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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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定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1995年5月8日)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根据“暂行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法规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唯一来源。

社会专项捐款、残联所属福利企业投资提成等收入,可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但不计入就业保障金的来源范围。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1.根据“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按照单位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省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推动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不具体承办收取工作。

设区的市(地区)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否具体承办,由省、自治区在“实施办法”中具体规定。

2.“暂行规定”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以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本地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各地应按此执行;已经出台有关文件,收费标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修订。

三、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了由“县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各地细化其管理内容、职责方面,我们认为应包括以下内容:1.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含县级)分别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乡、镇、街道不设。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二章保障金的征收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本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具体征收标准和比例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三章保障金的使用第七条保障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二)促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三)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四)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九条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保障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财务监督工作,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应缴保障金数额的1至3倍罚款。

第十三条对于挪用、侵占保障金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一些地方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规范地方已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办法,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我部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格式)(略)财政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

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定义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经费,包括因残疾人就业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及补助。

2.残疾人:指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认定的残疾人。

3.单位: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事业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4.个体工商户:指依法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经营的其他工商户。

5.其他组织:指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外的其他组织形式。

第二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情况第四条征收对象所有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征收标准1.单位应当按照其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其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其他组织的征收标准由合肥市残联另行制定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缴纳方式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期限为每月的15日至月底。

2.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具体操作由合肥市残联另行规定。

第七条征收管理1.合肥市残联负责统一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2.合肥市残联有权核实相关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缴费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第八条使用范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的补贴、培训、康复等支持性活动。

第九条使用程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具体流程和申请方式由合肥市残联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1.对于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合肥市残联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2.对于违反使用程序或挪用、滥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合肥市残联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保金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制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二○○八年十月二十日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按比例分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统筹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县两级使用。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漳政〔2005〕综1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五日漳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37号令)以及《漳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漳政〔2000〕综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数达不到法定1.6%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该单位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其计算公式:(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年人均工资×60%。

第四条单位在职职工是指在用人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

残疾人职工是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含伤残军人证),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同等工资待遇和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保障金计税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所以需要一些保障。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__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最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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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

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doc

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残疾人在就业上要比一般人要辛苦些,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 "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 "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由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保障。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以资金的公平、合理分配为原则,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资金配套等。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残疾人就业援助:用于补助残疾人找工作时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2. 残疾人就业培训:用于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等。

3. 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用于资助残疾人创业或者发展个体经济,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

4. 残疾人就业适配:用于为残疾人提供适应性工作环境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领和使用程序如下:1. 申领:残疾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

2. 审批: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残疾人的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和经济状况调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发放:经审批通过之后,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保障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监督。

2. 高效使用:保障金应当用于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确保资金的最大效益。

3. 责任追究:对于滥用、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制度,确保保障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资金的审计和评估,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应当与之相适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98号2005年11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就业规定)、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部门代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依法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用人单位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区、市)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也应当承担助残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或其他重度残疾人就业,按2名计算。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算缴纳。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年度应缴纳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年度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的2‰缴纳保障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11号令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和按照比例计算不足0.5人的单位应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门号令的有关规定缴纳‘保障金”。

即:‘保障金’缴纳的计算公式为:(单位职工总人数×安排残疾人比例-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自治区直属和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邕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取。

不在巨的上述单位,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委托所在地的地、市、县(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委托收取的‘保障金50%上缴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二〕地、市属单位由各地、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取。

不在地、市所在地的上述单位的收取工作,由各地、市自行决定。

(三)县(市)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由县(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收取。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在职职工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用查,并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人缴纳单位收到缴款通知书后20日内,将成缴款项交到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过渡户)。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2.20•【字号】财综[2004]1074号•【施行日期】2004.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2)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最新长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保障金是指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由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人数未达到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三条保障金的管理原则:(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保障金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二)统一征收、集中入库的原则。

保障金实行地税部门统一代征、财政部门代扣代缴方式,集中汇缴市级国库;(三)总量控制、项目管理的原则。

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后,按确定的保障金分成比例由市、区(含开发区,下同)两级使用。

区级使用的保障金部分,实行市级集中管理,由市财政在其可使用额度范围内,按审核后的项目拨付资金;(四)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的原则。

保障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要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康复、教育等事业的发展;(五)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

保障金的使用要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要向社会公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保障金的筹集第四条按照《长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包括合同工、临时工、计划外用工)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计算不足安排1名残疾人的单位,原则上按照应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安排1名视力残疾人就业可按2人计算。

第五条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照应安排残疾人的数量与实际安排残疾人数量的差额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12)来源: 贵阳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保障金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

第四条征收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黔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到该比例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保障金。

第五条征收标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

缴纳标准为每一残疾人指标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保障金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应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审核认定(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核实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并提供给财政、地税部门,作为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依据。

(二)每年3月1日至4月20日,各用人单位须持上年度《贵州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单位在岗残疾职工花名册》、《劳动情况》统计报表和在岗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身份证以及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在一年以上)和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凭证等材料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51-51页
主题词: 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保障法;暂行规定;劳动服务;集体经济组织;财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规定》;联合会审
摘要: <正> 第一条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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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5-1-14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4日,财政部
第一条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条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第四条“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并接受本地区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

第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

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六条“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
门人员负责“保障金”的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定,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本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保障金”暂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

“保障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保障金”。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收取的“保障金”,应按规定交存财政专户,并按规定编制“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

“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编制“保障金”年度收支预决算,经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上一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父亲的格局决定家庭的方向
一个家庭的福气运道,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家庭成员共同努力得来的。

家庭要想和谐兴旺,首先要走对方向,父亲的格局就决定着家庭的发展方向。

曾国藩曾说:“谋大事者首重格局”,心中格局的大小,决定了眼光是否长远,眼光是否长远又决定了事物的成败。

家庭的发展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家庭需要经营,需要规划。

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父亲作为家庭中的男性,承担着家庭领导者的职能,是家庭“权威”的代表。

作为家庭列车的火车头,父亲的眼光要远,格局要大,只有父亲的格局大,才能确保家庭的发展方向不出错。

老话说“不是一家人,不进一家门”,人的一生中有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庭中度过,观念、思想等都会通过家人间潜移默化的影响来传递。

如果父亲有一个大格局,那在他的妻子、后辈子孙都会受到好的影响。

在家庭生活中,父亲有大格局,就是在家庭遭遇困难或变故时,不退缩,能够顶住压力。

对待家庭小的损失不斤斤计较,不浑浑噩噩混日子,积极对待生活,对于家庭发展有大致的规划。

蒙田曾说:“作为一个父亲,最大的乐趣就在于:在其有生之年,能够根据自己走过的路来启发教育子女。


一个父亲胜过一百个老师,父亲是孩子在人生中接触的第一个男性形象,他肩负着帮助孩子正确认识世界,了解社会的重任。

父亲在教育孩子过程中有大格局,孩子才能健康茁壮成长,才能为家庭的兴旺积蓄后备力量。

在教育孩子中,父亲的大格局体现在不给孩子贴标签,懂得孩子的品格比能力更重要。

说到才女,不少人会想到民国时的“合肥四姐妹”,进而感叹合肥张家是个风水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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