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案件数量增多等因素,诉讼压力日益增大,诉讼效率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
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或专门机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调解方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衔接,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该机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调解前置: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由专门机构或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相应调解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3.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1. 成功案例: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法院通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作,成功调解了大量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2. 存在问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有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调解程序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当事人对调解方式信任度不高等。
五、完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应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地区、各机构在实施“诉调对接”机制时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
2. 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应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专业性和公信力。
3. 提高公众认知度: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非诉讼调解方式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4. 强化司法监督:在“诉调对接”过程中,法院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根据您的指示,对我们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汇报。
以下是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一、诉调对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诉调对接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意义在于优化司法体制,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效率,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情况1.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单位成立了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小组,由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对接工作。
2.健全工作机制:我们完善了工作机制,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双方交流与协作。
3.提高工作水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组织了相关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三、诉调对接工作取得的成果1.提升矛盾纠纷解决率: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协调,避免了司法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解决率。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接工作,我们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减少了重复办案的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
3.提升服务质量:诉调对接工作促进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作,进一步提升了服务质量,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行政需求。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1.工作流程不够顺畅:由于各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不畅,工作流程存在一定的不顺畅的情况。
解决方案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机构之间信息的畅通。
2.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一些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有待提高。
解决方案是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沟通能力。
3.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由于各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工作压力等原因,工作推进力度不够。
解决方案是加强领导的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加强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沟通协调能力,更好地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法治社会,民事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个体的权益保护,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将诉讼程序与非诉讼调解方式有效衔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机制。
该机制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受理与分流:诉调对接机制的起点在于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分流。
法院在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焦点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诉调对接程序。
2. 调解组织介入:在决定适用诉调对接程序后,法院将案件交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通常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机构。
3. 调解与协商: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
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查后,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将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方式相结合,不仅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诉调对接机制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五、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部分地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不够充分,导致部分群众对该机制了解不足。
其次,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部分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存在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
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对策建议1. 加强宣传:加大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该机制的了解和认可度。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司法资源相对紧张。
因此,有效、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民事“诉调对接”机制在处理和化解民间纠纷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诉调对接”机制进行研究分析,以探求其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的运用及其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概述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将诉讼程序与调解程序有效衔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制度。
