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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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07•【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于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进行核定的请示

关于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进行核定的请示

关于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进行核定的请示尊敬的领导:我是某景区的运营经理,现就景区客运车辆票价核定一事向您请示。

经过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的分析和比较,我发现当前的票价设置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核定。

根据市场调研和客流量统计数据,我发现现行的票价设置偏高,已经超出了大部分游客的承受能力。

这导致景区客流量下降,影响了景区的经济效益。

因此,我建议对票价进行适度的下调,以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游览。

当前景区客运车辆的票价设置较为简单,没有考虑到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差异。

为了更好地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我建议根据客流量、车辆成本、维护费用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票价方案。

例如,可以设置成人票、学生票、儿童票等不同类型的票价,以满足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

为了提高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游客体验,我建议对客运车辆进行升级和改造。

例如,可以引进新型的环保客车,提供更加舒适和安全的乘车环境。

同时,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驾驶技能,以确保游客的安全和舒适。

为了更好地推动景区客运车辆票价的核定工作,我建议成立一个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票价核定小组。

该小组可以对现有的票价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票价方案。

同时,可以邀请行业内的专家和学者参与,提供有关景区票价核定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确保票价核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建议制定一套完善的票价核定程序和标准。

这些程序和标准可以包括市场调研、成本分析、竞争分析等环节,以确保票价核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为了提高景区客运车辆票价的合理性和适应性,我建议对票价进行适度的下调,并根据不同游客群体的需求制定不同的票价方案。

同时,加强对客运车辆的改造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游客体验。

最后,建立票价核定小组和制定完善的票价核定程序和标准,确保票价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希望领导能够审慎考虑我的建议,并给予支持和指导。

感谢您对景区客运车辆票价核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

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共交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城市中重要的交通运营者,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任务。

他们需要高效地处理各种票务事务,确保乘客的出行体验。

本文将介绍公交公司工作人员的票务处理流程。

一、售票环节在公交车站或售票窗口,公交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售票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1. 乘客购票:乘客前来售票处,告知目的地和车次或线路信息。

工作人员按照乘客要求出售相应的车票,并告知票价、车次和座位情况等信息。

2. 确认付款:乘客支付车票费用,工作人员收取款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

3. 打印车票: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车票,包括出发地、目的地、座位号和车票号码等信息,并交给乘客。

二、检票环节在公交车上,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检票工作,以保证乘客的合法乘车权益。

具体流程如下:1. 检票查询:工作人员使用电子设备或人工方式,对乘客的车票进行检查。

他们会检查车票的有效期、目的地和座位号等信息,确保乘客乘车合法。

2. 核对信息:工作人员将乘客的车票与乘车班次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乘客上车的方向、车次和目的地等信息与所持车票相符。

3. 上车登记:工作人员在车票上盖章或标记,作为乘客已经上车的凭证,并记录乘客上车的时间和站点等信息。

三、退票环节有时,乘客可能需要退票,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公交公司制定的退票规定进行处理。

具体流程如下:1. 退票申请:乘客前来售票窗口提出退票申请,填写退票申请单或提供相关信息。

2. 核对信息:工作人员核对乘客的相关信息,包括车票号码、购票时间和金额等,确保符合退票条件。

3. 退款办理:工作人员根据公交公司规定的退票方式,为乘客办理退款手续,并提供相应的退款证明。

四、补票环节在乘客未购票或漏购票时,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补票处理,以确保乘客合法乘车。

具体流程如下:1. 补票收费:工作人员核实乘客未购票或漏购票的情况,并按照公交公司规定的补票费用收取款项。

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0月27日经合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鲜明的区域性和公益性。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经营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着城市生产、生活和学习的正常秩序,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

近年来,我市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取得了稳定而健康的发展,目前已拥有线路104条,营运车辆2374台,公交站点3000多个,日客运量110万人次,为广大市民提供了较为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服务。

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尚属空白,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缺乏统一规划;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尚未形成,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制度尚未建立;公交车辆和设施得不到有效保护;一些城市大型建筑、居民住宅区、交通枢纽的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不衔接;公交线网结构不尽合理;经营者、乘客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等。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交通既有经营性又有公益性的特点,实践中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等同于一般的社会服务行业的现象相当普遍。

