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5•【字号】甘政发[2003]70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70号2003年7月15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破产重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移交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1.国有企业破产和破产重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文件规定,根据我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要求,从省内国有大中型困难企业的实际出发,将企业原办社会职能机构在企业实施破产时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或改制重组时同主业分离,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化政府管理社会公益事业的职能。

2.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范围。

凡经国家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以及地方政府确定的依法破产企业,其所办学校、医院、公安、幼儿园、供水、供电、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移交地方政府。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号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杜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鲁政办发[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借鉴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2004年以来,中央企业已分两批进行了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

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虽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工作进度不平衡,任务仍相当艰巨。

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有关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履行好职责,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一是整建制移交。

对列入移交范围的社会职能单位,坚持“人、财、物”整建制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原则,确保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置。

二是有序实施。

整个移交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序进行。

三是分类指导。

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个别情况,充分协商,区别对待,兼顾各方的利益关系。

四是平稳过渡。

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实施,做到移交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移交范围和时间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所属尚未移交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和方式,由企业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定。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X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X政发〔X〕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剥离我县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剥离我县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负担,妥善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竞争,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坏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企社分开。

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推进、分步实施。

针对不同企业承担的不同办社会职能情况,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属地管理。

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做好归口交接;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落地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指导督促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剥离移交工作顺利推进。

三、任务及措施(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国有企业(含中省在白企业、中省下划企业和县市所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时间安排。

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驻白及中央下划企业分离移交工作;按照“成熟一户、推进一户”的原则,X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分离移交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4•【字号】内政办字[2002]308号•【施行日期】200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字[2002]30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02〕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为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进国有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就我区国有企业进一步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区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基本情况1995年以来,根据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在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精神,我区在呼和浩特、包头、乌海和赤峰四个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结合“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

其中包头市、乌海市市属企业自办的学校已全部分离,医院、公安等办社会机构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离,其它地区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 有 企 业 办 教 育 医 疗 机 构 深 化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资 发 革 号 等 文 件 精 国 》 (

〔 2〇 1 7 〕 1 34

神 ,
结 合我 市 实 际 ,
制 订 本 实 施 方 案 。


总 体 要 求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深 入 学 习 ,
们 ,
请认真 贯彻 实 施 。
西安市加 快剥 离 国 有企业办社 会 职能和解决历史 遗 留 问 题工作 实施 方案
为 确 保 我 市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工作 有 序 推进 根 据 国 务 院 , 《 关 于 印 发 加 快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 ( 国 发
号 〔 2 〇 1 6 〕 1 9
),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 关 于加 快
剥 离 国 有 企 业 办 社 会 职 能 和 解 决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作 施 见 政 发 工 的 实 意 陕 》 (
工作 任务 ,
切实 减轻 国 有企业 办 社会 负 担,

善 处 理 历 史 遗 留 问 题 , 促 进 国 有 企 业 轻 装 上
阵、
公平竞 争 ,
为 做 强 做 优 做 大 国 有 企 业 提 供
保 有 力
障 。
二 、
基 本 原 则
持 分 坚 场 政 企 开 一


市 导向、
号 〔 2 0 1 7 〕 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标 签】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颁布单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川地税发﹝2000﹞54号【发文日期】2000-06-02【实施时间】2000-06-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00]39号)精神,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促进企业转换机制,增强竞争能力,根据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属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新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商业、旅游业、服务业、饮食业等第三产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县(含县、下同)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二、对接收安置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人员和国有企业减人增效分流人员的企业,其当年安置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新安置上述人员占原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三、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取得的经营收入,凡月营业收入,不足400元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从事个体人力运输业务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年。

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兴办(组建)的企业单位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落实上述优惠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一)关于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问题。

省属国有企业供电改造严格按照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签订的省属国有企业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三方协议实施,移交改造范围从居民用电表计(含)到公共电网部分,改造后实现每户一表,用电抄表到户。

企业可委托供电公司一并开展表后线改造工作,供电公司要加强管控,按照最经济的价格执行。

企业非居民用户(包括公用设施等)需要改造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自有为家属区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整体移交所在地供电公司,家属区和生产区共用的供电设施应进行分离改造以确保独立运行。

供电公司对供电分离改造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要积极与供电公司衔接,尽快签订供电分离移交改造协议,确保按期完成移交任务。

(二)关于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问题。

独立工矿区供水改造按照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成熟一家推进一家的原则分类推进。

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近,通过市政基础设施改造能覆盖的,其区域内的企业供水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

