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必要性
试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的必要性摘要:共犯中止的通说对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作出真挚努力的部分共犯,在犯罪结果最终发生时,以共犯的既遂论处。
这既不符合常情、常理,又显失公正。
笔者主张有必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引入共犯脱离理论。
关键词:共犯中止共犯脱离必要性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存在的弊端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共犯中止问题的通说认为,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罪者如果未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以犯罪中止处理;但中止行为和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作的诚恳努力,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①可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在共犯中止问题上事实上采用了客观主义的立场。
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
在我国刑法把罪刑法定作为基本原则写入刑法的大背景下,在犯罪论上采用客观主义立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这种观点不能对部分共犯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最终发生作出真挚努力作出正确的刑法上的评价,这是其美中不足之处。
事实上,在共犯中止这个比较特殊的问题上,如果只是机械地适用客观主义的立场,就会产生以下一些弊端:第一,违背了区别对待原则共同犯罪中的部分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并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即使最终没有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对其也不宜作出与其他共犯同样的刑法上的评价。
例如,甲、乙二人事先约定一起抢劫经常上夜班的丙,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甲因考虑到家中老母年迈,担心自己出事后,母亲无人照顾,于是劝阻乙也不要实施抢劫行为了,并从乙手中拿回了自己的铁棒。
但乙不听劝阻,在甲离开后,一个人对丙以暴力相威胁并抢了丙身上的500元现金及价值30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如果按照上述通说的观点,案件中的甲乙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
这显然违背了常情、常理。
一个是犯意坚决,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一个是迷途知返,并为防止犯罪的最终发生作出了真挚努力的人,二人各自的行为对社会的危险性显著不同,难道仅仅因为二人曾有过共同犯罪的合意,在刑法上就能对他们做出同样的评价吗?很显然,对共同犯罪中有显著不同社会危险性的人在定罪方面做出完全相同的判断,是有违区别对待原则的。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
我国现行共犯制度下片面共犯的困境及反思作者:韩玲来源:《行政与法》2013年第01期摘要:片面共犯应否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一直众说纷纭,进而导致片面共犯在刑法理论中一直没有合理的定位。
应从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的角度来重新对片面共犯进行界定。
既然共同故意须包含意思联络,则对于缺乏意思联络的片面共犯应当认为其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故而不能够成立共同犯罪。
关键词:片面共犯;片面共同正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片面共犯是共犯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复杂的问题。
和大多数国家相同,我国没有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片面共犯的处断原则,进而导致在理论上出现了困惑。
故意与过失是两大罪过形式,全面故意与片面故意又是区分全面共犯与片面共犯的重要标志,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角度认识片面共犯不失为一个好的视角。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困境根据通说的观点,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共同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其给予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
[1](p514)可见,根据片面共犯的概念,行为人双方都是应该有犯罪故意的,甚至可以说都具有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故意。
其根本点在于一方知道有他人在和自己一同实施犯罪,而另一方则不知道有他人的协力,以为自己在单独实施犯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对“共同故意”如何理解。
如若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仅为实施某种特定犯罪故意的“相同”,那么就应承认片面共犯可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如若认为共同故意之“共同”当中必须包含行为人之间的主观联系即意思联络,而该意思联络又必须是双向的意思联络,即不仅有“同”,且必须有“共”,则片面共犯就失去了存在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仅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似乎很难看出我国刑法对片面共犯的态度。
对于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持行为共同说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表现恶性的关系,有共同的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因此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持犯罪共同说的学者认为成立共同犯罪须存在共同的犯意,故而又称为犯意共同说,否定片面共犯的成立。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
论共同犯罪中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作者:孙铭悦来源:《卷宗》2017年第15期摘要:针对共同犯罪,不同的学说判断的标准和要求不同,从而将直接导致共同犯罪是否构成的结果不同。
