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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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五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证券账户 (1)一、证券账户的使用 (1)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第二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 (2)一、清算 (3)二、提交结算指令(勾单) (3)三、质押登记 (4)四、交收与查询 (6)第三章担保品管理 (6)一、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债券转入和转出 (6)二、质押券变更 (7)三、质押券补充 (7)四、质押券价值计算 (8)五、质押券权益处理 (8)六、质押券司法冻结 (8)第四章其它 (8)一、违约处置 (8)二、相关业务限制 (9)附录1:《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转换申请表》 (10)附录2: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适用). 11本指南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中国结算其它相关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以下简称“三方回购”)相关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的使用正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须与普通证券账户指定在同一交易单元,并通过向上交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备案完成后,正回购方可以在普通证券账户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间进行担保品的双向划转。

逆回购方使用普通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交易。

二、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参与三方回购前,正回购方需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将无持有普通证券账户设定为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存放拟出质的债券,并完成三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一步改进市场服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一、RTGS勾单时间延长至15:50;二、增加RTGS日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日间实时交收(截止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行RTGS日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对备付金账户设置“自动勾单”或“手工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人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一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行办法》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一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资金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在协议回购RTGS中,本公司不作为共同对手方,而是作为结算组织者,通过结算参与人已在本公司开立的专用资金交收账户(非担保交收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并根据交易双方向上交所申报并经上交所确认的回购交易、提前终止、回购到期和到期续做数据中的质权人、正回购方证券账号、质押债券代码和数量等要素通过在正回购方证券账户中冻结或解冻证券的方式完成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九年一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目录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 (5)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5)第三章清算、证券与资金划付 (6)一、清算 (7)二、证券与资金划付 (8)第四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8)第五章终止购回处理 (9)附件:开户申请书 (11)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保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证券公司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则,切实执行证券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客户协议》,自觉接受证监会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证券公司在获得上交所批准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后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除用于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外,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时,需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一)开户申请书(附件);(二)《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机构)》(→法律规则→业务规则→账户管理《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三)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六)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介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结算明细文件 JSMX-A (1 )
➢文件内容:包含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 押式回购所有成交记录的清算交收明细和处 理结果
➢QSBZ(清算标志):
“991” 股票质押式回购初始交易清算
“992” 股票质押式回购购回交易清算
“993” 股票质押式回购补充质押清算
➢如后续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 股份进行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依 法协助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3、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 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 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处理依据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 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 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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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与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概述
➢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 资金清算交收
➢ 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 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 的证券一并质押
➢ 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 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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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 违约处置卖出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 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 交易金额填“0”)完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关于修订《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进⼀步改进市场服务、提⾼业务办理效率,我公司对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以下简称“RTGS”)业务进⾏了优化,主要包括:⼀、RTGS勾单时间延长⾄15:50;⼆、增加RTGS⽇终批次交收,对于RTGS⽇间实时交收(截⽌15:30)未交收成功的清算记录以及在15:30-15:50间勾单的清算记录进⾏RTGS⽇终批次交收;三、增加勾单模式设置功能,结算参与⼈可根据⾃⾝业务需要,对备付⾦账户设置“⾃动勾单”或“⼿⼯勾单”模式;四、为产品管理⼈提供RTGS清算交收情况查询功能。

为⽅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相关优化内容,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对RTGS业务优化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补充和完善。

现予发布。

同时,针对RTGS业务优化内容,我公司⼀并修订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开发⾏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另⾏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〇⼀七年七⽉三⽇附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7-7修订说明本指南根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暂⾏办法》制定,适⽤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开展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以下简称“协议回购”)相关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章清算交收和质押登记本公司为协议回购提供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RTGS”)服务,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组织结算参与⼈之间的资⾦交收,并办理相应债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结算参与⼈负责办理其与其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DOC 40页)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登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指南---上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1、质押登记(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2)质押合同原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涉及基金会、事业单位等其他法人的,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

境外法人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需提供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下规定:➀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

如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一)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四条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作为质押券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客户约定适用根据《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

以基金份额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作为质押券的,标准券折算率另行规定。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质押券折算率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对质押券价值进行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

上交所据此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

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关登记结算服务。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

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以符合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有关规定的标的证券作为质押,融出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标的证券以约定价格回购。

这是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具有灵活性、流动性较强的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市场。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该业务适用于投资者的长期投资、市场套利以及资金调度等场景。

