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李某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房屋重新翻盖了还补偿)
法律案件解析模版(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2. 案件编号:3. 案件类型:4. 案件提起时间:5. 案件审理法院:6. 案件审理法官:7. 当事人信息:- 原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住址:- 被告:-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住址:- 第三人(如有): - 姓名:- 性别:- 年龄:- 联系方式:- 住址:二、案件事实概述1. 基本案情:简述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纠纷的起因、发展过程等。
2. 争议焦点:列出案件中的主要争议点,如合同效力、侵权责任、财产分割等。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适用: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依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2. 法律关系:阐述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劳动关系等。
3. 法律责任:分析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四、案件证据分析1. 原告证据:列举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并对其进行分析。
2. 被告证据:列举被告提供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并对其进行分析。
3. 第三人证据(如有):列举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并对其进行分析。
五、案件判决分析1. 法院判决:列举法院的判决结果,包括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履行合同、判决赔偿损失等。
2. 判决依据:分析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包括案件事实、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
3. 判决理由:分析法院判决的理由,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等。
六、案件启示与反思1. 案件启示:总结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等,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2. 案件反思: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如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程序公正等。
七、案件总结1. 案件性质:总结案件的基本性质,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行政纠纷等。
2. 案件结果:总结案件的最终结果,包括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律适用的正确性等。
王某、李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李某1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6【案件字号】(2021)冀10民终22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清维赵志勇史纪红【审理法官】樊清维赵志勇史纪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禹涵;李长海;田淑伶;李旭东【当事人】王禹涵李长海田淑伶李旭东【当事人-个人】王禹涵李长海田淑伶李旭东【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樊遇之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霍振林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宁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樊遇之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霍振林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宁樊遇之霍振林【代理律所】北京梵清律师事务所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禹涵;李长海;田淑伶【被告】李旭东【本院观点】田浩、于海军与三被告非近亲属,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予采信。
涉案房屋建造在李长海名下的宅基地上,为筹集建设房屋的资金,王禹涵、李旭东均竭尽所能,努力从自己的亲属朋友处寻求临时性经济帮助,同时将自有资金也投入到建房中。
【权责关键词】代理原始取得共同共有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王禹涵提交证据一:威尔斯陶瓷出库专用票。
证明王禹涵与李旭东实际参与了对涉案房屋的建造和装修;证据二:李旭东在燕郊圈网站发布的招租广告、录音、营销电费明细。
证明涉案房屋自建成后始终处于出租状态。
证据三:李旭东工资发放明细。
证明李旭东的年收入在8万元左右,其在一审中提交的收入证明系虚假证据。
李长海、田淑伶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同样的证据我方有一百多张,只是李旭东当时在现场负责收货而已,并不能证明对房屋是进行了投资。
对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李旭东是帮父母来做招租,在网站上发表图片,因为父母对网络并不熟悉。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最新范文

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原告: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唐某乙。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唐某乙之母),48岁。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xx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
名下财产有位于xx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
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
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
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唐某甲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
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财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
对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
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
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
唐某甲于20xx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xx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
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
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
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
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
十个法律案件的总结(3篇)

第1篇一、案件一:合同纠纷案案件概述: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分析: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并支付原告违约金。
