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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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

企业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区外有关联企业,且与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二)新招引总部企业是指从龙湾区(高新区)外招引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年度入库税收(不含免抵额调库数、海关税收,下同)不低于100万元。

(三)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是指在龙湾区(高新区)企业形成总部经济,上一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

(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等在我区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

(五)不鼓励招引废旧回收型总部企业。

(六)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第二条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在龙湾区(高新区)新购、自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转租部分,下同)的,年度入库税收超过5000元/平方米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2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为外资企业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25%,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奖励给企业副总及以上人员,由企业自行分配。

第三条经营贡献奖励

(一)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给予区级综合贡献额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并且入库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年度才可享受。

(二)经认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以上一年入库税收为基数(不低于200万元),增长10%以上的区级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并且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的年份才可享受。

第四条办公用房奖励

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在龙湾区(高新区)新购、自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不含税金)给予奖励:年度入库税收在2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的,给予50%租金奖励;年度入库税收超过5000元/平方米(含)的,给予100%租金奖励;以上奖励期限为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中介奖励

(一)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1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为外资企业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12%,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对成功引进“152”项目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特别重大总部企业的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工作实绩予以充分肯定,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提升能级奖励

(一)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二)经认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并购重组奖励

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第八条活动奖励

总部企业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举办费用3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退出机制

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失信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入驻企业,一经发现,企业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回全部政策扶持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不迁出龙湾区(高新区),并签订企业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提前迁出的退回已享受奖励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成立温州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的政策和规划,开展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

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简称区总部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三个一”推进机制。成立一个服务专班,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前期审批、企业注册、政策兑现等工作;选派一名项目经理,由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项目经理,提供从签约至投产全程代办服务;开通一条绿色通道,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协同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辟总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确保落实到位。

(三)完善管理考核机制。总部签约项目全部纳入区招商信息平台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进、销号管理制度;总部企业引进(培育)纳入考核体系,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考评”机制;认真贯彻重大产业项目“六个一律”实施意见,加大招商引税力度,确保总部经济工作顺利推进。

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部企业。浙南科技城总部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浙南科技城自行认定,奖励经费由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承担。

二、认定流程

总部企业的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次。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填写《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项目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区总部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年度或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区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经济业务往来证明、章程等相关证明文件,区总部办根据申请企业行业类别发至行业主管部门,经认定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

三、政策兑现

区税务局对总部企业的纳税数据进行一次性审核,出具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年度或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上一年净入库数合计税收证明,同时列明各项分税种的净入库数;区财政局根据区税务局的审核结果计算各总部企业奖励金额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流程拨付至企业;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预算资金。

四、其他事项

1.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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