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成本调查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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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成本调查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08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

一、总说明

农产品成本是农产品价格的主要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农产品生产成本及收益的变动情况,对于各级政府研究和制定农产品价格与流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对于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农业的指导,科学组织生产,优化种植结构,推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都是十处必要的。为此,我部决定组织开展以重要农作物为主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特制定本方案。

一、调查品种

由农业部汇总的品种暂定为13个,即早籼稻、中籼稻、粳稻、梗稻、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甘蔗、甜菜。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的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品种。

二、调查点的确定

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原则上在现有农业物价信息网点县中开展,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需要适当增加调查县的数量;县里要选择生产水平在本县具有代表性的若干农户(制切查品种不少于5户)作为成本调查户;每户可以承担一个调查品种,也可承担多个调查品种。

调查户要建立成本原始资料登记簿,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支出、收入进行逐笔登记以及必要的核算。所需的登记帐册,省(区、市)农业厅(局)以能满足各项调查、核算指标的需要为原则,参考物价部门的格式,自行印制下发。

三、汇总和上报

成本调查资料实行县、省、全国三级汇总。即每个调查品种的生产、销售活动基本结束后,先由县调查员对各调查户的原始记录和核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以调查面积为权数,分别计算本县每个调查品种各项成本指标的每亩加权平均数,然后汇总整理出“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汇总表”、“每亩物质费用计算表”和“每亩劳动用工计算表”上报省厅;省厅进行必要的复核后,汇总上报农业部。县级汇总工作要求在调查年度的次年3月底前完成并将资非壮良出,省级汇总应在4月底前完成(甘底可延迟到5月底)。为了及时掌握夏收作物的成本变动情况,小麦、油菜籽和早稻的物质费用、用工数量等主要指标需在当年汇总一次,省厅上报农业部的时间限在8月底以前。

四、组织工作

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指导与组织到全国农产品成本调

查工作,负责汇总全国农产品成本资料;各省(区、市)农业厅(局)承担农业物价信息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省(区、市)的农产品成本调查士作,负责汇总、上报全省(区、市)的农产品成本资料;各调查县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汇总、上报全县的农产品成本调查资料。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式

(一)全国种植业生产成本收益与劳动生产率调查汇总表

表号:农市

(成本)1表

制表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08]27号

有效期至:2010

年4月

品种:按地区工价汇总

(二)全国种植业每亩物质费用汇总表

表号:农市

(成本)2表

制表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08]27号

有效期至:2010

年4月

品种:

(三)全国种植业每亩用工汇总表

表号:农市

(成本)3表

制表机关:农业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

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

[2008]27号

有效期至:2010

年4月

品种:

四、主要指标解释

一、调查面积:指调查户当年播种或移植有某个调查品种的实际面积(包括因灾重新改种和补种的)。其中间作、套种的,按调查品种的实际占有面积计算:过去按习惯面积计算的,应重新丈量,据实登记。

二、主产品产量:指调查品种每亩实际收获量。粮食按原粮计算,其中,大豆按去豆荚后的干豆计算:棉花按皮棉计算;花生按带壳花生果计算。

副产品产量:除了主产品以外其它可利用的稻草、麦秸、玉米秸、棉秸、棉籽等副产品的产量。直接出售籽棉的,按收购部门的折算率计算棉籽产量。

三、主产品产值:主产品价格与产量之乘积。其中己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剩余部分(农民自己留用和待售的)粮食、油料按当地大量上市时的平均市场价计算,棉花、糖料按国家规定的收购价计算。

副产品产值:副产品价格与产量之积,己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其余均按当地平均市场价计算。

四、物质费用

(一)直接生产费用:指可直接计入某种作物的物质费用。

1.种籽(种苗)费:外购种子(种苗)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留、自制种子根据不同情况,视同商品种子按当地社会同等种子市场价计算:自育种苗按实际耗用种子计算费用,育苗用工、用肥、物料等相应计入其他成本项目。

2.农家肥费:(l)人粪尿和畜禽粪肥按当地市价计算费用;(2)绿肥、沤肥、积肥只计算实际消耗的种子、物料费用(用工计入“间接生产用工”的相应项目):(3)自产饼肥按平均集市价计算;(4)自制

菌肥按制作成本计算。

3.化肥费: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

4.塑料薄膜费:按当年实际使用的新塑料薄膜数量与价格计算,使用旧薄膜不需要再分摊费用。

5.农药费:外购农药按实际购买价格计算,自制农药按实际制

作成本计算。

6.棚架材料费:指进行温室育苗、作物防寒防冻等生产活动扎架搭棚所耗用的材料费用,如木杆、铁丝、竹架、草帘等费用支出。购买的按实际价格计算;自制的按当地市场价计算。此处不计算塑料薄膜开支。

上述6项,凡是外购的均可将实际发生的运杂费用计算在内。

7.畜力费:雇用畜力按实际支出计算费用:自养役畜按照当地市场平均价计算费用。

8.机械作业费:雇用机械作业按实际支出计算费用;自有农机作业均按当地市场平均价计算费用。

9.排灌费:指调查品种应分摊的排灌费用。外来服务(包括由集体统一组织的排灌)按实际支付的水费、排灌费计算;自有排灌设备比照外来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排灌费用应根据各种作物用水的实际受益情况进行分摊。此处不计排灌用工。

10.燃料动力费:仅指进行农作物保暖或农产品烘烤等生产活动所消耗的煤、电、柴油、柴草等燃料动力支出,用于运输、耕作等的机械燃料费不应计入。

11.其它直接生产费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但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的其它直接生产费用。如保险费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收取的技术承包费等。

(二)间接生产费用:指与两种以上作物有关,需要经过分摊才能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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