距离城市供水管网较远,但区域内企业呈聚集状分布,解决独立工矿区企业供水同时能统筹解决周边城镇供水问题的,地方政府应将其纳入市政用水设施改造建设规划,对供水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按照规定移交所在地供水部门。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推进意见-吕政办发〔2018〕8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推进意见-吕政办发〔2018〕82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推进意见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推进意见吕政办发〔201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省国企国资改革三大攻坚战之一,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推进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规定,按照先移交后改造、先移交后评估审计、先移交后处理问题的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企地密切配合,市县共同努力,部门合力推进,直面困难和问题,积极推进工作完成。

二、任务目标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资产和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必须于2018年11月20日前完成,2019年7月底完成“三供一业”维修改造任务,2019年9月底完成维修改造资金清算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杨巨才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雪平、市经信委(国资委)主任王子康为副组长,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小组。

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主要负责指导协调驻吕央企、省属企业及市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以及其他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工作,负责向省国资委报送全市分离移交工作进展情况。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

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作的实施意见新乡市⼈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机关⼯作综合规定【发⽂字号】新政⽂[2016]210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期】2016.12.30【实施⽇期】2016.12.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范性⽂件新乡市⼈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6]210号)为进⼀步深化国有企业改⾰,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根据《河南省⼈民政府关于加快剥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突出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剥离企业承担的办社会职能,将有关职能交给市场、社会或政府,实现市场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管理,提⾼保障⽔平、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坚持分类实施、稳步推进。

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办社会项⽬等实际情况,采取撤并、改制、移交、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因企制宜,分类处理,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合理把握⼯作进度,切实保障各⽅利益。

(三)坚持多⽅筹资、分担成本。

建⽴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统筹⽤于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国有企业作为剥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四)坚持以⼈为本、维护稳定。

认真做好职⼯分流安置⼯作,维护职⼯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作,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作要求对国有企业(包括驻新乡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下同)管理的家属区“三供⼀业”〔供⽔、供电、供暖(⽓)和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机构实施移交、撤消或改制,推进退休⼈员社会化管理。

(⼀)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职⼯家属区“三供⼀业”1.2016年开始,全⾯推进国有企业职⼯家属区“三供⼀业”分离移交⼯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

---------------------------------------------------------------范文最新推荐------------------------------------------------------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要求国有企业今年底前完成市政设施、社区管理等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职能剥离工作,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妥善安置涉及移交的从业人员。

此次市政设施移交范围为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

下面是小编准备的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快来看看吧。

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企业: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剥离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1/ 11(一)工作目标。

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工作要求。

坚持政企分开,将国有企业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移交地方政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

二、主要任务(一)市政设施移交范围。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川委办[2000]39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办〔2000〕39号)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的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握原则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推动企业转换机制和进入市场,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的重大措施。

目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条件和时机已基本成熟,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势在必行。

各地,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加大力度,加快步伐,攻坚破难,齐心协力抓好这项工作。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应遵循的原则是:(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的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加强领导,属地负责,各方配合,多种方式,积极推进,确保稳定。

(三)政府指导协调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因企制宜,自主选择分离的方式和步骤。

(四)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和其他相关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分离的主要范围和方式(一)分离的主要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主要有:管理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等。

公益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自办的义务教育性质的中小学校、职工医院等。

福利型的社会职能:企业职工住房及管理机构、企业后勤服务单位等。

(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企业分离,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财务管理【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企﹝2005﹞62号【发文日期】2005-04-30【实施时间】2005-04-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切实减轻国有企业的社会负担,国家从1995年以来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政策。

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工作,经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3户企业试点之后,第二批74户企业已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全面进行。

为了做好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现就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企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经批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及公安、检察、法院等职能单位(以下通称“政策性分离”),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企业自行与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分离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外的教育机构以及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管理、生活服务等单位(以下通称“自行分离”),按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政策涉及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的财务处理 企业经批准实施政策性分离,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办法,即将分离办社会职能机构占有、使用的资产无偿移交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移交日的账面金额,编制移交资产清单,办理资产调出和接收的交接验收手续。

企业分离的办社会职能机构,属于独立核算的,应当成建制划转该机构占有、使用的全部资产;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应当移交该机构占有、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应收款项及结存资金等。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6.10•【文号】财企[2004]98号•【施行日期】2004.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4]9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3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按照试点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根据《通知》精神,3户企业试点工作总的时间进度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5月~6月中旬),核对确认阶段。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试点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的单位、人员以及资产情况,并按《财政部关于下发<2004年移交地方管理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情况对账表>的通知》(财企[2004]64号)要求对移交单位经费补助金额进行认真核对;第二阶段(6月下旬~7月底),签署移交协议阶段。

