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培训

医疗废物培训
医疗废物培训

国务院令第380号

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

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

监测、调查取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

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

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

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

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

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

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

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

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

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

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 时间:2018年4月12日 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白巧玲,宋滨朴,贾翠肖,李义芝,张宝军,丁卫 主讲人:史三岭 内容: 1、医疗废物的分类: (1)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 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2)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病理性废物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药物性废物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 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

度计 2、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倍 3、锐器伤应急处理流程 (1)、医务人员针刺伤,致出血性伤口 (2)、挤压伤口(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尽量多挤出血液,禁止局部挤压和吮吸伤口) (3)冲洗伤口(用流动自来水或自配肥皂水充分冲洗,至少五分钟) (4)消毒伤口(用75%酒精或%有效碘消毒剂) (5)包扎伤口(消毒后创口贴包扎,定期更换,建议每天更换) (6)报告登记(填写锐器伤职业暴露登记表)(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及医院感染、预防保健部门) (7)、咨询评估 (8)、监测随访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48 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2010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2010年医疗废物管理 工作总结及2011年管理工作要点 一、2010年工作情况 2010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按照年度管理监督工作要点,通过宣传、培训、指导、检查等方式,基本实现了“转变观念、增强意识、完善机制、规范设施、扎实推进”的目标。 (一)基本情况 1、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市卫生局印制发放了9000余册《医疗废物管理文件汇编》,市、区县两级印制发放了12万余册各类宣传品,开展各类宣传、宣讲活动3000余次,受众人数达百万以上。市卫生局组织了区县卫生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规知识培训,并对新修订的《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各类培训活动2000余次,培训约5万余人,专门从事收集、运送人员的受训率达90%以上。 2、监督检查情况。市卫生局组织了5次指导、检查活动,

对12个区县及97个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共组织了31次指导检查,涉及913个单位。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累计执法监督5788次,对54家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医院、卫生院3家,占5.5%,诊所、门诊部36家,占66.7%,村卫生室15家,占27.8%。市卫生局聘请了36位医疗废物巡查员,每个区县2名,开展了417次巡查暗访活动,反馈信息1612条。 3、互查工作情况。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市卫生局在第三季度组织了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及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废物管理互查活动。市卫生局制定印发了互查方案,分八个方面共35项互查内容和评判标准,每两个区县之间各互查两所医院,市属三级医院与中央直属三级医院之间进行互查。同时,要求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将《2010年医疗废物互查评判标准》下发至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查。整个互查活动于9月底结束,相关单位均完成了互查工作,互查中发现有20所医院存在43项不规范内容。 4、服务保障情况。市卫生局统一制作下发了2000块医疗废物暂存处警示牌。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等由政府出资组织集中收集、转交医疗废物;通州区、海淀区政府出资修建、完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小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毒性以及其它危害的废物。 一、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五类: (一)感染性废物:是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棉球、棉签、引流棉条、 纱布及其它各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废弃的被服;其它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养液。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使用医疗器械为感染性废物。(二)病理性废物:是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蜡块 等。 (三)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1、医用针头、缝合针。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四)药物性废物:是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 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五)化学性废物:是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二、各科室医务人员及卫生员负责垃圾分类,医疗废物应日产日清,建立 医疗废物登记本,与收集员交接时双方要执行交接签字,详细记录科室、数量、重量、类别、日期并签名,收集员与处置单位交接时也要有交接记录,详细登记并保存三年。转移联单保存五年。 三、医疗废物用双层黄塑料袋装,其中损伤性废物放置锐器盒中。 四、医疗废物袋装2/3满时扎口密封,并贴标签注明科室、日期、废物种 类。放在规定地点。 五、科室医疗废物由医院医疗废物专管人员收集,密闭转运至医院回收站 集中处理,定时与环卫处交接送焚烧。(化学性废物装黄袋密封,并标 签注明,集中交设备科处置)。 2016年5月10日

医疗废物管理处置培训

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6月4日公布施行。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 1、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2、条例适用范围:各种医疗卫生机构,关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一)、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①、感染性废物,②、病理性废物,③、损伤性废物,④、药物性废物,⑤、化学性废物。 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禁止与生活垃圾混放。不能出售!最好是焚烧或掩埋。 A、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①、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②、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③、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④、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⑤、废弃的血液、血清。⑹、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B、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①、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②、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③、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C、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①医用针头、缝合针。②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③、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D: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①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②、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③、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E: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①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②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③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生活垃圾:包括病人吃的剩余饭菜、果皮、果核、罐头盒、饮料瓶、手纸、各种包装纸、粪、尿等排泄物。