首先,质押式报价回购的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上交所会员和上交所会员的客户。

上交所会员是指已经注册并获得上交所交易授权的机构或个人,其客户则包括各类投资者,如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

其次,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的标的证券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标的证券主要包括上市股票、基金份额等。

标的证券必须具备一定的流动性和市场交易活跃度,并且要满足上交所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参与者可以通过询价方式来确定质押利率和融资金额。

上交所会员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在系统上提交融资申请并报出质押利率。

投资者可以根据上交所会员的报价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报价进行成交,最终确定融资金额和质押利率。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成交后,上交所会员与投资者需按照约定的期限,按照一定比例缴纳质押物,同时提供相应的融资金额。

期满时,上交所会员必须提供约定的回购款项,同时收回质押物。

质押式报价回购到期后,投资者可以选择续做、解做等操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上交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完善。

上交所通过设置交易规范、风险控制参数等方式,保证整个业务运行安全可靠。

同时,上交所还设置了风险控制基金,以应对潜在风险。

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在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时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是一种灵活、方便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1.16【实施日期】2014.01.1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9)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1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第二章质押券管理一、质押专用账户的开立二、质权设定三、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四、相关查询第三章清算、资金划付与划款一、清算二、资金划付三、划款第四章异常情况处理一、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小于零二、资金划付失败第五章业务终止附件1附件2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数据接口(参与人)一、jsmx(结算明细文件)二、wdq(未到期业务对账文件)三、zqbd(证券变动文件)和zqye(证券余额对账文件)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推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质押式报价回购概述本指南所称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一)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二)基金份额;(三)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

以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作为质押券的,其折算率(值)由上交所规定。

质押式国债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质押式国债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国债质押式回购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概述 (1)一、结算参与人 (1)二、质押库设立 (2)三、回购融资核算 (3)四、质押品管理 (3)五、回购结算 (4)第二章质押库的设立与管理 (5)一、质押库的建立 (5)二、质押债券出入库处理 (6)三、出入库日终处理原则 (9)第三章回购业务的清算与交收 (13)一、回购交易清算和交收 (13)二、到期购回清算和交收 (13)第四章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 (15)一、质押债券兑息 (15)二、质押债券兑付 (16)第五章结算风险控制及违约处理 (18)一、回购欠库扣款及计收违约金 (18)二、回购交收违约认定及质押券风险管理 (19)第一章概述本业务指南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实行标准券制度并且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国债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新回购”)的结算业务及回购质押品管理业务。

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国债和企业债质押式回购仍按原有结算规则处理。

一、结算参与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参与人”)可参与债券回购结算业务和办理回购质押品的质押业务。

本公司仅办理本公司与参与人之间的债券回购结算业务。

投资者须委托参与人参与债券回购交易。

在参与债券回购交易之前,参与人有责任让投资者全面知晓债券回购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明确相关责任和风险。

投资者必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参与人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债券交付参与人,以参与人名义质押给本公司,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

附件4营业大厅业务指南----证券质押业务一、本业务所指的证券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登记在证券账户中的依法可以质押的证券。

二、证券质押双方应在质押合同办理公证后的两个月内,向本公司提出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三、本公司对质押双方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纠份及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负责。

四、办理记名证券质押登记须提交的文件: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一);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双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原件及复印件;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时(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应提交经省级以上主管机关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五、质权人可于质押登记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以后,到我公司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六、质押双方同意解除质押登记的,应办理解除质押登记。

办理质押登记解除时须提交的文件:1、质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申请(附件二);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3、质权人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返还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七、质押双方协商减少质押证券数量的,可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申请办理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部分解除质押申请说明(附件三);2、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3、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原质押登记证明原件;八、质权人可于办理质押登记解除的下一个工作日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一、概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是一种金融市场交易方式,是在合约协定的期限内,出售债券并同意在约定期限届满时,按协议价格回购债券的一种交易模式。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作为全国性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负责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处理和管理工作。

二、业务流程1.申请登记: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的卖方首先需办理该业务的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2.交易协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买卖双方需进行交易协议的签订。

协议内容包括质押债券、回购价格、回购期限等。

签订后,卖方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账户。

3.回购登记:回购交易到期时,买方需办理回购登记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回购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

4.结算支付:回购交易登记完成后,买方需支付回购款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协调回购款项的支付工作。

5.挂失解禁:如需要解禁质押债券,债券持有人需办理解禁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包括填写《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质押解禁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债券证券账户、解禁理由等。

