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合集下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不断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目前全省仍有近50%的林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影响了我省造林绿化速度和森林三大效益的发挥。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理顺集体林经营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绿化步伐,促进林业发展,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为依据,以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机制为目标,动员和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和其他经营主体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绿化河北步伐,促进林业发展,为建设农村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即坚持有利于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和提高造林绿化质量;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加和提高森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坚持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原则。

鼓励有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以多种形式参与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模式和成效分析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林权改革的相关研究亦成为当前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之一。

我国由于各个地区存在差异,集体林权改革有其特殊性,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研究问题,不可“一刀切”。

总的说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成果。

比如农户收入增加,林权经营者的造林积极性得到激发等。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成效近年来,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集体林权是指集体组织对依法属于本集体的森林资源所享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2008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在肯定了试点省份取得的显著成效的基础上,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被誉为中国农村“第三次土地革命”,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场举世瞩目的深刻变革。

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模式1.福建模式福建省从2003年开始,率先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了集体林权改革任务。

在主体改革到位后,又率先推进配套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

福建林改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主体改革进行了成功实践。

福建省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进行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

一是明晰所有权。

通过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或以人口、农户为单位均分、均包等形式,把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明晰到户、联户或其他经营主体。

二是放活经营权。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折价转让等多种形式。

将林农确立为市场经营主体,放活山林经营权。

三是落实处置权。

通过简化资源管理手续,放宽商品林采伐条件,实行木材自主经营。

2.江西模式2004年9月,江西省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

2005年6月,在全省推开。

目前全省主体改革已完成,配套改革正在不断深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利度改革的意见》出台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利度改革的意见》出台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
工 作指导 I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出台
本 刊 讯 据新华社 报道 :新华社 受权 全 文 播发《中共 中央 国务 院关 于 全 面推进集体林 权 制 度改 革 的意 见 》。 《意见 》指 出 , 要 全 面 贯彻 党 的十七 大精神 ,深入 贯 彻 落 实 科学 发 展 观 , 大力 实施 以 生 态建设 为主 的林业 发展 战略 , 不 断创新集体林业 经 营的体制机 制 ,依法 明晰产权 、 放活 经 营 、 规 范 流转 、 减轻税 费 , 进 一 步解 放 和 发展 林 业 生 产 力 ,促进传统林业 向现 代林业 转变 。
国家对农 民 的粮食直补等补贴政策

及 兑付情况 要 予 以 公 示 并 , 按 规 定 程
序进行审核 。
三 是农村公费订 阅报 刊 “ 限额
制 ” 。 乡镇 、 村级 组 织 和农 村 中小 学校
公 费订 阅报刊 ,不得超 出或变相 超 出
限额标准 。
四是农 民负担“ 监督卡制” 。 农 民
负担监督卡要充 实涉农价格等政策
《意见 》还 提 出 , 要 完 善 林 木 采 伐管 理 机 制 , 规 范林 地 、林 木 流转 ,建立 支持集体林业 发展 的公共财 政 制度 , 推进林业 投融 资改革 , 加强林业 社会化服务 。
《意见 》强 调 , 集体林 权 制度 改革 关 系 到稳 定 和 完 善 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 、农 民就业 增收 ,建设生 态文 明 , 现 代 林业 发展 ,是农村生产关 系 的重 大变革 , 事关 全 局 、 影 响 深远 。 各级党委 、 政府要 把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作 为一 件大 事来抓 , 精心 组 织 , 周 密安排 , 确保 改革扎 实推进 。 令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解读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解读新华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

为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实施精准脱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意见》针对集体林业发展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系列政策措施。

在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方面,《意见》提出,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加强林权权益保护,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方面,《意见》提出,要落实分类经营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科学经营公益林,探索公益林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方式,减少政府对集体林微观生产行为的管制。

在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方面,《意见》提出,要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培育壮大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地方开展林业规模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工商资本与农户股份合作经营;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促进碳汇进入碳交易市场。