医院医疗废物工作总结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医院医疗废物工作总结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医院医疗废物工作总结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体健康。我院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废物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医疗废物、污水处理专人专管,严格按污水环保处理要求进行工作,严格污水处理设施操作规程,扎实做好医疗废物、污水处理工作,现将2016年开展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我院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各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临床科室护士长及保洁公司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感染管理科负责医疗废物的全程监督管理。 二、加强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的配备和保障 我院为各科室配备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购买了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垃圾袋,生活垃圾装黑色袋。各科把垃圾暂存箱放在固定的卫生处置间,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给专职回收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并进行了防护培训。按要求进一步完善医院医疗垃圾贮存间;医疗废物暂存地配有防盗门,磅称以及消毒设备;有专人管理,专职人员配有防护用品,制度、流程上墙。 三、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分袋收集处理 感染性医疗废物:一次性输液器、使用后的棉签、棉球、纱布及其他各种敷料等和各种废弃的血标本,传染病人使用后废弃物装双层黄色袋。 病理性废物:病理切片后及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 第 2 页共 5 页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 时间: 2018年4月12日 地点: 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白巧玲,宋滨朴,贾翠肖,李义芝,张宝军,丁卫主讲人:史三岭 内容: 1、医疗废物的分类: (1)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2)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病理性废物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药物性废物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2、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倍 3、锐器伤应急处理流程 (1)、医务人员针刺伤,致出血性伤口 (2)、挤压伤口(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尽量多挤出血液,禁止局部挤压和吮吸伤口) (3)冲洗伤口(用流动自来水或自配肥皂水充分冲洗,至少五分钟) (4)消毒伤口(用75%酒精或0。5%有效碘消毒剂) (5)包扎伤口(消毒后创口贴包扎,定期更换,建议每天更换) (6)报告登记(填写锐器伤职业暴露登记表)(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及医院感染、预防保健部门) (7)、咨询评估 (8)、监测随访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48 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总结

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总结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XXXXXX 2016年度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总结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一年来,我院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治理办法》,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现就我院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治理,专人负责。建立医疗废物治理责任制,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暂存的日常运作;各临床科室明确专人负责医疗垃圾的治理工作;辖区门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负责人负责对本所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 二、依照国家《医疗废物治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治理办法》制定医疗废物治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规范垃圾分类,明确人员职责;完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建立应急组织;建立健全本院内部运送及集中处置村卫生所废物的有关交接、登记的手续;保证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三、年内对全院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治理工作的熟悉,并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治理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设备操作、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四、与专业医疗废物处理公司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 五、我院医疗垃圾全部使用专用袋密封包扎,包装袋内容物不超过胶袋容量的3/4,不含血水及污水,袋口扎紧无泄漏。?

六、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由使用科室负责初步消毒和毁形处理,再由专业医疗废物处理公司回收。回收时进行数量核对,签名确认后按医疗垃圾包装要求包装密封,收集暂存按规定时间集中销毁,并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进行具体登记。? 七、医院禁止外来人员到各科室或垃圾点收、买、挑、捡各种垃圾。严禁一次性物品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杜绝任何人私留、私卖垃圾。

医疗废物培训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特制定本院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一.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带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 二. 院感染管理科的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交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组织实施。 2.负责医疗废物分类、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咨询、指导。 3.协助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4.负责监督使用合格的包装袋或者容器。 5.负责医疗废物档案资料的管理。 6.协助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 照应急方案,对发生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 护理部的职责: 1.协助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2.负责检查、指导病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的分类放置及部分一 次性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处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执行。 3.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等工作。 4.检查部转运时与收集人员是否作好交接登记记录。 5.协助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综合保障部及专职监控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2.配合作好相应的后勤工作。并负责安排专职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收集、登记、运送、贮存和 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3.负责提供专职收集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专职收集人员工作时是否做好个人防护, 如穿戴工作衣、口罩、帽子、手套、袖套、饭单、胶鞋等。 4.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与日常管理。登记资料保存3年。 5.负责院两套污水处理系统保持正常运转,以确保污水处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后再排入区污 水处理系统。 6.负责监督检查使用合格的包装袋和容器。 7.负责监督检查医疗垃圾的去向,杜绝医疗废物逆行转运及流入社会。 8.负责医疗废物泄露时现场应急处理的安全保卫工作。 9.负责实施医疗废物泄露时的应急处理方案。医疗垃圾发生流失、泄露、扩散时,紧急组织 人力物力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医疗废物的培训记录.doc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 时间: 2018年4月12日 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白巧玲,宋滨朴,贾翠肖,李义芝,张宝军,丁卫 主讲人:史三岭 内容: 1、医疗废物的分类: (1)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2)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病理性废物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药物性废物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 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2、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倍 3、锐器伤应急处理流程 (1)、医务人员针刺伤,致出血性伤口 (2)、挤压伤口(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尽量多挤出血液,禁止局部挤压和吮吸伤口) (3)冲洗伤口(用流动自来水或自配肥皂水充分冲洗,至少五分钟) (4)消毒伤口(用75%酒精或0.5%有效碘消毒剂) (5)包扎伤口(消毒后创口贴包扎,定期更换,建议每天更换) (6)报告登记(填写锐器伤职业暴露登记表)(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及医院感染、预防保健部门) (7)、咨询评估 (8)、监测随访 4、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逐级上报制度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医疗废物培训