因此,在制定和落实“公交优先”的政策,形成合理的公交服务价格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

国务院办公厅、建设部数次要求地方加快城市公共交通法规体系的建设;从全国来看,大多数省会城市均已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因此,制定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是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范各方主体市场行为、保障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把我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轨道的需要。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公交票价的复函(沪价经[1999]第048号1999年2月24日)市公用局:你局沪用财(1998)第1829号《关于调整公交票价的函》收悉。

由于公交票价与运行成本背离,经营出现亏损。

为缓解企业困难,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调整本市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票价。

具体通知如下:一、市区公共汽车、电车票价(一)普通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由现行0.50元调整为1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由0.70元调整为1.20元。

(二)空调汽车、电车、双层客车,单一票价为2元;空调隧道、大桥线路车单一票价为2.50元。

(三)临时线路的票价暂不作调整。

二、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徐闵、沪莘、龙吴三条郊区公共汽车线路票价由0.30元起价、0.30元进级调整为0.50元起价、0.50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由0.0765元调整为0.12元。

同线空调车票价调整为1元起价、1元进级,每人公里费率0.24元。

三、专线车票价(一)普通大客车、双层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12--0.15元起价:市区线路1元;郊区线路0.50元。

进级:0.50元。

(二)空调大客车、普通中(小)型客车线路票价每人公里费率:0.20--0.25元起价:市区线路2元;郊区线路1元。

进级:1元。

(三)越江专线通行费越江站级内的线路票价,可加越江通行费每票0.50元。

其他途径收费路、桥线路的通行费另行审批。

(四)特殊线路、车辆票价另行审批。

上述价格调整自1999年3月1日头班车起执行。

公共汽车、电车、专线车价格管理按市物价局、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海市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公共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4)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代拟稿)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企业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是指企业为完成营运任务所发生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票价的基本依据。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的,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第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公共汽车营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保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同时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二)合理性原则。

各项费用及影响费用的相关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城市公共汽车营运无关的费用,一律不得计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由直接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城市公共汽车直接营运成本,指公共汽车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社会保障费、能耗费、轮胎消耗费、折旧费、修理费、养路费、通行费、保险费、租赁费和其他营运经费等。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新办)办事指南【模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新办)办事指南【模板】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新办)办事指南一、审批依据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修正)。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二、审批范围莒县区域内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企业。

三、申请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符合运营线路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提供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辆的承诺书;3.具有合理可行、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线路运营方案;4.具有健全的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5.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申请材料(★为必要材料☆为可容缺受理材料)★1.《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申请表》(原件1份);★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原件1份);★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原件1份),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线路运行方案;☆5.经营服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1份,纸质);☆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如为拟聘用人员,应提供拟聘用人员承诺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聘用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责任等。

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体检报告(1份,纸质)。

以上材料涉及证件不收取原件的,审核无误后复印,原件退回。

五、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办结六、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七、咨询方式莒县行政审批服务社会事务科咨询电话:********八、救济方式1.投诉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监查室电话:********2.行政复议莒县人民政府,地址:莒县振兴东路489号,联系电话:********3.行政诉讼莒县人民法院,地址:山东省**市莒县北坛东路与广场西路交汇处附近东北,电话:********。

客运线路审批规定

客运线路审批规定

客运线路审批规定客运线路审批规定是指在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客运企业的线路申请进行审批和管理的一项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客运行业的安全、有序和稳定发展,保障公众的出行需要。

下面就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要求客运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注册和备案。

客运企业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只有完成注册备案手续的客运企业才能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线路审批。

其次,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要求客运企业在申请线路审批时,必须提供详细的线路规划和运行计划。

线路规划要包括起点、终点、途经地点和行驶里程等信息。

运行计划要包括运行时间、班次安排、票价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客运企业还需提供车辆运营证明、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

第三,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要求客运企业在申请线路审批时,需进行公示和公开听证。

公示通常会在当地媒体和政府网站上进行,旨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和市场反馈。

公开听证会则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召集,旨在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这种公示和公开听证的机制是为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和民主。

最后,客运线路审批规定还涉及到线路的监督和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已批准的线路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保运营企业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运营资格。