6.结算交割: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款项和债券交割完成,完成整个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登记结算业务的流程。

三、注意事项1.资格要求: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均需具备合法的市场交易资格,如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债券证券账户、开户银行账户等。

2.费用和费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和费率应按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具体交易金额和期限进行测算和缴纳。

3.维护风险意识:参与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各方应充分认识到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并积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4.临时交易:如果需要进行临时的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应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出申请,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的登记和结算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模板】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会员业务指南⼆〇⼀三年六⽉⽂档信息修订记录⽬录第⼀章概述第⼆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交易权限申请⼆、交易权限开通三、报价回购业务专⽤EKEY申请第三章交易权限的暂停或终⽌第四章账户报送⼀、报价回购质押专⽤账户与质押券转⼊转出⾃营证券账户报送⼆、合规投资者账户报送第五章业务规模设定及变更第六章交易流程⼀、委托与申报⼆、交易前端控制三、成交第七章风险监控⼀、报价回购可⽤额度的管理⼆、质押专⽤账户管理三、业务终⽌管理第⼋章会员内部控制⼀、会员业务管理制度⼆、会员对报价回购的风险管理第九章异常情况处理⼀、资⾦划付失败⼆、质押券不⾜三、现⾦临时质押物四、其他异常情况处理第⼗章信息报送⼀、业务数据信息报送⼆、异常信息报告附件1:“会员公司专区”⽤户EKEY权限申请表附件2报价回购相关证券账户报送表附件3会员综合业务会员信息⽂件接⼝附件4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收失败场外偿付证明附件5会员报价回购每⽇⽇报附件6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技术实施指引附件7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接⼝规格说明书附件8综合业务平台报价回购与约定购回业务应急⽅案附件9现⾦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申请表附件10 提前解冻作为报价回购临时质押物的现⾦的申请表为⽅便本所会员办理质押式报价回购(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业务,推动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顺利开展,根据《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章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规定的⾃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式融⼊资⾦,在约定的购回⽇客户收回融出资⾦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则,切实执⾏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与客户之间的报价回购合同,⾃觉接受证监会和本所、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8.27
•【文号】上证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
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1〕70号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12-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健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参与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以下简称“融资回购”)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对自身及客户融资回购交易结算以及相关风险进行管理。

第四条融资回购交易按照其交易结算的模式,可以分为自营业务模式、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

自营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机构通过直接拥有或租用的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直接办理自身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经纪业务模式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直接拥有的经纪业务交易单元进行回购交易,并且作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以自身名义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是指投资者通过租用交易单元的方式进行回购交易,并且委托托管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办理回购交易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模式。

第五条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对参与机构的融资回购业务及风控制度实施自律监管。

参与机构违反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中国结算和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进行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六条经纪业务模式和托管人结算业务模式下的融资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应当就其经纪、托管客户的融资回购还款义务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

标题:深度解析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质押式回购业务一直以其灵活性和效率受到广泛关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更是备受瞩目。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相关内容,通过分析和总结,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这一重要的金融工具。

一、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是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参与者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行为和操作。

该指南详细介绍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参与主体、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合规要求等内容,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导。

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中,债券作为标的物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价值,银行、券商等机构可以通过质押债券获取流动资金,从而实现资金的融通和投资组合的调整。

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则对这一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有效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二、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内容1.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指南首先介绍了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包括质押方、回购方、标的物、质押品、质押率等基本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通过深入理解这些概念,参与者能够更好地把握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本质和特点。

2.参与主体和交易流程:指南明确了参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主体范围和资格条件,以及交易的具体流程和操作步骤。

这些内容将帮助市场参与者更清晰地了解自己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地位和职责,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和提高交易效率。

3.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指南强调了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的重要性。

参与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科学管理风险,确保交易安全和合规。

这方面的深入探讨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重要的指导,帮助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风险挑战。

三、总结与展望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指南的深度解析,我们不仅对这一重要金融工具有了全面的理解,还对市场规则和制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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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三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目录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 (3)第二章清算与交收 (4)第三章质押登记 (7)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 (10)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 (10)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 (11)第七章数据接口说明 (11)附件:质押登记费标准(向融入方收取) (13)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业务,保障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南。

证券公司办理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的股票质押式回购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一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切实执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确认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系统处理中,若证券公司申报的证券四要素标签填写不正确(内容错误或含有非法字符等)导致当日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收失败的,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证券公司申报数据向证券公司发送结算明细数据,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报证券公司负责承担。