国务院令第380号 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范文 导读:本文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xxxx年工作情况 xxxx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xxxx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按照年度管理监督工作要点,通过宣传、培训、指导、检查等方式,基本实现了“转变观念、增强意识、完善机制、规范设施、扎实推进”的目标。 (一)基本情况 1、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市卫生局印制发放了9000余册《医疗废物管理文件汇编》,市、区县两级印制发放了12万余册各类宣传品,开展各类宣传、宣讲活动3000余次,受众人数达百万以上。市卫生局组织了区县卫生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规知识培训,并对新修订的《xxxx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各类培训活动XX余次,培训约5万余人,专门从事收集、运送人员的受训率达90%以上。 2、监督检查情况。市卫生局组织了5次指导、检查活动,对12个区县及97个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共组织了31次指导检查,涉及913个单位。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累计执法监督5788次,对54家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医院、卫生院3家,占5.5%,诊所、门诊部36家,占66.7%,村卫生室15家,占27.8%。市卫生局聘请了36位医疗废物巡查员,每个区县2名,开展了

417次巡查暗访活动,反馈信息1612条。 3、互查工作情况。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市卫生局在第三季度组织了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及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废物管理互查活动。市卫生局制定印发了互查方案,分八个方面共35项互查内容和评判标准,每两个区县之间各互查两所医院,市属三级医院与中央直属三级医院之间进行互查。同时,要求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将《xxxx年医疗废物互查评判标准》下发至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查。整个互查活动于9月底结束,相关单位均完成了互查工作,互查中发现有20所医院存在43项不规范内容。 4、服务保障情况。市卫生局统一制作下发了XX块医疗废物暂存处警示牌。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等由政府出资组织集中收集、转交医疗废物;通州区、海淀区政府出资修建、完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存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小型、边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和培训师资等。 (二)工作成效 1、完善机制,齐抓共管促落实。新修订的《xxxx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执行一年来,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实施都在按照“规定”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而有条不紊地抓落实。通过对“规定”的学习、宣传,使所有从业者充分认识到安全收集医疗废物的重要性。特别是卫生行政机关、卫生监督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组织领导层面,还从“规定”中领到了自己的任务。市和区县卫生局由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共同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形成了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后勤总务部门、感染控制部门和相关医疗部门共同管理监控的局面。从而保证了法规、制度的有效执行。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汇报

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汇报 我院是首批纳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废物管理办法》,按照淄博市卫生局、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我们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组织,确保管理职能到位 我们医院建立了以分管医院为组长,行政职能科室、后勤科室负责人及各科护士长为成员的庞大管理组织,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就如何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有关标准,我们制定了医疗废物管理组织职责;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储存地点的工作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医疗废物管理流程图;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等,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总体要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医疗废物管理运输处置情况 对医院内产生的所有医疗废物,按要求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分别装入标准袋内,标记齐全,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按照感染性废物严格管理,有专人、专用工具运输到暂时储存点,并做好交接登记,医疗废物转移联系单填写及时,保证不让医疗废物在院内流失。 四、对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根据标准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我们对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掌握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储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以及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同时还掌握了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强化管理意

医疗废物管理培训试题(附答案)

