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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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昆明经济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行昆明经济技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关于举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听证报告〔公告3〕为增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透明度、民主性和科学性,按照省、市政府关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要求,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于2018年4月24日举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听证事由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时间:2018年4月24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地点: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中心三楼签字厅〔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16号〕三、听证会准备情况4月11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tingzheng〕、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和云南法制报上公布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公告〔第1号〕,发布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4月17日,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tingzheng〕、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站〔〕上公布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麻苴三期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听证公告〔第2号〕,公布了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听证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及旁听人员等事项,同时按时将有关听证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四、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根本情况〔一〕听证主持人苏琬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副局长〔二〕听证委员苏琬贻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副局长张京雷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副局长平阿拉街道纪工委副书记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经开分局工作人员鲁嘉昆明市土地矿产储藏中心经开分中心工作人员〔三〕决策发言人丁学政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城改办主任封娴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城改办工作人员〔四〕听证监察人胡如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审计局代杰玲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目督办〔五〕听证代表黑丽芬阿拉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官渡区政协委员〕李云海阿拉街道普照社区书记〔官渡区人大代表〕乾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美丽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副书记杨云春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副主任毕绍华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书记赵昆留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组长勇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副组长斌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书记李石坤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组长健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副组长安红石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林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亮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张志华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李金秀阿拉街道普照社区普照居民小组居民代表云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土秀翠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代表海琼香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管杨秀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赵开能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陈朝坤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徐美翠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海正华阿拉街道普照社区小麻苴居民小组居民(六)听证记录人红云南亚伟速记公司(七〕听证旁听人周清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制局李飞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局陈志伟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刚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立伟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启军昆明泰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听证会的22名听证代表,发表了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参加听证代表均认为本方案是按照市政府的政策来制定,符合市政府的要求,支持该方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和规范我市农用地征收征用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环境。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分配和管理。

为调动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4〕23号)执行,市和县(市)区联合投资的,增值收益可按各自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和分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要求,由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共同研究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二、缴清征收土地相关规费。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历年拖欠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特别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各县(市)区政府必须认真进行清理,并分别由县(市)区财政负责在今年年底前缴清,逾期未缴清的,停止办理该县(市)区的用地审批。

三、规范征地相关费用的收取。

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主城乡镇、村级在征地中收取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种费用。

四、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8号公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4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工作负总责。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其下设的市国土资源土地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关工作。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方案依法报批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六条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土地征收的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人员安置途径和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发展是各国都面临的重要课题,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昆明作为中国西南地区重要的城市,城中村改造对于促进城市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有效管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制定本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管理,完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进行。

通过该办法,促进城中村改造的顺利推进,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打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

2. 原则:(1)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城中村改造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城中村改造项目,确保城市的整体发展。

(2)公正公平:在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投资建设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方利益相关者,确保公正公平。

(3)质量优先: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注重施工质量和工程效果,确保改造结果符合城市发展要求和居民需求。

(4)参与共享:鼓励居民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决策和建设管理,使城中村改造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居民。

三、项目管理机构和职责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咨询管理工作。

2.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管理和征地拆迁工作。

3. 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4. 市政府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管理工作。

四、项目管理流程(1)城市规划部门根据昆明市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目标和重点。

(2)根据总体规划方案,进行项目选址和详细设计,确定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施工方案。

2. 征地拆迁阶段:(1)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改造项目用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公正、公平的征地工作。

(2)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按时足额落实。

3. 工程建设阶段:(1)建设部门负责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质量达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政发〔2015〕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已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为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要求,请连同《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一并抓好落实。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对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切实安排部署好新征地标准实施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实施氛围。

二、认真组织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统称,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衔接工作要统筹组织好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标准引发矛盾。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集体土地上住宅拆迁货币补偿最低标准

“城中春”—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分析与启示(潘健茹区“三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导语】城中村是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产物,在一定的城市发展时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快速城市化向优质城市化的转变,城中村一直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卫生差、消防隐患严重、社会治安复杂等一系列不利因素日益凸显,成为了城市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阻碍。

但城中村的改造不仅意味着物理和空间形态上的重建,更意味着相关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关系网络的重组,意味着城乡二元结构向城市一元结构的真正转变。