目前,在司法实务中主要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标准,但是其自身体现出的一些缺陷引起学界的反思,在此背景之下诞生了行为共同说。
本文中笔者将就行为共同说进行详细的说明,并将其与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相比较,进而挖掘该学说的合理性。
关键词: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是刑法犯罪论中十分熟悉的一种犯罪情形,对此,《刑法》第25条也对其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为了强调这一点,法条还进一步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这也意味着若想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主体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故意。
实质上,立法者的立法宗旨与理论中的部分犯罪共同说十分贴切,可以说基本是在部分犯罪共同说的指导下做出的规定。
在采纳部分犯罪共同说之前,学界还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的看法。
即针对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1 传统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一)完全犯罪共同说最古老的一种看法是完全犯罪共同说,该学说认为,若想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客观行为相同、主观故意相同、触犯罪名也相同。
只有这三项标准完全相同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该学说的缺陷无处不在,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如果运用这种学说进行判断,将会使得相当比例的一部分共犯情形处于无法归咎的尴尬状态。
举一个最简单的案例:甲试图进行盗窃,把乙叫来帮助自己望风,甲进入行窃的过程中突然被主人发现,为了拿到财物,甲将主人打成轻伤实施了抢劫行为。
按照完全共同说认为,甲乙二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者在主客观要件以及触犯的罪名上并不相同,因此二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
但如果不以共犯论处,那么对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呢。
乙的望风行为对主人的法益没有任何侵害性,给他单独定罪的话应当定什么罪似乎都不合适,但如果就此不给乙定罪显然又不合理。
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之理论探讨
对 于 同过失 犯罪是 否成立 共 同犯 罪 的 f题 , u J 各国的 刑法理
笔者 认 为 , 上述 肯定 说与 否定 说各学 说有 一定 道理 , 同 时 但 性 , 能体现 共同 过失 犯罪 的本质 。首 先 , 定说 常 以现 行 《 不 否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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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过 失 犯 罪 成 立 共 同犯 罪 之 理 论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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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前 , 同过 失犯 罪 已成 为 了不可忽视 的犯 罪现 象。但 由于我 国刑法 明确规 定 , 同犯 罪为共 同故 意犯 罪 , 共 共 因此
利 学的 。我们 是需 依法 论事 , 但是 新的犯 罪形 态 出现 时 , 使该 为 新 生犯罪 形 态在 法律 上处 于合 理位 置 ,以使 更好 地解 决司 法 问 题 , 们需适 时 改变刑 法有 关理 论和 有关 法律规 定 , 我 以适 应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这种 从法 条 上寻 找否定 过 失共 同犯 罪的 根据 从 实然 法来 论证 应然 法理 的方 法存 在不 科学 性 。实 然法 是用于 指 导司法 实践 的, 人定 的, 它是 受一 定时期某 些学理 与立法 耆意识 观
论 界与 实 务界 部存在 较大 争议 。 者争 论颇 多, 学 目前 尚未达 成共 又 具有一 定缺 陷 。两 者都 以共 同 故意犯 罪为 参照 ,存 在着 片面
识 。概 括 起来 分为 肯定 说与否 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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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 说 以我 国刑法 典 为依据 ,认 为不 沦新 旧刑 法 均 明确规 定 :二 人 以上共 同过 失犯 , 以 同犯 罪 论处 。 当负刑 事责 “ 不 应
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
浅论四要件说关于共同犯罪理论的缺陷张敏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1816摘要:众所周知,在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中,四要件一直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其简明扼要,且可操性强,历来被我国司法实践者所推崇。
但是随着时代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在当前,四要件体系下的犯罪构成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有些捉襟见肘,尤其是在共同犯罪领域,其本身所先天存在的对犯罪各个要素仅作整体评价而不具体考察的思维短板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本文意在从四要件的构成原理出发,对于其在处理共同犯罪时的不妥之处予以具体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四要件;共同犯罪;违法性;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0-0171-02作者简介:张敏(1994-),男,河南洛阳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共同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即二人以上实行的共同故意犯罪。
在传统的四要件说的理论下,成立共同犯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2)主观方面:二人以上的共犯者之间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共同犯罪的主观罪过只有故意,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且共犯人的故意内容必须相同;(3)客观方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立场失于片面,可能导致罪刑不均从而不能妥善处理共同犯罪的问题。
