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天。
三、老赖执行拘留的程序1. 法院审查法院在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审查,确保符合拘留条件。
2. 制作拘留决定书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制作拘留决定书,明确拘留期限、执行地点等。
3. 执行拘留拘留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将被执行人拘留至指定地点。
4. 解除拘留拘留期限届满或者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应当立即解除拘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 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逋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逋强制措施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政法委
•【公布日期】1996.07.18
•【文号】政法〔1996〕18号
•【施行日期】1996.07.18
•【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
逋强制措施
应向所在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的通知
政法〔199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各部门党组(党委):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为了保障政协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各级政协委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一步做好统战工作,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中央政法委员会19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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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
中共中央政法委1996年第18号通知
规定“今后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以利于政协党组及时掌握情况,采取相应的配合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