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法各论第二章 侵犯自由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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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侵犯自由的犯罪
• 第一节 胁迫罪
• 第二节 非法剥夺自由罪
• 第三节 略取、诱拐罪
• 第四节 性侵犯罪
• 第五节 侵入住宅罪
• 第六节 侵犯秘密罪
第一节
一、概述
· 胁迫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之胁迫罪是 从广义上而言的,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或 者以加害于他人或者与其具有密切关系之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相通告,迫使 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犯罪行为。
• 表现为告知对对方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施加损害的 旨意而胁迫人。
(1)关于胁迫的含义。
• 所谓“胁迫”,一般是指为了使他人产生恐 怖心理,而以行将施加的恶害相通告。 • 刑法中所规定的胁迫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A 、广义的胁迫,即为了使他人产生恐怖心 理,而以行将施加的恶害相通告的一切情形。 B 、狭义的胁迫,指在不同场合下向对方通 告特定种类的恶害,或者迫使产生了恐怖心 理的对方实施一定的作为、不作为之情形。
(二)国外移送罪(状态犯) 1、 • 所谓国外移送罪,是指将被拐取者或者被 卖者移送到国外的犯罪。只在日本刑法典 中有规定。 2、 • 对象——“他人” • 客观行为 —— 将被拐取者或者被卖者移送 到国外。 3、
六、 (一) • 买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人 口的行为。 (二) 1、 •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可以是成年人, 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可以是本国公民,也 可以是外国公民。刑法典对此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强要罪的处罚
第二节
非法剥夺自由罪
一、概述 • 非法剥夺自由罪,是指故意通过逮捕、拘 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二、 (一) • 非法剥夺自由罪之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通 过逮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自由的行为。
• 所谓“逮捕”,是指直接支配他人的身体,以 束缚其身体活动的自由。 • 所谓“拘禁”,是指使被害人无法从一定的场 所脱离,从而剥夺其身体活动的自由。
1、对象——被略取、被诱拐、被买卖之人
2、 •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收受、藏匿被略取、 诱拐者或者被买卖者,或者使其隐蔽。 3、 • 本罪的实施需要以帮助犯略取、诱拐罪者 为目的。 • 所谓进行“帮助”,同时包括在略取、诱 拐行为终了之后为本犯者确保其犯罪结果 而实施的行为。 (三)
第四节
一、概述 • 性侵犯罪,是以暴力或者胁迫为手段,侵 害被害人的性自由的犯罪。 • 对于性侵犯罪,大陆法系各国刑法都有规 定,但称谓则有所不同。法:性侵犯罪; 德:妨害性自决权的犯罪,等 • 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性侵犯 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准强奸罪、奸淫未 成年人罪、强制猥亵罪、准强制猥亵罪等。
2、
• 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暴力、胁迫行为所指向的对 方,以及被迫实施了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权 利的行使受到妨害的人。
3、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
1、本罪之未遂罪 · 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但并未致 使对方实施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并未致其权 利的行使受到妨害;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 迫手段与被害人的作为、不作为之间不存在刑 法上因果关系 2、本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3、 (1)本罪的既遂形态。
• 行为人在勒赎财物目的之支配下实施了掳 掠他人的行为,本罪就达于既遂。 (2)本罪与他罪的关系。
4、
• 对于掳人勒赎罪,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大 多给以较为严厉的处罚。[德国;意大利]
(三) 1、 • 绑架人质罪,是指绑架他人,意图以杀害 或重伤被绑架人为胁迫手段,强制第三者 为一定行为,容忍或不为一定行为。 2、 • (1)对象——他人 • (2)行为——绑架他人,以杀害或重伤被 绑架人为胁迫手段,强制第三者为一定行 为,容忍或不为一定行为。