从这个意义上看,城中村改造问题是复杂的,改造过程是艰巨的。

即便是我们的近邻—广州和深圳,仍然在城中村改造路子上不断摸索。

我区推进三旧改造两年多,也一直将城中村改造作为重中之重,从石头村滨海御庭的成功尝试,到永新南村整体改造的探索,也在不断思索适合我区的城中村改造模式。

现在,我们将目光聚焦到春城昆明,这座现代化开放城市及山水园林生态城市,同样也正在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城中村改造运动。

这里不得不提昆明市委书记仇和,自2008年2月上任以来,从苛行问责的招商引资到昆明官员必须掌握5门外语,从城市建设“大跃进”到骤然的市容改造,仇和新政和仇和模式,正以更激进的形式不断改变着昆明城市固有的面貌。

我们试图分析总结昆明城中村改造经验,希望能给我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带来启示。

【聚焦昆明】一、宏伟目标昆明市委、市政府对城中村改造和整治作出重大决策:计划从2008年开始,在5年时间内,对主城区范围336个城中村进行全面改造。

二、高配班子铁腕书记仇和说,“想得到的不一定办到,但想不到的永远办不到,看准的事情,砸锅卖铁也要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昆明市确立了“一湖四环、一湖四片”的总体规划思路,同时,成立了以省委常委、市委书记仇和为政委,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为组长,市政协主席田云翔、副市长陈勇、市政协常务副主席张建伟为副组长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

三、建立周密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昆明相继出台了《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关于昆明市城中村村改居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公开交易办法》、《昆明市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基准价格》等意见和办法。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昆明市拆迁补偿标准明细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拆迁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中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

而在拆迁之后,拆迁补偿就成为了被拆迁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昆明市制定了详细的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房屋补偿标准1. 自住房屋对于自住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居住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居住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五年至十年 1,400十年以上 1,600(2)120-144平方米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居住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400一年至五年 1,600五年至十年 1,800十年以上 2,0002. 出租房屋对于出租房屋,按照房屋面积和出租年限进行补偿。

其中,房屋面积分为三档,分别为120平方米及以下、120-144平方米和144平方米以上。

出租年限分为一年以下、一年至五年、五年至十年和十年以上四个档次。

补偿标准如下:(1)120平方米及以下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800一年至五年 1,000五年至十年 1,200十年以上 1,400(2)120-144平方米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000一年至五年 1,200十年以上 1,600(3)144平方米以上出租年限补偿标准(元/平方米)一年以下 1,200一年至五年 1,400五年至十年 1,600十年以上 1,800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1. 管道、线路、设备等若拆迁涉及到管道、线路、设备等附属设施,按照其使用年限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如下:使用年限补偿标准(元/米或元/个)一年以下 50一年至五年 60五年至十年 70十年以上 802. 围墙、门窗等若拆迁涉及到围墙、门窗等附属设施,按照其年限进行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昆明永昌小区最新拆迁规划方案

昆明永昌小区最新拆迁规划方案

昆明永昌小区最新拆迁规划方案# 昆明永昌小区最新拆迁规划方案## 引言近年来,昆明市的快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推动了城市规划的调整与优化。

作为城市改造的重点项目之一,永昌小区的拆迁规划方案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介绍昆明永昌小区最新的拆迁规划方案,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共享城市繁荣的目标。

## 背景信息永昌小区是位于昆明市城南的一个老旧住宅区,是全市为数不多的城中村之一。

由于建筑年限较长、基础设施老化、公共服务资源紧缺等问题,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亟待改善。

## 拆迁规划目标1. 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拆迁后将重新规划建设现代化、安全舒适的住宅区,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居住品质。

2. 优化社会资源配置:通过拆迁规划,将新增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提高社区的服务水平,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3. 促进可持续发展:拆迁后将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以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 拆迁规划内容### 1. 小区拆迁根据规划方案,对永昌小区内的老旧住宅楼进行全面拆除,为小区的改造和重建腾出土地。

拆迁政策将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2. 社区规划经过拆迁,永昌小区将进行全新的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和公共设施区。

规划将考虑居民的需求,提供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住宅,满足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同时,商业区将引入多样化的商店和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便捷的购物和娱乐条件。