总结:合同纠纷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案件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件概述: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餐厅就餐时,不慎滑倒受伤。
原告认为被告餐厅地面湿滑,存在安全隐患,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件分析: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餐厅地面湿滑,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总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注意自身行为,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三、案件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件概述:原告驾驶车辆与被告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件分析: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被告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总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较为常见,当事人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四、案件四: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件概述:原告因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争议,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加班费等。
案件分析: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案件分析近期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案件日益增多,各类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报告将对近期发生的几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旨在揭示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一:李某诉张某合同纠纷案(一)案件背景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房屋出售给李某,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张某是否有权拒绝过户。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瑕疵。
因此,张某无权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同时,法院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定金20万元,并赔偿李某损失。
(三)案件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纠纷。
三、案件二:王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王某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在任职期间,王某因工作原因与公司发生争议。
公司以王某工作业绩不佳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物权法案例

物权法案例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将正式施行。
《物权法》历经8次审议,今年3月16日顺利通过,堪称中国立法史上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
10月1日起,《物权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惠及千家万户民生的法典,将对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改变?从今天开始本报推出“法官案解物权法”系列报道,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现实中与群众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体案例,解读《物权法》实施后将会带来的变化。
过去购买二手房的人经常会被卖房人突然反悔所困扰,一旦卖房人以所卖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对卖房一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房人在大多情况下只能干瞪眼,顶多获赔点违约金,而《物权法》实施之后,二手房主再想以这招儿反悔,就难以奏效了。
-现实案例李华和杨利1997年结婚,2003年两人购买了一套一居室住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张军的名字。
2006年底,张军家又购买了一套面积更大的商品房,就想把先购买的小房子卖掉。
张军通过中介公司与郭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子卖给郭某,后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没想到在张军与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久,一居室所在位置的房价从每平方米9000元,涨到了12000元。
张军和李丽向法院起诉郭某,以所售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军卖房未经李丽同意为由,要求法院判令郭某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不同结果物权法实施之前———法院可能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方擅自处置属于无权处分。
据此法院判令张军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军返还郭某价款,郭某腾退房屋并协助张军对房屋进行恢复登记。
物权法实施之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重点审查郭某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否与张军有恶意串通行为?法院在查清买房人郭某与张军素不相识只是根据自己需要善意买房后,判决郭某取得房屋产权,不需要将该房屋返还张军和李丽。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2,张某与王某,王某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63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审理法官】姜亦君赵羽嘉林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当事人-个人】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军生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军生【代理律所】陕西声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梅;王茂森;王维旗;张甲荣;王张弛;王妮【本院观点】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共同共有合同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1 00:45: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某3与王某、王某2与张某分别系夫妻关系,王某2系王某3、王某的次女,王某4、王某1系王某2、张某的子女,现王某因病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同意王某3作为王某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镇八家村某某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2、张某结婚后一直与王某3、王某在该宅基地上共同生活,期间建房三次,至2011年拆迁评估,院内建筑面积共663.4平方米。
2011年11月3日,王某2与西安雅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八家堡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04年地调面积372.3平方米,确权面积744.6平方米,其他面积105平方米,安置总面积849.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749.6平方米、经济发展用房100平方米,被拆迁人为王某3、王某2、张某及王某4、王某1,现尚未实际安置。