• (3)目的。 具有利用被绑架者的近亲属和其他对被绑 架者的安全表示忧虑的人的忧虑,迫使其 为、不为或者容忍一定行为之目的。 3、绑架人质罪的处罚 · 德国;瑞士
五、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与国外移送
(一)国外移送目的略取、
1、国外移送目的略取、
• 所谓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是指以移 送到国外为目的,略取或者诱拐他人的行为。
( 1 )关于逮捕他人后又予以拘禁之情形的 罪数问题。 ( 2 )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逮捕、拘禁被 害人之行为的罪数问题。 (3)非法剥夺自由罪是继续犯。 四、非法剥夺自由罪的处罚 • 对于非法剥夺自由罪,大陆法系各国刑法 中的处罚规定在刑种、刑期等方面均有所 不同。 • 德;日;意大利;法国等
第三节
一、概述 (一)略取、诱拐罪的概念及分类
• 略取、诱拐罪,是指使他人脱离其往常的生活 环境,并将其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 配之下的犯罪。 • 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略取、诱拐 罪主要包括诱拐未成年人罪,营利目的等略取、 诱拐罪,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绑架罪, 买卖人口罪,收受被略取者等罪等。
二、 (一) •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奸 淫他人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妇女”(通常) 2、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 淫妇女 • 两环节: A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B 、对 被害妇女强行奸淫。
3、主体——男子(直接正犯) 4、 •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强行奸淫 之故意。 (三) 1、 • 既遂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行或规定 “部分插入说”。 2、 (四)强奸罪的处罚
•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此种情况作为略取、诱 拐未成年人罪等略取、诱拐罪的加重情节予 以处理,但日本刑法典则将这一行为单独成 罪。
2、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的构成要件 • 所谓“移送到国外的目的”,是指将被拐 取者运到本国的领土、领海或者领空外的 目的,即使与营利或其他目的相竞合也无 妨。 • 本罪的成立,只要以国外移送的目的实施 略取、诱拐行为就足矣。 3、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的处罚 • 日本现行刑法典第226条第1项及第228条
(二)略取、
1 、法益 —— 被拐取者的自由 & 监护人等的监 护权 2、行为: A、“略取”,是指以暴力、胁迫 为手段,乘被害人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之机, 或者造成被害人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使其 脱离原生活环境,将其置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 的实力支配内的行为。
B、“诱拐”,是指以欺骗、诱惑为手段,乘 被害人知虑浅薄或者心神耗弱之机,或者造成 被害人心神耗弱,使其脱离原生活环境,将其 置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内的行为。
· 广义的胁迫罪包括狭义的胁迫罪(侵害个人意 思决定自由)与强要罪(侵害意思决定自由并 侵害身体活动自由)。
二、胁迫罪(危险犯) (一)
• 此处之胁迫罪是狭义的胁迫罪,指以加害于他 人或者与其具有密切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 自由、名誉或财产相通告,威胁他人的犯罪行 为。
(二)胁迫罪的构成要件 1、
• 3 本罪在主体上没有限制,即便是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 4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侵害 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这种认识不要求是确 定的认识,只要是未必的故意就够了。 (三)略取、 • 对于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大陆法系各 国刑法通常都作为亲告罪处理。[德;日]
三、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仅见日本现 行刑法典) (一)营利目的等略取、 • 所谓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是指以营 利、猥亵或者结婚为目的,略取或者诱拐 他人的行为。 (二)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的构成要件 · 1 —— 以暴力、胁迫、欺骗、诱惑手 段,略取、诱拐他人。 · 2 ——“他人”
3、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略取、
1、本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 被害人的承诺不具违法阻却性 2、 · (1)本罪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 · (2)本罪的其他罪数形态。一罪;观念竞合 3、