为充分发挥林业融资作用,《意见》强调,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各地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

《意见》提出,要加强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搭建全国互联互通的林权流转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林权流转交易确认服务;探索建立纠纷调解激励办法,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研究探索政府购买林业生产性服务,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4•【字号】闽政[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政[200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我省是南方重点集体林区,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实施“三五七”造林绿化工程,集体林业经济得到长足发展。

但由于大部分集体山林仍由集体统一经营,存在林木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突出问题,林农作为集体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影响了其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改革实践表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林业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林农耕山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以及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解放林业生产力,发展林区经济,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用3年的时间,全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经营管理新机制。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一)明晰所有权,落实经营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集体林权制度是指本土村落中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资源归属于村落集体,由村委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管理和利用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森林生态环境的愈发重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逐渐成为了一个热点话题。

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一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一、集体林权的注销与分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注销集体林权只有在村民普遍同意的情况下才可进行,并且至少需要在两年内进行咨询、征求公众意见、确定合适的操作方式等准备工作。

在注销集体林权时,应该开展精准的线上线下咨询工作,并且咨询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地市(自治州、地级市、区)等多层次进行,确保村民的发言权和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在注销集体林权之后,应该考虑合理分配利益。

我们建议通过“三权分置”的方式来管理和配置森林资源。

即,集体林权注销后,将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在不同程度上分给农民。

其中,根据农民持有的基础资源和生产资金,我们可以将分配方案进行具体细化,保证经营权以及持有森林资源的人可以得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

二、村民小额投资另外,在分配集体林权的同时,我们建议开放村民小额投资的通道。

这样的话,村民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以小额投资(例如数千元或数万元)的方式参与集体林权的经营管理。

具体的方式可以采用与互联网金融类似的P2P方式,由专门的基金会或者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帮助群众将资金汇集,并对参与捐献的市民进行层层回报等运作方式,完善小额投资通道,激活市民的参与积极性。

此外,相关管理机构应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保证投资人的权益,同时实现集体林权的你产生稳定的经济效益。

三、制定行业标准最后,我们需要制定一些通用的行业标准。

比如,对林木的伐培、林地的治理、采伐责任和相关罚款等进行规定,确保他们的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同时,我们应该鼓励农村的文明经营,并加大对于不按照规定要求的制裁和排查,满足农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四、总结综上所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该保证注销集体林权时村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通过分置、小额投资、制定标准等多种方式加强其经营管理,以保障生态环境、实现资源可持续发展。

贾治邦: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键是明晰产权

贾治邦: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关键是明晰产权


确保改革规

范有序
;坚 持 分 类 指 导

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
此外 ,
全 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还要 花大力气完善林 木采伐管理 制



范林地
、林木流转制度
,建立

持集体林业 发 展 的公共财政制度 . 完
善林业 投融资政策 ,
健 全林业 于 全 面 推 进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训班 。
贾 治 邦说 , 《意 见 》是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革 的纲领性 文件和行动指南 .
深入 学
习 领 会 《意 见 》的 精 神 实 质 , 全 面 推 进 集
体林 权 制度 改 革 , 就 要 紧 紧抓住 “ 明 晰 产
权 ” 这个 核心 , 即通 过 采取 家庭承包 经 营
方式 ,
将林 地 承包经 营权 和林 木所有权



推进

体林
权制度改革还 必 须坚持五 大原则 即要 .
坚持农村基本经 营制度 确保农 民平 等 ,
享 有 集 体 林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坚 持 统 筹 兼
顾各方利益
,确保农
民得
实惠




保 护 ;坚 持 尊 重 农 民 意 愿 , 确 保 农 民 的 知 情 权 、 参 与 权 、 决 策 权 ;坚 持 依 法 办




的承



7
0
年 ,承包期届 满
可 以按 照 国家有关规定继续 承包 。 这一 政 策符合林 业 生 产周 期 长 的特点 进 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08•【文号】中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6.08•【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6月8日中发[2008]10号)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