医疗废物管理培训试题 科室:姓名:得分: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40分) 1、医疗废物分为几类?()A、6 B、4 C、5 D、3 2、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应设有明显的:() A、医疗废物警示标志、“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B、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 C、饮食的警示标识 D、防火禁烟标识 3、、2、《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中规定,利器盒应是什么颜色?() A 红色 B 白色 C 黑色 D 黄色 4、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工作人员在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什么防护用品?() A、隔离衣、口罩、手套、眼罩 B、口罩、手套、工作服、靴、帽 C、靴、口罩、手套、眼罩 D、靴、隔离衣、口罩、手套 5、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A 12小时 B 24小时 C 48小时 D 72小时 6、处理医疗废物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在运送医疗废物后() A、无需处理 B、当场用自来水冲洗即可 C、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D、就地清洗 7、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几天?()A、两天B、三天C、四天D一周 8、被病人用过的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是:() A、感染性废物 B、病理性废物 C、损伤性废物 D、病理性废物 9、弃用的针头、缝合针、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等是:() A、损伤性废物 B、感染性废物 C、化学性废物 D、病理性废物 10、下列不属于医疗废物的是() A、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 B、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瓶或袋 C、过期消毒剂 D、病理标本 二、判断题(每题3分,共30分)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2、某医院内科病房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清洁员每3天收集一次送医疗废物暂存处() 3、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4、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5、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告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容器内。() 6、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7、利器盒整体颜色为黄色,在盒体侧面注明损伤性废物。() 8、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 9、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0、能够刺伤和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属于损伤性废物。()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里包括哪几类废物?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以下那些方面?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几年?

2018年医疗废物管理年终工作总结

2018年医疗废物管理年终工作总结 一、xxxx年工作情况xxxx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xxxx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按照年度管理监督工作要点,通过宣传、培训、指导、检查等方式,基本实现了“转变观念、增强意…… 一、xxxx年工作情况 xxxx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贯彻落实《xxxx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按照年度管理监督工作要点,通过宣传、培训、指导、检查等方式,基本实现了“转变观念、增强意识、完善机制、规范设施、扎实推进”的目标。 (一)基本情况 1、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市卫生局印制发放了9000余册《医疗废物管理文件汇编》,市、区县两级印制发放了12万余册各类宣传品,开展各类宣传、宣讲活动3000余次,受众人数达百万以上。市卫生局组织了区县卫生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规知识培训,并对新修订的《xxxx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进行了解读。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医疗卫生机构举办各类培训活动2000

余次,培训约5万余人,专门从事收集、运送人员的受训率达90%以上。 2、监督检查情况。市卫生局组织了5次指导、检查活动,对12个区县及97个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共组织了31次指导检查,涉及913个单位。市、区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累计执法监督5788次,对54家医疗卫生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医院、卫生院3家,占5.5%,诊所、门诊部36家,占66.7%,村卫生室15家,占27.8%。市卫生局聘请了36位医疗废物巡查员,每个区县2名,开展了417次巡查暗访活动,反馈信息1612条。 3、互查工作情况。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市卫生局在第三季度组织了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及三级医院之间的医疗废物管理互查活动。市卫生局制定印发了互查方案,分八个方面共35项互查内容和评判标准,每两个区县之间各互查两所医院,市属三级医院与中央直属三级医院之间进行互查。同时,要求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将《xxxx年医疗废物互查评判标准》下发至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自查。整个互查活动于9月底结束,相关单位均完成了互查工作,互查中发现有20所医院存在43项不规范内容。

医疗废物培训知识资料

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分类收集工作要求1、根据医疗废物类别、将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药物性、病理性废物进行及时分类。 2、包装物或容器使用前应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渗漏或其他缺陷。 包装物或容器的盛装量达3/4容量时应严密有效封口。包装物或容器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增加一层包装。 3、医院产生的污水和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需严格消毒后达到标准再排放。 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医疗废物管理处置。于产生地点及时按传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处理后双袋收集且密封,包装外应有类别标签。 4、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于产生地点按传染性废物消毒标准进行处理后,包装表面应有类别标签。 5、批量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物性废物由专门部门(药剂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批量废弃的化学性废物(如废弃消毒剂、废化学试剂、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报废的医疗器械)由专门部门(器械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7、放入包装物或容器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8、盛装特殊类别(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废物)和烈性传染性废物包装物、容器的表面应有类别标签和文字标签(标签内容包括:种类、数量、产生地点、时间、特殊的说明)。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 紧急处理措施 1、发现或判断有可能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健康损害意外事故,及时报告院内有关部门(感染科等)。 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院有关部门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时限分别情形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由感染科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尽快处理现场:(1)尽可能减少污染区域人员数量和环境的受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严控污染进一步扩大。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 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