该机制不仅充分利用了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优势,同时也有效地缓解了司法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构成与运行(一)构成要素1. 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等,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
2. 诉讼程序: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为调解不成或需要法律判决的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3. 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转接等方式,实现调解与诉讼的顺畅对接。
(二)运行流程1. 当事人首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 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则结束程序;如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要求进入诉讼程序,则将纠纷转接至诉讼程序。
4.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继续审理,并可参考调解过程中的情况作出判决。
四、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特点与优势(一)特点1.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
2. 经济性: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 高效性:通过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优势1. 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调解过程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缓解司法压力:通过分流部分案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一)完善调解制度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调解制度,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对接工作,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纠纷解决。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方式。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档案,记录每起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进展情况,便于双方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2.加强人员培训(1)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调解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信息共享(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2)建立案件反馈机制,法院应及时向调解机构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调解机构也应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
4.加强宣传推广(1)加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2)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成功的诉调对接案例,树立良好的典型案例,促进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
四、工作保障1.加强领导支持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加强跟踪服务对于诉调对接的案件,法院和调解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也能够促进法院与调解机构的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本实施方案,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加强诉调衔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为了全面了解各地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走访、访谈、观摩庭审等方式,深入了解诉调对接的现状,并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二、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1. 工作机制建立不完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上缺乏明确的工作机制。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工作组或专门的机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但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和流程,人员交接和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工作效率。
2.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法院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无法实现诉调信息的即时共享和交流。
这导致了信息壁垒,使得调解员和法官之间难以及时了解案情,从而影响了调解和审判的质量。
3. 调解资源不平衡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部分地区发现调解资源不平衡,一些城市和地区调解组织相对较为发达,而农村地区的调解力量薄弱。
这导致了一些调查员工作负荷过大,同时也使得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加强法官和调解员的培训针对法官和调解员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应该加强对两者的培训,提高工作配合能力和沟通能力。
通过培训让法官更加了解调解工作的特点、流程、要求等,同时也让调解员更加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判决依据,实现诉调衔接的无缝对接。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法院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诉调对接工作的高效开展。
完善相关技术和系统,实现法院、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数据整合和分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调解力量的充实与优化加大对农村地区调解力量的培养和支持,充实调解员队伍。
同时,在调解员的选拔上加强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通过优化调解资源的配置,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调解需求。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其效率和公正性日益受到关注。
而“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诉讼的快速解决、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价值、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和优化的建议。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概念与内涵诉调对接机制,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核心在于将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进行有效衔接,实现优势互补。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价值与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等。
3. 维护社会稳定:诉调对接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情况目前,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邀请调解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还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实现远程调解,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调解结果的执行难、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等。
五、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调解结果的执行难: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导致诉讼再次进入执行阶段,增加了诉讼成本。
2. 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部分地区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存在不公、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
