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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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部分
资料员应了解并遵守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第16章
第16章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
16.1 一般规定
16.2 竣工验准备
16.3 竣工资料
16.4 竣工验收管理
16.5 竣工结算
其中:
16.3 竣工资料
第16.3.1条承包人应按竣工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
第16.3.2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竣工资料管理制度,实行科学收集,定向移交,统一归口,便于存取和检索.
第16.3.3条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资料,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第16.3.4条竣工资料的整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始于工程开工,终于工程竣工,真实记录施工全过程,可按形成规律收集,采用表格方式分类组卷.
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整理应按专业特点,根据工程的内在要求.进行分类组卷.
3.工程检验评这整理应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的顺序,进行分类组卷.
4.竣工图的整理应区别情况按竣工验收的要求组卷.
第16.3.5条交付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有与竣工资料目录相符的分类组卷档案.承包人向发包
人移交由分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时,检查验证手续必须完备.
16.4 竣工验收管理
第16.4.1条单独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工程,竣工后可单独时行竣工验收,在一个单位工程中满足规定交工要求的专业工程,可征得发包人同意,分阶段进行竣工验收.
第16.4.2条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要求,满足生产需要或具备使用条件,并符合其他竣工验收条件要求.
第16.4.3条整外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可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间竣工并已办理手续的单项工程,不再重复进行竣工验收.
第16.4.4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条件:
1.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2.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设计变更通知书.
4.设备技术说明书.
5.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6.外资工程应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提交竣工验收文件.
第16.4.5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设备的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第16.4.6条竣工验收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
2.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
3.单项工程达到使和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第16.4.7条承包人确认工程竣工,具备竣工验收各项要求,并经监理单位认可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是境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16.4.8条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竣工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第16.4.9条通过竣工验收程序.办完竣工结算后,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资料员还应了解并遵守
GB50210-2001规范中,有关工程验收及资料的规定
1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3.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应符合《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6 章的规定。13.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及其要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说明:13.0.2 本规范附录B列出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十个子分部工程及其三十三个分项工程的名称,本规范第四章到第十二章分别对前九个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要求。每章第一节是对子分部工程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各节是对各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与《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相比,本规范对验收的范围和章节设置做了如下调整;1 “门窗工程”增加了木门窗制作与安装的特种门安装;2 将“玻璃工程”的内容分别并入相关的“门窗工程”
和“轻质隔离墙工程”;3 “裱糊工程”扩充为“裱糊和软包工程”;4 删去了“刷浆工程”;
5 “花饰工程”扩充为“细部工程”;
6 增加了“幕墙工程”。13.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过程中,应按本规范各章一般规定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记录。13.0.4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D的格式记录。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抽查样本均应符合本规范主控项目的规定。2 抽查样本的80%以上应符合本规范一般项目的规定。其余样本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或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说明:13.0.4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是否能够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因此只有一个合格标准。在把握这个合格标准的松严程度时,编制组综合考虑了安全的需要、装饰效果的需要、技术的发展和目前施工的整体水平。本规范将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心肝及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列为“主控项目”。“一般项目”大部分为外观质量要求,不涉及使用安全。考虑到目前我国装饰装修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而某些外观质量问题返工成本高、效果不理想,故允许有20%以下的抽查样本存在既不影响使用功能也不明显影响装饰效果的缺陷,但是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