二、略取、 (一)略取、
• 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是指以暴力、胁 迫、欺骗、诱惑手段,略取、诱拐未成年 人的犯罪。 (二)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的构成要件 • 1 ——以暴力、胁迫、欺骗、诱惑手 段,略取、诱拐未成年人 • 2 ——“未成年人”(大陆法系各国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规定不一样)
2、 •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人口。所谓 “买卖”,是指以获得对价而买进或者卖 出他人的身体,包括贩卖、转让、购买, 交换也相当于买卖。 3、目的——营利 (三) •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的处罚轻重不一。 [德国;日本;瑞士]
七、
(一)
• 所谓收受被略取者等罪,是指以帮助犯略 取、诱拐罪的人为目的,收受、藏匿被略 取、被诱拐或者被买卖之人,或者使其隐 蔽的行为。本罪是日本刑法典规定的一个 罪名。 (二)收受被略取者等罪的构成要件
(二)掳人勒赎罪 1、 • 所谓掳人勒赎罪,是指非法掳掠他人,将 其置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下, 以向被掳掠者的关系人勒索财物的行为。 • 保护的法益包括他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财产 2、 (1)对象——他人 (2)行为——为勒赎而非法掳掠他人 · 分为两环节:A掳掠行为,B勒赎行为。
• 所谓掳掠,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将他人置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 下。对于行为方式,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 • 所谓勒赎,即利用被掳掠者的近亲属和其 他对被掳掠者的安全表示忧虑的人的忧虑, 使其交付财物或向其提出财物要求。 (3)目的——利用被掳掠者的近亲属和其他 对被掳掠者的安全表示忧虑的人的忧虑, 使其交付财物。
• 3 ——营利、猥亵或者结婚 所谓“结婚”,只要是事实上的结婚即存 在姘居关系就够了,而不需要是法律上的 婚姻。 (三)营利目的等略取、 1、 • 在被拐取者被置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 力支配内时,本罪即构成既遂。 2、
(四)营利目的等略取、
四、绑架罪 (一)
• 所谓绑架罪,是指非法掳掠他人人身,使其置 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下,以获取或 者达到某种不法目的的犯罪行为。 • 绑架罪可根据掳人目的的不同而分为: 1 )最广义:指一切非法掳掠他人人身,使其 置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下的行为; 2 )广义:排除为使之行乞、服劳役而绑架他 人的情况; 3 )狭义和最狭义:即掳人勒赎罪
(二)强要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
• 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实施无 义务实施之事项,或者妨害他人依法行使其权 利。
(1)关于暴力、胁迫的理解。 • 此处的暴力,从广义上理解,即不法对他人行 使有形力量。就其指向而言,只要指向他人足 矣,并不要求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此处的 “胁迫”,与胁迫罪之胁迫同意。 (2)关于暴力、胁迫的结果:使他人实施无义 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妨害其权利的行使。
三、
(一) • 准强奸罪是指利用他人心神丧失或不能抗 拒,或者使他人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而 予以奸淫的行为。 (二)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 • 准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他人心神 丧失或不能抗拒,或者使他人心神丧失或 不能抗拒,而予以奸淫。
C、最狭义的胁迫,通常指经通告恶害,不仅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且其恐惧心理达到足 以抑压反抗之程度。 (2)关于行将施加的恶害。 • 恶害,指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 的损害。 • 恶害的范围,各国采取不同的规定方法 • 恶害所要达到的程度,必须以足以使人恐怖为 限。 • 恶害的内容并不需要向被害人明示。 (3)胁迫的对象—具有意思活动能力的自然人
2、故意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 使对方产生恐怖心理,而认识、容认其通告对 对方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 自由、名誉、财产施加损害的旨意。
•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三、强要罪(侵害犯) (一)
• 强要罪,也称为强制罪、强迫罪,是指采用暴 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实施无义务实施之事 项,或者妨害他人依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