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诉调对接机制在各地的实践情况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
六、完善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1. 强化执行力度: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降低诉讼成本。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1、根据《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部令[2024]89号)、《全国法院诉调对接行动计划》(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印发),全市法院坚持中心精神,坚持做
好诉调对接工作,既要深化诉调对接,又要践行“我调你审”,尽职履责,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和全市统一的司法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全市法院将建立全面的诉调对接机制,深入实施诉调对接行动计划,扩大诉调对接的覆盖面,完善执行案件前期诉调工作和案件实际对接
工作,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间的交流和配合,强化程序保障,确保司法部
门能正确审查行政案件。
二、具体措施
1、执行案件前期诉调工作
(1)在诉讼前期,全市法院要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案件的可诉性,协助行政机关作出科学、正确的审理结论,避免
诉讼误判;要加强法官和行政机关交流和沟通,做好法官应诉调的各项具
体工作。
(2)要加强审理前期的案件调查工作,及时向当事人、被申请人及
其他当事人提出调查结果,同时要尊重诉讼主体的权利,充分审慎研究调
查结果,从实践出发。
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发展与协调
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发展与协调为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促进司法与非诉调解工作的发展与协调,提升诉调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和推进。
一、强化信息共享和互通1.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将诉讼和非诉调解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管理,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传递。
2.加强信息互通机制,使诉讼程序中的相关信息能够即时传递给非诉调解机构,提供便捷的信息支持和操作条件。
3.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的保护,防止非法泄露和滥用。
二、健全联动机制1.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负责协调和推进诉调衔接工作,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2.完善诉调衔接工作流程,在法庭、调解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确保各方能够及时共享信息、交换意见,并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3.加强培训和研讨,提高诉调衔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增强他们对诉调衔接机制的认识和理解。
三、加强法律保障1.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诉调衔接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为诉调衔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加大对非诉调解机构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员支持,促进其发展和壮大,提升其调解能力和效果。
3.推动法律服务体系的和完善,提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为诉调衔接工作提供优质服务支持。
四、加强宣传和推广1.加大对诉调衔接机制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大众普及诉调衔接的意义和作用,提高公众对诉调衔接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2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发布诉调衔接工作的成果和优秀案例,树立典型案例的榜样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诉调衔接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3.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法律宣讲活动,提高专业人员和法律从业者对诉调衔接机制的认知和了解,促进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总之,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需要通过信息共享和互通、健全联动机制、加强法律保障以及宣传和推广等方面的努力。
只有在这些方面都取得明显进展,才能够实现司法和非诉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推动诉调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公民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法治社会,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而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分析其运作原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基本原理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等方式,促进当事人和解,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
该机制的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前调解: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程序前,法院或相关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2. 诉中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适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和解。
3.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后,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协议的履行。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及问题分析目前,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各级法院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效率不高:由于调解过程缺乏规范和标准,导致调解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
2. 调解结果执行难: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导致诉讼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3. 诉调对接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不畅:诉调对接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如仲裁、调解委员会等缺乏有效衔接,导致资源浪费。
四、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措施:1. 规范调解程序: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和标准,提高调解效率。
2. 加强司法确认: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 建立信用体系: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提高其履行协议的自觉性。
4. 加强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5. 强化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调解技能和法律素养,使其更好地在诉调对接机制中发挥作用。
法庭诉调对接汇报
法庭诉调对接汇报第一篇:法庭诉调对接汇报华埠法庭关于开展诉调衔接工作的汇报今年以来,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法庭在县委、县政府以及院党组领导下,在上级部门的支持下,积极推行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协助调解、委托调解“四调”结合的工作模式,不断拓展“诉调衔接”的新领域、新方法。
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现将我庭诉调衔接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
一、我庭诉调衔接中心的基本状况。
(1)设置情况。
我庭诉调衔接中心于2009年8月成立。
