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及其规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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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及其规避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成为会计界与法律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目前我国存在部分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有一定的误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等问题,因此要强化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完善会计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以确保会计工作高效、有序完成。

【关键词】会计人员;法律责任;规避

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本文试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形成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总结出规避责任的措施。

一、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会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等。

1.行政责任是主要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现行《会计法》把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划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法律责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而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上的强制性义务或者扰乱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实施

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并由各单位行政法律规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立。

2.刑事责任是严重惩罚形式。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一般来说,刑事责任具有很大的威慑力和强制性,只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对于违反会计法规范行为情节严重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3.民事责任是赔偿形式。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会计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在国外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比较常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法制法规的健全与加强、公众法律意识及其对会计师的社会期望的提高,会计师所面临的风险与承担的法律责任呈上升趋势。会计人员的失误已不再仅仅强调其行政和刑事责任,而是加大了追究民事责任的力度。

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

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有很多种,本文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1.基于主观方面形成的原因。第一,会计人员对相应的法律知识的缺乏或误解。目前仍有较多的会计人员中对其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对法律本身的理解和熟悉程度也令人堪忧。甚至大部分会计人员认为会计法律法规这些东西的学习和理解没有任何用处,只是迫于考试的需求才会对这些法

规有个大概的印象,考试过后就抛之脑后,并认为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只要做好“分内之事”即可。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因此也出现了为了保住饭碗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为其制假、作假、偷税漏税、提供失真信息,甚至更出现了少数会计人员贪污挪用公款、严重违法犯罪的现象。

第二,会计人员对其会计行为负责的认识存在偏差。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能在于核算和监督,而实际上,许多会计人员都误认为只要他们在会计业务上不出纰漏,保证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的行为不出问题,就是一个尽职尽责的会计人员,而忽视了其作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的作用,再加上会计人员都是由各单位的负责人来管理的,因此要使会计人员公正的依法行使内部监督职权有点强人所难;甚至还有的会计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一心想和单位负责人搞好关系,不惜放弃其法定职责,这又使得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成为一纸空文。

第三,单位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现实中大部分单位负责人还是把自己定位在管理当局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职责,主观的认为其只需对单位的重大决策负全面责任,而对于本属于他们工作范畴的一些事项疏忽管理,甚至忽视了企业的财务工作,还有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使企业的财务制度

和财务决策未能得到及时的监督和考核,也未能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内部控制制度约束会计行为,从而导致许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使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单位负责人应端正其态度,及时认识到自己在法律责任上是首要的责任承担主体,并认真做好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对会计制度的建立和对会计人员的考核。

2.基于客观方面形成的原因。第一,会计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有效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不仅可以维护经济纪律和社会经济秩序,还可以对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起到重要作用。目前的现状是,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的同时,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监管不到位。在我国,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但由于它们之间的职责、监督目标、所实施的手段及所承担的责任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各部门的监督职能如何相互运用、相互配合,也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所以如何把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这三者行之有效的结合起来,是我国现行会计监督制度中迫切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第二,会计违法行为的标准界定不明确。《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何为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和认定,不同的人来说都会有不同的理解。这种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的条文很容易引起法律冲突,这样不清晰的界定也会给会计违法单位可乘之机,大打法律的擦边球,同时也会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上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三,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外部保障体制。虽然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在责任的追究和处罚上还是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制裁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机构一样都是依靠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执行。在处理会计违法行为时,还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来保障法律制裁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三、会计人员规避法律责任的有效措施

针对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的形成原因,本文以下提出相应措施:1.基于主观原因所采取的措施。第一,加强相关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我国大多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因此,宣传和普及会计法律知识和《会计法》等,对我国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会计职业道德素质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人们应遵循的职业行为和规范,是调整整个单位有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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