同时,客运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经营信息,包括车辆运行状况、运营收支情况等,以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和分析。

总之,客运线路审批规定是对客运企业申请线路的审核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通过规定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客运线路的运营安全、有序和合法。

这也有助于促进客运行业的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

同时,加强对客运线路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提高行业整体运营水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交通局关于房山区公共客运票制票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交通局关于房山区公共客运票制票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交通局关于房山区公共客运票制票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1.11•【字号】房政办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交通局关于房山区公共客运票制票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房政办发〔2008〕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区交通局制定的《房山区公共客运票制票价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一日房山区公共客运票制票价改革工作方案(区交通局二○○八年一月十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注重公平、城乡统筹、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让广大市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等一系列精神,按照市委十届二次全会提出的“解决好郊区公交问题,坚持实行公交公益性低票价政策”的要求,贯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北京综合运输体系的总体部署,逐步建立管理规范、分工明确、票价同折扣的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环保、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

经市政府批准,自2008年1月15日起,9字头公交线路票价实行折扣优惠。

根据我区客运实际情况,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区内公共客运线路票价与9字头公交线路同步实施同折扣优惠。

为确保我区公共客运票制票价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一)成立领导小组组长:陈永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副组长:高言杰区政府副区长吴会杰区政府副区长高维魁区政协副主席、区财政局局长成员:周文海区交通局局长游来清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区维稳办主任、区流管办主任崔山区发改委主任万国喜区地税局局长张克军房山交通支队支队长吴明新房山公安分局副局长韩晓明区信访办主任周德运区安监局局长王长青区财政局总会计师王波区应急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

关于请求调整公交车票价的请示报告

关于请求调整公交车票价的请示报告

关于请求调整公交车票价的请示报告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本报告是针对当前公交车票价问题的调整请求,请您仔细审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交通作为城市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居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公交车票价的定价问题已经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关注和热议。

为了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提高公交服务质量,我们特向贵部门提出以下请求:一、定价机制不合理的问题当前的公交车票价定价机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根据市场调研数据显示,当前公交车票价与市民的收入水平、生活成本等因素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导致部分市民出行负担过重,影响了公交出行的普及程度。

因此,建议对公交车票价的定价机制进行全面评估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市民的出行需求。

二、票价调整的必要性随着城市发展和公交服务的提升,公交车票价的调整势在必行。

首先,当前公交车票价与城市发展水平和服务品质不相匹配,无法满足市民对公交服务的需求。

其次,公交车票价的调整将有助于公交企业提高运营效益,推动公交服务的改善和发展。

因此,我们请求相关部门对公交车票价进行合理调整,以提升公交服务质量和市民出行体验。

三、调整方案的建议为了使公交车票价调整更加合理和科学,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 调研分析:相关部门应该开展全面的市场调研和数据分析,了解市民的出行需求、收入水平以及生活成本等因素,为票价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2. 定价机制改革:在调整票价时,应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综合考虑市民支付能力、公交企业成本和运营效益等因素,确保票价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3. 差异化定价:根据不同地区、线路、时间段等因素,合理划分票价区间,实行差异化定价,以满足不同市民群体的出行需求。

4. 定期评估:建立票价调整的定期评估机制,根据市场变化和公交服务质量等因素,及时进行票价的动态调整,确保公交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四、社会影响的预期公交车票价调整将对城市交通出行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道路旅客运输审批手续及流程

道路旅客运输审批手续及流程

道路旅客运输审批手续及流程一、前期准备1.了解并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道路旅客运输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并理解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运输条例》等。

只有了解法规才能对相关审批手续和流程有所准备。

2.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基本准入证件,申请者需要向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同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经营者的法人营业执照、车辆购置发票、车辆产权证明等。

审批部门将对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申请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二、审批流程1.受理及备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首先进行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备案的结果。

备案主要是确认申请人的资料和材料是否齐全,并登记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备案系统中。

2.现场检查:在备案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组织现场检查,对申请人的经营能力、车辆情况、车辆维修申请和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并填写相应的检查表。

现场检查主要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符合道路运输管理的要求,例如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载设备是否齐全等。

3.执业资质审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相关资质要求,包括选择性决定是否要求参加相关培训,进行面试,并审核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文件。