为了方便当事人,办公地点设置于法庭大楼的一楼。
包括立案大厅和人民调解工作室,面积共有200余平方。
(2)人员情况。
目前,诉调衔接中心共有2名人民调解员,包括1名由我庭聘用的退休老法官专职调解员和1名兼职调解员。
(3)组织结构。
中心的结构框架大致分三个部分:一块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右侧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将涉诉民商事纠纷诉前调解、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人民调解;第二块也是位于法庭大楼内部中央的立案大厅,有专人负责对当事人诉讼进行引导、对来信来访进行接待;第三块主要是面向边远山区的巡回法庭,每个月15号派专人去苏庄镇开展巡回审判。
负责山区人民调解员的指导培训、巡回审判等工作,以构建与山区乡镇定点联系、就地解决纠纷的长效机制,并初步形成了具有华埠法庭特色的司法服务品牌。
二、诉调衔接中心的工作开展情况我院诉调衔接中心自2009年8月设立以来,通过努力完善诉调衔接的各项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优化诉讼调解功能,为维护我辖区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了贡献。
4至5月份,共调解成功案件22件,占同期民商事收案总数 %,目前无一例调解强制执行,也没有引发一起上访或投诉。
中心的主要工作包括两大部分:(一)对外,在诉的背景下,把诉调衔接工作推进到乡镇和社区、村1.指导培训基层人民调解员。
加强对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法律素养和调解技能。
在之际,工作室又以“切实服务平安世博”为契机,深入到各街镇的工作站和经济园区进行普法送法活动,一个月内连续举办了商事、社区纠纷、婚姻家庭等三场大型法律专项讲座,累计参加人数584人次,在社区和企业中引起较好反响。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莆中法〔2012〕115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基层法院、中院各业务庭:《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中院院领导工作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中院研究室和调衔办反馈。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调衔接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法[2012]116号,下称“总体方案”)在全国确定42家法院为试点单位,并经中央批准。
我院被确定为福建省2家试点法院之一,试点范围为中院及各基层法院。
现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调解衔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工作任务1、[工作原则]两级法院应当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原则,在进一步深化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过程中,继续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努力做好改革试点工作,推动我市调解衔接工作更上台阶、再创佳绩。
2、[工作目标]试点工作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探索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方式,在确保人民法院履行依法裁判职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职能;二是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社会力量,为建构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积累经验;三是完善和创新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
3、[工作重心]多年来的调解衔接工作,已为我市法院的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实根基。
两级法院应当在巩固和提升既有成果的- 2 -基础上,着力做好“总体方案”提出的建立法院专职调解员队伍、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和探索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等开拓性工作。
二、夯实工作平台4、[领导小组]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胡志伟担任组长,党组成员、副院长欧金华、黄志雄、方蔚文、姚丽青担任副组长,其他院领导、各基层法院院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和调解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对接,提高纠
纷解决效率和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诉讼和调解机制的协调与沟通
要加强诉讼和调解机制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切实推进诉调衔接
工作。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诉调协调机构。
建立由司法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
师协会等相关机构组成的诉调协调机构,制定诉调工作的具体操作
规程,完善诉调工作指导意见等。
2.建立诉讼与调解信息互通机制。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诉
调信息公开平台,实现双向信息互通,方便当事人和调解员查询案
件信息和进度。
二、加强诉调人员培训和交流
要加强诉调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操作水平,共同推进诉调衔接工作。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诉调人员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诉调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鼓励专家授课、分享经验,营造良好的诉调人员学习互动平台。
2.组织诉调人员实践交流。
定期组织诉调人员到其他地区或单
位交流学习,互相借鉴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诉调工作水平。
三、优化诉调流程和操作规程。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司法也在不断推进。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诉权,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建立完善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诉调对接是指将涉事双方在诉讼程序中通过调解等方式进行解决,旨在减轻法院负担,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并能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提高金融管理效能。
二、主要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1)设立专门机构: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专门机构,负责统筹掌握全国范围内的诉调对接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完善组织机制:建立诉调对接工作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各方面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2.健全信息共享机制(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院、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加强数据统计和分析:对涉及诉调对接的数据进行全面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和短板,为改进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专业队伍建设(1)提供培训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课程,提高诉调对接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4.加强宣传工作(1)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诉调对接工作的了解和参与度。
(2)加强教育宣传:通过网站、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宣传法律知识和争议解决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5.推动政策法规的完善(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争议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明确诉调对接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制定操作指南:根据实践经验,制定操作指南,明确各个部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各个环节的协同配合能力。
6.加强监督机制建设(1)建立监督体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做出相应的处罚和改进措施。
(2)加强司法评价:建立评估机制,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保证整个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余文唐
