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

合集下载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发布日期:2016-02-05|浏览次数:652次|来源:本站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为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及财政部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征收的保障金用“税收缴款书”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缴入金库(科目代码以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代码为准)。

保障金滞纳金收入按照保障金预算分成比例和相应预算科目缴库。

2016年一季度应征缴的保障金,于二季度一并征收。

各级残联、地税应加强配合,一季度抓紧完成用人单位残疾人安置审核及资料传递工作。

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2016年1月29日附件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

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

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是指对太原市内的残疾人群体进行经济资助的政策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太原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太原市对残疾人群体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残疾人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的执行对象主要包括持有太原市残疾证的残疾人群体。

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等级,太原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一般来说,残疾等级越高的残疾人可以获得的补贴金额也越高。

这一举措有利于更加精准地帮助残疾人群体,让他们得到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其次,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的补贴内容主要包括生活补贴、医疗补贴和康复补贴。

生活补贴是指对残疾人的日常生活费用进行资助,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等方面的支持。

医疗补贴是指对残疾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资助,包括看病、购药等方面的支持。

康复补贴是指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辅助器具的资助,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康复训练和康复治疗。

这些补贴内容的制定,有利于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

最后,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的执行方式主要是通过社会福利机构和残联等相关部门进行资助发放。

这些机构和部门会根据残疾人的申请和审批情况,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残疾人的个人账户或者直接发放给残疾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同时,这些机构和部门也会定期对残疾人的生活和康复情况进行跟踪和了解,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总之,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太原市政府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残疾人进行经济资助,可以更好地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实现残疾人的全面发展。

希望太原市残疾人补贴标准能够得到更好的执行和落实,让更多的残疾人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6号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福利第七章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的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对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优待和抚恤。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晋政办发[1995]13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5.10.20【实施日期】1995.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5日)停止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1995]133号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为贯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推动山西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在晋、外省市驻晋、部队驻晋、外资、合资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由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取。

第三条凡计入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需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伤残证》。

有下列情况的残疾人不计入本单位的比例:。

山西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山西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

山西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山西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条件与流程详解在山西省,政府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了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以帮助他们改善生活质量。

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12.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山西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残疾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六条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民政、财政、司法、建设、农业、扶贫、税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八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拓展残疾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下文是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欢迎阅读!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树立“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念,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吸收同级残疾人组织参加。

2023年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

2023年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村(社区工作人员100题含答案)高频难、易错考点模拟卷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共1套试卷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1卷一.单选题(共50题)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自()起施行。

A.2008年4月1日B.2008年5月10日C.2008年7月1日2.()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检验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

A.人民满意B.以人为本C.以人为本.执政为民D.执政为民3.()人民调解组织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有_____。

A.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B.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C.公民与其他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D.以上三项都对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谁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A.对戒毒人员严加管制的亲人B.对戒毒人员实施监控的单位领导C.强制隔离戒毒场所D.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A.市以上B.省以下C.县以上D.市以下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正确的是()。

A.放置宫内节育器,应手术后休息2 天B.输精管结扎,应术后休息7 天C.取宫内节育器,应术后休息1 天D.单纯输卵管结扎,应术后休息7 天7.()就业援助工作的主要方式不包括()。

A.就业政策咨询B.工伤保险待遇落实C.公益性岗位援助D.职业指导8.()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除个人自用可购买少量高锰酸钾外,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申请什么许可?A.购买许可证B.经营备案证C.购买备案证D.经营许可证;9.()淮北矿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新提职科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时间为()。

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长政发[2011]36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23【实施日期】2011.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发[201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实施意见《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16日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转型、跨越发展的目标任务,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残疾人生存质量,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部门职责根据《条例》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1.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1年开始,市级财政按全市残疾人人均1元的标准,县级财政按残疾人人均3元的标准分别编列残疾人事业基本经费,并从2012年起每年按10%的幅度递增,使财力投入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2.从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分别给同级残联安排不低于15%的公益助残资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福利和体育事业。

3.在财政预算中单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从教育费附加中拨出不少于2%的资金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3]3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标准(一)每人每月增加9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符合两个条件的人员,可以同时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三)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2060元的,补齐到2060元。

20XX-20XX年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doc

20XX-20XX年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doc

2016-2017年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2016-2017年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2016-2017年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

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以下是大学网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山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请简单举例。

