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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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11.21•【字号】吉建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吉建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1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我省“暖房子”工程中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我厅制定了《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吉林省“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4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暖房子工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遵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十二五”期间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坚持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并与“暖房子”工程相结合,与节能减排、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市景观和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供热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绿色建筑推进情况的通报-吉建科〔2019〕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绿色建筑推进情况的通报-吉建科〔2019〕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绿色建筑推进情况的通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绿色建筑推进情况的通报吉建科〔2019〕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落实国家四部委《绿色发展指标体系》要求,及时掌握全省绿色建筑推进情况,顺利完成相关考核,我省自2017年开始在全省开展绿色建筑定期调度制度。

结合国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建筑工作目标任务,现将2018年度各地绿色建筑推进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8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要求,从政策、设计、图审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并指派专人负责调度报表工作,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势头。

截止2018年11月底,全省新建绿色建筑项目230个,建筑面积1128万平方米,占城镇新建建筑比重50%以上,提前两年完成国家“十三五”目标任务。

其中,白城市、延吉市、永吉县、梨树县、伊通县、柳河县、长白县、洮南市新建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吉林市、辽源市、通化市、公主岭市新建绿色建筑占比超过90%。

二、存在的问题虽然我省绿色建筑推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全省绿色建筑发展不平衡,各市、县绿色建筑面积和数量差距很大,偏远县(市)相关工作进展缓慢,绿色建筑标准落实不到位,强制图审制度、质量监管能力亟待完善提高。

(一)个别县(市)重视程度不够。

部分县(市)对绿色建筑工作思想认识不足,落实《绿色建筑实施意见》不到位,强制措施、专项资金、人员编制等保障措施未有效落实。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吉建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08〕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吉建质[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吉建质〔2009〕22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6]192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节能文件的规定,特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一)建筑节能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一协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专人来负责这项工作。

(二)推进建筑节能涉及城乡规划、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要逐步建立约束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主要工作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建设部门的职能优势,确保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

二、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标准(一)对建设单位的相关质量行为要求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图纸、建筑节能计算书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18•【字号】吉建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建发〔2014〕10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现将《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3月18日关于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绿色建筑是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物使用成本、改善环境质量、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建筑业、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国内先进省份已全面进入绿色建筑普及阶段。

相比之下,我省发展绿色建筑工作起步晚、示范项目数量少、占比新建建筑总量低,已严重滞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社会主动实施绿色建筑的意识和氛围尚未形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任务非常艰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吉政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4〕3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吉林省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现低碳、循环、绿色发展,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任务(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将加快转型创新、产业创新、科技创新与推进节能减排降碳深度融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能源结构,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技术研发应用,实施节能减排低碳工程,加强监督管理,逐步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降碳目标任务,全面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16%;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17%;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同比分别下降8.8%、10.5%、2.7%、6.9%。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0•【字号】吉市政办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市政办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吉林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建筑节能实现节约45万吨标准煤的目标,占全省的18.75%。

其中,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现节能31.4万吨标准煤;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技术改造,实现节能4.1万吨;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万吨;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7.5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加快松花江流域和吉林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市污水处理集中处理率提高到60%,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2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正文:----------------------------------------------------------------------------------------------------------------------------------------------------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及责任分工的意见(吉市政办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中省市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扎实深入地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主要目标(一)“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综合指标1.万元GDP综合能耗,到2010年比“十五”末期下降30%,年均下降6.9%。

2.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到2010年比“十五”末下降30%,年均下降6.9%。

3.COD排放总量,到2010年控制在55250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2364吨,削减比例18.3%。

4.SO2排放总量,到2010年控制在52030吨,其中电力行业SO2排放总量不超过33030吨。

(二)2007年节能减排综合指标削减量1.万元规模工业增加值综合能源消耗降低率达到10%。

2.全市COD排放总量削减9062吨。

3.全市SO2排放总量削减8940吨。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1.加强节能减排综合计划管理(市发改委负责)。

重点编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年度和中长期计划,认真开展重大项目节能评估、环境评估等审查工作,协调推进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危险废物处理中心等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大力引导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生态市建设。

2.大力推进工业节能(市经委负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吉建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的通知(吉建科〔2009〕13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业已编制完毕,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同意,现将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朴石林附件: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二○○九年六月八日附件:吉林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年度计划为了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节能改造目标的实现,按照《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要求,强化节能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市场引导、政府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的建筑节能新局面,为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总体部署,我省要在“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100万平方米的任务,在2008年我省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43.5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我省2009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312万平方米的目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节能管理【发文字号】吉建科[2012]4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19【实施日期】2012.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12〕4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公用局、城管局(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和《吉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节能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66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1、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形成744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到“十二五”期末,居住建筑执行节能75%、公建65%设计标准。

设计阶段标准执行率100%,施工阶段99%以上;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率95%以上。

2、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556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3、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力争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以上,形成1.5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

