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05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精品资料
⑤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 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⑥认为 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 务的;⑦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 害其财产人身权的;⑧其他可 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排 除范围的规定:①不服行政处 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 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对这些 事项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
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的 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 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 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要件。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①主要是财 产责任;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 的责任;③补偿当事人的损失; ④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 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 任的方式有:停止损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 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 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0种。医 学法学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
2.行政处分:是指有管辖权的 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行政 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 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 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开除留用查看、开除8种。
••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
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 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 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 偿的责任。
③国家强制性,即医学法学律责 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违 法者拒绝承担由其违法而必须承 担的法律责任时,国家强制力将 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职权性,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 门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予 以追究。
二、医学法学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医学法
学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 程度,医学法学律责任分为: 宪法责任、行政责任、民事 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3-5立法执法法律救济
主体——行政主体(管理方)
(1)卫生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职权性执法主体
(3)受委托组织
授权性执法主体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 合理性 高效率
(四)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方式)
具体的卫生行政执法 卫生许可行为 卫生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强制
(五)卫生行政处罚
2.病人提出申请后,必须经过7天以后方可签署安乐死证书。 3.帮助死亡的医生必须证明,一是晚期病人,二是不可医治,三是没有
可减轻其痛苦的其他选择. 4.必须有一名该疾病方面的专科医生对上述判断给予证实。 5.还必须有一名心理学医生,证明病人是在清醒且神智正常的情况下作
出的请求。 6.如果病人的母语不是英语,则必须有翻译在场。 7.医生在履行完上述手续,签字之后,还必须保留48小时的冷却期,方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
法律草案的表决
立法过程 (通过阶段)
法律草案的公布
你支持安乐死吗?
讨论
如何订立安乐死立法程序?
实施安乐死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大家看法链接——“我想安乐死”
荷兰实施安乐死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18岁以上,是正在经受无可救药的疾病的难以忍受的折磨 的晚期病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 后的5日内,对复议申请及时审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审理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结 (五)卫生行政复议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 (六)卫生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七)卫生行政复议的期限——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自收到复议决定
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⑤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履行其他 法定职责拒不答复的;⑥认为 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 务的;⑦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 害其财产人身权的;⑧其他可 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的具体行 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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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排 除范围的规定:①不服行政处 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②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 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对这些 事项申请人不得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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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医疗机构
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卫生 事业有关的机构违反法律规定 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 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 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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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的
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
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
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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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②对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 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 立该派出机构的卫生行政机关 或者该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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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除了要遵循
诉讼制度的共同原则外,它有 自己的特有的基本制度,主要 有以下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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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一)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 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 (三)被告负举证责任; (四)不适用调解;
第五讲卫生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卫生法学》学习指导
《卫生法学》学习指导学习指南:1、《卫生法学》这门课程主要介绍我国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
教材共十六章,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前三章,介绍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第二部分为第四章至第九章,主要内容为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为第十章至十四章,主要是有关临床医事法学的内容;第四部分为第十五章至十六章,内容分别为医学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国际卫生法简介。
本教材覆盖卫生法律、法规范围全面,适合多种形式的教学,教学对象为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的专科和本科学生,本学习指导也是专、本科通用的学习指导。
2、该课程为医药卫生专业的基础课,学习中应以教材为主,并认真完成课后作业,光盘中的学习要点和习题可作为辅助资料。
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考试大纲和期末串讲是考前对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巩固的重要学习资料。
当教材和光盘的内容出现不一致情形时,学习和考试应以教材为主。
3、希望同学们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能够掌握基本的卫生法律制度,顺利通过考试,并希望所学习的这些相关法律知识,能为同学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帮助。
第一章: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知识要点: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特征,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的渊源,卫生立法的含义和依据,卫生立法体制,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相关教学资料:教材、课后作业●重点知识串讲:第一节:卫生法学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技术性、综合性。
第二节:卫生法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这一概念从其表现形式、调整对象、创制主体和方式、内容、保障角度方面又有五层含义。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保护,预防为主,公平,保障社会健康,患者自主。
卫生法律责任与司法救济51页PPT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卫生行政救济法律法规(ppt 33页)
四、卫生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为 1、违法拘留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扣留 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以此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与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
一、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 人的参加下,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一般原则:与三大诉讼法共同原则 2、专有原则:与其他诉讼法不同的原则
1、卫生行政争议:在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卫生行政主体与相 对方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