关于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
2010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小区的房产,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16年,王某因家庭原因,欲将房屋出售,并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李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
双方约定,李某支付定金后,王某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李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给王某。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李某办理过户。
李某认为王某违约,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其损失。
争议焦点:1. 李某与王某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法院审理:一、关于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李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且李某已支付了定金,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关于王某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是否构成违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了房屋买卖事宜,并收取了定金,应当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王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三、关于李某的损失计算法院认为,李某因王某违约,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其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1. 王某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王某赔偿李某定金损失10万元;3. 王某赔偿李某房屋增值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共计20万元。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45题)1、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
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
在诉讼中,战某否认向牟某借款的事实,主张牟某转的款是为偿还之前向自己借的款,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牟某也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以证明战某向其借款5万元的事实。
关于这些证据的种类和类别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A.牟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属于书证,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B.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间接证据C.牟某提供的记载战某表示要向其借款5万元的手机通话录音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对借款事实而言是直接证据D.战某提供一份牟某书写的向其借款1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该证据对牟某主张战某借款的事实而言属于反证【答案】B2、甲向乙借款3000元,将自己价值5000元的玉石质押给乙。
丙是一个雕刻家,将该玉石雕刻成玉如意,价值10万元。
甲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取得玉如意的所有权,但应当支付丙加工费B.乙可以就玉如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C.丙应当支付甲补偿金,乙就该补偿金优先受偿D.甲与丙成为玉如意的共有人,乙的质权及于整个玉如意【答案】C3、北京A区的甲公司与上海B区的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执行。
A区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的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B区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
对此,下列哪一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A.由B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B.由B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C.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中止执行D.B区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法院,由A区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答案】C4、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建房一栋。
律师解答法律咨询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张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住宅。
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张先生支付定金20万元。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卖方负责办理,买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卖方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先生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遂向律师寻求帮助。
二、法律咨询张先生向律师咨询以下问题:1. 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合法?2. 张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如果房屋无法过户,张先生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三、律师解答1. 李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因此,在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李某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无权擅自转让抵押房屋。
然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张先生已支付定金,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 张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李某协商:首先,张先生可以尝试与李某协商,要求其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收集证据:在协商过程中,张先生应收集以下证据:①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②付款凭证;③中介公司出具的中介合同及佣金收据;④与李某的沟通记录等。
(3)提起诉讼:若协商不成,张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3. 如果房屋无法过户,张先生能否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此案中,李某因房屋存在抵押而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因此,张先生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中介费、律师费等;(3)支付违约金。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三)考前冲刺试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三)考前冲刺试卷 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B 、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C 、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D 、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2、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
