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论 -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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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根据《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和总量分配工作方案》(环发[2003]141号)和《2003年-2005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环办[2003]36号)精神,现制定《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本大纲是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参照本大纲编制辖区地表水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分流域水系、行政区两个层次汇总、分析,处理好省内市界的衔接关系,提出省界要求和依据,对环境容量大、跨市界的河流进行整体测算,在汇总分析过程中完成对辖区数据合理性校核。各地市(区)技术报告可作为省级报告附件参加技术复核,有关基础数据仅作参考。
技术报告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技术报告应包括数据准确性分析,并将其作为各类数据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性要求各地水环境容量核定提交的基础数据完备、信息表达一致;系统性要求全国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工作各类数据相互匹配、相互照应;报告中图表数据要与数据分析相结合,数据结论要与计算方法、关键参数选择相结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报告名称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表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工作过程
列出本次工作的组织机构、技术组成员及分工、时间进度等情况,应附联系方式,说明省、市、县工作分工和相互衔接情况。
附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的水环境容量核定实施方案、各省组织审查情况、有关文件等。
介绍本省内有关水环境容量核定的前期工作积累情况及其有关数据。
1.2 工作内容
叙述基本的工作思路,列出技术路线,并分步骤说明相应的工作重点及技术要求。
对影响计算结果关键的技术环节应特别说明,包括基础数据的收集、处理过程,模型选择、计算的依据等。
1.3 主要结论
对控制单元划分、水质评价、污染源调查、水环境容量测算、剩余环境容量等分别做出结论。
1.4 问题与建议
对容量测算过程、环境容量测算结果、容量总量控制方案等技术、管理方面提出建议。
第二章区域背景
2.1 自然环境
主要内容应包括:
(1)地理位置:毗邻省市、所属的流域分区、辖区土地面积、各市区面
积等。
(2)气候条件:降雨量、水期分布特征、气温和日照强度等。
(3)地形地貌与土地利用方式:地质构造、森林覆盖率、植被类型、土地面积构成、土地利用类型、农田分布、人类经济活动强度等。
2.2 社会经济
主要内容应包括:
(1)概述行政区划情况
(2)各市人口(含流动人口)数、非农业人口数;
(3)2002年全市GDP值、第二产业GDP值;
(4)经济结构、工业布局和经济发展情况。
2.3 水资源状况
给出省内流域、水系以及与行政区域的对应关系,分流域或水系分别论述对应的河流水系、水资源状况等。分水系和行政区给出水资源总量、多年均径流量等。
给出近10年来全省水资源变化趋势,应尽可能将设计流量条件对应到典型年,并说明典型年或设计流量条件下全省水资源状况与污染源调查基准年(2002年)之间的差异。
2.4 用水排水状况
给出调查基准年各类统计口径下全省和各地市地表水、地下水取水量及变化趋势,供水、用水和排水数据,该数据应对应到工业(不含电厂等间接冷却水)、农业、生活等类型和各地市,并与区域数据挂钩,并注意各类数据统计口径上的差异。说明重点用水排水行业。给出统计口径的各类用水排水系数
(如万元工业产值用水量、人均生活用水量、人均综合用水量等)。
第三章控制单元
控制单元的水陆对应关系是贯穿水环境容量核定的中心环节,应特别注意将污染源调查数据、水环境容量计算参数、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都分别对应到控制单元。
3.1 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简要论述说明省级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说明各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状况。
3.2 确定控制单元
(1)确定水域范围。
应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结合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容量计算需要,确定适宜污染源调查和容量测算的控制单元水域范围。可以对原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适当合并、整合(需说明原因),划分控制单元的水域范围,确定水域范围的起点、终点、长度、面积等属性。
技术报告中需要特别注意阐明水环境功能区和控制单元的关系,分析水环境功能区与控制单元水域范围的对应关系。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功能区划为I类的水域不进行水环境容量计算,可以不划分为控制单元。
应单独列出省界控制单元和市界控制单元的划分及其属性情况表,提出有关要求。
说明对于功能区划空白地区的处理情况、对于排污河道的处理情况。对于新增、调整情况应特别注明,不能新增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较大的水环境功能区,确有必要新增的功能区应控制在II类和I类的目标水质。没有进行
功能区划的河流,可作为已进行功能区划河流的支流或入河排污口处理,防止重复计算。
在水环境容量计算过程中,若出现上游功能区水质目标低、下游水质目标高、河流长度形态等难以保证足够自净能力、功能区水环境容量计算结果为负的情况,应将省内相应水环境功能区合并,执行目标水质标准,重新计算。
对已完成功能区划的,直接按照区划水质目标进行水环境容量的计算;没有区划的,需要说明水质目标确定的依据。
对上下游存在水质目标纠纷的水域,属省内跨市、县界的,功能区协调方案由各省解决。
需单独列出省界断面水质目标的确定情况,以本省功能区划目标水质进行容量测算。可进行详细分析,提出相应水质要求和协调建议。对于国家已经批准的水质目标(如各类国家级流域规划),应在技术报告中指明。
(2)确定控制断面。
一般情况下,以功能区的上、下界面或功能区内的常规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如果某一功能区划水域内存在多个常规性监测断面,可以选取最高级别的监测断面、最有代表性的监测断面或反映最大量取水口水质的监测断面作为控制断面。
控制断面确定后,应以控制断面进行控制单元的水质评价工作,水环境容量测算时,也应以确保控制断面达标为基本前提。对于重点模拟计算的典型水域,需要注意控制断面与功能区划水域下界面之间的差异。
(3)确定排污控制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