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

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

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

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

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

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

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

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⑵在行风方面受到二次以上(含二次)告诫谈话者。

⑶违反药品信息管理规定擅自提供用药信息者。

⑷违反“两指”制度规定擅自接待药品、医疗器械等供应商者。

⑸违反“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原则,有用药异常违规行为者。

⑹违反规定在上班时间打游戏者。

⑺组织纪律性差、上班迟到、早退、擅离岗位、延误抢救病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影响者。

⑻年内因各种原因受到下岗处理者。

⑼违反外出会诊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违规会诊给医院造成纠纷、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2.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2分:

⑴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接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红包”者。

⑵在临床诊疗和行政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或“回扣”者。

⑶违反医疗服务和用药治疗规范,乱开药,滥用药,情节严重者。

⑷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或故意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者。

⑸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医疗事故者。

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违反医院药械购销“三严禁”规定者。

⑺医疗服务态度恶劣、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者。

第五条经查实有过失、有错误或有责任的医务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5分者,由院部发出整改通知书,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二、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3分者,医院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作相关行政处罚,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停处方权、手术权,取消当年晋升、晋级资格。

三、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5分者,在医管中心范围内通报,三年内取消晋升晋级资格。

四、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6分者,责任人待岗15日,并参加医管中心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复岗通知书方可上岗。

五、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8分者,除按上述一~三款执行外,同时给予高职低聘处理。

六、同一任职年限内累计积分达10分者,暂停执业活动,参照全国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医管中心同一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七、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按《医师法》规定,取消执业资格;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本办法作为医护人员执业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考核记分列入人事档案。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