医疗废物培训记录时间:2018年4月12日 地点:三楼会议室 参加人员:白巧玲,宋滨朴,贾翠肖,李义芝,张宝军,丁卫 主讲人:史三岭 内容: 1、医疗废物的分类: (1)感染性废物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血清;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2)损伤性废物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3)病理性废物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药物性废物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5)化学性废物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2、医疗废物的危害 医疗废物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它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垃圾的几十、几百倍 3、锐器伤应急处理流程 (1)、医务人员针刺伤,致出血性伤口 (2)、挤压伤口(由近心端向远心端挤压,尽量多挤出血液,禁止局部挤压和吮吸伤口) (3)冲洗伤口(用流动自来水或自配肥皂水充分冲洗,至少五分钟) (4)消毒伤口(用75%酒精或0.5%有效碘消毒剂) (5)包扎伤口(消毒后创口贴包扎,定期更换,建议每天更换) (6)报告登记(填写锐器伤职业暴露登记表)(报告科主任或护士长及医院感染、预防保健部门)

医疗废物培训资料(非常全面)

医院医疗废物培训资料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特制定本院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一. 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带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 二. 院内感染管理科的职责: 1.负责起草有关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交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 组织实施。 2.负责医疗废物分类、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咨询、指导。 3.协助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指导、检查和培训工作。 4.负责监督使用合格的包装袋或者容器。 5.负责医疗废物档案资料的管理。 6.协助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 护理部的职责: 1.负责检查、指导病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废物的 分类放置及部分一次性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处理制度的制定、落实、执行。 2.严格按协助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3.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各部门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包 装等工作。 4.检查内部转运时与收集人员是否作好交接登记记录。 5.协助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 综合保障部及专职监控人员职责。 1.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2.配合作好相应的后勤工作。并负责安排专职人员对医疗废物的收集、 登记、运送、贮存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3.负责提供专职收集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检查专职收集人员工作时 是否做好个人防护,如穿戴工作衣、口罩、帽子、手套、袖套、饭单、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篇一:XX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2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XX年全院在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加强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转运管理,防止了疾病的传播,保护了环境,保障了人民的身体健康。 一、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我院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由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制定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管理制度以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转运制度等,并对所有制度在全院加强学习,使所有工作人员都能认真执行。 二、设置了医院医疗废物的监控管理部门。医院在彭院长带领下,由院感科监督,后勤总务科执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转运工作。制定了管理人员及运送人员的职责并参照执行。 三、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疗废物运送人员的知识培训。在全院进行了医疗废物相关法律知识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学习,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重罚。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人员进行了职业安全防护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流程及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上报流程知识的学习使医疗垃圾能更加规

范的在院内运送,保障了人员的身体健康,保护了环境。 四、加强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交接管理。全院新购进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专用收集桶,更换了院内不符合规范的所有垃圾桶,医疗垃圾均用黄色桶装,利器进入利器盒。所有医疗垃圾按要求分类包装运送并标识清楚,每日下午四点半至五点由科室交院内暂存点交接登记。 五、加强了医疗废物暂存点的管理。今年我院对医疗废物暂存点进行了全面改造,由原来的一间改为了两间,将储存间分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在半清洁区设置了拖把池和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点,污染区内置医疗垃圾分类储存箱,该区域内标识清楚,各种制度上墙,均参照要求执行。每次医疗垃圾运出后对暂存点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经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我院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有效的保证了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来年我院将继续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 XX年12月10日 篇二:XX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XXX医院 XX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总结 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管理。现将医疗废物管理总结如下:

医疗垃圾培训内容

医疗垃圾培训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 1、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2、条例适用范围:各种医疗卫生机构,关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规范化管理。 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一)、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①、感染性废物,②、病理性废物,③、损伤性废物,④、药物性废物,⑤、化学性废物。 医院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医疗废物禁止与生活垃圾混放。不能出售!最好是焚烧或掩埋。 A、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包括:①、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②、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③、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④、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⑤、废弃的血液、血清。⑹、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B、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①、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人体组织、器官等②、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③、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C、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①医用针头、缝合针。②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刀.手术锯等。③、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D: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①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②、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③、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E:化学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①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②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③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生活垃圾:包括病人吃的剩余饭菜、果皮、果核、罐头盒、饮料瓶、手纸、各种包装纸、粪、尿等排泄物。 (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要求: ①“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用黄色防渗漏、可封闭的塑料袋或容器装,并注明。 ②损伤性废物注明“损伤性废物”,用黄色不易刺破,防渗漏、可封闭的容器(锐器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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