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

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

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推动科技创新
加强林业科技创新,推广先进的林业技术和设备,提高林业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人才培养
加强林业人才培养,提高林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人才保障 。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资金投入
政府投入
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投入,为改革提 供必要的财政保障。
社会投资
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林业领域,推动林业产业的发 展和升级。
金融支持
加强金融对林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和服 务方式,满足林业发展的融资需求。
0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与影响
林业产业的发展
促进林业产业升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激励林业经营等措施,推 动林业产业升级,提升产业效益。
处理机制
建立纠纷处理机制,明确纠纷处理的责任主体、程序和方法 ,对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防止纠纷升 级和扩大化,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04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政策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和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权利和义务 ,为改革提供法制保障。
强化政策支持
加强林业执法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严厉 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3
规范林权登记管理
建立健全林权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林权证书的 发放和管理,确保林地产权明晰,保障林木所 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因地制宜,持续发展
优化区域布局
根据不同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优化 区域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确定林业产权的范围
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需要确定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地、林木等自然资源和 相关生态权益。

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林权制度改革意见1、前言森林是人类的生命之根,保护森林资源不仅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必要措施,也是保障人类生存健康的必然要求。

林权制度是指对森林资源征用、使用、经营、管理等权益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的林权制度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权属不清、利益纷争、管理不科学等。

为了全面深入推进林业改革,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本文提出了几点改革意见供参考。

2、优化森林资源管理机制目前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机制主要由部门管理和地方管理两种方式构成,虽然在森林保护和生态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利用和开发方面存在一定的困境。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优化森林资源管理机制,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机构,划清森林资源各方之间的责任与权利,实现监管的科学有效性。

3、改进林业补贴政策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森林资源保护成本十分高昂,因此合理的经济补贴是必须采取的措施。

针对当前森林资源面临的生态保护、公益目标等方面的难题,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森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并对合法的保护措施给予有效的经济支持。

4、完善林地权属制度林地的权属制度主要包括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等,并由此衍生出林地的商业销售、流转权等多种利益关系。

目前我国的林地权属制度存在不清晰、繁琐等问题,造成森林资源管理中一系列利益纷争的情况。

因此,需要完善林地权属制度,统筹考虑林业经济、生态保护、社会公益等多方面因素,让林地货真价实的权属确定更加科学化,让森林资源变得更具有生意价值。

5、加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森林资源市场建设包含了现代林业经济的核心要素,是衡量世界各国林业现代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我国的林业交易市场建设虽然逐渐发展,但仍存在规模小、资源品种单一、交易不规范等问题。

因此,需要加强森林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交易流程和操作规范,加强市场的监管和调节,推动这个市场的合规化发展。

6、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森林资源管理能力随着时代的变革和社会的进步,科技和信息逐渐成为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实现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集体林权制度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林权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权益不明确、承包期限过短、管理体制混乱等,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林权的发展和农民权益的保障。

因此,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法制化建设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而系统的工作,需要立足于法治化推进。

我们应当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相关的规定,确保集体林权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制度设计上,要重视农村集体林权的特殊性,充分考虑集体林权与土地、资金、劳动力等要素的关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民群众的利益。

二、完善农村集体林权的产权制度农村集体林权的产权制度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首先,要确立农民对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产权,明确农民享有集体林地经营使用的权利。

其次,要加强集体林地的变现机制,鼓励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利用集体林地进行经营和开发,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

三、延长农村集体林权的承包期限当前农村集体林权的承包期限普遍偏短,一般为30年,难以满足林木生长的需要和农民家庭的长期稳定收入。

因此,要适度延长农村集体林权的承包期限,让农民更好地利用集体林地资源,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林权的管理机制农村集体林权的管理机制是实现农村集体林权有效保护和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

要加强农民自治,鼓励农民通过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方式参与农村集体林权的管理,提高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参与度。

