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运货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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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不含直接退运)申报注意事项
1.原出口货物因质量、规格等原因需要退运,且原出口日期与退运进口日期之间在一年以内的,海关同意免税退运进口。其他原因或者原出口日期已
经超过一年以上的,按照普通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和增值税。7&8月份出口的这个条款不用考虑了。
2.退运货物属于进口法检货物的,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并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时必须录入此单。
报检时需向检疫局提供的单据有:
1)原出口报关单,要求:从货物出口申报地海关调取,盖有正本的海关单证复印专用章
2)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该票出口货物所出具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即可。
3)报检委托(正本)、发票、箱单、退运申请(正本)、退运协议(国内方正本)、提单副本。
4)如果出口时是贸易公司代理工厂出口,需要原出口的加工代理协议或合同
3.退运货物海关所需相关单据及注意事项(不涉及法检货物)。
1)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不论进出口岸是否相同),提供:报关委托(正本)、发票、箱单、退运申请(正本)、退运协议(国内方为正本章)、原出口报关单、国税局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退税已补税证明(正本)、提单副本、提货单(正本)。
2)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非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但进出口岸相同的,所提供的原出口报关单必须为正本(海关签发的结汇联、退税联正本也可)。
3)原出口申报地海关和现进口申报地海关非隶属于同一个直属海关,且进出口岸亦不同的,需提供对进出口岸不相同的情况作出解释的正本情况说明。
4)原出口报关单的运抵国/最终目的国与现进口退运的起运国不一致的,需对此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并提供正本的情况说明。
5)进口退运货物的申报单价与原出口报关单不一致的,需对此作出详细、合理的解释。若原出口申报为多个规格型号货物的平均价格,进口退运只为部分规格型号中的部分货物退运,则需提供原出口申报时的发票明细(或从原出口申报地海关调取),并对每种规格的退运数量、金额作出详细、准确的解释,从而达到与现进口退运的申报单价一致。
例:
情况说明
青岛海关:
您好,我司自韩国进口退运货物一票:
M/V:OCEAN EXPRESS V. 924W
B/L:GLKQD10091
5PKGS/3054KGS/10.103CBM
由于为退运货物,国外所制作发票以平均价格计算,其原始货值如下:
CERAMIC FILTER 50*50*13 68550PCS 0.089 USD6100.7
CERAMIC FILTER 75*75*22 5950PCS 0.33 USD1964.5
CERAMIC FILTER 50*50*22 50400PCS 0.1210 USD6098.40
共计124900件,平均单价为USD0.1134,总值为USD14163.60
请知悉。
6)税务局的证明必须为正本,且不允许有任何更改的痕迹。其上的“原出口数量”及“退运数量”一栏需分别和原出口申报及进口退运的数量保持一致,以“千克”作为计量单位的,误差要求在一千克以内!
7)随着海关对退运货物的监管越来越严密,退运的原因也成为海关审核的重中之重,体现在单据上即为退运申请及退运协议的审核。最基本的要求不再是仅仅注明质量不合格或规格不符即可,而是要求必须从专业角度把双方之间最初协议的货物情况和现在退运货物的现实情况说明开来,即买方原来要求的货物的情况是什么样的,现在退运货物的情况是什么样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这之间的差距对买方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涉及行业领域的分级、分类的,必须另外注明分级、分类的依据;一票退运货物涉及多种退运货物的,必须分别列明原因!且以上所述各项,在退运申请和退运协议中必须均有体现!
例1:
退运申请
青岛海关:
我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往日本国的保鲜大葱(开船日期: 2009年11月22日,提单号:PASU510829829*,集装箱号: CBHU281028*,船名航次:UMEKO/V.643E),客户在日本通关时发现,该货物的规格与客户的要求不符。经我公司调查,原因如下:双方约定的规格为(2L),后因该规格货物短缺,业务人员擅自装入了其它规格(L,M)的产品。最终导致规格不符,影响到产品的销售,故与客户协商对该产品实施召回措施,特向海关提出申请,恳请海关给予批复。
我公司深表感谢!
大葱分级如下:
M级:葱白直径1.6—1.8公分
L级:葱白直径1.8—2.0公分
2L级:葱白直径2.0以上
****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例2:
退运申请
青岛海关:
我司根据客户提供的订单要求,于2009.9.11从青岛出口1842.2千克的机床附件和4860千克的台钳到德国,船名/航次:COSCO INDIAN OCEAN/006W,核销单号:728778915,出口金额为:17900.7USD.
客户收到此票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出现质量问题:
1.机床附件:44千克(共10件),主要问题有机床附件精度不够,正常使用的机床附件口径精度应该为0.015mm,而退运的精度达到0.025mm,
因此,与所使用的机体不匹配,影响正常使用。
2.台钳:166.4千克(52件),主要问题为正常使用的台钳钳口V型槽边缘的角度应该为90度,退运的台钳钳口V型槽边缘的角度超过90度,
影响正常使用。
由于以上问题影响客户正常销售,经过双方协商,先将这部分货物退还我司,其金额为1348.44美金,。退运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我方承担。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办理为盼。
******进出口有限公司
2009.11.10
另注:因退运货物属海关行政审批事项,在准备单据时请严格按照以上要求整理,以免因单据不合格而影响通关速度。
3.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出口的,除不需提供税务局的相关证明外,其他单据要求和退运进口大体一致。
另:现在海关还规定因质量不符或规格不符退运的必须出具国外官方或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正本及国内收货人出具的中文译本,并且检测结果和提供的退运申请说描述的原因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