(二)对象 •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即具有身体活动 自由的自然人。 (三)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容认其非法剥夺 他人自由的行为及其结果。
三、 (一) •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大都规定本罪的行为 必须以“非法”为前提。 • 具体说来,阻却行为人剥夺他人自由之行 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主要包括:其一,法令 行为。其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 其三,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行为。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 • 认定时,
侵犯自由的犯罪
• 第一节 胁迫罪
• 第二节 非法剥夺自由罪
• 第三节 略取、诱拐罪
• 第四节 性侵犯罪
• 第五节 侵入住宅罪
• 第六节 侵犯秘密罪
第一节
一、概述
· 胁迫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之胁迫罪是 从广义上而言的,是指以暴力、胁迫方法,或 者以加害于他人或者与其具有密切关系之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财产相通告,迫使 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犯罪行为。
• 表现为告知对对方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人的 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施加损害的 旨意而胁迫人。
(1)关于胁迫的含义。
• 所谓“胁迫”,一般是指为了使他人产生恐 怖心理,而以行将施加的恶害相通告。 • 刑法中所规定的胁迫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A 、广义的胁迫,即为了使他人产生恐怖心 理,而以行将施加的恶害相通告的一切情形。 B 、狭义的胁迫,指在不同场合下向对方通 告特定种类的恶害,或者迫使产生了恐怖心 理的对方实施一定的作为、不作为之情形。
(二)国外移送罪(状态犯) 1、 • 所谓国外移送罪,是指将被拐取者或者被 卖者移送到国外的犯罪。只在日本刑法典 中有规定。 2、 • 对象——“他人” • 客观行为 —— 将被拐取者或者被卖者移送 到国外。 3、
六、 (一) • 买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人 口的行为。 (二) 1、 •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他人,可以是成年人, 也可以是未成年人;可以是本国公民,也 可以是外国公民。刑法典对此另有规定的 除外。
(四)强要罪的处罚
第二节
非法剥夺自由罪
一、概述 • 非法剥夺自由罪,是指故意通过逮捕、拘 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二、 (一) • 非法剥夺自由罪之客观行为通常表现为通 过逮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 自由的行为。
• 所谓“逮捕”,是指直接支配他人的身体,以 束缚其身体活动的自由。 • 所谓“拘禁”,是指使被害人无法从一定的场 所脱离,从而剥夺其身体活动的自由。
1、对象——被略取、被诱拐、被买卖之人
2、 •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收受、藏匿被略取、 诱拐者或者被买卖者,或者使其隐蔽。 3、 • 本罪的实施需要以帮助犯略取、诱拐罪者 为目的。 • 所谓进行“帮助”,同时包括在略取、诱 拐行为终了之后为本犯者确保其犯罪结果 而实施的行为。 (三)
第四节
一、概述 • 性侵犯罪,是以暴力或者胁迫为手段,侵 害被害人的性自由的犯罪。 • 对于性侵犯罪,大陆法系各国刑法都有规 定,但称谓则有所不同。法:性侵犯罪; 德:妨害性自决权的犯罪,等 • 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性侵犯 罪主要包括:强奸罪、准强奸罪、奸淫未 成年人罪、强制猥亵罪、准强制猥亵罪等。
2、
• 本罪的侵害对象是暴力、胁迫行为所指向的对 方,以及被迫实施了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权 利的行使受到妨害的人。
3、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
1、本罪之未遂罪 · 行为人已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手段,但并未致 使对方实施无义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并未致其权 利的行使受到妨害;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 迫手段与被害人的作为、不作为之间不存在刑 法上因果关系 2、本罪与其他罪的关系
3、 (1)本罪的既遂形态。
• 行为人在勒赎财物目的之支配下实施了掳 掠他人的行为,本罪就达于既遂。 (2)本罪与他罪的关系。
4、
• 对于掳人勒赎罪,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大 多给以较为严厉的处罚。[德国;意大利]
(三) 1、 • 绑架人质罪,是指绑架他人,意图以杀害 或重伤被绑架人为胁迫手段,强制第三者 为一定行为,容忍或不为一定行为。 2、 • (1)对象——他人 • (2)行为——绑架他人,以杀害或重伤被 绑架人为胁迫手段,强制第三者为一定行 为,容忍或不为一定行为。