关于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余文唐一、背景和意义诉调对接是指在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中,当一种方式被选择但未达成预期效果时,另一种方式应及时启动,如诉讼不能解决纠纷,则及时启动调解程序;反之亦然。
诉调对接作为一种创新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降低成本、增加仲裁、调解等其他解决途径的参与度,符合我国司法改革的要求,因此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二、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目标1.提高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效率。
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进展的速度和效率,以满足当事人对快速解决纠纷的要求。
2.强化对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方式的关注度,并加强它们的协调。
诉讼和调解两种解决方式是相互关联的,要加强它们的协调,实现有机衔接。
3.促进诉讼与调解之间的矛盾解决。
通过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可以促进当事人的矛盾解决,加强司法公正与效率,保证司法公正良性循环发展。
三、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措施1.优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制度安排。
在建立和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到制度安排的完善,以实现机制的非正式化和高效性。
2.实现高度协调状态下的快速应对。
除了在制度安排上重点优化外,还应增强智能化和协同化级别,实现高度协调状态下的快速应对。
3.强化援法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需要快速的反应速度并敏捷地定位处理措施,这就需要更多的基础设施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强与主管部门的协作,提高基础设施融合使用的能力。
四、完善和创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具体步骤一路走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许多成就和进展,然而仍有一些问题和矛盾存在。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就是其中之一,有必要加以完善和创新。
具体步骤如下:1.调查研究和分析。
对于目前诉调对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方案和措施。
2.立法和政策完善。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立法和政策完善,明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任务和相关责任,规定机制包括在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之间的协调和转换等方面的内容。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法院诉调对接是指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合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转办等方式,实现诉调衔接,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
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和完善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推动诉调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能。
二、总体原则1.加强沟通合作。
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确保双方之间的有效配合和资源共享。
2.依法独立公正。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诉调对接过程中都应依法进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注重效率和质量。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4.保护隐私和保密。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诉调对接过程中要严格保守案件信息,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具体措施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在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诉调工作的数据互通,方便双方做好案件转办、调解结果反馈等工作。
2.制定案件转办标准和程序。
明确案件转办的标准和程序,规定转办的时限和方式,确保案件在诉调之间的流转顺畅和及时。
3.加强人员培训。
对法院和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加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效果。
4.推行电子化诉讼和调解。
通过电子化诉讼和调解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和调解机构的合作。
5.建立案件协助机制。
建立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案件协助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6.加强评估和监督。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四、工作推进1.组织调度力量。
在法院和调解机构中组织专门的工作力量,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和协调。
2.制定工作计划。
立即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的详细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目标,确保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doc
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和制度完善-(一)程序衔接一是建立诉前调解机制。
一方面,可在诉前引到当事人到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可选择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调解能力的法官及经过一定程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
二是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
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
三是设立巡回法庭。
人民法院应当从审判业务部门抽调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各县(市)、区调处中心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成功的民间纠纷案件。
四是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
(二)工作制度衔接一是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是建立聘任参与制度,聘请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参与司法调解工作。
三是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可派专人指导民调组织的疑难案件,帮助其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张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五是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卷宗材料送交人民调解指导员评阅。
(三)效力衔接1、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庭前调解机构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凡经审查制作调解书的,即与法院判决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将诉讼调解与司法审判有效衔接的制度安排。
这一机制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体系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视,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路径,以期为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众满意度提供理论支撑。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现状诉调对接机制是建立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上的,其主要目标是解决法院工作压力大、案多人少以及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
在实践操作中,诉调对接主要包括立案前的调解、诉中调解以及执行和解等环节。