同时,要健全法治化的监督机制,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五、加强农村集体林权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农村集体林权制度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林权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积极参与到农村集体林权制度中来。

同时,要加强对各级政府部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农村集体林权制度的贯彻力度和效果。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4•【文号】林改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林改发〔2008〕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 号,以下简称《意见》)。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

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全体务林人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

为了迅速掀起学习贯彻《意见》的热潮,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颁布的重大意义(一)《意见》的颁布,是对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最好纪念。

30年前,实行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拉开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征程。

30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得到显著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

30年后的今天,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是对改革开放30周年最好的纪念,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开放最好的体现,意义十分重大,十分深远。

(二)《意见》的颁布,是科学发展观在林业上的具体体现。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是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03
探索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流转 机制,促进集体林地所有权的 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稳定林地承包关系
01
02
03
稳定现有林地承包关系,保障承包方 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农的生产积极性 。
建立健全林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规 范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防止承包方 违规转包、出租林地。
加强林地承包争议调解机制建设,及 时解决林地承包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
集体林权特点
集体林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其使用权可以流转,三是集体林权具有长期稳 定性,四是集体林权具有可继承性。
集体林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也开始逐步改革。这 一阶段主要是对原有的集体林权制度进行松绑,逐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制。
保障农民权益
农民是集体林的主要管理者和使用者,应 保障他们在改革中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和 权益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保 障。
05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 内容
落实集体林地所有权
01
明确集体林地的所有权归属, 并颁发林权证书,确保集体林 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02
完善集体林地所有权登记制度 ,加强对集体林地所有权的保 护和管理。
增加农民收入
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使农民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 获得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 源。
维护生态平衡
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 衡。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可以实现森林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
促进农村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 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 稳定和发展。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年5月7日)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生态建设和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客观要求。

“十一五”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北京加快建设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重要时期。

实现这个战略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基本前提,提升生态水平是内在要求,加快林业发展是重要基础。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利于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林权矛盾,调动农民群众保护林地林木的积极性,促进首都林业更好更快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农村集体林资产收益分配,化解农村干群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要求。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

林业是本市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领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产业,是首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生产关系更加适应林业生产力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村集体林地林木资源的多种经济功能和林业发展潜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都市型现代林业的现实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后,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这位负责人表示,《意见》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

中央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

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

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突出“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民政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民政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民政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近年来,林权制度改革成为民政局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了进一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民政局近日制定了一系列意见。

本文将对此展开分析讨论。

一、背景目前,集体林是我国林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林权制度的不合理和缺陷,目前我国的集体林存在着诸多问题:林权不明、流转难、林管不到位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林地的保护和利用,也不利于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

因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刻不容缓。

二、意见内容1. 推进林权确权集体林地的确权是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为此,民政局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通过调查普查、地毯式走访、林地权益调查等方式,全面排查林地权证状况,力争让所有集体林地都及时地完成确权。

2. 拓宽林权流转渠道在林权确权基础上,民政局还将拓展林权流转渠道,包括鼓励发展林权交易市场、探索发展林产融资、推广林地租赁等方式,使林地的流转更加公开、公正、透明,方便农民群众的劳动收益最大化。

3. 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无论是集体林地还是个人林地,林地保护管理都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民政局将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强林地巡查监管力度,严格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

4. 推进林业扶贫集体林地的规模和数量一般较小,产值水平相对较低,对贫困地区的贫困户贡献不大。

为此,民政局将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林业扶持力度,帮助贫困户开展林下养殖和林木种植等经济活动,提高其收入水平。

三、展望全球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等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林业被赋予了更加重要的意义。

而集体林地作为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改革至关重要。

未来,民政局将继续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大对集体林地的保护与经济利用力度,为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民政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民政局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