答:(1)、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交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应交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从业残疾职工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2)、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③、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例:某企业2014年底在职职工50人,上年该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800元,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交纳保障金=(50×1.5%-0)×38800=29100元.。

残疾人法律法规

残疾人法律法规

残疾人法律法规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在享受基本权益和参与社会活动过程中常常面临各种困难和歧视。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残疾人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推动残疾人权益的保障。

一、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基本法律。

该法于1991年颁布施行,对残疾人的基本权益进行了全面保障。

根据该法,残疾人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且禁止歧视行为的发生。

该法还规定了政府和社会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并加强对残疾人的扶助和援助工作。

二、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法规,于1994年公布施行。

该条例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包括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工作和教育的保障、医疗康复、辅助器具的供应等方面。

根据该法规,残疾人在就业方面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权益,雇主不得因残疾歧视残疾人,应提供必要的就业条件。

此外,残疾人在教育方面也应享有平等的机会,并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的供应也是条例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政府加强相关设施和设备的建设,并提供相应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三、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12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根据该条例,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应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包括道路、交通、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通讯等方面。

无障碍环境的建设涉及多个领域,需要政府、社会机构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加强规划和管理,保证无障碍环境的实施。

社会机构和公众也应提高对残疾人需求的认识,尽力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帮助。

四、残疾人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颁布施行,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参与度。

该法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受教育、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

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

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

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依法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残疾人工作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土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税费减免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第七条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本级留成中发展残2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四)社会募集资金;(五)社会捐赠资金;(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七)其他资金。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预防与康复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制定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流程及政策简介

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流程及政策简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政策及流程简介一、基本定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二、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保障金的缴纳义务人。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山西省规定的比例为1.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

三、征收机关自2023年1月1日起,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比照税收管辖范围,由同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政策依据:《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22﹞36号)。

四、申报期限保障金按年征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9月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或登录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申报方式用人单位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互联网登录山西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非税收入税费申报及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或者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填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不论是否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均应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中“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取自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认证结果,系统限制人工录入。

六、计算方法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上年山西省社平工资×2,取低值)。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10.15•【字号】•【施行日期】1992.10.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2年10月15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本辖区的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支持、资助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

第七条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民政部颁发的伤残证件者外,经鉴定后可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领《残疾人证》。

鉴定残疾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医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民政、卫生、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计划,采取措施,落实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

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逐步设立康复科(室),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对城乡康复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接受国家确定康复重点项目的残疾人,康复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县级医疗、防疫部门应做好遗传咨询、婚前检查和地方病防治工作,预防残疾人的出生。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缺碘及地方病多发区的居民应采取补救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

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已经2006年1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幼军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用本规定;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参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应当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在发行的公益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倡导公民,每年安排一定时间,作为志愿者工作日,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和康复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因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

关于困难群体救助意见

关于困难群体救助意见

关于困难群体救助意见区直各委、局、办,各街办(镇),直属公司(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在全面落实好中央、省、市的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一)城市低保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现行302元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市民政局规定不能保障的情形者不予保障。

(二)农村低保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现行215元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太原市城市低保标准,但低于400元的户籍在我区城市居民可申请低保边缘户救助。

(四)一、二级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对象:我区的城市居民中家庭收入较低、父母均年满50周岁,本人年满22周岁就业困难的一、二级城市残疾人,可申请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

(五)临时救助对象:有我区城市户籍且没有纳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因患重、特大病在申请政府医疗救助给予封顶线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难者;因突发灾害造成困难的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六)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参照低保标准发放生活救助金的一、二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因病返贫户,可申请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一)城市低保户救助标准:按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补助,并实行分类施保。

(二)农村低保户救助标准:按市民政局[2010]96号文件执行。

(三)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每人每季领取100元的救助金。

(四)一、二级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标准:每人每月领取城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

(五)临时救助标准:没有纳入城市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无生活来源的一、二级残疾人(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08元),给予每人每年1200元的救助;对因患重、特大疾病在申请政府医疗救助封顶线救助后仍然生活特殊困难者,给予每年1200元的救助;对突发灾害造成贫困的家庭,按户给予一次性500—1000元的救助。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并政办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一)加强残疾人社会救助。

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应保尽保和分类施保。

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依条件实行临时救助;城乡流浪乞讨生活无着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