• (3)目的。 具有利用被绑架者的近亲属和其他对被绑 架者的安全表示忧虑的人的忧虑,迫使其 为、不为或者容忍一定行为之目的。 3、绑架人质罪的处罚 · 德国;瑞士
五、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与国外移送
(一)国外移送目的略取、
1、国外移送目的略取、
• 所谓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是指以移 送到国外为目的,略取或者诱拐他人的行为。
( 1 )关于逮捕他人后又予以拘禁之情形的 罪数问题。 ( 2 )关于以暴力、胁迫手段逮捕、拘禁被 害人之行为的罪数问题。 (3)非法剥夺自由罪是继续犯。 四、非法剥夺自由罪的处罚 • 对于非法剥夺自由罪,大陆法系各国刑法 中的处罚规定在刑种、刑期等方面均有所 不同。 • 德;日;意大利;法国等
第三节
一、概述 (一)略取、诱拐罪的概念及分类
• 略取、诱拐罪,是指使他人脱离其往常的生活 环境,并将其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 配之下的犯罪。 • 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略取、诱拐 罪主要包括诱拐未成年人罪,营利目的等略取、 诱拐罪,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绑架罪, 买卖人口罪,收受被略取者等罪等。
二、 (一) •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奸 淫他人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妇女”(通常) 2、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奸 淫妇女 • 两环节: A 、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B 、对 被害妇女强行奸淫。
3、主体——男子(直接正犯) 4、 •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强行奸淫 之故意。 (三) 1、 • 既遂标准:大陆法系国家均通行或规定 “部分插入说”。 2、 (四)强奸罪的处罚
•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将此种情况作为略取、诱 拐未成年人罪等略取、诱拐罪的加重情节予 以处理,但日本刑法典则将这一行为单独成 罪。
2、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的构成要件 • 所谓“移送到国外的目的”,是指将被拐 取者运到本国的领土、领海或者领空外的 目的,即使与营利或其他目的相竞合也无 妨。 • 本罪的成立,只要以国外移送的目的实施 略取、诱拐行为就足矣。 3、国外移送目的略取、诱拐罪的处罚 • 日本现行刑法典第226条第1项及第228条
(二)略取、
1 、法益 —— 被拐取者的自由 & 监护人等的监 护权 2、行为: A、“略取”,是指以暴力、胁迫 为手段,乘被害人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之机, 或者造成被害人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使其 脱离原生活环境,将其置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 的实力支配内的行为。
B、“诱拐”,是指以欺骗、诱惑为手段,乘 被害人知虑浅薄或者心神耗弱之机,或者造成 被害人心神耗弱,使其脱离原生活环境,将其 置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内的行为。
· 广义的胁迫罪包括狭义的胁迫罪(侵害个人意 思决定自由)与强要罪(侵害意思决定自由并 侵害身体活动自由)。
二、胁迫罪(危险犯) (一)
• 此处之胁迫罪是狭义的胁迫罪,指以加害于他 人或者与其具有密切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 自由、名誉或财产相通告,威胁他人的犯罪行 为。
(二)胁迫罪的构成要件 1、
• 3 本罪在主体上没有限制,即便是未成年人 的监护人也能够成为本罪的主体。 • 4 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其侵害 的对象是未成年人。这种认识不要求是确 定的认识,只要是未必的故意就够了。 (三)略取、 • 对于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大陆法系各 国刑法通常都作为亲告罪处理。[德;日]
三、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仅见日本现 行刑法典) (一)营利目的等略取、 • 所谓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是指以营 利、猥亵或者结婚为目的,略取或者诱拐 他人的行为。 (二)营利目的等略取、诱拐罪的构成要件 · 1 —— 以暴力、胁迫、欺骗、诱惑手 段,略取、诱拐他人。 · 2 ——“他人”
3、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三)略取、
1、本罪的违法性阻却事由 · 被害人的承诺不具违法阻却性 2、 · (1)本罪是状态犯还是继续犯? · (2)本罪的其他罪数形态。一罪;观念竞合 3、
二、略取、 (一)略取、
• 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是指以暴力、胁 迫、欺骗、诱惑手段,略取、诱拐未成年 人的犯罪。 (二)略取、诱拐未成年人罪的构成要件 • 1 ——以暴力、胁迫、欺骗、诱惑手 段,略取、诱拐未成年人 • 2 ——“未成年人”(大陆法系各国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规定不一样)