4.审查及决策:在完成现场检查和执业资质审查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查和决策。

审查主要是对申请人的资料和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经营许可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审查合格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通过决策,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5.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审核通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颁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包括相关的信息,如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

申请人需要按照许可证上的规定,开具票据、办理保险等相关手续。

三、后期管理1.定期检查:申请人获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定期检查。

公共汽车运营公司票务操作规章制度手册

公共汽车运营公司票务操作规章制度手册

公共汽车运营公司票务操作规章制度手册一、概述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公共汽车作为一种便捷、环保的交通工具,受到了越来越多市民的青睐。

为了确保公共汽车票务操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本手册旨在规范公共汽车运营公司的票务操作,并详细说明相关规章制度。

二、票务办理1. 乘客购票a) 乘客可选择现金购票或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购票。

b) 票价根据距离或区域进行划分,应公示明确。

c) 乘客购票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妥善保管购票凭证。

2. 票务退换a) 乘客在规定时间内可办理票务退换手续,但需扣除相应手续费用。

b) 乘客需提供有效的退换票凭证及相关个人信息。

3. 学生票办理a) 学生需提供有效学生证明方可办理学生票手续。

b) 学生票的优惠政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三、车票检查1. 车票查验a) 公交车辆应设置专门的检票区域,确保乘客有序刷卡或出示车票。

b) 工作人员应进行有序、高效的车票查验,准确核对乘客个人信息。

2. 无票乘车处罚a) 乘客未持有效车票乘车,需按规定处罚。

b) 处罚标准应提前公示,并保证处罚过程合法、公正。

四、票务结算1. 票务统计a) 公共汽车运营公司应定期统计票务信息,包括售票数量、票款收入等。

b) 统计数据应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确保数据准确性与全面性。

2. 票款管理a) 公共汽车运营公司应建立严格的票款管理制度,确保票款安全。

b) 票款应及时上缴,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五、安全保障1. 票款调差处理a) 公共汽车运营公司应建立票款调差处理机制,确保票款账目准确无误。

b) 票款调差需按照相关流程、规定程序进行。

2. 盗票处理a) 如发现盗票现象,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

b) 公共汽车运营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盗票报案、处理机制。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手册应经公共汽车运营公司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生效。

2. 所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手册的规定,并熟悉操作要点。

3. 对于本手册未能详细涉及的票务操作规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规定,并及时公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管理办法(试行)
损 失 费 、劳 务 费 、点 钞 费 、I 卡交 易服 务 费及 其 他 直 接 营 运 费 用 等 。 C 第七条 期 间费 用 包 括 管 理 费用 和财 务 费 用 。
管 理 费用 ,指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企 业 内设 的行 政 管 理 部 门为 管 理 和 组 织 营 运 生 产 活 动 而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包 括 :管 理 部 门 职 工 薪 酬 、差 旅 费 、业 务 招 待 费 、折 旧 费 、 修 理 费 、办 公 费 、水 电 费 、租 赁 费 、会 议 费 、车 辆 费用 、宣 传 费 、税 金 ( 企 业 按 指
主 题 词 :环 保 机 动 车 定 期 检 测 实施 办 法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 汽车客运
定价 成 本 监 审 的 管 理办 法 ( 行 ) 试
( 东省 物 价 局 2 1 广 0 1年 4月 1 日以粤 价 ( 0 1 7 2 2 1 ] 7号 发 布 自 2 1 0 1年 6月 1
营运 企 业 同类 服 务 的实 际 成 本 ,并 综 合 考 虑 各 方 面 情 况 和 意 见 ,合 理 测 算 、核 定 定
价成 本 。
第 二 章 定 价 成 本 构 成 项 目及 相 关 审核 标 准
第 五 条 城 市公 共 汽车 客 运 定 价 成 本 由直 接 营运 成 本 和期 间 费用 构 成 。 第六条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直 接 营 运 成 本 ,指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企 业 在 实 际 营运 过

的会 计 制 度 的规 定 。 (-)相 关 性原 则 。计 人 定 价 成 本 的各 项 费 用 ,应 当与 城 市 公 共 汽 车 营 运 活 动 相 - -