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
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 、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C 、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D 、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3、宋体住所在A 市B 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 市C 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 县。
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 县法院。
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
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
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D 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 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 、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 、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 、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4、甲以正常速度驾驶汽车(已投保)途中,突遇行人乙在非人行道处横穿公路,甲紧急刹车,但仍将其撞伤。
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

民事诉讼法考试(习题卷1)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10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为( )A)原告住所地B)被告住所地C)被告原来的居住地D)被告最后居住地2.[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内民事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是( )A)30 日B)45 日C)60 日D)90 日3.[单选题]王某被撞伤,肇事者逃逸,王某不明肇事车辆及肇事者,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 寻找肇事者,并判决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1 万元,法院应当( )A)予以受理B)不予受理C)予以受理,但应驳回诉讼请求D)予以受理,但应延期审理4.[单选题]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程序,说法正确的是 ( )A)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 90 日B)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C)对票据进行公示催告只能是因为票据被盗或者灭失D)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只能是汇票、本票、支票5.[单选题]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 )A)缺席判决B)驳回起诉C)驳回诉讼请求D)按撤诉处理6.[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侵害其名誉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7.[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下列哪一选项符合诚信原则?( )A)当事人以欺骗的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B)证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C)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D)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进行取舍或否定8.[单选题]下列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自然人年满 18 周岁后具有诉讼权利能力C)精神病人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D)只有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主体才具有诉讼权利能 力9.[单选题]小明 10 岁,权益受到侵害,其父亲代其提起诉讼,请问小明的父亲在诉讼中 处于何种地位? ( )A)当事人B)证人C)小明的法定诉讼代理人D)小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0.[单选题]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 审理11.[单选题]人民法院在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 ( )A)裁定中止特别程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B)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C)裁定转为简易程序D)裁定转为普通程序12.[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 序的相关规定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 销原判”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13.[单选题]王华向李可借用房屋一间,因借用期间房屋起火,烧毁房屋及屋内财产,李可诉至法 院要求王华赔偿损失。
多个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关系复杂多样,涉及多个主体、多个法律规范和多个权利义务关系。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多个法律关系之间的交织与冲突,以期提高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与侵权责任【案情简介】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公司担任技术研发岗位。
在合同履行期间,张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张某认为,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其受伤,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张某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和侵权责任关系。
1. 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张某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因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同时,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受伤,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工资差额、赔偿金及医疗费。
三、案例二: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案情简介】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交房前将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并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证,导致王某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王某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王某在购房过程中,支付了中介费。