这个疑问源自于对共同犯罪的理解。
在三阶层的理论体系下,在违法与责任的基础之上建立犯罪的实体,那么共同犯罪仅是在违法层面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共同犯罪是一种违法形态,其解决的仅是结果的归属,而具体主观责任的认定则是责任层面需要解决的问题,因而认为共同犯罪仅要求共犯人在行为上具有共同的类型性,而不要求在责任层面具备共同性的特征,因此法定年龄、责任能力以及故意不在共同犯罪的的考察之列。
(当然在三阶层内部,站在不同的立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作者:王纪锋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摘要】社会上各种犯罪人群都有,而共同犯罪的人群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共同犯罪现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犯罪率更高。
多数人一起参与的行为相对于单独的个人来说更加的胆大妄为,因此,共同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力。
不同的国家针对该国犯罪事件有独立于其他国家的一套刑法,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在刑法上对共同犯罪有不一样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导致共同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潜在的危险现象,成为了一个世界难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人群;共犯;共同犯罪的理论一、引言世界上无论是内战还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从没有间断过,又何谈犯罪呢?或大或小的犯罪事件都在世界各地上演,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现象世界各国并没有拿出一致的观点。
我国在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犯罪团体上有着独特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规定仍然存在着矛盾,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漏洞。
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说过:“共同犯罪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而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可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套完善的立法法规,那么这个国家一定在逐步的下滑。
现在,各国与各国之间都处于友好的状态,各国都在着力于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完成国家遗留的历史任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需求,成为了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刑事课题。
二、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人们对共同犯罪有什么认识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处罚。
”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性质。
共同犯罪具有双重性:一是共同犯罪区别单独犯罪而言,二是共同犯罪指的是必须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未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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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的 是 , 日本 由于 共 谋共 同正 犯 得 到 司 法实 践 的广 泛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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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清 末 的 大清 新刑 律 、 华 民 国 时 期 的 暂行 新 刑 中 律 、 2 I 8年 刑法 、 3 9 I 5年 刑法 , 至 我 国 台湾地 区 2 0 9 直 05
且 德 、 t 共 同 正 犯 名 下 所 讨 论 的 问 题 , 承 继 的 共 同 E在 如
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
引言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个非常复杂的领域,有“刑法学的‘迷宫’”之称,而研究共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情况:数人共同实施某种犯罪,在实施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对于该个别实行犯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我们将其称之为实行过限行为。
共同犯罪实行过限行为实质上是个人行为,但是出现在共同犯罪中,往往带有团体行为的面纱,具有团体行为色彩,这就需要把过限行为从共同犯罪行为中区分开来。
明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揭开罩在过限行为上的团体面纱,切实贯彻责任自负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消除刑法中的连带责任,正确的定罪量刑和适用刑法。
因此,实行过限的认定问题,既有很大的实践意义,也有很大的理论意义。
但是共同犯罪的过限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了解密切,难以区分。
有的实行犯实施了与共同故意的犯罪性质完全不同的它种犯罪;有的实行犯实施了超出共谋范围、程度的行为;有的实行犯实施的它种犯罪虽然超出共谋的范围,但是该犯罪与共谋犯罪了解密切;有的共同犯罪过程中又出现结果加重犯、想象竞合犯、牵连犯等特殊情况,怎么认定实行过限呢?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难题。
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较少,而且大多集中于如何界定对实行过限之类问题的表面研究上,且没有形成一致观点,对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更无系统研究和系统理论,原因就在于该问题难度较大。