地方政府分别与试点企业共同研究拟定并签署有关单位、人员及资产移交协议。

第三阶段(8月~9月底),办理移交手续阶段。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贸委)和试点企业分别向财政部和国资委行文办理划转手续。

文件内容包括:移交单位、人员、资产、补助经费基数等详细情况,并附移交协议。

财政部、国资委商中央有关部门对补助经费基数和资产无偿划转等事宜联合进行批复。

各试点企业不再上报专门的资产划转手续。

整个试点工作力争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2.21•【字号】苏政发〔2000〕4号•【施行日期】200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的要求,保证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的实现,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的试点,现在应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转向全面推进。

总的要求是:位于城市的国有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卫生所、保健所、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等,以下统称卫生机构)等公益性单位,原则上今年年底前从企业中分离出去。

在独立工矿区由国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卫生机构,原则上于2003年底前从企业分离出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接受企业移交的学校和卫生机构,统一纳入地方政府管理。

二、关于分离企业办学(一)分离企业办学主要指将由企业管理的学校移交当地政府。

移交后的办学经费,由企业按上年办学所负担的经费为基数,采取三年逐年递减的方式给予补贴。

政府承担的办学经费按三年分步过渡、逐步增加的办法解决。

企业承担相应费用的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项经费,安排解决从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的办学费用。

需要企业承担过渡期间办学经费的,由企业将办学经费直接交给当地政府,再由政府拨付给学校。

条件较好的地区,办学经费也可由当地政府按照当地同类学校标准直接予以保证。

(二)生产遇到困难、已停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或者连续三年亏损、职工工资已不能足额发放的企业,不再实行过渡期,办学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

剥离社会职能 实施方案

剥离社会职能 实施方案

剥离社会职能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剥离社会职能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社会职能的剥离,意味着个体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逐渐减弱,社会功能的失衡也将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社会职能的教育和培训。

通过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以及社会机构的培训,让每个个体都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职能,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社会职能的剥离现象。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可以让每个人在面对各种风险和困难时都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从而增强个体在社会中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才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社会职能中去。

同时,我们需要加强社会组织和社区的建设。

通过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和社区机构,让每个人都能够找到自己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在这样的社会组织和社区中,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和优势,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从而增强个体在社会中的存在感和影响力。

此外,我们还需要加强社会治理和监督。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让每个人都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才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社会职能中去。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社会价值观的引导和传播。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让每个人都能够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只有当每个人都能够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才能够有效地避免社会职能的剥离现象。

综上所述,剥离社会职能的实施方案需要从教育、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和社会价值观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虑和解决。

只有当我们能够全面推进这些方面的工作,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职能剥离的问题,实现社会功能的平衡和稳定。

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够让每个人都能够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和价值,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

社会职能剥离工作方案

社会职能剥离工作方案

社会职能剥离工作方案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职能逐渐扩大,跨领域的问题逐渐增多,呼唤着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实现职能分工。

社会职能剥离就是指政府部门将一部分非核心和辅助性职责转移给社会力量,从而更好地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讨论社会职能剥离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工作方案。

1. 社会职能剥离的必要性1.1 政府资源优化分配政府承担着众多的职能,但并不是所有的职能都是政府最擅长的,因此将非核心和辅助性职责交给社会力量来完成,能够使政府的资源更加集中和优化分配,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1.2 开拓社会创新和创业社会职能剥离将为社会力量提供更多发展和创新的机会,促进社会创新和创业活动。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发社会的创造力,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3 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由于政府负责的职能繁杂,加之行政审批等问题,导致政府服务效率较低。

将一部分职能剥离给社会力量,能够减轻政府的工作压力,提高政府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2. 社会职能剥离的工作方案2.1 制定剥离标准和程序制定明确的剥离标准和程序是社会职能剥离工作的基础。

政府部门需要根据职能特点和需求,明确哪些职能可以剥离,制定详细的剥离流程和程序,确保剥离工作的合理性和顺利进行。

2.2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职能剥离工作,可以设立专门的社会参与机构或社会组织,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竞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社会力量进行合作,共同推进剥离工作的推进和实施。

2.3 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社会职能剥离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部门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参与剥离的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相关职责,并及时处理问题和反馈情况。

2.4 加强沟通和协调在进行社会职能剥离工作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需要加强与社会力量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力量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剥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做好剥离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安排。

职能分离管理制度范文

职能分离管理制度范文

职能分离管理制度范文职能分离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管理,明确职责权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第三条职能分离是指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不同职能进行分离,以确保权力不过度集中,实现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应根据职能和任务的需要,合理规划、设置和调整各级岗位,明确各级岗位的职责权限。