中介公司承诺,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王某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
中介公司认为,王某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是其与王某之间的纠纷,与中介公司无关,拒绝退还中介费。
法律适用较大争议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邻居,两家相邻。
2018年,李某某在自家的土地上新建了一栋房屋,并在房屋的侧面搭建了一个铁艺围栏。
然而,在李某某装修房屋的过程中,部分装修材料不慎掉落至张某某的院落内,导致张某某的院落受损。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部分装修材料掉落至张某某院落,是否构成侵权?2. 若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1. 争议一: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装修房屋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导致装修材料掉落至张某某院落,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争议二: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1)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某院落受损,侵犯了张某某的财产权益。
因此,李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认为,赔偿数额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实际损失: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其院落受损的面积为20平方米,装修材料掉落造成的损失为1000元。
②合理费用:张某某因此次侵权事件产生的合理费用为500元。
③精神损害赔偿:考虑到侵权行为给张某某带来的心理压力,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600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侵权行为的认定较为明确。
李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导致装修材料掉落,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2. 赔偿责任的承担较为合理。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充分考虑了张某某的实际损失、合理费用及精神损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3. 本案对邻里纠纷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继承纠纷处理成功案例

房屋继承纠纷处理成功案例肖xx律师受王某某⼥⼠的委托,状告其母亲及兄长,要求分割⽗亲遗留下的房产。
王⼥⼠诉称:⽗母有两处商品房及五间店⾯房,⽗亲去世后,房产被母亲和哥哥居住和出租收益,我们要求对房产依法进⾏分割,并要求分割母亲所得的租⾦。
母亲辩称:丈夫⽣病期间,⼥⼉没有尽到责任。
房产是我和丈夫多年奋⽃的共有财产,⼦⼥没有份额。
王⼥⼠哥哥辩称:我同意母亲的意见,我确实居住了其中⼀套住房,但房⼦不是我的。
经查明原告的⽗母共⽣有⼀⼥⼀男,现均已成年,独⽴⽣活,1991年三原告的⽗亲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镇上建了五间店⾯房,1995年因旧城改造,政府将位于县城内的两套商品房安置给原告⽗母。
后原告⽗亲⽣病住院,母亲与⼥⼉为家庭琐事产⽣⽭盾。
2011年7⽉原告的⽗亲去世后,原告的母亲及弟弟各居住于其中的⼀套商品房内,五间店⾯房由原告母亲以其名义出租,租⾦亦由其母亲收取。
2011年底,王⼥⼠提出要求分割房产,母亲不同意。
故向法院起诉。
肖xx律师认为,《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平等”,第⼗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配偶、⼦⼥、⽗母”,妇⼥享有与男⼦平等的继承权,本案中⼥⼉均有权继承其⽗亲的遗产,且其⽗亲⽣前未⽴下遗嘱对财产进⾏处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完全享有上述财产,故应按法定继承进⾏处理。
后经承办法官召集双⽅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1、五间店⾯房中的三间归母亲所有,⼥⼉和⼉⼦各分得其余两间中的半间,由双⽅各⾃到房产、⼟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及⼟地使⽤权证。
2、母亲和⼉⼦各分得⼀套住房,⼉⼦⼀次性补贴⼥⼉每⼈8000元。
3、母亲返还给⼦⼥每⼈2500元的租⾦。
律师观点《继承法》中男⼥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个⽅⾯:⼀、所有的继承⼈不分男⼥,⼀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
如第⼗条规定的第⼀顺序继承⼈是指配偶、⼦⼥、⽗母;第⼆顺序继承⼈是指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等。
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区别对待;第⼗⼆条规定:丧偶⼉媳对公婆、丧偶⼥婿对岳⽗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顺序继承⼈。
法律经典的小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45岁,汉族,某市居民。
张三的父亲张老先生于今年2月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20万元、股票若干。
张老先生去世前未留下遗嘱,其妻子王女士、儿子张三、女儿李四均系法定继承人。
然而,在分割遗产的过程中,张三与李四因继承权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是否具有继承权?2. 张三与李四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张三与李四是否具有继承权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张三、李四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依法具有继承权。
2. 关于张三与李四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但张三成年后长期独立生活,经济条件较好,而李四则一直与张老先生生活,照顾其生活起居。
因此,法院酌情确定张三与李四的继承份额为:张三继承房产一套、存款10万元、股票若干;李四继承存款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定继承权的确认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作为张老先生的子女,依法具有继承权。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法定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2. 继承份额的确定本案中,法院在确定张三与李四的继承份额时,充分考虑了二人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在本案中,考虑到张三与李四的生活状况,法院酌情确定了二人的继承份额。
这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文关怀。
3. 继承纠纷的解决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继承权问题产生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1. 法律保护公民的继承权。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继承纠纷•【案号】(2006)秦民一初字第14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白下区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6.04.20裁判规则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正文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继承/人工授精/婚生子女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基本案情: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