第二章清算与交收每个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数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参与人相应资金的逐笔全额结算,并办理相应证券的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证券公司负责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托管机构负责托管机构与所托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之间的资金结算。

融出方、融入方使用上海证券账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

资金交收通过融入方、融出方结算参与人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完成。

证券交收通过在融入方证券账户质押登记(解质押)完成。

初始交易、补充质押、购回交易三类业务类型,涉及资金清算交收。

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三类业务类型,不涉及资金清算交收。

一、清算交易日(以下简称“T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T日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证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一)初始交易清算1、资金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其中,相关费用包括:(1)经手费;(2)质押登记费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仅在初始交易成功的情况下,代上交所向融入方收取每笔100元的交易经手费。

在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时,均不收取交易经手费。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现有标准向融入方收取质押登记费。

2、证券融入方应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二)补充质押清算1、资金融入方补充质押应付金额=质押登记费(同初始交易申报时质押登记费标准)。

2、证券应补充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三)购回交易清算1、资金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2、证券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二、交收T日16:00,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

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其托管机构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托管机构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证券公司或托管机构相关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融入方可用质押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办理该笔交易的资金交收和证券质押或解除质押,对单笔交易不进行部分交收处理。

因交收失败引起的后续处理事宜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章质押登记股票质押式回购的质押物管理,采用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

质押登记办理后,标的证券的状态为质押不可卖出。

除违约处置外,融入方不得将已质押登记的标的证券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证券公司应确保融入方、融出方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本证券公司处,证券账户均为正常状态,且不为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证券账户等。

质押标的证券为沪市A股股票、债券、基金,以上交所发布范围为准。

债券兑付、兑息,股票配股权、红利权等,均不可申报初始交易或补充质押。

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融入方应当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并提交证券公司存档。

一、初始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

二、补充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办理相应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负责质押登记的合并管理。

三、购回交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补充质押需全部解除的,可通过购回交易(购回交易金额填“0”)完成。

四、部分解除质押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数据,在进行逐笔全额结算时,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或其孳息(如有)。

如部分解除质押后,质押登记编号下已经没有任何证券或孳息仍然处于质押状态的(实际全部解除质押),则部分解除质押申报失败。

五、违约处置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违约处置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流通证券的状态由“质押不可卖出”调整为“质押可卖出”。

融入方证券账户内质押证券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或为限售股、非流通股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不进行质押状态调整。

标的证券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将批准或备案文件交证券公司存档。

标的证券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等限制转让的股份范围的(比如国有股东持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等),融入方应遵守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申报违约处置,也不得违反规定卖出。

处置证券属于转让限售股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扣缴税款,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六、“质押可卖出”状态下,如司法机关要求冻结该质押,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调整相应“质押可卖出”数量(调整为“质押不可卖出”),并依法协助执行。

七、终止购回申报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确认的申报数据,将融入方证券账户内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如有)解除质押登记。

八、融入方与融出方可向证券公司申请查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明细情况。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质押登记明细情况。

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四章股票质押式回购当日司法冻结的处理初始交易申报或补充质押申报当日,司法机关对该笔交易的标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优先办理质押登记。

如司法机关仍需要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进行冻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下一交易日(T+1日)将依法协助执行。

因股票质押式回购导致当天(T日)证券公司申报的司法冻结失败或部分失败的,证券公司下一交易日(T+1日)通知司法机关相关结果,并告知其可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已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进行司法冻结。

第五章违约处置卖出申报违约处置卖出成交当日,证券公司应在确认成交数量后,于当日9:00—15:00,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质押可卖出”的证券卖出信息。

当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撮合平台交易数据,以及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的“质押可卖出”证券卖出信息,调减相应的“质押可卖出”证券数量。

假设某一证券账户内某一流通证券情况如下:则申报正确的情况如下:1、∑Q N =S,且Q N≤D N2、∑Q N<S且∑Q N+Z≥S,且Q N≤D N证券公司申报正确的,按申报情况调减相应的“质押可卖出”证券数量。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申报“质押可卖出”证券卖出明细或者申报错误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以下顺序确定卖出证券并维护冻结明细:(1)未被冻结的正常证券;(2)司法不限制卖出冻结或质押可卖出的证券(按冻结时间先后排序)。

第六章标的证券权益处理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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