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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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
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
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
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⑵在行风方面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告诫谈话者。
⑶违反药品信息管理规定擅自提供用药信息者。
⑷违反“两指”制度规定擅自接待药品、医疗器械等供应商者。
⑸违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原则,有用药异常违规行为者。
⑹违反规定在上班时间打游戏者。
⑺组织纪律性差、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延误抢救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响者。
⑻年内因各种原因受到下岗处理者。
⑼违反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违规会诊给医院造成纠纷、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2.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2分:
⑴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接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红包”者。
⑵在临床诊疗和行政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或“回扣”者。
⑶违反医疗服务和用药治疗规范,乱开药,滥用药,情节严重者。
⑷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者。
⑸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者。
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医院药械购销“三严禁”规定者。
⑺医疗服务态度恶劣、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经查实有过失、有错误或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5分者,由院部发出整改通知书,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二、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3分者,医院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作相关行政处罚,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停处方权、手术权,取消当年晋升、晋级资格。
三、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5分者,在医管中心范围内通报,三年内取消晋升晋级资格。
四、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6分者,责任人待岗15日,并参加医管中心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复岗通知书方可上岗。
五、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8分者,除按上述一~三款执行外,同时给予高职低聘处理。
六、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0分者,暂停执业活动,参照全国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医管中心同一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七、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医师法》规定,取消执业资格;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作为医护人员执业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考核记分列入人事档案。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