### 3. 公共设施建设永昌小区的拆迁规划方案中也将充分考虑公共设施的建设。

规划中将包括建设公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区的服务水平。

公园将提供休闲、健身和社交活动场所,学校和医院将为居民提供教育和医疗服务。

### 4. 环境保护和绿化拆迁规划将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工作。

在新建设的小区中,将设置绿化带、花园和绿色公共空间,提供更多的绿色休闲场所。

同时,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小区的整体环境质量。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顺利推进主城区企业“退二进三”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节能减排、产业升级和做大做强,推进昆明工业强市战略,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9号)和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在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一)“退二进三”是指将主城区工业企业搬迁进入工业园区集中、集约发展,其原址土地用来发展第三产业。

(二)实施“退二进三”的范围。

昆明主城区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的工业生产企业或其他经政府认定应搬迁的企业。

(三)“退二进三”处置方式分搬迁入园、转变经营业态和破产三种方式。

其中,搬迁入园包括限期搬迁和引导搬迁两种类型。

由于环保、安全等原因,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对企业在原址的生产经营已作出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必须限期搬迁。

由于企业自身发展或城市建设需要,不适合在主城区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由政府引导搬迁。

(四)“退二进三”工作遵循规划先行、市区联动、特事特办、提高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

(五)对“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出让收益实行统筹使用,兼顾由于规划道路、绿地占用等原因部分企业搬迁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做到总体平衡。

二、企业“退二进三”工作程序(一)企业申请1.申请条件①在主城区范围内从事工业生产、产业开发研究试制生产的企业;②搬迁后仍落户于昆明市;③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④其他符合规定的企业。

2.申请程序拟实施“退二进三”的企业,向属地区政府“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核准。

属于限期搬迁的企业,由市“退二进三”工作办公室依据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直接列入“退二进三”计划,由辖区政府组织实施。

3.申请所需材料①实施“退二进三”项目申请(原件);②昆明市“退二进三”项目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原件);③搬迁改造方案。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

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

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应当佩戴《拆迁工作证》,无《拆迁工作证》和《房屋拆迁公告》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协商有关搬迁事宜和拒绝搬迁。

第六条拆迁施工队伍实行《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制度,没有《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的队伍,一律不得从事拆迁施工。

《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由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七条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人(产权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拆迁。

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出具房产证(使用证)、户口册和身份证。

如委托他人代签协议时,必须有委托书,无委托书而签订的协议无效。

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拆迁项目可以由拆迁主管部门实行拆迁招标。

实行招标的拆迁项目,由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本条例已被2023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不再具备法律效力。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了本条例。

下面是惠好考试网小编分享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我市主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主城规划区内(除沙朗乡、厂口乡、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外)的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房屋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

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原则上由市、区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担任房屋拆迁人。

房屋拆迁工期应根据房屋拆迁项目的规模和房屋拆迁轻重缓急等因素确定。

房屋拆迁期限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超过6个月。

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分期实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昆政办[2015]104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15]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昆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辖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云南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四条辖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辖区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

Life is not easy. You don't need to be eag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roval of others, and live your own lifequietly.(页眉可删)年最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征地补偿标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土地共有六类:一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2118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8678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63152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区片补偿标准:129610元/亩。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昆明市征地补偿标准(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专业拆迁律师将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土地共有六类:一类区片范围:华山、护国、大观、龙翔、丰宁、莲华(平坝区)、红云(平坝区)、黑林铺(平坝区)、普吉(平坝区),区片补偿标准:251196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红云(山地区)、莲华(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211860元/亩。