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
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
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
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
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继承案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例分析的是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均为同一法定继承人的子女。
甲因长期在国外工作,对于国内的家庭事务了解不多。
其父亲去世后,遗产未进行分割,甲在国外得知消息后,回国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然而,乙、丙、丁三人却对甲的继承权提出了异议,认为甲在国外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不应当享有继承权。
此案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甲享有继承权。
二、案情简介甲的父亲生前在我国某市拥有一套房产和一笔存款。
甲、乙、丙、丁四人均为该遗产的法定继承人。
甲在国外工作多年,对国内的遗产情况并不了解。
其父亲去世后,乙、丙、丁三人未将遗产进行分割,也未通知甲。
甲在国外得知父亲去世的消息后,回国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乙、丙、丁三人却以甲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为由,拒绝甲的继承请求。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
1.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文物、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2.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四、案例分析1. 甲的继承权问题: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甲作为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尽管甲在国外工作多年,未参与国内的家庭事务,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身份。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甲有权要求参与遗产分割。
2. 乙、丙、丁的异议:乙、丙、丁三人以甲长期不参与家庭事务为由,拒绝甲的继承请求。
然而,这一理由并不能成为否定甲继承权的依据。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精编版)|法客帝国目录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
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
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继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张三之弟。
第三人:王五,男,50岁,张三之妹。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王五因父亲张老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张老先生生前无遗嘱,有房屋一套、存款50万元、一辆汽车。
张老先生去世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均主张继承遗产。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张三与李四、王五就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故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争议焦点的分析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无配偶,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因此,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且均尽到了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二)关于案件审理的分析1. 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张老先生的遗产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法院应当依法对张老先生的遗产进行评估,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
3. 法院应当根据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各自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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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村民用地建房审批表,拟证明谢坤球在1993年找江寄明审批土地建房情况,证明谢坤球实际是为了谢和平申请建房用地,以及原宅基地为70平方,实际房屋建筑面积468.24平方差距很大;
9、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拟证明房屋拆迁补偿费项目和总额,有部分不应列入遗产范围;
6、声明书,谢冰表示将代位继承祖父谢坤球在岳阳的遗产份额赠予其母亲李某。
(二)、原告王某(反诉被告)在反诉中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原告王某对被告李某申请的五位证人证言提出如下异议,对证人周建军的证言无异议,对证人肖国芬、杨梅芝、陈瑞云、刘惠红的证言有异议。证据6认为与本案无关联。
被告李某答辩及反诉称:原告所诉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原拆迁房屋不是谢坤球的个人财产,而是被告李某和丈夫谢和平的共同财产。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谢某无继承权;被告李某之夫在死亡之前立遗嘱其财产全部归李某,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故原告王某无继承权;谢和平生前与被告感情很好,且在此诉讼之前,原告王某从未因小事红过脸,作为晚辈,虽然谢和平已死亡,但被告仍愿意侍奉原告王某过老以尽孝道,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但原告要求过高,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反诉人公公谢坤球于2007年3月因病去世,去世时在岳阳遗有房屋一套。该房屋的法定继承人为王某、谢和平、谢某、谢建国。谢建国已明确放弃继承,谢和平于2010年2月死亡,其继承的份额应由反诉人与谢和平儿子谢冰转继承,因谢冰明确表示该继承份额赠予其母李某,因此,反诉人李某应当分得房屋继承款21 166.67元。另外,在谢和平死亡时,反诉人与谢和平尚有夫妻共同债务144 000元,谢和平的法定继承人为反诉人、谢冰、被反诉人。因此,被反诉人应当在继承谢和平遗产份额内承担谢和平债务24000元,故请求在本案中依法判决由反诉人继承谢坤球在岳阳的遗产份额21166.67元;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在继承谢和平遗产份额内承担谢和平债务24 000元;并由反诉人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
4、宁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批图,拟证明报建房屋及审批房屋都是谢坤球;
5、补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拟证明谢坤球的房屋已被拆迁及拆迁数额;
6、报告,拟证明建房屋出具报告的人是谢坤球。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本诉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3、4、5、6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二)、被告方本诉提交的证据
1、谢坤球日记,拟证明1993年建房时,谢坤球将老房子作价3000元处理给谢和平,并共计投入8000元建房,当时建房约需40 000元,谢和平从单位借20 000元用于建房;
2、谢坤球信件,拟证明以谢坤球名义所建房屋完全是谢和平、李某所建,谢坤球只是帮助谢和平、李某建房;