目前,诉调对接工作已经逐渐形成了以法院为主体,联合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调解体系。
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社会环境以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诉调对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民事“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调对接进行了规定,但整体上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规范。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诉调对接的流程、标准、时限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二)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调解人员的来源广泛,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等,其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当事人参与度不高一些当事人对调解缺乏信任感,认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这导致诉调对接机制的参与度不高,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改进路径(一)完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诉调对接的具体操作流程、标准和时限等,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同时,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能够胜任调解工作。
(三)增强当事人参与度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信任感和参与度。
基层法院开展“诉调对接”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研究
基层法院开展“诉调对接”解决民事纠纷机制研究诉调对接是指基层法院将诉讼和调解有机结合,以解决民事纠纷为目的的一种机制。
本文将从背景、机制、实践和问题等方面进行研究。
一、背景在中国,民事案件数量庞大且不断增长,给司法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
此外,民事纠纷解决通常耗时长、费用高,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因此,基层法院积极探索“诉调对接”机制,以促进快速、低成本和满意的解决方案。
二、机制在诉调对接机制中,基层法院将诉讼和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实现衔接。
具体操作如下:1.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基层法院会在立案阶段向当事人提供调解选择,解释调解的优势和适用范围,引导他们认识到调解对解决纠纷更快更便捷。
2.诉讼和调解并行进行:在案件受理后,基层法院会指定专门的法官负责诉讼程序,同时安排调解员开展调解,确保诉讼和调解能够并行进行,提高解决效率。
3.诉讼和调解相互补充:在诉讼中,法官可以借鉴调解意见,寻找和解的可能性;在调解中,调解员也会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为后续诉讼提供支持。
4.法官主导调解:在调解中,法官会起到主导作用,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调解成功,法院会将调解协议列为判决,并具有执行力。
5.专业调解团队:基层法院会建设专业的调解团队,包括法官和调解员,他们将接受专门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
三、实践在中国,诉调对接机制已经在不少基层法院得到实践。
比如,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就在解决民事纠纷中采用“三管齐下”的方法,即调解员负责调解、法官负责审判、执行人负责执行。
结果显示,该机制有效提高了纠纷解决速度和双方满意度。
四、问题不过,诉调对接机制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法官对调解的态度:由于长期以来法官一直以解决纠纷为主要任务,对调解理念和技能理解不深,有的法官将调解当做简单的“辅助工具”,认为诉讼更为正规和严肃。
2.调解员专业性不足:调解员的专业性直接影响到调解结果的质量。
一些调解员背景较简单,对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不多,需要加强培训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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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置于社会和谐管理趋势下,国内各地法院在诉前调解机制上不断摸索、创新,形成相当数量的成熟模式,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正是目前最具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调解机制之一。
本文认为,法院主导型诉前调解机制应成为我国构建诉前调解制度主要走势,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调审分离基础上,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
一、引言21世纪已走过的17年间,国内法院和信访部门的案件压力与日俱增。
伴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诉讼爆炸”局面也逐渐形成,这更进一步加重了司法机关肩上重担。
置于此严峻形势下,对ADR机制的探索,成为国内司法机关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项目。
调解“适度社会化”理念的深化,让诉前调解模式得以不断发展和推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确立了委托调解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从传统的主动引入纠纷转变为主动引流纠纷,通过积极培训调解员、委托法院外调解组织等手段,来提升诉外调解组织的解纷能力。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邀调解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在国内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也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地区需求的相关举措。
从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来看,目前国内对诉前调解的探索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化模式;第一种模式为立案前由法官来调解解纷的模式,即立案法官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积极调解相关案件,避免该纠纷进入法院。
当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在实践着该制度;第二种模式是诉前委托调解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立案前,由法院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的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第三种则是法院诉调对接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法院内派驻社会力量,由该社会力量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主动进行纠纷调处,以避免纠纷更加恶化。
在西方国家进行的ADR探索中,法院诉前调解被认为是最为关键的一种方式。
ADR既被认作是一种不同于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被认作是一种相互依附和作用于司法的机制,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正好能将其与现行法律机制间的依存、作用关系做出清晰表达。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将以法院诉调对接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中解析出我国法院未来诉调对接的走势,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中国法院未来的诉调对接模式。
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的实践基础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是国内进入新世纪以来方兴起的一种新型纠纷应对方式。
例如,上海长宁区法院于2003年设立了国内首家法院附设调解机构,即“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第一次将法院外力量引入到法院调解之中。
之后,“诉前联调”、“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机构在各地法院如百花绽放般纷纷设立。
为保证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福建、上海、安徽等国内较为发达的省份,或单独或联合司法行政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诉前调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整体而言,我国法院诉前调解的兴起来源于内在社会现实基础,也得益于世界ADR发展趋势的影响。