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和争议,同类型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会出现不同的认定结果。
日本的中义胜把共犯论称为绝望之章,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则更为复杂,正因为如此,这又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思维空间,于是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
第一部分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述实行过限是与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在刑法史上,对共犯实行过限早有研究和规定,如《唐律•贼盗律》第289 条规定了盗窃罪共同正犯中的实行过限,该条规定:“……其共盗,临时有杀伤者,以强盗论;同行人不知杀伤情者,止依窃盗法。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1
论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法[摘要]古今中外刑法对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归定纷繁复杂。
如有的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有的分为一级主犯、事先从犯和事后从犯,有的则没有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
本文主要结合中外不同法系的理论分类反思我国对共同犯罪人分类以及提出如何完善对共同犯罪人分类。
[关键词]共同犯罪人;犯罪分工分类;双层递进式分类模式一、共同犯罪人的理论分类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
从实质上看,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因此将分工分类法称为形式分类法,与此相对应,以作用大小为分类标准的分类方法则被称为实质分类法。
(一)形式分类法形式分类法内部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
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其区别有二:一是组织犯是否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二是使用正犯的概念还是使用实行犯的概念。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
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
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
(二)实质分类法根据实质分类法,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和从犯。
主犯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存在较大差别,所以对主犯和从犯的处罚存在显著差别。
可见实质分类法的优点在于它解决了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
二、对我国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反思与完善(一)现行刑法典对共同犯罪人分类及其不足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这是一种充满“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
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及其应用_黎宏
共同犯罪行为共同说的合理性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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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 共 犯 的话 , 则 对 于某 甲的行 为也无 法处 理 " 因 为仅仅 将艳 照和 手枪 放在 他人 家 门 口的 行为 , 触 犯 了
刑法 中的 哪一 个法 条 呢?
实 际上 , 上述 结论 的 出现均 与对共 同犯 罪本 质 的理解 有关 " 所 谓共 同犯 罪 的本 质 , 探讨 的是共 同犯 罪 当 中 , 各个 行 为人 之 间到底 在什 么 方 面共 同的 问题 " 如果 说 共 同犯 罪 中 的共 同是 指 / 犯 罪 0的共 同 , 要求 各个 行 为 人在 构成 犯罪 的客观 违法 和 主观责 任方 面均 完全 一 致 的话 , 则 一 方 达到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而 另一 方 尚未 达 到不 成立 共 同犯 罪 ;一 方 出于故 意 !另一 方 出于过 失 以及 没 有 意思 联 络 的场 合 , 都 不 能成
害 (致 死 )罪 和故 意杀人 罪 ( 未遂 ) " 上述 结论 显然 是 让人难 以接 受 的 " 鉴于 这种情 况 , 近 年来 一 些学 者
借鉴国外的 /部分犯罪共 同说 0, 对上述问题的结论进行 了修正 , 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实施了不同的犯罪 ,
但 当这些 不 同犯罪 之 间具有 重合 的性质 时 , 则在 重合 的 限度 之 内成 立 共 同犯 罪 "¿ 根 据这 种 见解 , 就 上
立共同犯罪 " 但若说共同犯罪 中的共 同仅是指 /行为 0的共同 , 只要求 各个行为人在客观违法行为上共 同 , 而 在 主观 责 任上 没 有 要 求 的话 , 则 上 述 各 种 情 况 均 能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在 我 国 , 传 统 学 说 一 直 主 张
【开题报告】论共同犯罪的构成
【开题报告】论共同犯罪的构成开题报告法学论共同犯罪的构成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共同犯罪在我国来说,是刑法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了。
因此,共同犯罪对于刑法研究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共同犯罪是犯罪最基本的一种形态了。
中国自古以来就对共同犯罪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从刑事立法的角度上来看,一部刑法典制订的水平和价值往往体现在对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否科学、完备。
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界定对于打击、惩罚和预防犯罪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尤其是在最近几年,学术界对于犯罪的构成究竟是采用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
对于法学教育,采用四要件说对于教学和学习都有很大的好处,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分析犯罪的构成可以说比起三要件来说简单许多。