2、卫生行政争议的特点: 主体一方为卫生行政机关;
争议起因是卫生行政相对方不服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
争议的内容是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合理;
救济程序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二、卫生行政复议:
2、执行的条件 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或由法院移送执行; 3、种类 (1)、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 (2)、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强制申请; (3)、相对方既不履行又不起诉的,行政主体向法院申请强制
(四)、卫生行政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种类
维持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补正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限期履行; 撤销、变更具体卫生行政行为;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 防治结核病日 3月24日 ▪ 世界卫生日(4月7日) ▪ 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4月25日) ▪ 全国爱眼日(6月6日) ▪ 全国爱牙日(9月20日) ▪ 世界艾滋病宣传运动日 (12月1日) ▪ 世界强化免疫日12月5日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法律关系 Health legal relationship
卫生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1、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
《食品卫生法》 第四条:凡在中华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海人内、民从领共事空和食以国品及领生延域产伸意
义上的部分 。
经营的,都必须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遵守本法。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
(一)定义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卫生活动(即医 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 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种类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卫生服务法律关系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Subject)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卫生法的溯及力
即某一法规对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
可以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反之就
没有溯及力《。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
定: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 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 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 再重新处理。
国家卫生 行政机关
公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第3章卫生行政法律救济
3.赔偿机关不作决定,请 求人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 起诉。
思考题
什么叫卫生立法? 试述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和程序。 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应该如何管辖? 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其种类。
谢谢
由本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 部门管辖 省部级的复议由原级进行 ,不服的或诉讼或由国务 院裁决 对派出机构的复议由派出 的部门或本级政府管辖 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复 议由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 府管辖 对两个以上政府机关共同 行政行为的复议由共同上 一级政府管辖
管 辖
卫生行政复议 复议机构 复议参加人 : (1)申请人 (2)被申请人 (3)第三人 (4)代理人
第二节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 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和条 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 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制度。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做 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由人民法院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两 者 关 系
不同点: 行使权力不同 受理机关不同 程序不同 审查范围不同 处理权限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对同一争议,不能同时适用两种制度。一般情况下,对 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己受理行 政诉讼,则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赔偿
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 行为,侵犯公民或法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行政 机关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 合法、公正、公开 、及时、便民 一级终局制 审查行政行为合法 性和合理性 不适用调解 举证责任倒置 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政府规章。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2、原则
❖ 1)合法性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 2)公正性原则 ❖ 3)公开性原则:程序、决定、依据 ❖ 4)及时性原则:受理申请、作出决定、执行决定及时 ❖ 5)便民性原则:在能通过书面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尽
的文件有权处理时,应在复议决定中作出撤 销该抽象行政行为的决定。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 D、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司法监督 ❖ E、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 ❖ F、辅助性质的决定(同时适用于撤销和确认违法)
“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期限、与行政诉讼的冲突、管辖范围 ❖ 处理: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或受理决定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3)审理
❖ A、审查方式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
❖ B、内容 全面审查;合法性与适当性;具体行政行
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 C、审理的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 定的规范性文件 ❖ D、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四种情形除外)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2、 附带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 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 先具体,后抽象
❖ 附带的审查的范围
规章以下的文件(除国务院的规定以外的各种规定)
第三章卫生行政救济
❖ 1.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d ) ❖ A.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卫生行政救济
1、定义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 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 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2、特点 3、途径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特点: 1)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 2)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关的
义上的部分 。
经营的,都必须
2、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遵守本法。
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只在发布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
内生效。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卫生法对人的效力
1、对空间效力范围内所有人
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 人和无国籍的人。我国卫生法规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2、对空间效力范围内特定人
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行使 3)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种程序上权利,不
得被非法剥夺 4)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4)诉讼终局原则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申请期限: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 复议机关在5日内进行审查
司法行为
受理的机关 上一级
法院
审理的程序 行政程序
司法程序
审查范围 合法性、合理性
合法性
法律效果 复议后可诉讼
两审终审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总结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胜诉
(复议机关)
复议决定
争议
争议
诉讼
申请赔偿损失
终审
不服
卫生执法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谢谢
绪论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j
卫生行政救济第三章
小结
• 卫生行政救济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我国现有的卫 生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 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 • 卫生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一级复议原 则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卫生行政诉讼既要遵循诉讼制度的一般原则,又要遵循区 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即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合法 性审查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卫 生行政诉讼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卫生行政赔偿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的赔偿方式 与标准及法定程序进行。
• 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 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 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 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 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时间:申请:ຫໍສະໝຸດ 0日•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 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特点:
1)卫生行政救济是对权利所进行的救济
• 2)是对行政所实施的救济,由行政机 关的行政行为引起 • 3)一般应在法律上形成为某种制度
• 4)一般是事后救济
作用
• 1.保护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 2.维护卫生法律的权威。
• 3.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 4.推进卫生法制建设。
卫生行政复议