2、 •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人口。所谓 “买卖”,是指以获得对价而买进或者卖 出他人的身体,包括贩卖、转让、购买, 交换也相当于买卖。 3、目的——营利 (三) •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规定的处罚轻重不一。 [德国;日本;瑞士]
七、
(一)
• 所谓收受被略取者等罪,是指以帮助犯略 取、诱拐罪的人为目的,收受、藏匿被略 取、被诱拐或者被买卖之人,或者使其隐 蔽的行为。本罪是日本刑法典规定的一个 罪名。 (二)收受被略取者等罪的构成要件
(二)掳人勒赎罪 1、 • 所谓掳人勒赎罪,是指非法掳掠他人,将 其置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下, 以向被掳掠者的关系人勒索财物的行为。 • 保护的法益包括他人的自由和他人的财产 2、 (1)对象——他人 (2)行为——为勒赎而非法掳掠他人 · 分为两环节:A掳掠行为,B勒赎行为。
• 所谓掳掠,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将他人置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 下。对于行为方式,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 • 所谓勒赎,即利用被掳掠者的近亲属和其 他对被掳掠者的安全表示忧虑的人的忧虑, 使其交付财物或向其提出财物要求。 (3)目的——利用被掳掠者的近亲属和其他 对被掳掠者的安全表示忧虑的人的忧虑, 使其交付财物。
• 3 ——营利、猥亵或者结婚 所谓“结婚”,只要是事实上的结婚即存 在姘居关系就够了,而不需要是法律上的 婚姻。 (三)营利目的等略取、 1、 • 在被拐取者被置于行为人或者第三者的实 力支配内时,本罪即构成既遂。 2、
(四)营利目的等略取、
四、绑架罪 (一)
• 所谓绑架罪,是指非法掳掠他人人身,使其置 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下,以获取或 者达到某种不法目的的犯罪行为。 • 绑架罪可根据掳人目的的不同而分为: 1 )最广义:指一切非法掳掠他人人身,使其 置于本人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控制之下的行为; 2 )广义:排除为使之行乞、服劳役而绑架他 人的情况; 3 )狭义和最狭义:即掳人勒赎罪
(二)强要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
• 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实施无 义务实施之事项,或者妨害他人依法行使其权 利。
(1)关于暴力、胁迫的理解。 • 此处的暴力,从广义上理解,即不法对他人行 使有形力量。就其指向而言,只要指向他人足 矣,并不要求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此处的 “胁迫”,与胁迫罪之胁迫同意。 (2)关于暴力、胁迫的结果:使他人实施无义 务实施的事项,或者妨害其权利的行使。
三、
(一) • 准强奸罪是指利用他人心神丧失或不能抗 拒,或者使他人心神丧失或不能抗拒,而 予以奸淫的行为。 (二)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 • 准强奸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利用他人心神 丧失或不能抗拒,或者使他人心神丧失或 不能抗拒,而予以奸淫。
C、最狭义的胁迫,通常指经通告恶害,不仅 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且其恐惧心理达到足 以抑压反抗之程度。 (2)关于行将施加的恶害。 • 恶害,指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或者财产 的损害。 • 恶害的范围,各国采取不同的规定方法 • 恶害所要达到的程度,必须以足以使人恐怖为 限。 • 恶害的内容并不需要向被害人明示。 (3)胁迫的对象—具有意思活动能力的自然人
2、故意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 使对方产生恐怖心理,而认识、容认其通告对 对方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之人的生命、身体、 自由、名誉、财产施加损害的旨意。
• 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三、强要罪(侵害犯) (一)
• 强要罪,也称为强制罪、强迫罪,是指采用暴 力、胁迫方法,强迫他人实施无义务实施之事 项,或者妨害他人依法行使其权利的行为。
(二)对象 • 本罪的对象是“他人”,即具有身体活动 自由的自然人。 (三) • 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容认其非法剥夺 他人自由的行为及其结果。
三、 (一) •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大都规定本罪的行为 必须以“非法”为前提。 • 具体说来,阻却行为人剥夺他人自由之行 为的违法性的事由主要包括:其一,法令 行为。其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 其三,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行为。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 • 认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