虽然,对于简单的问题,在结果上两者可能会得出一样的结论,但是,在面对特殊的问题时,选择不同的方法去分析犯罪成立与否,得出的答案很有可能就是完全相反的。
犯罪构成的认定是认定犯罪的基础,那么对于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选择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其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是很值得研究和探讨的。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共同犯罪认定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特别是对于犯罪份子的定罪量刑都有着重大的影响。
比方说,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的罪刑相对来说会轻一些,胁从犯则更不必说了。
另外,共同犯罪中的既遂、未遂、犯罪中止等问题同样对于犯罪的惩处有着重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构成的研究在整个刑事立法、司法,乃至执行都有着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研究目标与主要内容(含论文提纲)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共同犯罪的构成,即既要研究共同犯罪的问题,同时也必须研究犯罪构成的问题。
可以说这两点是本文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此外,犯罪的停止形态也是犯罪学里极其重要的内容。
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而言更是如此,所以在文章的后半部分着重说明共同犯罪中既遂、未遂、中止等状态。
文章的最后阐述共同犯罪的量刑问题,主从犯之间由于主观恶性,或者客观手段不同,量刑的轻重也就不同。
法学论文-论共同犯罪
大学毕业论文题目论共同犯罪目录论文摘要 (1)关键词 (1)一、共同犯罪的概述 (2)二、单位共同犯罪 (4)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 (5)注释 (8)参考文献 (8)论共同犯罪内容摘要: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
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
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
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内容摘要:共犯的成立在刑法理论界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目前“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共同犯罪本质学说的通说,取代了过去学者们对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一边倒的情势。
当前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相并立的,还有“行为共同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理论缺陷,在运用过程中,与行为共同说相比较,不够合理。
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犯罪共同说均有合理与不足之处,但依照现在的形势看来,行为共同说更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优缺点一、共犯本质学说的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条文是我国刑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唯一以明文立法的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所进行的表述。
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行犯罪时,各个共同实施的所产生的所有结果各自负担其责任,然而在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根据在于“共同”的内容上,而“共同”的内容是指各行为人之间“犯罪的共同”或是“行为的共同”成为了刑法理论学界中研究共同犯罪本质的核心问题。
(一)犯罪共同说的简述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共同成立的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犯罪,那么,共同犯罪的成立也不应例外,因为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就共同正犯而言,只有当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共同符合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就其他共同犯罪而言,只有当至少一行为人的行为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且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时,所有行为人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犯罪共同说有利于实现其自由保障的机能;最后,各国刑法具有一般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属于正犯。
”该规定与犯罪共同说的观点相一致,“共同实行犯罪”则意味着行为人间有共同的实行行为,然而,不同的实行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因此,只能就具有相同实行行为即相同犯罪成立共同正犯①。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哎呀,说起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这还真是个值得好好琢磨的事儿。
咱先来说说犯罪构成的概念哈。
简单讲,犯罪构成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的一套标准。
就好比你要判断一道菜好不好吃,得从色、香、味几个方面来看。
犯罪构成呢,也有它的几个要素。
可在实际运用中,咱这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还真有那么一些不足的地方。
比如说,它的构成要件有时候界限不是特别清晰。
就像有一次我看到一个案例,一个人在情急之下推了别人一把,结果那人摔倒受伤了。
这到底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呢?按照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去判断,就有点模棱两可,让人感觉界限不是那么明确,不好拿捏。
还有啊,对于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可能就有点跟不上时代的节奏啦。
比如说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各种各样新奇的网络犯罪手段层出不穷。