二、卫生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起诉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不 经过复议,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对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以后才能向 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应当在 接到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应当立案受理。 (二)审理和判决 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 可以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进 行申诉,但二审裁判必须执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采取合议制, 开庭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实行 公开审理,由合议庭进行法庭调查和双方当事人辩论,在辩论终结后 依法裁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出如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应当判决维持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由下 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卫生行政机关原具体行政行
卫生法课件:卫生法律救济
A.甲省乙市B区卫生局 B.甲省乙市A区卫生局 C.甲省乙市卫生局 D.甲省卫生计委
二、卫生行政复议 (六)卫生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二、卫生行政复议
1.申请
A、申请管辖 人民政府或上级;派出机构的卫生行 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卫生行政机关;共同 上级卫生行政机关
B、申请期限 知道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 C、形式 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D、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E、不得与行政诉讼冲突
二、卫生行政复议
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相对人+相关人
确定标准
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 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资格转移
(1)公民死亡 近亲属 (2) 组织终止 继承权利的组织
A 某市卫生局职员李某对卫生局作出的降级处分不服的 B 张某在工作中由于过失造成医疗仪器损坏,对医院给予的 行政处分不服的 C 王某的小餐馆因卫生状况受到卫生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 王某对此不服的 D 赵某不服市卫生局作出的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结果
二、卫生行政复议
2. 甲省乙市A区卫生局对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 的个体户张某处以罚款,如张某不服,欲申请卫
二、卫生行政复议
2.受理
❖ 期限:5日内 ❖ 内容:被申请人、申请人、复议范围、法定期限、
与行政诉讼的冲突、管辖范围 ❖ 处理: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或受理决定
二、卫生行政复议
3.审理
A、审查方式 B、内容 C、审理的依据
1.被申请人; 2.复议机关; 3.申请; 4.法律规定。
D、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四种情形除外)
问题:店主王某不服,其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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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
1.横向:提供卫生服务的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与接受 卫生服务者之间的卫生服务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①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与就医人员之间形成的医患 法律关系,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被接受 服务者之间形成的服务法律体系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主题具有特殊性
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从事卫生工作的组 织和个人
纵向法律关系——医疗卫生管理机关(卫 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
横向法律关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个 人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①主体——参加卫生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 卫生权利、承担卫生义务的人,也就是当事人。 a.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b.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卫生行政复议参加人 ①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 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③ 第三人——与申请人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 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 复议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 代理人
第三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第三节 卫生行政救济
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卫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之间在卫 生管理和卫生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而结成的 法律关系
刑罚主要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
利。
第三节 卫生法律救济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 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救济的 法律制度的总称。
救济途径
主要是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 卫生行政赔偿。
③内容——主体依法享有卫生方面的权利和应承担的 义务。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四、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如患者就诊产生医患关系。 (二)变更
如发生医疗事故可以引起卫生法律关系内容的 变更。 (三)消灭
如义务履行(医师把病人治愈,双方的医患法 律关系消灭 ),或主体不存在了。
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 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 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行政处分
这里指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 位的行政领导对所属一般违法失职人员 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 查看、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
是指医疗机关和卫生工作人员或从事与 卫生事业有关的机关违法法律规定侵害 公民的健康权利时,应向受害人承担损 害赔偿的责任。
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 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 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刑事责任
是指违法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
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 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 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特点
1.卫生法律责任是违法卫生法律规范的 后果;(涉及民事责任时,不一定必然 是由于违法卫生法引起的。)
2.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卫生法律规范明 确规定;
3.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4.卫生法律责任必须由法定机关予以追
究。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责任 是指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卫生
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 的法律后果。 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卫生行政管 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
1.合法原则;(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主体必须合法; 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 应当合法)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按审理期限
审结;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时;对当事人不履行复议 决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及时处理) 5.便民原则; 6.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原则; 7.一级复议原则 8.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9.书面复议的原则
c.主体的种类: 卫生行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然人
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 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 行为——主体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物——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血液制品 人身——各种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智力成果——精神财富:医学著作、发明
(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1.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指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 的权限范围。
2.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 指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卫生行政复议案件的分 工和权限,主要规范每一件具体的卫生行政 复议案件应该由哪一级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 问题。
(四)卫生行政复议的主体
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比卫生执法机关高一级的卫 生行政部门
(一)卫生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 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 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原则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
(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
②从事药品、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生产经营企 业及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就其产品或服务的安全卫生质 量与利用接受或被服务者之间所形成的健康相关的法 律关系。
2、纵向: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间的卫生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平等性。 ①外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 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 间的公共行政关系。 ②内部行政关系——卫生行政机关与其机关工 作人员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工作人员之 间行政的人事关系。 ③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卫生预防保健等专业机 构之间的行业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