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81号文件
劳部发〔1994〕481号199412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
由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式发文,宣布失效26份文件、废止76份文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即劳部发〔1994〕481号文,业内称之为481号文)文件赫然列入废止文件之列。
现已废止。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D_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相关资料:行政法规2篇部门规章23篇司法解释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67篇裁判文书2450篇相关论文31篇实务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11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裁判文书1010篇相关论文5篇实务指南)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48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相关资料:部门规章1篇地方法规7篇裁判文书708篇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京劳关发号解除合同补偿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附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
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法》中第六、八、九条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
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附件:《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全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全⽂
劳办发〔1995〕3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的答复宣布废⽌,已有新规定替代
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宣布废⽌,已有新规定替代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作年限×⽉⼯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因⼯伤解除经济补偿⾦=⼯作年限×⽉⼯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作年限×⽉⼯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作年限×⽉⼯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作年限×⽉⼯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原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原经济补偿⾦的50%)
(⼆)⽤⼈单位不⽀付经济补偿⾦的赔偿⾦
赔偿⾦=经济补偿⾦总和×n=⼯作年限×⽉⼯资×(1+50%)×n/1
(三)因⽤⼈单位不订合同或合同⽆效赔偿⾦,违法解除合同赔偿⾦1=应得⼯资收⼊×25%赔偿⾦2=医疗费⽤×25%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资标准计算及依据
(⼀)违法解除赔偿⾦=录⽤费⽤+培训费⽤+直接经济损失+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劳动者违反保密条款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或侵权⼈因侵权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
2014最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精)
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简称《办法》 , 下同 , 转发给你们 (附后 ,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办法》第五条中 "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 .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 , 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办法》中第六、八、九条经济补偿金 , 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 . 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 , 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附件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 12月 3日劳部发【 1994】 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劳动人事厅 (局 , 国务院各部委 , 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 , 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 , 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 , 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按照执行 .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 ,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 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 , 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 , 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 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 必须裁减人员的 , 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 , 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 , 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 , 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 , 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 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
【热荐】国有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规定有哪些?
【热荐】国有大集体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相关规定有哪些?大集体企业改制一旦发生,员工的安置变动和对其的经济补偿会成为不小的问题。
其中部分员工对安排和经济补偿不满的,有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和诉讼。
合理配置劳动力流向是企业的重要责任,也是企业成功进行经营转型的必须条件。
那么员工会被如何安置和补偿?来看一下相关通知中的规定。
一、职工安置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一)员工身份置换通俗点讲,所谓员工身份置换就是通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将“铁饭碗”变成劳动合同,打破职工对企业的依赖,解除国有企业对职工承担的“无限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要切实维护职工的权益,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二)买断工龄国有企业改革初期,“买断工龄”成为众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
时至今日,“买断工龄”根本违反劳动法,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1995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否仍可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是否仍可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外,还需增加补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提起仲裁申请时,往往援引该规定请求用人单位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以下简称加发经济补偿金)。
然而,随着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加发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否支持,产生了争议。
2008年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某案裁定撤销了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第1148号仲裁裁决,理由之一便是:本案中,德易公司在彭洋试用期满后,未及时足额向彭洋支付工资的情形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该行为理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劳动合同法》没有对25%经济补偿金明确规定。
因此,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北京一中院的该项裁定理由,在网上引起了热议。
笔者也在多个劳动法交流群(以律师为主体的群、仲裁员为主体的群)中就此问题进行交流,发现多数观点认为,应当支持加发经济补偿金,其中大部分人所持理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没有废止前,仍应适用;还有少部分人所持理由是"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与劳动合同法之间不存在不一致。
由于北京市一中院的民事裁定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以及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的重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27规定"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法律学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4120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第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1997年10月10日)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93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
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
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用于该办法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1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全文共十三条。
目录编辑本段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
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