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号(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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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21•【文号】财金〔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金融机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中央财政会同有关方面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支持范围。

经营主体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

备选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协商确定。

(二)贴息标准。

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

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

在《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印发之日(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债管理专项资金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财基字[1998]61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8.09.22【实施日期】1998.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1998年9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确保经济增长达到既定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国债,专项用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为提高国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范围。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用途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安排使用国债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财基字〔1996〕45号)、《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和《关于印发〈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67号)等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为确保国债专项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财政部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将资金分批拨付到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度将国债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不允许人为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债专项资金。

为了解和掌握国债专项资金拨付进度,国务院各有在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认真填列《国债专项资金分年度使用计划表》(附后),于1998年底前报送财政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宁财[社]发[2015]43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5.06
【实施日期】2015.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的通知
(宁财(社)发〔2015〕43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正式运行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5〕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2015年起,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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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字号】余府办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07〕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办理了《失地农民优惠证》的失地农民;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办理了城镇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事业单位正常分流人员);进城创业且已办理了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以上人员有创业愿望和有较好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可成为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上述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各级担保中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应为其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并向经办银行推荐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由经办银行与担保中心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情况确定具体贷款额度和期限。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金融机构: 为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就业工作,现将《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03]52号)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略)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略)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xx贴息贷款政策标准(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二○一○年九月三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支持全民创业,加快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进度,确保完成年度目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计划管理为确保完成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决定追加巩义市、新郑市、登封市、新密市、荥阳市、中牟县、上街区和市本级小额担保贷款的年度目标任务(追加后的目标任务见附件2)。

各承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为完成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提供积极支持。

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全市年度目标任务每周对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进行督查通报。

二、调整贷款额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调整为:1.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贷款额度由5万元调整为10万元;2.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失业登记证明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贷款额度由最高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

三、扩大反担保范围除行政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人员可以提供第三人担保外,差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济效益较稳定的石油、电力、燃气、热力、电信、烟草、自来水、邮政、铁路、高速公路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职工,也可以提供第三人担保。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8.28•【文号】财金[2008]100号•【施行日期】2008.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现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3]70号)废止。

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3.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季度统计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的通知豫政金〔2017〕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把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省政府金融办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8日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省直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其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客户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是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是啥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是啥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内容为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完善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高校毕业生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予以重点扶持,贷款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对超过10万元的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扶持(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按原渠道予以贴息),具体贴息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扶持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贷款降低反担保条件或免除反担保。

二、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企业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政策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扶持,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企业与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劳动用工备案表;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人社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共同出具《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样式附后)。

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贷款时,应向经办银行提供《认定证明》。

经办银行持《认定证明》及其他材料,按相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各地可视财力适当给予贴息扶持。

省财政在当地财政给予一定比例贴息的基础上,给予相同比例,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50%的贴息。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若干制度的通知(陕金融发〔2011〕2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县(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现将《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认真执行。

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考)》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参考)》也一并印发,供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08 〕108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陕金融发[2008]1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9]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陕西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3]9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3]9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3〕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各参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下达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按季度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具体负责贷款件的组织申报、资料审核、额度确认,指导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依据政策规定,按年度目标任务积极筹集、调配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保证足额贴息到位,按年度拨付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其他有关小额担保贷 款及 财政贴息 工作 的各项 政策 . 按
( 加强对担保基 金风 险补偿 资金和贷款奖励 性补助资 五) ( ) 六 根据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负责对 当地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情
金 的 管理 :
况的监督 管理 . 不定期 的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和小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劳动
1 1日起 . 月 各地可根据实 际情况适 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和扩 大贷款范 围。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 民银 行公 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3个百分点 。其 中微利项
保障 部门和经办银行 等有关机构未 能认 真履行审 核职责 . 导
致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 .由劳动保 障部门和经 办银行等机构
按各 自的职责承担责任 , 同负责追 回贴息 资金 . 并共 登记借款
人和小企业 的不 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 虚报材料 .骗取财政贴息资金
的.财政部门应追 回贴息资金 .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
担保基金 . 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罚, 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 .
或虚报材料 、 骗取挪用 财政贴息 资金 的, 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
正、 回已贴息资金等措施 , 追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 章 附则
( ) 三 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 当年新、 财政部 、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等部门 已经发布 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 .如与本 办法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 加大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 四) 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外 . 同时要积极创造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市财政局等部门《转发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锦财债〔2010〕26号)精神,使广大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的城乡妇女充分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积极参与锦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创业就业机会和增收致富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一)贷款主体必须是女性。

从事发展微利项目的城镇登记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军队退役女军人、军人家属、女性低保人员、大中专院校女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妇女、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发展致富项目的农村妇女。

其中,三八红旗手、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科技致富女能手、女技术员、女经纪人、领办和创办经济合作组织的女带头人等妇女先进典型优先。

微利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种植业、养殖业、修理修配(汽车修配除外)、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服务、钟点服务、家政服务、社区卫生保洁服务、社区商业服务网点、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中介服务、咨询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等。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吐地行办〔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吐地行办〔2015〕8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吐鲁番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行署2015年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2015年6月12日吐鲁番地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人行乌鲁木齐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金[2014]4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的认定。

除娱乐业、广告业、建筑业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认定为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郑政文[2013]95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03【实施日期】2013.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3〕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金〔2008〕181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为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目标任务,各参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下达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任务;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按季度通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具体负责贷款件的组织申报、资料审核、额度确认,指导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依据政策规定,按年度目标任务积极筹集、调配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保证足额贴息到位,按年度拨付各项工作经费,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三)房管部门负责对担保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提供的房产资料进行审核,并办理房产抵押、解押等手续。

(四)担保机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贷款对象、贴息项目、贷款额度等,组织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及催收清欠等工作。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

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2)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3.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贴息资金拨付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拨付至经办银行。

(二)对单位,待单位还本付息后按规定给予贴息。

办理程序如下:单位还本付息后,向经办担保机构提报借款有效凭证及最后一个月利息清单,经办担保机构对贴息资金情况进行初审(填报附件2),并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属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由经办担保机构将贴息资金按规定拨付单位。

经办会计核算及资金上缴下拨的程序,按失业保险基金及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市财政局要按季汇总有关情况,准确反映本地区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发放、贴息资金使用及按照经办银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5)报送省财政厅。

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借助社区(或相关组织)等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开展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把好贷前审查关,确保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要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杜绝重复贴息,并做好相关资料和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引起不良连锁反应。

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分支机构负责制定创业扶贫担保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

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拨付扶贫贴息、担保资金,并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积极防范控制风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加强创业信息储备和创业培训,制定创业扶贫担保贷款实施方案,完成创业扶贫担保贷款申请的登记审核及统计报告,并加强督促检查,积极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的脱贫计划、创业基地等开展合作,拓宽申请创业扶贫担保贷款渠道。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创业扶贫担保贷款业务的协调、配合工作。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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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
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03(000)009
【摘要】为了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行为,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管,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包括政府出资(指有国有资本投入。

【总页数】2页(P48-4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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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对湖北省优质信用区域实施金融支持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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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
知财金号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金[2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

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五、全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十八)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政策执行的规范管理,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

(十九)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

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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