推动乡村繁荣发展
乡村产业兴旺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带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为乡村提供更多 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促进乡村产业兴旺。
乡村生态宜居
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将改善乡村的生态环境,提 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乡村生态宜居。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03
改革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改革方案核心内容
明确林地产权归属
总结词
明晰产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详细描述
在已经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求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经 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的权能,并依法保障农民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林业 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推进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01
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旨在 优化森林资源配置,提高林业 经济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 展。

02
通过改革,将森林资源产权明 晰到个人或企业,激发市场活 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林业领 域,推动林业产业升级。
完善森林保险政策
总结词
增强抗灾能力、保障林业生产
详细描述
完善森林保险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投保森林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同时,通过保险机制 降低林业生产风险,提高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03
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01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保护生态环境
1 2 3
生态公益林建设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部分林地转为生态 公益林,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读
2008-07-18 09:19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今日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在迎来改革开放30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其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包括哪些方面?
答:《意见》第一部分从四个方面深刻论述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明确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我们理解,《意见》论述的重大意义主要包括以下深刻内涵: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大创新和完善。

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力的基本要素。

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耕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把耕地承包到户,实现了“田有其主”,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30年后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户,实现“山有其主”,即: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了林地的经营权、林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和收益权,做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这是农村家庭承包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改革的又一个里程碑,必将极大地调动亿万农民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实现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

我国是一个多山的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山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6%,绝大多数贫困人口聚集在山区。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山区。

山区发展潜力在山,希望在林。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可以彻底解放山区的劳动力和林地生产力,极大地调动山区农民开发多年沉睡的山林,促进林木种植,林下经济,木本粮油,竹藤花卉,森林旅游,生物质能源以及林产品经营加工等林业产业的大发展,全面提升森林经营水平和林地产出率,大幅度增加农民收入,必将对破解“三农”难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巨大贡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伟大实践。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当前,生态承载力低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生态差距是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最大差距,生态状况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极不协调。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构建现代林业体制机制,不仅可以充分释放林业巨大的生态功能、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种需求,而且可以有效提升我国的生态承载力,有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问:《意见》第二部分,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

对五大原则应该如何理解?
答:这五大原则,是对30年农村改革的系统总结,是实践和理论的结晶,内涵十分丰富,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一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林地与耕地一样,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

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对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必须采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且做到每个家庭及其成员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的权利。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要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份额,切实做到“按户承包,按人分山”,也就是要突出一个“均”字,确保“人人有份”。

二要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重点是要统筹个人、集体两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的关系。

在统筹个人与集体利益上,首先要保证农民的利益,坚持让权于民、让利于民,确保农民在林地林木产权的初始分配上得“大头”,确保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的利益分配上得“大头”。

同时,要兼顾集体的利益,集体可以保留少量林地,也可以收取少量林地使用费,还可以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多渠道盘活各种林业资源,来分享林业发展的收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正常运转。

在处理农民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关系上,既要确保农民得实惠,又要确保生态受保护,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改革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

三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农民群众具有伟大的创造精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老百姓发明的,一定要尊重农民的创新精神,充分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改革的形式和内容。

农民群众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和操作者,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意愿,更多地听取老百姓的意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使农民对改革的方案、过程、结果满意。

一定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把改不改、何时改、怎样改等重大问题的决定权交给群众,做到发挥民智、符合民心、体现民意,决不能包办代替,更不能强迫命令、强制推行,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

四要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始终把依法操作作为基本准则,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森林法》等法律规定。

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程序要与法律保持一致,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扎实到位,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做到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四公开,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

同时,要处理好历史和现实的关系。

对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流转的期限过长、面积过大、租金过低的“三过”集体林地,改革时要认真研究、认真解决,可以采取期权分山、利益调整等方法,合理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

五要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意见》提出的改革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是对全国的统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遵循。

但是,我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不同,社情林情各异,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进行分类指导、分区施策。

要允许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决不能强求一律,搞“一个模子”。

要尊重客观,注重实效,科学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政策措施,避免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扎实稳妥地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避免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影响改革成效。

总之,要通过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
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