第五条组织应建立健全人员选拔、考核和奖惩制度,确保人员能力与职位要求相匹配。

第六条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第七条组织应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明确各级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组织应根据职能和任务的需要,合理规划、设置和调整各级岗位。

第九条组织应设立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实现权责一致。

第十条组织应设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并配备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组织应设立独立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级岗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第十二条组织应公开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权限,以便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实现机构优化。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四条组织应建立健全人员选拔和录用制度,确保人员能力与职位要求相匹配。

第十五条组织应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和能力。

第十六条组织应建立健全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组织应建立健全人员奖惩制度,鼓励优秀人员,惩罚不称职人员。

第十八条组织应建立健全离职和调动制度,确保人员流动的公平和公正。

第十九条组织应建立健全职位设置制度,明确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组织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明确各级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绩效管理第二十二条组织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估制度,定期对各级岗位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组织应根据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人员给予奖励,对不称职人员进行惩罚。

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在这一背景下,分离改革成为了当前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更好地推动分离改革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一、明确改革目标。

分离改革的目标是为了解决政府职能过于集中、行政管理过于繁琐的问题,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

因此,我们要明确分离改革的核心目标,即实现政府职能的分级分层,推动政府职能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转变。

二、建立分离改革机制。

为了实现分离改革的目标,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分离改革工作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和权限。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分离改革考核评估机制,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分离改革宣传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识和支持。

三、创新分离改革方式。

在实施分离改革时,需要创新改革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具体来说,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推动政府职能的分离和市场化运作。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服务体系,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分离改革的法治保障。

分离改革需要有明确的法治保障,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因此,我们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政府职能的边界和限度。

同时,要加强对分离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分离改革的组织领导。

分离改革需要有坚强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总之,分离改革是当前我国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政府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按照上述方案,切实加强对分离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法治保障,创新改革方式,建立分离改革机制,明确改革目标,推动分离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分离改革一定能够取得更大的成就,为我国改革发展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细则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第一条加快推进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要密切配合,做好企业参保人员信息录入、社保卡制作发放、基金审计划转、医保待遇衔接、企业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2016年将具备条件的医疗保险封闭运行企业纳入社会统筹,由各企业驻地所在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对暂不具备纳入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纳入。

第二条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可按照基本纳入和规范纳入两个阶段实施。

在基本纳入阶段要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医保政策,统一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统一基金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已经实现基本纳入工作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规定进行规范,原企业自行管理的经办业务要移交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核算医保基金,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支付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

第三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企业签订的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协议,凡是与人社部发〔2013〕66号文件不一致的,2016年要予以调整规范。

第四条统筹地区审计部门对企业封闭运行期间的医保基金收缴、使用、结余情况进行审计。

企业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全部划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连续计算;因企业困难暂时不能全部划转的,可签订划转协议,分期划转,每年划转额不低于结余总额的1/3。

原封闭运行企业与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一致将部分结余基金用于解决过渡期内医保待遇问题的,由相关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从纳入社会统筹之日起,企业应按时足额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原封闭运行企业医保纳入社会统筹后,为了保障一次性移交大量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正常及时支付,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企业要共同认真测算,企业当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给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比例划拨后,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划入的统筹基金支付企业当年参保职工、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大额疾病费用出现缺口时,由企业每年按照基金缺口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企业缴纳的缺口费用,可以用纳入社会统筹时划转的结余基金抵顶。

第六条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纳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按分级诊疗规定将其确定为首诊医保服务机构,引导参保人员到这类医疗机构就医。

第七条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

各企业应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奠定基础。

第八条对与所在市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企业医保经办机构,移交地方管理。

第九条推动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社会管理。

2016年将省煤炭厅经办的省属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业的工伤保险基金移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管理,将省煤炭厅下属的山西煤炭工业社会保险中心(包括人、财、物)整体划转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第十条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离。

2016年底前出台相关配套政策,2017年选择同煤、晋煤进行试点,2018年全面推开。

第十一条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

对需要保留的幼儿园,移交地方政府接收管理;对与所在市、县政府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竞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指除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第十二条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政府接收。

第十三条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市县政府负责。

第十四条从2016年起,用2-3年时间,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同煤集团在大同“两区改造”工程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力争于2016年底前剥离。

其他省属煤炭企业从2017年开始,将职工家属区的“三供一业”进行改造。

力争2018年底前省属煤炭企业全部完成该项工作。

第十五条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同一地区的省属企业和市县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政策标准。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

第十六条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市县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补助政策,由市县政府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