三类区片范围:二环北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86780元/亩。

四类区片范围:三环道路以北(剩余山地区),区片补偿标准:163152元/亩。

五类区片范围:黑林铺山地区和西翥街道办事处坝区及结合部区域,区片补偿标准:129610元/亩。

六类区片范围:西翥街道办事处除上述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区片补偿标准:9108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如您对这一补偿标准还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昆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第六条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昆政办[2009]5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土地一级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土地一级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土地一级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目录第一部分:项目概况10一、城市介绍 (10)二、宗地位置介绍 (11)(一)宗地地形地貌、对外交通、地缘优势 (12)(二)项目拥有自然资源对项目的影响 (13)三、区域交通状况及社区配套 (14)(一)交通状况 (15)(二)社区配套 (15)第二部分:项目背景16一、项目开发背景 (16)二、项目的开发政策背景 (17)三、投资建设单位——云南省海外投资有限公司 (18)第三部分:政策及法律环境23 第四部分:市场环境分析27一、城中村基本分析 (27)(一)城中村基本情况 (27)(二)城中村改造进展情况 (29)(三)总体评价 (33)二、宏观市场分析 (34)三、区域土地市场分析 (37)(一)区域市场在城市中的地位及发展趋势 (37)(二)区域内土地交易情况分析 (38)(三)区域内代表项目地价及楼面地价 (39)第五部分:项目总技术指标40 第六部分:项目土地供应方案42一、土地升值潜力初步评估 (42)二、土地供应方案 (42)(一)土地供应模式 (42)(二)土地一级开发深度 (42)(三)一级开发成本及挂牌底价的确定 (42)三、征地情况 (43)四、征地补偿 (44)第七部分拆迁安置方案46一、土地补偿原则 (46)二、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47)(一)补偿安置原则 (47)(二)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与用途的认定 (47)(三)拆迁货币补偿标准 (47)(四)产权置换的拆迁补偿标准 (48)(五)优惠和奖励措施 (48)第八部分:投资和收益估算49一、估算编制依据 (49)二、项目开发周期及销售周期 (49)(一)项目开发周期 (49)(二)项目销售周期 (49)三、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估算 (50)四、一级开发收益估算 (51)(一)项目一级开发收益估算表: (51)(二)项目开发周期内销售各阶段如下表 (52)五、项目敏感性分析 (52)(一)一级开发成本变动对各项经济指标的影响 (52)(二)土地招拍挂价格变动对各项经济指标的影响 (52)六、项目资金预测 (53)第九部分:资金筹措方案55一、资金缺口及融资考虑 (55)二、资本金筹措方案 (55)第十部分:SWOT分析及结论57一、SWOT分析 (57)二、小结 (60)第十一部分:风险分析及规避60一、风险分析 (60)二、风险规避 (63)第十二部分结论65报告编制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家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依据昆明市“十一五”规划,城中村改造的建设相关要求,五里片区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结合五里片区城中村及旧城改造项目整体开发建设目标定位的评审、估价;通过项目建设投资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建设方案,实施计划,拆迁安置,市场切入分析,开发效益对比,以及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社会效益,风险对策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可行及实施提供可靠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呈贡拆迁通知最新2024

呈贡拆迁通知最新2024

呈贡拆迁通知最新2024近日,呈贡区政府发布了最新的拆迁通知,引起了广大居民的关注和讨论。

根据通知内容,呈贡区将进行一系列的拆迁工作,旨在促进城市更新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首先,通知明确了拆迁范围和时间。

呈贡区将对老旧的住宅区、违法建筑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进行拆迁。

拆迁工作将从今年年底开始,预计将持续到2024年底。

届时,居民需要做好迁出准备,配合政府的工作安排。

其次,通知中强调了拆迁补偿政策。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呈贡区政府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

拆迁补偿将涵盖房屋、土地、搬迁费用等多个方面。

居民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

此外,通知还提到了拆迁后的规划用地。

呈贡区政府将对拆迁后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规划用地将包括公共设施建设、商业用地、绿化带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呈贡区的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

对于拆迁引发的问题和矛盾,通知中也明确了解决途径。

居民可以通过政府指定的联系人或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投诉,政府将积极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这一最新拆迁通知,市民的反应褒贬不一。

一些居民表示理解和支持,认为拆迁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过程,而且拆迁后的规划将带来更好的生活环境。