符合条件的城乡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低收入残疾家庭,纳入城乡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和城乡住房救助范围;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城镇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配租、配售,并在选择房源、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给予安置;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予以重点保障。

全面实现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保证普通高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残疾人家庭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责任单位: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房产局、教育局、残联等)(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

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并民[2006]59号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并民[2006]59号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并民[2006]5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晋民字〔2006〕129号)精神,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提标后的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六城区每人每月220元,清徐县、古交市每人每月218元,阳曲县每人每月192元,娄烦县每人每月170元。

今年提标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负担。

从2007年1月份起,保障资金按原比例负担。

为确保此次提标补发工作的顺利完成,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对今年第三、第四季度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2、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低保审批工作按新标准执行。

3、对于2007年1季度的新增低保对象,其2006年第三、第四季度的提标补发工作,在2007年1季度前完成。

4、对于参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2006年底前完成提标补发工作。

5、享受“分类施保”待遇的人员,从2007年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结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2013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确诊患有可能造成下一代出现严重缺陷或者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监护人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

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出生的残疾婴儿应当建立档案,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报告。

实行对新生儿可能致残病种免费筛查制度,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和本地残疾人数量,建立综合性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事业费中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逐步增加;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应当优先保证其教育经费;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幼儿园、康复教育机构;对残疾儿童进行心理康复、智力开发、行走定向及听力、视力、言语、肢体等功能训练。

普通幼儿教育单位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学习的残疾幼儿入园,并在相关费用上予以优惠。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采取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或者随班就读等措施,满足残疾少年儿童接受教育的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设具有教育、康复、养护功能的综合性残疾人教养实验学校,或者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解决不适宜在普通教育机构就读的重度残疾少年儿童的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资源配置。

在残疾人联合会及社会力量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中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教育系统教师序列管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技术培训的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院校、其他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培训补贴可以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贫困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按照国家资助政策优先给予补助;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免收学费;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保证残疾学生享有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手语翻译、盲文翻译和经过手语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残疾人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和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创业就业政策扶持。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依法免收行政事业性费用;从事饮食行业的,依法免收健康体检费用;为社会提供劳务的,依法减免有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工(农)疗机构、按摩机构和辅助性工场等,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按照比例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有劳动能力的轻度精神、智力残疾人,经指定专科医院证明,社会福利企业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其安置人数列入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盲人按摩机构,保障盲人按摩机构和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依法批准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可以使用市级医疗保障卡。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实行资源共享。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和服务项目,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对残疾人的人事劳资档案管理费用给予优惠。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产品收购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安排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上年度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本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比例人数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

企业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本企业残疾职工的子女和职工子女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并安排适当的岗位。

第三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代扣、税务部门代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持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表及相关证明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年审。

第三十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残疾职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五章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

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残疾人开展科学文化、体育运动和各种娱乐活动,扶持和组织残疾人参加科学文化交流和国际、国内性比赛。

对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文艺比赛中获得优胜的残疾人,应当给予奖励。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机关、团体举办的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相关集训,所在学校、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活动、集训期间,学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福利待遇。

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

第三十五条公园、动物园、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科技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对残疾人免费开放。

体育场(馆)、广场等公共场所对举办残疾人体育训练、比赛和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应当减免使用费。

对参观游览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由一至二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上述场所。

第三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和手语节目,有关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

不得制作、传播对残疾人歧视性的语言与作品。

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盲文读物和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三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属于城市户籍的,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集中供养;(二)属于农村户籍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残疾人服务。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兴建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托养机构;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实施集中托养或者日间照料;对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居家服务补贴;对贫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分类施保。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第四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等,按照规定实行定期、分类救助;对残疾的独生子女和残疾人独生子女给予多于一般残疾人的优待和照顾。

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配城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和危房改造;在房屋拆迁安置中,应当为盲人、重度肢残人和重性精神残疾人安置适宜层次的楼房。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安装有线电视,申请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免缴初装费,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基本收视维护费;(二)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管道、开通互联网,申请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初装费、安装费;(三)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诊免普通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疗费,属于贫困残疾人的,凭低保证明,享受济困门诊、济困病房等优惠;(四)下肢残疾人代步车免费使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五)凭办理的公交助残乘车卡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六)在进入收费的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时优先购票;(七)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免交城市垃圾处理费;(八)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取暖费减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九)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送;(十)其他优惠待遇。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负责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养护、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更和影响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