原告王某、谢某诉称:原告王某与丈夫谢坤球于195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男一女,现均已成家(大儿子谢和平2010年2月去世),原告王某与丈夫谢坤球一直居住在谢坤球生前的工作单位岳阳市水利局家属区。1992年谢坤球在即将退休前与原告商量回老家建房养老事宜,1993年9月13日以谢坤球的名义,经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在宁乡县玉潭镇南郊村副业组谢家原祖屋地基上依城建规划批文,拥有140平方米的新建房用地。后在谢坤球的一手操办下,于1994年3月底建好了新房。房屋的总造价为57124.8元,其中大儿子谢和平出12 000元,女儿谢某赠给母亲的养老钱21000元,其余均为原告王某和谢坤球支付。2006年谢坤球因病去世,其房屋一直由被告李某和丈夫谢和平居住。2010年5月,宁乡县人民政府因对旧城进行改造,将我们所建房屋予以拆除,总计补偿为902 466.13元,外加安置房36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现该拆迁补偿款和购房指标均为被告李某占有。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一半作为原告夫妇所有的财产计451233.065元,并按继承法的规定,同等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位于宁乡县玉潭镇南郊村副业组1993年由谢坤球申建的房屋是属于王某与谢坤球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是谢和平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谢坤球、王某与谢和平、李某的共有财产?位于宁乡县玉潭镇南郊村副业组1993年由谢坤球申建的房屋系谢坤球与原告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建,虽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均系谢坤球申办,但在谢坤球与王某筹建过程中,其子谢和平和儿媳李某亦出钱出力,且房屋建好后,除原告王某及丈夫谢坤球偶尔回宁乡居住外,一直由谢和平、李某居住管理。因此,该套房屋应认定为谢坤球、王某、谢和平、李某家庭共有财产。另在房屋的筹建过程中,原告谢某赠与母亲养老钱21000元属于赠与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如要进行分割,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均等份额。王某对该房屋原建面积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被告李某辩称该房屋系其与谢和平的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反诉中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因原告王某对证人周建军的证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人肖国芬、杨梅芝、陈瑞云、刘惠红的证言,因原告王某提出异议,本院不予采信。证据6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南苑社区计生办证明、宁乡县人民政府发放的《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宁乡县玉潭镇南苑社区居委会1993年9月30日出具的土地占用开发费收款收据、宁乡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规划审批图、补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被告李某提交的谢坤球日记、信件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谢某对被告本诉证据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3第一份遗嘱无异议;第二份遗嘱真实性有异议;证据4关联性有异议;证据5、6不予质证,没有证据效力;证据7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予质证。证据11、12无异议。
3、证人杨梅芝的证言,拟证明2007年多次借了钱,共计44 000元,说是房子搞装修、养老保险及楼上加层;
4、证人陈瑞云的证言,拟证明2009年谢冰结婚时被告向其借款40 000元,没有打条据,但我们是去银行打的钱;
5、证人刘惠红的证言,拟证明2007年李某开始分三次借钱,都没有条据,2007年借了10 000元,谢冰结婚时借了10 000元,这两笔都是刘惠红打到卡上的,还有在刘惠红家拿了6000元,是谢和平住院的时候借的;
另查明,谢坤球生前位于岳阳的房产面积为63.55平方米,价值为127000元(庭审中双方协商价)单位集资房一套,被告李某提出反诉,请求就该栋房屋继承谢坤球在岳阳的遗产份额21166.67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本案事实,
本院依职权通知谢坤球次子谢建国出庭参加诉讼,谢建国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关于其父亲谢坤球在死亡之后的遗产,全部放弃继承权,也不参与诉讼。
3、谢和平遗嘱,拟证明谢和平立遗嘱其全部财产全 由李某继承;
4、通知,拟证明谢和平因建房拖欠单位公款4992.05元;
5、证明,拟证明谢和平、李某因建房多次向周建军、罗克俊、肖国芬、彭甫成等人借款和建房所需资金数额的事实;
6、证明两份,拟证明谢和平、李某共同扩建房屋和支付工资的事实;
原告王某与丈夫谢坤球于1950年结婚,婚后育有两男一女,长子谢和平(2010年 2月13日去世),次子谢建国,女儿谢某。原告王某与丈夫谢坤球一直居住在谢坤球生前的工作单位岳阳市水利局家属区。1992年谢坤球在即将退休前与原告商量回老家建房养老事宜。1993年9月13日谢坤球以自己的名义,经宁乡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了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在宁乡县玉潭镇南郊村副业组谢家原祖屋地基上依城建规划批文许可得到14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在1993年建房之时,被告李某和谢和平有矛盾。谢坤球为缓解儿子谢和平及儿媳李某之间的矛盾,曾书信告知谢和平及被告李某,拆旧房改建新房,旧房二间半,作价3000元给谢和平和李某。尔后在谢坤球、王某及儿子谢和平、儿媳李某共同操作下,于1994年3月底建好了新房,上下二层共计280平方米。谢坤球及原告王某偶有时间回新房居住。2007年谢坤球因病去世后,原告王某有时回岳阳住在女儿谢某家中,而所建房屋一直由被告李某和丈夫谢和平居住。2007年,谢和平和李某在原房屋的基础上,对房屋进行扩建,扩建以后,房屋的实际套内面积增至468.24平方米。2010年5月,宁乡县人民政府因对旧城进行改造,将该屋予以拆除,并由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共同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费共计为 902 466.13元,因该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酿成纠纷。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从被继承人谢坤球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分出属于原告所有的财产,并要求依法定继承之规定,同等额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辩称:第一,依照法律的规定,反诉人李某并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在反诉中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其反诉请求不受法律保护;其二,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指的遗产,并非谢坤球的全部遗产,而仅指被宁乡县人民政府拆迁而给予补偿的房屋价款及其他,根本未提及本诉原告现在居住的岳阳市水利工程处这处房屋。即使答辩人同意将此处房屋纳入谢坤球的遗产范围内处理,反诉人李某同样无权对该财产享有继承权;其三,关于谢和平的债务问题,谢和平生前是否负有债务,因何而负债,反诉人在本案的第一次审理中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就算谢和平确有负债,也只能自负其债。综上所述,反诉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王某等诉李某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案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宁民初字第1415号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原告谢某。
被告李某(反诉原告)。
原告王某,谢某(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某(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