(一)司法资源紧缺迫使制度创新总体来说,用“僧多粥少”形容国内司法资源毫不过分。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都面临着严重的“案多人少”问题,甚至在一些法院系统中流行着“白加黑”来形容其工作,这清晰地反映出国内司法实践中法官人数远远不能满足近些年来案件激增的需求。
特别是2008年以来,受刺激司法消费相关的法律颁布的影响,如《劳动合同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等出台,让很多法院的案件数量井喷。
同时,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法治环境得以改善,国民司法意识也同样实现飞跃,而与此同时社会的自我纠纷解决能力增长滞后,这进一步促使纠纷向法院更快聚流。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两会期间的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审结20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制定司法解释29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1件。
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结1977.2万件,结案标的额4.98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
如2016年上海全市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1.49万件,审结71.09万件,结案标的额1902亿元,同比上升14.8%、15.7%和4.9%,司法质效居全国前列,92.4%的案件经一审即息诉,经二审后的息诉率为98.9%。
(二)司法适度社会化理念趋势当前,司法权行使向社会化回溯已成为国际流行趋势。
ADR纠纷解决理念与中国社会基本治理理念和方针相吻合,因此其迅速成为国内司法理论与实践重点探索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中首次提出适度社会化理念,这也为我国法院诉前调解实践的进行铺垫了制度依据,不少法院开始或单独或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创设出一批符合地区情况的诉前调解机制。
如此一方面缓解法院日益沉重的司法压力,另一方面也大大推动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综合调解机制的发展、丰富。
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因其独到地将司法制度与国内民间力量相结合,因而迅速成为我国法院社会化调解趋势中最具典型、最具创新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进路诉前调解模式主要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前,认为案件满足诉前调解的要求时,建议案件当事人到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并由法院负责选择调解组织,列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并对其进行管理。
模式的基本流程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立案庭对满足诉前调解要求的案件,由调解组织事先征询当事人的诉前调解意愿,如得到肯定意见,则由诉前调解组织确定调解地点和时间。
诉前调解的期限规定为20工作日,自起诉材料收到之日起计算。
调解一旦成功,则由立案庭指定法院来审调解协议,以便在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性前提下,通过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来确认调解结果的强制执行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则立即转为办理立案手续,案件自动进入诉讼程序中。
法官在立案时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若得到肯定回复则安排当事人到调解窗口进行纠纷调解。
若调解成功,则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的司法确认,反之则进入正常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流行,并且也是群众基础最广泛、规模最可观的国家正式解纷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的对接,因此也被称作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
国内很多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由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组织。
此种诉调对接模式从传统司法范畴中升华出来,在某种意义上融合了大调解机制内容,也有别于传统的人民调解,有助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间的完美对接。
本文认为,对中国而言,这种诉调对接模式是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化构建的主要方式,具体是因为:首先,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诉讼文化上讲,英美法系更强调对抗,诉讼过程中法官地位被动、消极,诉讼效率不高,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较长,因此导致当事人更愿意在诉前即选择双方和解或进行调解,而在此过程中存在大量由法院的非法官参与的调解。
大陆法系则更注重法官参与案件整个过程的管理,在法院诉调对接机制中,法官的地位是决定性的。
而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一员,法官调解文化源远流长,基于此,在诉前分流机制中充分肯定法官的参与具备一定文化基础;其次,从司法权属性上分析,司法权实质是一种社会性的、被国家强制化的裁判权,因此法官主动参与到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中,本质上是司法权向社会化的回归。
四、我国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构想(一)从立法上确立司法性调解机制我国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目前运作状况良好,但因不具备充分立法支撑,因而也将存在被质疑合法性的情形。
因为民诉法仅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针对其他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协议,在当事人调解成功后只能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多以重新立案受理形式转化为审前调解,并向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对已经调解成功的纠纷,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出具调解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而在调解不成功时,则法院通常采取当事人自行起诉,由法院审查立案来处理,这反映出法院探索诉前调解的状态依旧处于摇摆不定中,并且,实践中对诉前调解的探索也缺乏长效机制的支撑。
因而可适当借鉴域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如韩国《民事调停法》中相关规定等,通过立法形式来确认我国司法的ADR机制,从制度层面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探索构建坚实平台。
(二)审调分离,确保两者良性互动调解与裁判二者的优劣问题不能简单评价,我国现行司法政策对调解重视程度也时有摇摆,有时调解的重要性高于审判,有时又强调裁判的重要性。
从域外相关经验分析,之所以美国诉前调解机制成为他国学习的典范,是与其发达的审判制度密切相关的。
美国当事人通过完善的律师代理制度及判决指引功能,对司法形成了充分的心理预期,因此很多当事人可以准确判断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后果,这促使其通过诉前调解而非一味追求诉讼来化解纠纷。
(三)在立法上确立强制性调解的机制当前国内司法实践中对诉前调解模式的探索基本上是在当事人自愿前提的基础上进行的,更为强调调解结果与程序启动间的双重合意。
但是,在构建未来的制度化诉前调解模式时,在充分考虑案件难易、案件性质等问题上,可参考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性调解的相关做法,在立法上将诉前调解程序适用强制性诉前调解合法化,启用强制性调解与任意性诉前调解模式相结合的调解启动模式。
(四)适用立案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调解的规定是强制调解,不同于英美等国的附设调解,也不同于中国大陆大调解制度,起诉前由法院的法官或调解员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若是调解不成进入审判程序,诉讼中则不再组织调解,而是采取合意和解的方式。
台湾地区此种精妙的制度设计避免了程序复杂、繁琐,也从根本上规避掉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问题。
我国可借鉴台湾地区此方面经验,适用立案登记制度,在法院诉前调解未能达成时,将转化为法院介入双方调解的行为视作法院受理的起诉行为,该行为将产生法院受理效果。
若违反立案条件要求的,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适用立案登记制度也应调整好立案审查制度、审限制度等相关制度。
(五)设立特邀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功能的关键即在于是否有高质量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
因此我国目前建立的特邀调解制度都是借鉴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相关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