可现有的理论在应对这些新情况时,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有时候甚至找不到完全对应的构成要件,这就让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得有些棘手。
另外,犯罪构成理论在主观方面的认定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人的内心想法可不好琢磨,怎么去判断一个人犯罪时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呢?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
有时候光凭行为人的口供还不行,还得综合各种证据来推断,可这推断的过程又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统一的标准,全凭办案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这就可能导致不同的人对同一个案件有不同的看法。
再比如说共同犯罪的认定,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几个人一起干了坏事,到底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分得不是特别清楚明白的时候,定罪量刑就容易出现偏差。
不过呢,咱也得客观地看待这些不足。
毕竟法律是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就像一个孩子,得慢慢成长。
发现了不足,咱们才能想办法去改进,让咱们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更加科学、合理、完善,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之,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这也是推动它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动力。
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不断积累,这些不足会逐步得到解决,让咱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健全,让咱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1. 本文概述在刑法学领域,牵连犯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焦点。
牵连犯,又称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形。
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共同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分析其立法背景、理论争议、实务挑战及改革方向。
本文将回顾我国刑法中关于牵连犯的相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案例。
文章将分析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的不同理解,包括牵连犯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分配等问题,并评析各种理论观点的合理性和不足。
本文还将探讨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包括案例分析、实务难题及解决方案。
进一步地,本文将着重讨论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牵连犯的几个热点问题,如未成年牵连犯的责任认定、网络犯罪中的牵连犯问题、以及牵连犯的刑罚适用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旨在提出完善我国牵连犯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刑法理论的深化和刑事法治的进步。
本文将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旨在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2. 牵连犯的基本理论牵连犯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如何依法处理这种联系。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牵连犯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牵连犯的基本理论需要明确何为牵连犯。
牵连犯通常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与另一个或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可能是目的、手段、结果等方面的相互依赖或影响。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认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性、连续性以及共同的犯罪目的等。
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是该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处理牵连犯时,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需要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等因素,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共同犯罪的正犯、帮助犯理论的反思与批评
地位 分 类方 法的最 大优 点就 在 于能够较好 地评价 各共 同犯 罪人 在 同一共 同犯 罪 中的作 用 . 以
此较 好地 评 定其 社会 危 害性 的大 小 . 而 为恰 当地 解 决各 个犯 罪人 刑 事 责任 的轻 重 奠 定基 从
居 动 物 . 类 具 有 的这 一 特性 . 正 面 的意 义 上 人 从 说 是人 多势众 力 量大 , 心齐 , 山移 : 人 泰 但负 作 用 是犯 罪人 一旦 抱 团结伙 实施 共 同犯罪 . 其影 响力 大 , 坏 性 强 . 至 整 个 社 会 为 之 震 动 。 以 社 会 破 甚 所 成 员 抱 团结 伙 的行 为 格外 受 人 关 注 . 如 “ 陈 例 然 涉瓮 牖绳 枢 之子 , 隶之 人 , 氓 而迁 徙 之徒也 : 能 材 不及 中人 , 非有 仲尼 、 墨翟之 贤 , 陶朱 、 顿之 富 ; 猗 蹑 足行伍 之 间 , 而倔 起 阡陌之 中 。 率疲 弊 之卒 . 将 数 百 之众 , 而 攻秦 ; 木 为兵 , 竿 为 旗 , 下 转 斩 揭 天
共 同犯 罪 人 的分 类 方 法 分 歧 与 分 类 价 值 所 在
一
、
犯罪 是社 会 的副产 品 . 几乎 伴 随着 人类 的诞 生 而产生 。 类 天生就 是一 个 喜欢 抱 团结 伙 的 群 人
云集 响应 . 赢粮 而景 从 。 山东豪 俊遂并 起 . 而亡 秦 族矣”。 ① 为此 . 自古 以来 . 当政者对 共 同犯罪 格 外 警 惕 , 以重刑 。 国时期 魏 国之相 李悝 所撰 《 施 战 法 经》 律书 , 中 “ 其 杂律 篇 ” 就有 禁 城之 规定 :越 城 , “ 人则诛 ; 自十 人 以上 夷 其 乡 及族 。 日禁 城 。 秦 ”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