然而,也有一部分居民对拆迁感到担忧,担心拆迁补偿不公、迁出后的安置问题等。

对于这些关切,呈贡区政府承诺将尽力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拆迁过程公正透明。

总之,呈贡拆迁通知的发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政府、居民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相信通过合理的拆迁补偿政策和规划用地的合理布局,呈贡区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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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昆政办〔2009〕5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昆明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主城区城镇房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统一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主城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城市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上述区域范围内的五华区沙朗乡、厂口乡;盘龙区双龙乡、小河乡、茨坝办事处、青龙办事处、龙泉办事处;西山区团结镇、碧鸡镇、海口镇;官渡区矣六办事处、大板桥镇、小板桥办事处、官渡办事处、六甲办事处和其他县(市)、区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偿安置指导价。

第三条城镇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拆迁范围经规划管理部门确定后,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拆迁范围。

第四条建立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

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申请进入备选库。

进入备选库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通过抽签方式参加主城区范围内的城镇房屋拆迁项目评估。

具体评估管理和备选库管理办法,按照《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备选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对国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分别给予补偿:
(一)划拨土地
1.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划拨土地,按25万元/亩进行补偿;
2.属于市、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昆政发[2006]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出让土地
1.原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按照土地批准用途进行评估,
按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2.原通过协议出让的土地,按国土部门确认过的原出让价扣除使用年限后进行补偿。

(三)属于“8.31”完善用地的,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照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进行补偿;
2.已缴纳国有土地出让金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已缴纳的规(税)费凭交费凭据,由国土部门核准后计入土地征收补偿成本,据实补偿。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房屋及土地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补偿:
(一)经核实建设用地是经营性出让用地,规划批准的是商业和经营性用房,并严格按房屋登记用途使用的,按“收益法”的原则,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的依据。

(二)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用途的(如批准的用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规划用途为非盈利性办公楼,但被拆迁人将建筑物作为商场使用,实际上将建设用地性质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建筑物规划用途被改变为商业建筑),按“重置成本”的原则评估补偿。

(三)能提供部分合法性文件的建、构筑物,按合法建、构筑物评估价减去补办完成全部产权手续费用所需费用作为实际评估价。

(四)属于军产的建、构筑物,按照部队核发的相关产权手续分类进行补偿。

(五)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供产权手续的建、构筑物,按建、构筑物实际价值评估补偿。

(六)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面积和用途的认定
(一)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认定。

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公司、业主(拆迁人)、委托拆迁公司、被拆迁人进行四方签字认可。

(二)被拆迁房屋用途的认定。

按照土地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八条市统计局和市房管局每半年公布一次主城区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二手房的交易价格,供房地产估价机构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为统一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拆迁人在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给予下列补偿:
(一)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费
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参照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二手房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
1.在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向其支付每月每平方米10元至16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面积低于55平方米的,按55平方米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
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2.搬迁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给予每户600元,采取产权调换的给予每户1200元。

3.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区位、楼层等因素按以下标准执行:商铺60-40
元/平方米/月,非营业用房25-15元/平方米/月。

实行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支付;实行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的期限发放。

(三)搬迁奖励费
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确定的搬迁期限,为鼓励搬迁,对分段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一处房屋多人共有的,按一户认定),户奖每户不超过3万元。

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搬迁奖励费。

(四)特困补助费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2.城市低保户,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五)面积奖
本办法公布实施以后的拆迁项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项目拆迁实施方案给予不同档次(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的面积奖。

超过规定档次搬迁的,不给予面积奖。

(六)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十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相关工作,并将拆迁项目批准文件、拆迁法规政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拆迁工作人员名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安置房源平面图、房地产评估报告、拆迁补偿及奖励标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样本、拆迁工作制度等,在拆迁现场公布,让被拆迁人充分了解拆迁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拆迁政策宣传,严格执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价值的确定时,不得擅自提高或减低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作出的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

拆迁人要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及时化解拆迁矛盾。

对群众有拆迁改造愿望、大多数住户同意拆迁的区域,可积极探索模拟拆迁等方式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应当依法解决拆迁纠纷。

对经充分协商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拆迁纠纷,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裁决。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可由区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为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统一全市房屋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在本办法所确定的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凡房屋拆迁面积超过
10000平方米的,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主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参考指导价
市中心一环以内 6500元/平方米
一环至二环之间 5500元/平方米
二环至三环之间 4500元/平方米
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东边片区 3500元/平方米
南边片区 4500元/平方米
西边片区 4000元/平方米
本参考指导价有效期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之后评估参考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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