公共交通票价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票价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票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公众出行权益,规范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级公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定价原则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坚持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票价确定第四条定价依据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运营成本 2. 市场需求 3. 社会公平性第五条定价程序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运营管理部门制定票价方案并提出公示; 2. 公示期满后,对公众的意见进行搜集和整理; 3. 运营管理部门根据搜集到的意见,进行票价方案的修改或确认; 4. 经批准后,将票价方案公布实施。

第六条定价公示公共交通票价确定前,应进行充分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价格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 调整幅度和标准 - 调整后的票价表第三章票价调整第七条调整原则公共交通票价调整应符合以下原则: 1. 适度有序,避免大幅度票价波动; 2.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票价调整公平合理; 3. 适当考虑运营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公平性的变化。

第八条调整程序公共交通票价的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运营管理部门提出票价调整方案,依法公示; 2. 公示期满后,对社会各界的意见进行搜集和评估; 3. 进行票价方案的修改或确认; 4. 经批准后,将票价调整方案公布实施。

第九条调整公示公共交通票价调整前,应进行充分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调整原因和依据 - 调整幅度和标准 - 调整后的票价表第四章票价监管第十条监督机构公共交通票价的监管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监督职责公共交通票价的监督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监督公共交通票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并进行处理; 3. 查处非法涨价和操纵票价等违法行为。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5]185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5]185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我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5]185号)市公交集团、各区县物价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公交客运)的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我市公交客运票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公交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制定或调整公交客运票价应该依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有关规定履行申请、调查、听证、审核、决策等相关程序。

二、天津市物价局是公交客运票价的主管部门。

制定或调整城市(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公交客运票价,应由市公交集团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审批。

三、我市郊区、县内的公交客运线路票价,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制定或调整郊区、县内的公交客运票价,由郊区、县内的公交客运企业或郊区、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区、县物价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四、我市公交客运线路实行单一票制和计程票制。

市区的公交客运线路实行单一票制,郊区的公交客运线路实行计程票制。

五、我市公交客运的客票种类为:普通客票、IC卡客票和月票。

六、公交客运的特殊线路、特殊车型票价由市物价局单独制定。

七、公交客运线路的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和乘车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票价,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八、公交客运线路经营者和客运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交客运票价,不得擅自变更。

九、当车辆营运中因本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停驶的,公共汽车的驾驶员、售票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乘坐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不分车型),同线路同方向的驾驶员、售票员不得拒绝。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148路公共汽车票价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148路公共汽车票价的批复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148路公共汽车票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17
•【字号】沈价审批[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148路公共汽车票价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8]22号)
沈阳安运客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148路公交客运票价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对148路(东陵公园至沈阳北站)公共汽车票价批复如下:
1、投币每人次1元;
2、普通IC卡每人次0.90元;
3、学生(初中至大学本科)IC卡每人次0.40元;
4、通用月票IC卡每月70元,限乘135次;
5、小学生通用月票IC卡每月10元;
6、老年通用月票IC卡每月8元;
7、低保户家庭学生优惠通用月票IC卡每月8元。

接此批复后,请认真做好车上明码标价工作。

此批复自2008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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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审批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公共汽车客运票价审批
2.颁发的证件及
有效期
有关批准文件;在批准文件中确定
3.事项类型及法
律效力
非行政许可审批;经营者必须依法执行审批机关批准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4.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
2、《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15】42号);
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粤价【2012】149号)
5.审批条件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
6.申请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
2、制定、调整的建议方案;
3、制定、调整价格的主要依据和理由;
4、对相关行业和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影响分析;
5、企业近三年的运营成本测算情况;
6、营运资质证明、线路开通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线路走向及站点设置、里程及示意图等其他相关资料和情况;
7、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消费者提出书面定价建议的,应当提供前款第2、3、4项所列材料。

7.收取材料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价格管理的办法》(粤价【2012】149号)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物价科(区行政大楼四楼)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9.审批决定机关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10.审批程序1、受理;2、审批;3、领取审批结果。

11.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需要补充材料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取回申请材料或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根据具体要求按时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12.审批收费无
13.申请表格无
14.年审或年检无
15.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咨询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2106 投诉机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电话:22835688
16.备注本办事指南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若有调整,以实际指导为准。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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