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及建议共同犯罪认定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犯罪行为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中,正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关系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共同犯罪认定的对策和建议,以帮助确保准确的刑事审判:1.明确共同犯罪的概念:首先,需要明确共同犯罪的定义和要素。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并具有共同犯罪意图或共同犯罪目的。
法律界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共同犯罪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解释和界定,以避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产生歧义。
2.确立证据标准:在共同犯罪认定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需要确立一套严格的证据标准。
这包括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证据,并作出准确的共同犯罪认定。
3.分析犯罪行为的共同性:共同犯罪认定需要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共同性。
这包括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合谋、分工和协作等方面。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研究案件中的证据,分析参与者之间的行为模式和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4.考虑犯罪意图:共同犯罪认定还需要考虑参与者的犯罪意图。
参与者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共同策划和实施犯罪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认定的重要因素。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仔细评估案件中的证据,以确定参与者之间的犯罪意图。
5.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参与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而从犯罪是指参与者在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没有共同的犯罪意图。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根据案件中的证据,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和从犯罪,以确保对参与者的定罪准确无误。
6.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在共同犯罪认定中,需要充分保障被告的权利。
被告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辩护,包括权利知情、权利辩护、权利质证等。
法官和陪审团应该确保被告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以确保共同犯罪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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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及完善
【摘要】社会上各种犯罪人群都有,而共同犯罪的人群又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共同犯罪现象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现象,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的犯罪情况更为严重,犯罪率更高。
多数人一起参与的行为相对于单独的个人来说更加的胆大妄为,因此,共同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力。
不同的国家针对该国犯罪事件有独立于其他国家的一套刑法,因此,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在刑法上对共同犯罪有不一样的规定,现代刑法理论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导致共同犯罪问题成为了一个社会潜在的危险现象,成为了一个世界难题。
【关键词】共同犯罪;犯罪人群;共犯;共同犯罪的理论
一、引言
世界上无论是内战还是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从没有间断过,又何谈犯罪呢?或大或小的犯罪事件都在世界各地上演,不同的国家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但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现象世界各国并没有拿出一致的观点。
我国在针对共同犯罪这一犯罪团体上有着独特的规定,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规定仍然存在着矛盾,这不得不说是我国立法的一大漏洞。
前苏联法学家特拉伊宁说过:“共同犯罪学说,是刑法理论中最复杂的学说之一。
”而日本刑法学家西村克彦可曾指出:”共犯,几乎成了永恒的主题。
”如果一个国家没有一套完善的立法法规,那么这个国家一定在逐步的下滑。
现在,各国与各国之间都处于友好的状态,各国都在着力于如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更好地完成国家遗留的历史任务,如何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需求,成为了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刑事课题。
二、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的定义是什么?人们对共同犯罪有什么认识呢?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处罚。
”国家对共同犯罪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犯罪的特征和性质。
共同犯罪具有双重性:一是共同犯罪区别单独犯罪而言,二是共同犯罪指的是必须为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由于共同犯罪具有自身独特的性质所以我国在刑法上针对共同犯罪有一套专门的规定。
三、共同犯罪和犯罪构成的关系
共同犯罪与单人犯罪一样,共同犯罪也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条件:一是必须为“二人以上”就是必须符合人数问题;二是“共同故意”即必须符合案件的主观条件的故意;三是“共同行为”即符合某种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的行为。