4、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23.5万吨标准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建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1〕37号)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州、县(市)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制定了《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暖房子”工程建设质量,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据住建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和省财政厅《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里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室内供热系统及温度调控改造;(二)供热管网平衡改造;(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三条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一)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三)《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2011]243号);(四)《吉林省“暖房子工程”技术导则》;(五)《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411-2007);(六)《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八)《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字号】吉热改办[2010]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热改办[20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加强我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经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供热计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全省从事民用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施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第六条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能表,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通过安装前的首次检定;集中供热系统中使用的供热计量装置、温度控制装置实行认定制度,依据《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供热计量设施,严禁在建筑中使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吉政办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1日吉林省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绿色建筑是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民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十一五”以来,我省推进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新建居住建筑从2008年开始执行节能65%设计标准,地级城市(含延吉市)设计与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始终保持在99%以上;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累计改造面积9378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采用热泵技术供暖(制冷)建筑590万平方米,太阳能光热一体化建筑165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省级能耗监测平台初步建立,完成1834栋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工作;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开始启动,完成设计评价标识12项、示范面积139万平方米。

但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增长模式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二氧化碳排放逐年增高;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够健全,经济支持政策仍不完善;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重规模轻效率、重建设轻管理、重速度轻质量,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吉建造[2010]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吉建造[2010]8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通知(吉建造〔2010〕8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吉建造[2010]4号)的规定,现发布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发布时间:2010年4月1日单位:元/平方米编号工程类别长春吉林延边通化白城辽源松原白山长白山1.1住宅砖混多层9208608807907908257908508058801.2底框多层970 1000 1080 8308858909408559401.3框剪小高层1210 1150 1150 1105 10459601110 1150 1050 11201.4框剪高层1320 1350 1355 1220 1255 1230 1240 1300 1180 13252.1学校幼儿园砖混多层1100 1200 1100 950950950950950 1050 9502.2框剪多层1250 1250 1430 1250 1200 1200 1250 1250 1250 1250 3.1医院框剪多层1250 1210 1210 12101110 1210 1210 1215 12103.2框剪小高层1350 1320 1335 1320 1270 1280 1290 1320 1320 13203.3框剪高层142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 14004新建工程外保温聚苯板70707070707070707070挤塑板757575757575757575755既有建筑外保温改造聚苯板757575757575757575挤塑板80808080808080808080注:1、外墙保温按聚苯乙烯板8cm厚、挤塑板5cm厚考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根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对截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厅发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关于印发《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吉建科字[2001]8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安[2005]4号)3、关于转发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及我省贯彻意见的通知(吉建招字[2003]8号)4、关于集中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的通知(吉建招字[2005]6号)5、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吉建招字[2006]5号)6、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评标定标规则(试行)》的通知(吉建招[2004]6号)7、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定字[2003]5号)8、关于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6号)9、关于受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资质审批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12号)10、关于启用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通知(吉建设字[2003]20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机构名单的公告(第10号)12、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公告(第13号)13、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设字[2006]10号)14、规范和明确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申报程序的通知(吉建设字[2006]1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建设字[2006]21号)16、关于在过渡期内实施设计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设[2007]19号)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吉建科〔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的通知吉建科〔2017〕12号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相关责任分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3日附件落实《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责任分工为切实完成好《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确定的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的指标和工作任务,根据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一、落实《实施方案》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一)全面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实施建筑节能先进标准领跑行动,强化新建建筑全过程节能监管,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

加大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标准强制执行力度,实现全省地级城市及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延吉市和珲春市的新建住宅项目和全省政府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

开展被动式低能耗绿色建筑试点及关键技术研究工作,逐步建立新建居住建筑低能耗技术标准体系。

全面支持高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建材生产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联盟,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绿色建材发展方向,重点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建筑室内外环境保护等方面材料和产品的技术研发。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吉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吉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吉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墙[2012]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10
【实施日期】2012.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吉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
工作的通知
(吉建墙〔2012〕3号)
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11〕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更好的开展,结合近两年能耗统计工作经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定于4月中旬开展2012年吉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 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活动的通知-建函[2012]18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活动的通知-建函[2012]187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活动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活动的通知
(建函〔2012〕187号)
各市州、县(市)暖房办,长白山管委会暖房办: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关于201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1320号)精神,我省定于今年6月10日-16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节能宣传活动。

为了大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暖房子”工程取得的成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具体通知如下:
一、开展现场宣传活动
各地暖房办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节能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吉发改环资联[2012]600号)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特别要在已开工建设的“暖房子”工程中,采取悬挂宣传条幅、设立板报等方式现场普及建筑节能基本知识,解读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惠民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暖房子”工程的积极性。

二、及时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各地暖房办要对建筑节能宣传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7月5日前将本地区节能宣传周活动计划及书面总结材料联同电子文档报送厅建筑节能科技处。

联系人:刘杨*************
E-mail:***************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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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科[2005]1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发布《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建科[2005]16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2006年7月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自2007年1月1日起不得在建筑工程中应用。

根据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的要求,凡申请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产品)应通过大型耐候试验。

附件:《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用户室内热环境及生活条件,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7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办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吉林省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使用和维护过程中的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
则。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编制本区域相应的建筑节能技术规程和应用标准图集,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标准;
(二)制定全省有关建筑节能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统计报表,统一管理并协调全省各业务管理部门与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三)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组织本省建设领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的认定;
(四)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申报、设计复查、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组织编制发布《吉林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公告》。

第六条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实施办法,因地制宜选择满足节能要求的结构构造方式及节能产品;
(三)协调各业务管理部门抓好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设计复查、质量监督、专项验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认定的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
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

没有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不予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

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充分发挥推广中心、行业协(学)会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工作。

第九条将发展节能材料、产品和推广节能建筑纳入建设类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凡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应用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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