只要其中有一条不符合那么就够不成共同犯罪。
因此,虽然从构成共同犯罪的条件来说,共同犯罪并没有特殊性,但是如果其中有一条不满足则共同犯罪的犯罪条件就够不成。
如果两个人实施了共的行为但是他们的本质不同则也够不成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一)主体要件
必须为“二人以上”,其中的二人既可以是单独的个体人,也可以是企业、单
位。
(二)客观要件
对于共同犯罪,是指每个参与的人共同参加的犯罪行为,不论这几个人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都有一定的地位,都有一定的作用与联系。
因此,各个共同犯罪人和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之间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这些犯罪的客观条件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对行为的要求:
1.个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为犯罪行为。
2.危害行为的形式:
(1)基本形式:共同的作为,共同的不作为,不作为与作为的结合。
(2)按分工: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五、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一)主犯
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但是人们普遍认为的观点是,在一群犯罪人或犯罪集团中占领主要地位的人是主犯,实际上刑法法案中规定的主犯概念与立法条文类似,基本上可以说是照抄立法条文。
其实刑法理论完全可以将主犯的概念定义为:“在共同犯罪中起首要作用的共同犯罪分子。
”主犯具体包括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立法上规定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首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三是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群体犯罪中担当组织、策划、指挥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但刑法上普遍认为,从犯就是指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的人,在这里,“次要”与“辅助”显然是重复的,辅助包含再次要中,而次要也包括辅助。
因此,从犯的概念应该定义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胁从犯
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既然共同犯罪是一个群体,他种的每位成员都参与的犯罪活动,胁从犯既然属于该群体,因此,胁从犯也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胁从犯是被迫参加的并不是自己主动参加的,这次胁从犯的定义与其他共同犯罪的罪人定义的区别。
(四)教唆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教唆犯,从“教唆”两字上就可明显知道教唆犯就是教唆别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一旦别人有了犯罪的想法,教唆犯就会故意引诱他人犯罪,因此,教唆犯又称造意犯。
教唆犯虽然自己不参加犯罪但是教唆别人犯罪,同样属于犯罪行为只是罪行相对较轻。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减轻了,但是教唆他人犯罪仍然要受到惩罚,因
此,国家对于教唆犯的定刑问题一直是个难题。
原因在何?
其一:我国没有规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不能单独的对教唆犯追究责任。
教唆犯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受教唆的人做了违法的案件,即教唆既遂。
只有当教唆既遂的时候,教唆犯才算共同犯罪人,所以说教唆犯是一个既有独立性又有从属性的矛盾个体。
其二:若教唆犯教唆的人并没有犯罪,即教唆未遂。
那么,在定罪上就是一个问题,刑法上说按教唆的内容定罪,但是如果只是教唆他人小偷小摸一下,但被教唆的人并没有这么做,那教唆犯要定什么样的罪呢?没有切实的法律可依。
其三:没有对教唆犯有明文上的规定,即使对教唆犯定罪了,但如何量刑呢?这仍然是困扰人们的问题,教唆犯罪并不像其他的刑事案件一样有明确的规定,在量罪方面也有明确的条文,而教唆犯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这就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既不能按司法处理,又不能按刑事责任处理。
六、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一般划分为:(1)可以根据是否可以任意划分为:任意共犯和必要共犯;(2)根据共同犯罪的时间划分为:事前有通谋共犯和事前无通谋共犯;(3)根据犯罪前是否有分工分为: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七、共同犯罪的理论现状
我国刑法无论在立法体系还是立法原则上都与大陆体系类似,而共同犯罪理论同样也吸收与借鉴了大陆体系的精华与长处,再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改造,进行了创新性的改进和丰富,为了更好地打击敌人,惩治犯罪分子。
当今世界两大法律体系交汇融合,我国法律范围相对狭窄,也更为混乱,应尽量填补这块空白,使得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更好地充实和发展我国的法律观念,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八、完善共同犯罪理论
共同犯罪理论看似完善,实际上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解决。
在坚持原有的法律基础上,还要作出相应的改变,有必要强调一下共犯的独立性,不仅包括教唆犯,还要对每一位参与案件的犯罪人的罪行进行更加详细的分析,不能像教唆犯一样,有矛盾性。
要使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一定的独立性。
充分考虑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担任的职位和起到的作用,根据不同的作用制定不同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正确适当的处理案件的时候,为了司法公正,在坚持传统的理论的时候,恰当的借鉴脱离共犯关系理论这一理论也是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陈伟强.雇佣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分析纲要[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2).
[2]陈伟强.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原则之价值与意蕴[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